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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12-09 来源:部质监局 浏览次数:10179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现将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是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确保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和前提,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审查、确保质量。

二、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委托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的,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将委托机构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1、附表2)。

三、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自行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请以文件说明并将继续教育组织实施方案报我局备案。方案应明确教学管理,师资、场地情况,收支管理等相应事宜。

四、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继续教育机构应做好师资选配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我局备案(见附表3、附表4)。师资选配应综合考虑继续教育各项授课内容(《办法》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机构因自身教学体系设置所限,个别专业(课程)的师资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同意后,可由校外聘请。

五、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认真审查试验检测机构及师资条件,宁缺毋滥;对教学管理情况、场地、环境等,应进行现场考察;对师资教学能力和水平,可采取试讲、试听等方式进行考核。

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发生变动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局。

六、请省级交通质监机构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备案资料(附表1~表4,纸质和电子版)寄至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02写字楼412室

邮 编:100088

联 系 人:张芳,何东霞

电 话:(010)62358971,62358975

传 真:(010)62363039

E-mail: ticc.cn@163.com

附表: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一览表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表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一览表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情况表

附表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一览表

省份: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表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表

省份:

机构全称(盖章)

机构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可用教学场所

面积、教室数

平方米

间教室

可用教学设施

电脑台;投影台

复印台;打印台

实操场所情况

培训业绩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学历

专业

分管工作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请附: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附表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一览表

省份: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职务

从事试验检测相关工作年限

试验检测工程师(员)

证书号

工作单位

授课专业

是否外聘

注:“授课专业”按目前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科目的专业分类填写,每名教师一般最多可填两个专业。

附表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师资情况表

省份: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职务

学历

试验检测工程师(员)证书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E-mail

联系电话

手机

授课专业

工作简历

主要授课业绩

继续教育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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