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教育资料

作者:纪检监察与审计部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7-15 9:08:06 阅读:936次

西北电建集团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教育资料

(2009年7月)

编者按:近日、国家电网公司党组、陕西省电力公司党组将集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求在公司系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便于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知识,我们编辑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请各支部、各个责任区的责任人学习使用。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概念及基本要素

(一)概念

责任制,就是通过对岗位的责任、任务、权力、利益进行明确,使之紧密结合在一起,以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责任制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应用,是通过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责任、任务、权力、工作标准,严格检查考核并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实施奖罚、追究,以调动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督促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确保党中央反腐败斗争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的根本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5个基本要素

1、责任主体: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党中央、国务院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明确为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这里,领导者既包括个体的领导者,又包含各级的领导班子。

2、责任内容:即责任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担负的具体责任,或者说是责任主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应抓好的具体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详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责任内容不是具体的工作任务,是各项工作任务的高度概括,是一种既原则又具体的责任,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3、责任分解: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年度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科学决策的要求,确定目标和工作方案,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党政组织,以一定的程序在班子成员中进行任务分解,以一定形式把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构建完整的目标体系、对策体系,为具体落实工作奠定基础的管理过程。从运行过程来看,责任分解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运行一个周期的终点和起点,是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是运行的标志,是责任内容在新年度的细化、具体化,每年都会增加新的工作、新的要求,并落实到领导干部身上,使领导干部的责任内容通过担负的具体任务体现出来,达到责任与任务的一致性,因此,责任分解既是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落实责任制的重要措施。

4、责任考核:即上级党政组织根据具体的标准,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考核办法,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情况、目标任务完成的情况以及能力、政绩进行全面评价,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责任追究。

5、责任追究:即上级党组织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定,对在廉政工作中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以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责任,保证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落实的组织手段。责任追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党的一项政治纪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具有了刚性规定。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意义是多方面的,而且,被越来越多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认识。

1、责任制有力促进了反腐倡廉领导体制的落实。

我们党在实践中所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体现了党在新形势下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规律,但在中央《规定》没有颁布的情况下,责任制落实受到了一定影响。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建立和实施,从领导制度和领导方法上,为反腐倡廉领导体制提供了保证。

首先,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实现,是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领导责任来保证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明确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以及责任内容,通过责任分解及其明确目标、措施和狠抓落实,就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中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态势,达到了反腐倡廉领导体制的要求。

其次,通过落实责任制责任、任务、权力相一致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具体应用到部门,尤其是牵头部门的实践中去,使部门具有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检查权、考核及考核结果的确认权以及奖惩建议权,充分发挥牵头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使反腐倡廉领导体制规定的“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得到了落实。

其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不但使各级党政组织逐步研究并初步解决了一把手如何负总责、班子成员如何各负其责的问题,并研究探索了一套具体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法,提高了落实责任制和抓好廉政建设的能力。

2、改进、创新了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方式、方法。

责任制的落实,使反腐倡廉的各项任务实现了有虚到实、有软到硬的转变;使反腐倡廉工作由抓与不抓一个样到奖惩严明的转变;使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由定性检查到定量考核的转变;使领导干部由一手硬、一手软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转变。这一系列的转变,标志着党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成功实现了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与创新,也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创造了条件。

3、为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奠定了基础。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根本上扭转了纪委孤军作战的状况。党委领导作用的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使纪委逐步的由消防队式的、以治理腐败现象为主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真正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组织协调作用、监督检查作用,推动了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警醒作用。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强化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而更自觉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反腐败贯穿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全过程,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2、惩戒作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后,原来一些对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不严格监管,对错误行为不制止、不批评、不斗争,对腐败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甚至纵容包庇,以致腐败问题在本部门本地区滋生蔓延,甚至愈演愈烈的“好人主义者”得到了应有的惩处。

3、预防和教育作用。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按照责任制要求,责任履行得好,工作落实到位,出的问题就少,受到的追究也少;反之,问题就多,受到的追究也多。

实践充分证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又是一项治本措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调动和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整体合力,有力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发展

自80年代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各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能,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纪案件。从79年到99年21年时间里,共查处党员干部229万多人,93年8月到2000年6月,共查处党员干部112万人,这7年间查处的党员干部是以前20多年的一半。这说明腐败的绝对规模在膨胀,形势严峻。一是被查处的腐败分子越来越多。说明腐败现象还在不断地发展蔓延,被腐蚀掉的干部人数逐年增加。二是被查处的腐败分子的职级越来越高。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一些专家断言,中国的腐败分子主要发生在县处级干部和乡科级干部当中,认为他们掌握的权力大,政治上发展前途不大,容易被腐蚀。可是,实践证明,这种结论是错误的。腐败分子由乡科级、县处级干部到地厅级、省部级干部,甚至发展到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职级越来越高。三是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分子由最初的以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为目的,转而发展为以积聚财富为目的,金额由几万、十几万、几百万、上千万直至上亿,贪婪程度令人震惊。广东湛江走私案、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额都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四是窝案串案增加。查处一个,带出一窝,撤出一串,个别案件甚至使一个地方、单位的领导班子几乎“全军覆没”。如:广东湛江走私案,涉案人员331人,其中公职人员259人,8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厦门特大走私案涉及10多个省,包括200多起各类案件,涉案700余人,其中党员干部300多人。沈阳“慕马”案,牵出142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涉及400人。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就是被该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供出来的。五是生活奢侈糜乱。温饱思淫欲。腐败分子在疯狂敛财的同时,家庭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丧失,追求享乐,生活荒淫糜烂,“包二奶”、养情妇已成为“高官”经济犯罪的附属品。沈阳“慕马”案中,沈阳市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长期与10几个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胡长清被称为“学者型领导”,对家庭非常的抠,但在美色问题上却不惜重金,在南昌长期保养情妇,多次带卖淫女到澳门同游同宿。厦门特大走私案的主角赖昌星的“红楼”利用美色攻倒了一大批海关干部。六是陷阱现象。即同一岗位上的领导干部连续因腐败被查处。广西玉林市的四任市委书记被查处,一任比一任的处分重。这种腐败路上的前赴后继问题,令人深思。七是吏治案件增多,一些案件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大多带有买官卖官问题。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甚至左右操纵着被腐蚀的领导干部。沈阳“慕马案”中有两个关键人物,一个是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另一个是嘉阳集团董事长、市人大代表刘涌。刘涌虽然拥有十余个头衔,但却是个无恶不作的流氓恶棍,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社会“老大”,1999年,靠贿赂马向东,在寸土寸金的沈阳中街无偿得到24万平方米土地的开发权。2000年,刘涌请了一批香港巨星到沈阳五里河举行了一场演出会,就连刘德华这样的巨星他都敢不给演出费。八是“曲线”敛财。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从中牟取暴利,成为领导干部敛财的又一特点。九是贪官外逃。外逃人员中,国有企业经理和在金融系统任职的干部居多,企业财务人员、营销人员也较多。十是腐败的行业性特点突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犯罪。如医药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利用回扣、送礼推销产品。这种腐败行为由暗转明,具有十分强烈的传染性、渗透性,使人们的是非观念、道德标准扭曲,也怂恿了其他行业的腐败。

中央、中纪委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研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腐败现象的产生、发展、蔓延,都与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责任不到位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比如纪委孤军奋战现象,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反腐败是纪委的事,不认为自己负有反腐败斗争的责任,甚至错误的认为反腐败影响经济发展,虽然这种现象不是普遍的,但多少说明了相当一部分党政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没有尽到责任。鉴于此,一些地方开始了对责任制的实践探索,也为中央制定这一制度提供了具体经验。

1993年,中央纪委十四届二次全会上提出了“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级对下级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这是第一次向全党提出要建立责任制,并对如何落实责任制提出了原则要求。1995年,中央纪委十四届五次全会进一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也要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有人形象的概括为“一岗双责”),同时要求“主要领导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带好班子,并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领导干部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现他们当中有违法违纪的,不得说情、包庇和袒护,要积极支持有关部门查处”。1998年,中央纪委第十五届二次全会上指出“要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落到实处,切实改变一些地方和单位’一手软、一手硬’的状况,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从1993年提出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到现在,责任制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

(一)自行试验探索阶段(1993年8月-1995年8月)

为了解决一些地方、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问题,一些地方、部门开始了责任制的试验探索;比如,有的地方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下级党委、政府应完成的廉政任务;有的地方以四大班子的名义对下级廉政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个别地方把廉政工作纳入了经济工作、业务工作、党建工作考核内容。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缺乏具体制度的指导。即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谁,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内容是什么,怎么督促责任主体落实责任,从理论到实践都不明确,因而影响了实践的深度和广度。二是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力度明显不大。三是没有对责任制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二)有组织的试点阶段(1995年8月至1998年11月)

1995年8月,中纪委先后确定了三批共17个单位就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试点,各省纪委也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指导思想明确。即围绕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反腐败领导体制,进行试点、试验、总结。二是在总结经验教育的基础上,试点单位都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以现在的眼光看还不系统、不完善,但它对试点工作的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使试点工作能在制度指导下规范地开展。三是担负试点领导工作的是党委、政府。责任主体亲自试点试验并严格按制度要求实施操作,使责任制实践的力度、广度、深度都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四是严格考核、奖惩。各试点单位都依据责任制所规定的考核制度,进行了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施了奖惩,奖罚兑现,进一步调动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制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了深入,为全国各地的责任制工作起到了示范、引导作用。

(三)《规定》颁布后的推行阶段(1998年11月2000年)

这一阶段,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为标志,表明责任制管理逐步进行成熟和规范管理时期。主要特点: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了法规性。在此之前的阶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处于一种原则要求阶段,各地、各部门是否实行,取决于自己的认识,那么,在《规定》颁布之后它就成为一项各级党政组织必须遵守的法规性制度,不实行,就要追究党政纪责任。这个特点,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迅速在全国推行开来。二是规范性。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基本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规定》都作了明确,使责任制的实施有了具体的工作规范。三是高起点、大跨度。在试点试验阶段,责任制工作只是“点”,远远没有形成“线”和“面”。《规定》颁布后,这些单位和地方,按中央要求积极落实责任制,使责任制工作迅速得到发展,并不断深入。

(四)责任制的全面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颁布以来,经过两年的实践,,逐步由初始阶段推进到发展阶段,也创造出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特点:一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力有效地推动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各地、各系统、各部门都成立了以党组(党委)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同级纪委设立办公室,明确了职责,并建立了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二是建立制度并狠抓落实。各地相继制定了配套制度,比如报告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廉政档案制度等,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责任制制度体系,为责任制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条件。多数地方都进行了全面的责任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的地方还有干部任用挂钩,在干部考察、廉政鉴定、任用公示等方面,对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进行考量。不少地方,加大对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责任且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依照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体现了责任制的严肃性。三是抓好宣传教育。对个别领导干部存在的错误、片面的认识进行纠正和澄清,特别向领导干部阐明,实行责任制是爱护、保护干部,营造了有利于责任制落实的环境氛围。

2008年,是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周年,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央专门召开了全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并讲话,强调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切实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局面。会议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将责任制落到实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建设情况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共分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规定》制定的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2、明确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即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3、明确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五条原则。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4、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即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规定了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内容。共包括7项领导责任,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是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是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是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6、规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考核要求。《规定》明确要求: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7、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相关工作的开展要求。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即领导干部违反了应承担的7项责任内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一是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是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是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六是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规定》对责任追究同时明确:领导干部违反了应承担的7项责任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明确了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即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自2006年开始,每年末,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均对直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考评,并不断深化。到2008年8月,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印发了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全面考核、客观公正、持续改进的原则,实施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同时,在2008年末现场考评时,首次增加了领导班子成员向职工代表公开述廉并接受测评。

(三)省公司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规定

1、《陕西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陕电党[2008]28号):明确了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评的要求。

(1)考核对象。在原责任制考核办法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新的《考评办法》增加了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考核评价,力求促进“一岗双责”的落实,督促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群策群力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考核内容。原责任制考核办法以目标考核为导向,即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四项考核指标的情况。新的《考评办法》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工作过程考核两部分,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工作过程考核实行得分制,过程和效果并重。

年度目标考核内容(4项):一是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发生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单位本部职工腐败违法案件。二是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廉洁自律规定,不发生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三是严格执行案件检查工作规定,不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责任追究不到位情况。四是严格执行“三个十条”等纠风和行风建设规定,不发生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的重大行风事件。

工作过程考核内容(7项):一是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等情况。二是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等情况。三是健全企业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等情况。五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等情况。六是执行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纠风和行风建设等情况。七是加大信访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

(3)考核程序,按照自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开展。一是自查。年底,各单位组织全面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对照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撰写个人述廉报告(具体内容为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等)。二是现场检查。要求召开考评会议,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作个人述廉报告、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个人分开进行测评。

(4)评价方法。评价包括两方面,均按照百分制进行。一是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领导班子评价结果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通报);二是对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评价(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备存)。

2、《陕西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电党[2000]77号):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情况,明确了责任追究内容、方式、标准、程序。

3、《陕西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管理办法(试行)》(陕电党[2008]50号):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的划分、责任内容、责任目标、工作标准等内容。

4、《陕西省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陕电纪[2009]8号):明确了联络员的配备(各单位纪委为每位领导班子成员确定一名联络员)、职责(及时向联络领导提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资料、协助开展“五个一”活动、收集整理联络领导开展工作的记录材料)和工作标准等内容。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的通知》(陕电纪[2009]9号):建立“五个一”活动半年报告制度。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送《“五个一”活动统计表》至公司纪检组。

(四)省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的具体措施

1、召开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工作、部署年度任务)。

2、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年度重点任务,作为考核奖惩依据)。

3、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逐项落实年度任务、责任部门、完成时间)。

4、划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内容和责任目标)。

5、配备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

6、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安排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一次责任区部门、单位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对责任区的干部党员讲一次廉政教育课;对新任职干部或群众有反映的干部及时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或提醒谈话;对分管范围内的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两个不正之风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

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纳入各单位业绩考核)。

8、责任追究。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不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就是政治上的严重失职。如果班子成员或本单位、本部门接二连三出问题,即使领导干部自身没问题,也是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必须从思想上明确认识: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包庇、纵容违法违纪人员是渎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到实处。

第二,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明确自身所分担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的范围,按要求完成“五个一”活动。一是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要切实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落实好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廉政建设任务。

第三,要切实抓好个人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从自己做起,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认真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不以权谋私,不贪污受贿,不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欲、慎权、慎微、慎独,始终保护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优秀品质,管好自己,管好亲属,管好身边的人,“慎始如终”。

第四,要主动接受监督。领导干部要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之下,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带头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作风、纪律、廉洁自律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要敢于提出“向我看齐,对我监督”,自觉将落实责任制情况置于领导班子集体和上级领导的监督之下,主动向上级和班子集体报告自己落实责任制的情况,把自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的重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教育资料
第五,要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切实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解决理论和实际脱节、作风漂浮、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以脚踏实地的作风,沉下去做事,一心一意谋发展;要深入联系群众,积极争当服务群众的实践者;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奢侈的现象发生。

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要求:

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切实加强对班子成员的廉政教育,督促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一方面,对班子成员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严肃批评,不偏袒、不护短,做到防微杜渐。敢于批评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是对自身是否过硬的检验。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领导干部千万不要当老好人,要常敲警钟、不要敲丧钟,宁可听骂声、不要听哭声;要直接了当、提醒到位,不仅要提醒部下,也要提醒副职和班子成员。另一方面,对违纪违法的,要坚决予以追究。有些人认为,追究干部就是不保护干部,这是一种极其错误、极其有害的认识。党组织关心爱护每一个干部,任何一位领导干部都想把领导班子、各级干部团结好、保护好、带领好。但是,任何一位领导都没有理由袒护违纪违法的干部,团结干部、保护干部绝不是不讲原则的一团和气,更不能对存在的问题遮遮掩掩。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包庇,就是对法律的蔑视,就是对党纪党规的不尊重,就是对事业的不负责,就是对群众利益的不保护,就是对干部形象的不维护,也是对有问题干部的纵容和坑害。

五、其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概念

1、国家电网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三严一常”根本措施:即:建立严密规章、发扬严细作风、实施严格管理,做到常抓不懈。

2、国家电网公司“三化三有”电网特色惩防体系:即:企业化、责任化、业务化,预防有方、监督有效、惩治有力的反腐败管理体系和工作系统。

(1)企业化,就是要做到“三个融入”。即融入企业发展、融入企业管理、融入企业文化。

(2)责任化,就是要落实“三个责任”。即分级负责的领导责任、分工负责的管理责任、各司其责的全员责任。

(3)业务化,就是要突出“三个转化”。即向企业管理标准转化、向员工本职工作转化、向常态运行转化。

(4)预防有方,就是要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教育的有效性、提高制度的科学性、提高手段的先进性。

(5)监督有效,就是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分散性监督向整合性监督转变、由随机性监督向制度性监督转变、由滞后性监督向超前性监督转变。

(6)惩治有力,就是要实现“三个加大”。即加大信访初核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大违纪处理力度。

3、国家电网公司廉洁文化建设核心理念:干事、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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