常林锋: 一场火灾命案的两个版本(组图) 烟头牵出七年命案

一场火灾命案的两个版本(组图)

2012-04-25 21:53:58 来源:北京晚报(北京) 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0)

常林锋: 一场火灾命案的两个版本(组图) 烟头牵出七年命案




李嘉插图 H186

48岁的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被控将其妻子、中央财经大学教师马燕(化名)杀害,被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去年4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后,至今没有组织开庭。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在看守所中度过将近5年的时间,这起杀妻案的真相至今仍没有定论。近日,常林锋的辩护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运恒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曲折的案件。

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

2007年5月16日凌晨,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某家属楼的一个单元内起火,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被烟熏醒。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到达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控制。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

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心血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排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常林锋。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在接受询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夫妻简单交流了一下,随后便分头在南、北屋里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起床一看发现楼中已经浓烟滚滚,于是慌忙跑到妻子所在的北屋。当时妻子正在慌乱中起身并询问外面出了什么事,得知着火后便跟着常林锋往外跑。“我奔出房门后拼命往楼下冲,但刚冲到二层附近就感觉冲不下去了,一股浓烈的高温烟团把我顶了回来。”常林锋描述,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转身往楼上跑,慌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躲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一审判决认定是杀妻焚尸犯罪

警方认为常林锋的陈述非常可疑。民警在进一步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天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认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始向有罪供述转折。

2010年5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16日凌晨,常林锋在自己家中与妻子马燕发生口角,用手扼压马燕的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常林锋将妻子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导致火灾。

法院判决时采信了常林锋在羁押期间的有罪供述:2007年5月15日,常林锋因为工作忙到当晚11时许才回家,妻子说自己的一位深圳朋友带孩子来京治病,想借住家中。常林锋当时没有表态,于是妻子说“能不能住在这里你给句痛快话”。由于反感妻子这种语气等,两人发生争执,从扔东西到互相厮打,直至马燕被掐死。在考虑了两三个小时后,因为当晚风大,常林锋便想到了制造火灾现场造成妻子逃生时被烧死的假象,便把妻子的尸体背到一楼并点火……

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

一年后他的双手

为何严重变形

赵运恒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此案中被告人常林锋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供述。对于常林锋在庭审中的无罪辩解,一审判决称不予采纳。

赵运恒首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经过详细查询案卷,赵运恒总结出,在此案侦查期间,常林锋在开始的3个多月里没有做过有罪供述,只在2007年9月底10月初的10天左右时间里做出有罪供述,此后三四年时间里,再也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因此,从时间段上看,无罪供述远比有罪供述稳定。

至于这十天左右时间里做出有罪供述的原因,常林锋自己多次陈述,其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诱供、超强审讯的情况下取得。“超强审讯”结束后,常林锋即否认了这十天里的供述,并不断向检察机关反映逼供的事实。

赵运恒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表明,常林锋在事发后入院治疗,其出院时双手已经“基本愈合”,但将近一年之后,常林锋的双手已经严重变形,且基本残废,只有两个僵直的手指能做非常有限度的活动。这证明,常林锋在侦查期间,遭受了非人道的待遇。

对此,二审法院开庭时,要求参与常林锋案侦查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专门出庭作证,两名警员当庭称他们及同事都是依法办案,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下转第40版)

不排除 则不唯一

辩方同时对作为定案基础的尸体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认为缺乏严谨性、科学性、排他性,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开庭时,参与尸检鉴定的一名法医出庭作证,表示“不排除马燕被扼压或掐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要么被扼压,要么被掐勒,二者必居其一。死者“舌骨骨折、喉室黏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完全可以确定死者属机械性窒息死亡。他们作出“不排除”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段具有不确定性。法医称,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确定死者是被何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但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确定死者是死后焚尸。

赵运恒对此发问,为何仅依据“舌骨骨折”就能得出被扼压或被掐勒的结论,如何排除死后发生舌骨骨折的可能性?法医表示是结合了其他特征,如舌部淤血等。赵运恒追问,为何这些特征都没有写进检验报告里,也没有任何其他记录?法医则表示不需要写得这么细。

赵运恒认为,对于被害人死因,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报告》根本不科学、不客观,鉴定人无法合理解释其结论。辩方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尸检时发现“喉室黏膜淤血状,双肺淤血,叶间裂可见散在出血点”,这种病理性改变,在机械性窒息、急死、中毒等情况下均可出现。

很多关键事实仅有唯一证据

经过开庭前的走访调查和法庭审理,辩护律师赵运恒认为,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突出,疑点重重,许多可能性至今没有被排除,无法排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得出排他性的唯一结论。

对于犯罪起因,本案既无法反映出是预谋杀人,也无法反映出是临时起意的激情杀人。常林锋夫妻感情虽然不是很好,但根据证人证言和供述,二人不存在重大矛盾,也没有任何一方要和对方分手,更没有遇到想分手而分不成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是蓄意谋杀。

原审认定为是夫妻二人在深夜因琐事发生争吵、摔东西,包括摔书本、杯子、化妆盒等,并发生了相互打斗,继而在打斗中掐死被害人。但警方调查了四五十个邻居,均证实在深夜没有听到争吵、打斗的声音。警方的两次现场勘验笔录也显示不出房屋内有任何摔东西、打斗的痕迹。这样,所谓的因琐事而打斗的事实,就只有常林锋的有罪供述这一个证据在“证明”,没有任何第二个证据。

对于火灾起因,“放火嫌疑”的结论虽然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但这个“嫌疑”是如何得来的,也没有见到任何证据和理由。火灾现场是个私搭乱建的棋牌室,照明灯连个开关都没有,并且事发当夜曾有两个抽烟的人打麻将直到凌晨,烟头引燃火灾,或者老化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至今没有被排除。

赵运恒指出,在很多案件关键事实上,常林锋的有罪供述是唯一证据。但即便采信了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仍然无法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一个完整的犯罪事实的存在。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赵运恒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撤销原判,宣告常林锋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去年4月15日,市高院认为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案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市一中院重新审判。

赵运恒律师告诉记者,此案发回重审已一年有余,其间法院曾将案件退回检方补充侦查,但在补充侦查结束后,至今尚未安排开庭审理。

法律串讲

史上最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常林锋案件历时近5年,至今没有作出生效判决,主要是因为缺乏直接、关键证据,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也没有得到排除,法院采取了慎重审理的态度。这一慎重审理态度的背景是,就在常林锋涉嫌杀妻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于2010年6月,针对发现部分死刑案件因为刑讯逼供等原因出现错判的情况,颁布了两个重要法律文件。

一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规定了先行当庭调查的特别程序,改变了过去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可用可不用的状况;二是《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最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要求做到证据之间没有矛盾、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这两个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上历史性的突破,对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予以吸收,正式写入法律。 J179

名律说案

本期主讲 赵运恒律师

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曾为多家大型公司企业提供刑事法律风险分析服务,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被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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