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好声音》看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修订版) 如何用电脑看电视节目

2012年7月,浙江卫视的一档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凭借“盲听盲选”的新颖形式迅速走红,甚至招来很多粉丝自制转椅争相模仿。当《中国好声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之时,“盲听盲选”的节目也就像雨后春笋般出现。似乎一旦有一个新颖的节目获得成功就会被不断的山寨,大家对此也早已心照不宣,甚至正牌会以“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沾沾自喜。但即便没有被超越,不断的被模仿总是会分流掉一部分观众。从全球化的角度看,电视版权交易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美国、英国、荷兰都有大量输出电视版权。

2010年,由荷兰著名制片人John de Mol和Roel van Velzen创造的《荷兰好声音》(The Voice ofHolland)在荷兰RTL4电视台播出,节目一亮相便吸引了300万电视观众(占荷兰总人口的18.2%)的眼球。2011年,《美国好声音》由美国国家广播电视公司(NBC)重新包装推出,一举成为王牌综艺节目《美国偶像》的最大竞争者。《英国好声音》第一季第一期首播的平均收视高达842万名观众,远远超出了《X元素》、《Strictly ComeDancing》(英国版《舞动奇迹》)和《英国达人秀》的首播收视。法国、德国和韩国等也纷纷购入《荷兰好声音》的版权,都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世界各国同期出现制作完全雷同的节目,这不是巧合,是一桩围绕着电视节目版权的买卖。

那么上千万的节目模板交易费到底能买到些什么?为什么这么多国家的电视台对此趋之若鹜?有人打了一个比喻,买模板好比购置了一个漂亮包装盒,里面放什么自己决定,但外壳包装是既定的,没办法改变。买这个“包装盒”时,版权方会提供几百页的节目“圣经”(随版权附赠的“产品说明书”),从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音乐、流程,甚至连邀请函和报名表的写法都有傻瓜式的说明;同时,模板提供方还会派出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执行、营销等各个环节。

以《中国好声音》为例,所有Logo(标识)的形状、角度、海报设计、宣传片头、导师们拿着麦克风的手势、现场红色的背景,甚至导师所坐的椅子等整体包装和视觉元素都与《荷兰好声音》无异。在节目第一期录制时,模板提供方的导演都会在现场观看指导,对灯光、布置、音响提出建议。

对于四位导师,模板提供方要求要有两个国内一线大牌、一个年轻人非常喜欢的歌手、一个选秀歌手或是有坎坷经历的较其他三位年轻的歌手;学员方面,版权方则要求采用五分制,三分声音,两分故事。此外,模板提供方还要求乐队必须是现场演奏,以增加节目的震撼力。所以我们看到的节目中,每一位评委的出现都不是偶然,每一段故事背后都有节目组的指引。

那么对于购买这些极具设计感的节目的电视版权的国内卫视,除了获得通往成功的“圣经”之外,还能不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电视节目不被抄袭不被山寨?

第一,通过著作权进行救济。但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都采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

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一、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及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及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电影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及以与摄影术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二、但本联盟各成员国法律有权规定仅保护表现于一定物质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种或数种。”从中可以看出,首先,作品必须有物质表现形式,但不考虑具体是什么样的形式;其次,成员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来圈定作品的保护范围。

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九条第2款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规定:“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从上可以看出,版权保护的是人类智力独创性的思想、思维活动的载体(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这也就是上文所述的思想表达二分原则。

因此有观点认为,节目模仿仅仅是一个创意,创意只是思想的闪光,如果思想受著作权法保护则不利于文化知识的传播,即便这个创意是一个电视节目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解读,电视界的抄袭才如此盛行,甚至有人揶揄“大陆抄港台,港台抄日本,日本抄欧美”。现在也许大陆可以直接抄欧美。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电视版权是思想因此不被著作权法保护,“盲听盲选”的确是一种思想,完全可以被借鉴,但是《中国好声音》节目的转椅就可以理解成“盲听盲选”这种思想的表达,通过转椅这种表达形式来现实“盲听盲选”这个思想。如果其他的节目也设置转椅来达到“盲听盲选”的目的,就是对表达的剽窃,虽然一个电视节目作为一个作品有很多的环节,很多的表达,有一处表达的剽窃尚不能证明模仿者侵犯整个节目的著作权,但是相同相似的表达越多,法院认定侵权的可能就越高,其他人要绕开表达抄袭思想的难度和成本也就越高。

因此,权利人可以对其新颖的思想做出更精细的表达,贯穿整个节目的各个环节,其中的元素,舞台的风格等等,然后通过诸多表达的相似去证明整体被剽窃,相同或相似的表达越多,法院就越有可能认定侵权。

第二,运用商标权进行防护。权利人可以将节目名称和LOGO甚至一切特别的环节名称注册为商标,继续拿《中国好声音》为例,节目中的“灰色V型手势”、“the voice”、“中国好声音”等等都可以注册商标,以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一项很强的权利,不仅可以组织他人使用该商标,将该商标编辑成节目环节名字,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模仿者宣传时想借彼之光扬己之威,在宣传中出现这些注册商标也会构成侵权。最经典的案例还是百事可乐花费上亿打造“蓝色风暴”主题并进行宣传时因侵犯了某企业“蓝色风暴”商标而败诉,并赔偿了300万元。

从商标专用权上寻求保护主要是在将来他人可能的盲目模仿上设置更多障碍,他人必须要绕开这些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进行模仿,使其模仿成本变高。通过这样的方法,也可以从侧面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第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对于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及《商标法》能给到的保护都十分有限,认定侵权难度比较高。所以,可以考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做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如果他人在模仿电视节目时使用了与权利人相似的装潢,设置相似的环节,选择相似的舞美,采用相似的配色,做出相似风格的节目足以让公众对两个节目产生联想及混淆,就可以尝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一个兜底的救济。

法院判断不正当竞争侵权会考虑两个构成侵权的因素,一个是整体上模仿,这个节目整体上的流程、范式、引进的过程是不是一样、整体上是不是相似;第二,个别因素的完全雷同或抄袭。

根据英国伯恩茅斯大学以及国际模板律师协会的数据显示,到2010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0余个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纠纷。1987年到2007年之间就有59个纠纷,其中有38个纠纷成为诉讼,22个纠纷有法院判决,6个判决判定侵犯版权成立。以上数据说明了要认定电视节目的侵权在全球范围内难度都很大,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法是权利制衡的法律,既要关乎于权利的保护,又要使得市场充分的竞争。所以法律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度并不是太强,但是卫视频道购买海外成功节目的版权还是很可取的行为,不仅仅代表着我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更可以获得那些成功节目制作的“葵花宝典”可以更容易的获得成功。

在期待法律更加健全的同时,希望权利人可以更好的关注细节保障自己的权益,铸起壁垒抵御侵权。愿无形的知识产权孕育出万钧之力!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张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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