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art2 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

原文地址: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art2作者:珠海消防

附录 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①本表耐火极限数据必须符合相应建筑构、配件通用技术条件。

②确定墙的耐火极限不考虑墙上有无洞孔。
③墙的总厚度包括抹灰粉刷层。
④中间尺寸的构件,其耐火极限可按插入法计算。
⑤计算保护层时,应包括抹灰粉刷层在内。
⑥现浇的无梁楼板按简支板数据采用。
⑦人孔盖板的耐火极限可按防火门确定。

附录 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符合……要求(或
规定)”。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 单 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加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马 恒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条 文 说 明


修 订 说 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
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广泛
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
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
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
局(邮编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1 总 则

1.0.1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 1.0.1条的部分修改。本条主要是讲制定、修订本规范的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建设
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它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城市用地日益紧张,
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根据调查,截至 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的高层建筑共有 13000余幢,其中
高度超过 1OOm的高层建筑近 70幢,可以预料,在今后将会建造更多的高层建筑。
原规范从 1982年颁布以来,对各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 10年多的时间中,
我国高层建筑发展十分迅速,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国外也有不少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
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吸取。国内外许多高层建筑火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在高层建筑设计中,对防火
设计缺乏考虑或考虑不周密,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有的还会带来严重的政治
影响。1980年,美国 27层的米高饭店火灾,烧死 84人,烧伤 679人。1988年元旦,泰国曼谷第一酒店发生
火灾,大火延烧了3h,熊熊烈火吞噬了整个大楼内的可燃装修、家具、陈设等物,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烧死
13人,烧伤81人。

我国有不少城市建造的高层建筑,由于防火设计考虑不周,存在许多潜在隐患,大火时有发生。1985年
4月19日,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第十一层楼发生火灾,烧毁 6间客房,烧坏 12间,走道吊灯大部分被烧毁,
家具、陈设也被大火吞噬,死亡 10人,受伤 7人,经济损失 25万余元;1990年 1月 10日,新疆奎屯市商
贸大厦发生火灾,大火延烧了6h,全大楼的百货商品化为灰烬,经济损失达 700万元;1991年 5月 28日,
大连市的大连饭店,因其走廊聚氨泡沫板被灯泡表面高温烤着起火,烧死 5人(其中 1名为外宾),烧伤 19
人(其中外宾 3人),烧毁建筑面积为 2200m 2,经济损失 62万余元;1992年 3月 21日,沈阳市 21层(高
80m)的金三角大厦起火,烧毁各种灯具和装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约 43万余元。

由此可见,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汁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
并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 1.0.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本条主要是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守国家
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针对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情
况,积极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如果防火
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发生火灾时好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尤其是高级旅馆、综
合楼以及重要的图书楼、档案楼、办公楼、科研楼等高层建筑,一般室内可燃物较多,有的高层建筑还有可
燃物品库房,一旦起火,燃烧猛烈,容易蔓延。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
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

0.5~3m/s;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如一座高度为 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
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例如,韩国汉城 22层的“大然阁”旅馆,二楼咖
啡间的液化石油气瓶爆炸起火,烟火很快蔓延到整个咖啡间和休息厅,并相继通过楼梯和其它竖向管井迅速
向上蔓延,顷刻之间全楼变成—座“火塔”。大火烧了约9h,烧死 163人,烧伤 60人,烧毁大楼内全部家
具、装修等,造成了严重损失。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就有较大的影响。因为风
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 10m高的风速为 5m/s时,在 30m高处的风速为
8.7m/s,在 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 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由于风速增大,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
延扩大。
二、疏散困难。高层建筑的特点: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它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
些;二是人员集中;三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
有些城市从国外购置了为数很有限的登高消防车,而大多数建有高层建筑的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即使有,
高度也不高,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
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这些,都
是高层建筑的不利条件。

三、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达几十米,甚至超过二三百米,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
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还
不可能很完善,尤其是二类高层建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
例如: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扑救高层建筑火
灾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同;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规
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
安装消防电梯,消防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充,
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险隐患多。如
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
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
发生火灾,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 1.0.3条部分内容的修改。
一、本条规定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规定。原规范自 1982年公布之前,国内建造 100m以
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正在施工中的南京金陵饭店),缺乏这方面的实
际防火设计经验。从 1985年以后,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逐渐增多,截至 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
成和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已在 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



二、本条删除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限制,其依据是:

1.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施工的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防火设计上,
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 1中列出的高层建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
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本规范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是符合实际需要,是
合理的。

4.吸收了国外有关建筑高度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顿大厦,高 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心,
高 442.8m,110层;日本的阳光大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0m,75层)防火设计的合理内容。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内,其理
由是:

1.据调查,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这一类高层建筑,虽然其内部
设备与其它民用建筑有所不同,但在防火设计要求方面相同的比较多,如总图布置、耐火等级、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灭火设施、通风空气调节以及防、排烟和消防用电等防火设计要求上大体相同,对某些要求不同
的部分。在本规范中则区别情况,分别作了规定。
2.上述高层建筑内虽然不少设备比较精密,价值高,但大多属于一般火灾危险性,与其它民用建筑基本
相同。为确保重点部位和设备的安全,在防火设计要求上要严一些,在本规范中则区别对待。
四、本条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的起始高度或层数是根据下列情况提出的:

1.登高消防器材。我国目前不少城市尚无登高消防车,只有部分城市配备了登高消防车。从火灾扑救实
践来看,登高消防车扑救 24m左右高度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再高一些的建筑就不能满足需要了。
2.消防车供水能力。目前一些大城市的消防装备虽然有所改善,从国外购进了登高消防车,但为数有限,
而大多数城市消防装备特别是扑救高层建筑的消防装备没有多大改善。大多数的通用消防车在最不利情况下
直接吸水扑救火灾的最大高度约为 24m左右。
3.住宅建筑定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原因,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以外,还考虑它占的数量,约占全部高层建
筑的40%~50%,不论是塔式或板式高层住宅,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离,火
灾发生时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做了区别对待。
4.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必须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如超出规定或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
住楼对待,不应以商业服务网点对待。
5.参考了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
国外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不尽相同,这主要是根据本国的经济条件和消防装备等情况来确定的。
中、美、日等几个国家对高层建筑起始高度的划分如表2。

1.0.4 本规范不适用范围的说明:
1.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这是因为这类建筑空间大,容纳人数
多,防火要求不同,故本规范未包括在内。
2.附建和单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设计及其防火设计,可分别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
地下室设计规范》(GBJ88一 79)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设计,本规范未包括
在内是适当的。
3.高层工业建筑(指高层厂房和库房),新修订的《建筑设汁防火规范》已补充了高层工业建筑防火设
计的内容,在设计中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执行。
1.0.5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目前,我国建筑高度超过
250m的民用建筑。数量还不多,在防火措施方面缺乏实践经验。尽管本规范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设计防火经
验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对高层建筑防火应采取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对于
建筑高度超过 250m的民用建筑,需要对消防给水、安全疏散和消防的装备水平等进行专题研究,提出适当的
防火措施。因此,为了保证高层建筑设计的防火安全,加强宏观控制,本条规定,凡是建筑高度超过 250m的
民用建筑,在建筑设计中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要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本条所称“特殊的防火措施”是指设计中采取了本规范未作规定的或突破了本规范规定的防火措施。


2 术 语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
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
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
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 1及表 3。


图 1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图


“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一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 10min及 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 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 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 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
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 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
高于室内气压 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
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
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
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
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
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
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5464、GB8625、GB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
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 GB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
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
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
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
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没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
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
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
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
(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
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
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
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
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 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
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
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
积之和不能超过 300m 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
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它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
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是根据各种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将高层民用建筑分为两
类,其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高层建筑类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
防烟排烟等方面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以达到既保障各种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

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从消防的角度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
救难度大的高层民用建筑定为一类。这类高层建筑有的同时具备上述几方面的因素,有的则具有较为突出的
一二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医院病房楼不计高度皆划为一类,这是根据病人行动不便、疏散困难的特点来决定
的。

在实践过程中,普遍感到原规范不分面积大小,一律将高度大于 24m的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
电信楼等划分成一类,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建造这些高层民用建筑,其建筑高度虽超过24m,但每层建
筑面积却不大,加上经济条件所限,就难以行得通。因此,在这次修改中,作了适当的调整。

在原规范中,有些高层民用建筑未予明确,例如:电力调度楼、综合楼、商住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
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已经制定了行业等级标准,在这次修改中作了补充。已有行业标准的(如广播电视建筑等),
参照其标准进行了协调纳入分类中来,以利本规范的统一要求。例如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广播电视
楼,网局级、省级、计划单列市级电力调度楼等划为一类,余下的为二类等。

本条使用了“高级旅馆”,“高级住宅”,“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省级、计划单列市
级“邮政楼”、“广播电视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以及“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
“商住楼”等名词,主要是与有关规范协调,以利贯彻执行。对本条未列出的高层建筑,可参照本条划分类
别的基本标准确定其相应类别。

原条文规定的“每层建筑面积”在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将“每层建筑面积”改为
“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相应规定值时,该建筑即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

3.0.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对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和各主要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这次修改仍将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两级。主要是根据原规范十几年的实践和执行情况,高层建
筑消防安全的需要和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现实情况,并参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规》和当前以及将来国内外
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据对北京、上海、大连、广州、南京、成都、福州、厦门、武汉、深圳等市的调查研究,目前已建
成和正在设计、施工的高层民用建筑,1980年以前,其主体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
构、剪力墙结构,或称为三大常规结构体系。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居多;高层公共建筑则采用框架和剪
力墙结构居多;而旅馆(包括宾馆、饭店、酒店等)采用剪力墙结构、框架结构,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三者
兼而有之。进入 80年代以后,由于建筑功能、高度和层数等要求均在不断提高以及抗震设计的要求,三大常
规结构体系难以满足高层建筑发展的更高要求,从而以结构整体性更好、空间受力为特征的简体结构体系为
主体结构的高层建筑应运而生,如圆筒体、矩形简体、筒中筒结构,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其特点是
比三大常规结构体系性更好,可建高度更高、受力性能更好。

上述几种结构类型,绝大多数仍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主要承重构件均能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要求,故将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为一、二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二、要求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是抵抗火灾的需要。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说明,
只要高层建筑主体承重构件耐火能力高,即使着火后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被烧毁,其建筑主体
也不致垮塌。表 4为高层建筑火灾案例。


从表 4所列举的高层建筑火灾案例和其它高层建筑火灾实例都可以说明:只要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
火性高,即使其室内装修、物品、陈设、家具等,乃至局部构件被烧损,高层建筑并未倒塌。同时还说明:
被烧高层建筑在修复过程中,只要对火烧符严重的承重柱、梁、楼板等承重构件进行修复补强,即可全部修
复使用。


三、本条所规定的各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结合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已建和在建
的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是可行的。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
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有的大大的超过了本条所规定的要求,见表
5。

从表 5可以看出,墙、柱、梁的耐火极限均能达到一、二级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非预应力梁、板尚能
满足或接近本规范的要求。预应力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定的要求,而且差距较大,但这种构件由于省材
料,经济效益很大,目前在高层住宅和一些公共高层建筑中广泛采用,考虑到防火安全的需要,预应力钢筋
混凝土楼板等构件如达不到本规范表 3.0.2规定的耐火极限时,必须采取增加主筋(受力筋)的保护层厚度、
采取喷涂防火材料或其它防火措施,提高其耐火能力,使其达到本规定的要求的耐火极限。事实证明,只要
建筑、材料部门和施工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加强耐火实验研究工作,使这种构件的耐火极限达到规定要求是
不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超过本规定的要求。

建筑构件的实际耐火极限与本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对比 表 5

构 件 名称
结构厚度或截面最小
尺寸(cm2)
实际耐火极限
(h)
本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
一级 二级
承重墙
普通粘土砖墙、混凝土墙、
钢筋混凝土实心墙
24~ 27 5.50~ 10.50 2.00 2.00
轻质混凝土砌砖墙 37 5.50
钢筋混凝土柱
30×30
20×50
30×50
3.00
3.00
3.50
3.00 2.50
钢筋混凝土梁
主筋保护层厚度
2.5cm
2.00 2.00 1.50
四边简支的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现浇
整体式梁板
主筋保护层厚度为
1~2 cm
1.00~ 1.50(板厚 8cm时)
1.50 1.00
隔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
的隔墙
10cm厚的加气混凝
土砌块墙
3.75 1.00 1.00
房间隔墙
1+9(空气层填矿棉)
+ 1的石膏龙骨纤维
石膏板
1.00 0.75 0.75
钢筋混凝土屋顶承重构件
其主筋保护层厚度为
2.5cm
2.00 1.50 1.00

四、本规范表3.0.2中规定的某些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比原规范的耐火极限有所降低,防火墙降低了1h,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的耐火极限均相应降低了0.5h,其依据如下:


1.经分析,24起高层建筑火灾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连续延烧为1~2h的占起火总数的91%;在一个防
火分区内连续延烧2~3h的占5%。
2.楼房建筑从耐火要求来说,因为该构件是承重人或物的,是建筑构件最基本的耐火构件,其耐火极限
没有降低,能够基本保证安全的条件,故根据高层建筑结构种类的发展,降低些要求是可行的。
3.在既保障消防安全,又满足高层钢结构建筑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对部分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相
应调整。
五、吊顶与其它承重构件有所区别。因为它不是火灾发生时直接危及建筑物的主要构件,所以对吊顶耐
火极限要求,主要是考虑在火灾发生时能保证一定的疏散时间。从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看,其吊顶
应当比单层或多层建筑的吊顶要求要严些。目前我国已能够生产作吊顶的、耐火性能好的不燃烧材料,如:
石膏板、石棉板、岩棉板、硅酸铝板、硅酸钠板、陶瓷复合棉板等。这些不燃烧材料板材配以轻钢龙骨就是
不燃烧材料吊顶,在目前兴建的高层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非常可喜的,在今后的高层民用建筑
设计、施工中应予以大力推广应用。

目前,我国各地仍有一部分已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尤其在公共高层民用建筑)采用木吊顶搁栅、
木板吊顶等可燃装修材料,这是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的,—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伤亡事故,应尽量避免采
用可燃装修材料作吊顶。由于有些高层建筑近期内难以做到全部使用不燃材料,如必须采用可燃材料时,为
了改善和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损失,对木、竹等可燃装修材料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处理的一般
方法是在木材等表面涂刷防火涂料或在加工时浸渍防火浸剂,提高其防火耐火能力,以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要
求。

六、目前我国已研制了许多种防火涂料、浸剂等,有的已经用于工程实际,经历了火灾的考验,证明了
其良好的防火效果。
原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分户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为避免将户与户之间的隔墙按照房间隔墙确定的误
解,故补充规定分户墙与住宅单元之间的墙同等对待。

3.0.3 本条是原规范中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4
本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修改补充的。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
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


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
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
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对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
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
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
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三、地下室空气流通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直接排到室外,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
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它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
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3.0.5、3.0.6 此两条是原规范的注释,这次改为正式条文。
3.0.7 本条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内存放可燃物,如:图书馆的书库,棉花、麻、化学纤维及
其织物,毛、丝及其织物,如房间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 2,则其梁、楼板、隔墙等组成构件的
耐火极限应提高要求。这是因为:
一、根据调查,有些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商业楼除了营业大厅外,附设有周转用仓库,存放大量的可
燃物品,如衣服、棉、毛、麻、丝及其织物,纸张,布匹以及其它日用百货物品。且所存放的可燃物重量一
般在 200~500kg/m 2;一些藏书楼、档案楼等,可燃物品重量一般在400~600kg/m 2。火灾实例说明,这类建
筑物或房间发生火灾时,抢救物资和扑救火灾非常困难,而且楼板、梁是直接承受可燃物品和被烧的构件,
被烧垮的可能性较大些,同样,其四周隔墙、柱等也是受火烧构件,也容易被火烧坏,从而导致火灾很快蔓
延到相邻房间和部位,甚至整个建筑物被烧毁,扩大灾情,所以要求其耐火极限提高 0.50h是必要的,也是
可行的。

二、根据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可燃物愈多(即火灾荷载愈多),则燃烧时间就愈长的道理,也需要适当
的提高其构件的耐火极限,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可燃物多少与时间的关系见表6。


从表 6可以看出,根据不同可燃物数量的多少,对建筑结构构件分别提出不同耐火极限要求是合理的。
但是考虑到这些建筑物房间内的可燃物的数量不是固定的;目前国内又缺乏这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故本
规范中规定可燃物超过 200kg/m 2的房间,其梁、楼板、隔墙等构件的耐火极限应在本规范第 3.0.2条规定的
甚础上相应提高0.50h。安装有自动灭火系统的房间,消防保护能力有提高,对扑灭初起火灾有明显的效果,
不容易酿成大火,所以对其组成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以不提高。

3.0.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应采取的相应防火措施作了规定。
玻璃幕墙当受到火烧或受热时,易破碎,甚至造成大面积的破碎事故,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灾,
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出现所谓的“引火风道”,这是一个较严重的问题。故本规范对采用玻璃幕墙作出
了相应的规定是必要的。表 7是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实例 表7

建筑物名称 层数 用 途 外 墙 特 征
北京京广大厦 52 办公、旅馆、公寓等 有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北京国际贸易中心 39 办公、展览等 有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北京长富大厦 24 办公、旅馆等 有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北京华威大厦 18 办公、公寓、商店等 有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昆明百货大楼 6 百货商店 无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武汉桥口百货楼 6 百货商店 无窗间墙、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美国亚特兰大海特摄政旅馆 23 旅馆 黑色玻璃幕墙
香港交易所大楼 50 公共交易所、旅馆等 金黄色玻璃幕墙
香港新鸿基大厦 50 办公、商店、旅馆等 茶色玻璃幕墙

针对目前国内外高层民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实际做法和发生火灾的经验教训,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
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烧材料,是合理的。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的墙体(如轻质混凝土墙面)时,填充材料也可采用阻燃泡沫塑料等难燃材料。

为了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故本规范规定:对不设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必须在每层
楼板外沿玻璃幕墙内侧设置高度不低于 0.80m实体裙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应为不燃烧材料制成,
这样做有利于阻止和限制火灾垂直方向蔓延。

我国广州、福州、厦门、重庆、昆明等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既无窗间墙也无窗槛墙。这些
高层民用建筑的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房间隔墙(水平方向上)之间的缝隙相当大,有的甚至大到15~20cm,
一旦火灾发生就会成了“引火风道”。为此本规范规定玻璃幕墙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必须用不燃烧材
料严密填买,阻止火势蔓延。

有无窗间墙不是影响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因素,对于窗槛墙高度小于 0.8m的建筑幕墙的要求不明确,不
燃烧体裙墙的表述不准确,故修改。此处防火玻璃裙墙不低于 1.00h耐火极限的要求应按墙体构件耐火极限
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3.0.9 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公用房间或部位的室内装修材料,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条文。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作出了原则
规定,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和疏散、扑灭难度大,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及易
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等因素确定的。如某化肥厂因液化石油气槽车连接管被拉破,
大量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数十人,在爆炸贮罐 70m范围内的一座三层楼房全部震塌,200m外
的房屋也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3km外的百货公司的窗玻璃被破坏;又如某市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罐爆炸,大
火持续 20多个小时,燃烧面积达 420000m 2(附近苗圃被烧坏,高压线被烧断,造成 48个工厂停电 26h),
经济损失近 500万元;北京某化工厂苯酚丙酮车间反应罐爆炸,厂房和设备被炸坏,数千平方米内烈火熊熊,
死 27人,伤8人。青岛市黄岛油库火灾波及范围数百米,死伤数十人,经济损失 4000余万元,等等。为了
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吸取上述火灾教训,并考虑目前各地高层建筑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提出必须
注意合理布置总平面,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
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布置高层民用建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一、我国目前生产的快装锅炉,其工作压力一般为0.10~1.30MPa,其蒸发量为1~30t/h。如果产品质
量差、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爆炸
事故,故不宜在高层建筑内安装使用,但考虑目前建筑用地日趋紧张,尤其旧城区改造,脱开高层建筑单独
设置锅炉房困难较大,目前国产锅炉本体材料、生产质量与国外不相上下,有差距之处是控制设备,根据《热
水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定》的要求,并参考了国外的一些做法,本条对锅炉房的设置部位作了规定。即如受
条件限制,锅炉房不能与高层建筑脱开布置时,允许将其布置在高层建筑内,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对于常压类型热水锅炉设置问题,通过大量的调查,热水锅炉的危险性远比蒸汽锅炉低。目前作为一些双回
程的热水锅炉(即锅炉为常压高温水,热交换器为承压设备),可以适当放宽该机房的设置位置,即设在地
下一层或地下二层。同时,对所用燃料及机房的防火要求作了规定。

对于负压类型的锅炉——如直燃型溴化锂冷(热)水机组有别于蒸汽锅炉,它在制冷、供热以及提供卫
生热水三种工况运行时,机组本身处于真空负压状态,所以是相对安全可靠的,可设于建筑物内。但考虑到


溴化锂直燃机组用油用气,机房一旦失火,扑救难度较大等问题,对溴化锂直燃机组在高层建筑内的位置和
机房的防火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设置在屋顶问题,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对常(负)压燃气锅炉房实际运行情况

的考察,在燃料供给等有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屋顶,但锅炉房的门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大于6.0m。
另外,锅炉房的设置还须符合本条相应条款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二、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

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
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高温的变压器油流到哪里就会烧到哪里,致使火
势蔓延。如某水电站的变压器爆炸,将厂房炸坏,油火顺过道、管沟、电缆架蔓延,从一楼烧到地下室,又
从地下室烧到二楼主控制室,将控制室全部烧毁,造成重大损失。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
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
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内。对干式或不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未作限制。

三、由于受到规划要求、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限制,如必须将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等布置在高层
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要求的防火措施。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在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
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卤代烷对环境有较大影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的选用作了适当修改。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自备柴油发电机房离开高层建筑单独修建比较困难,同时考虑柴油燃点较低,

发生火灾危险性较小,故在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时,也可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装置。

4.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火灾的扑救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
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烧的部位。故本条对消防控制室位置、防火分离和安
全出口作了规定。
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高层建筑中,不少建筑都没有消防控制室,但也有的把消防控制室设于地下层交通极
不方便的部位,这样一旦发生大的火灾,在消防控制室坚持工作的人员就很难撤出大楼。故本条规定消防控
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保留原条文。据调查,有些已建成的高层民用建筑内附设有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有
的设在接近首层或低层部位,有的设在顶层(如上海某百货公司顶层就设有一个能容纳千人的礼堂兼电影厅,

广州某大厦顶层设有能容纳二三百人的餐厅等)。一旦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将给安全疏散带来很大困难。因
此,本条规定上述人员密集的厅、室最好设在首层或二、三层,这样就能比较经济、方便地在局部增设疏散
楼梯,使大量人流能在短时间内安全疏散。如果设在其它层,必须采取本条规定的 4条防火措施。

4.1.5A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
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 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
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
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 1.54人/m 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
身房或休息室为 0.71人/m 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
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m 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
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 200m 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
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
其它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
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
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
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
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
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
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
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
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本条是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
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
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 20000m 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
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
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
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 4.1.5A条的说明。

4.1.6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
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4.1.7 对原条文的部分修改。
一、据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的实践经验,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要迅速靠近起火建筑,消
防人员要尽快到达着火层(火场),一般是通过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起火层,开展对
该层及其上、下层的扑救作业。

登高消防车功能试验证明,高度在5m、进深在 4m的附属建筑,不会影响扑救作业,故本条对其未加限
制。

二、国内外不少火灾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本条规定的必要性。1991年5月28日,大连饭店(高
层建筑)发生火灾,云梯车救出无法逃生的人员;1993年 5月 13日,南昌万寿宫商城(高层建筑)发生火
灾,云梯车发挥了很大作用,在这座建筑倒塌之前6min,云梯车把楼内所有人员疏散完毕;1979年7月29
日,肯尼亚内罗毕市市中心一座 17层的办公楼发生火灾,由于该大楼平面布置较为合理,为使用登高消防车
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火灾损失;1970年7月23日,美国新奥尔良市路易斯安纳旅馆发生火灾,1973年 11月
28日,日本熊本县太洋百货商店大火,1985年4月19日,我国哈尔滨市天鹅饭店火灾,都是由于平面布置
比较合理,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而救出了不少火场被困人员。反之,1984年 1月 4日,韩国


釜山市一家旅馆发生火灾,由于大楼总平面不合理,周围都有裙房,街道又狭窄,交通拥挤,尽管消防队出
动数十辆各种消防车,也无法靠近火场,只能进入狭窄的街道和旅馆大楼背面,进行人员抢救和灭火行动。
云梯车虽说能伸至楼顶,但没有适当位置供它停靠,消防队员只得从楼顶放下救生绳和绳梯,让直升飞机发
挥营救人员的作用。

三、由 1/3周边改为 1/4周边的理由是:
目前有些高层建筑、特别是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平面布置为方形,还有些高层办公楼、旅馆等也是这样的
平面布置,因此,根据基本满足扑救需要,也照顾到这些实际情况,故改为 1/4周边不应布置相连的大裙房。
无论是建筑物底部留一长边或 1/4周边长度,其目的要使登高消防车能展开工作,所以在布置时要考虑
这一基本要求。

4.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不少建筑物在地下室或其它层设有汽车停车库,如深圳国贸中心、北京长城
饭店、西苑饭店等,均在地下层设有汽车库。为了节约用地和方便管理使用,与高层民用建筑结合在一起修
建的停车库将会逐渐增加。
根据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对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作了防火规定:
一、为了使停车库火灾限制在一定范围,一旦发生火灾,不致威胁到高层其它部位的安全,要求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墙和 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二、汽车库的出口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出口分开布置,以避免发生火灾时造成混乱,影响疏散和扑救。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库,其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已作修改,修改为现名称,故改其一致。

4.1.9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容易燃烧爆炸的可燃气体,其爆炸下限约2%以下,比重为空气的1.5~2倍,火灾
危险性大。它通常以液态方式贮存在受压容器内,当容器、管道、阀门等设备破损而泄漏时,将迅速气化,
遇到明火就会燃烧爆炸。如某厂家属宿舍一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灶具阀门未关,液化气外漏,点火时发生爆炸,
数人伤亡,建筑起火;某住户的液化石油气瓶角阀破坏,发生火灾,烧毁了一个单元房屋,并烧伤一人;上
海某住宅火灾,抢出来的液化气瓶因未注意及时关闭阀门,跑出的液化气遇明火发生爆炸,死伤几十人。
在国外,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也有不少惨痛的教训。如韩国的大然阁饭店因二楼咖啡馆液化
石油气瓶爆炸,将 21层的大楼全部烧毁,死亡 164人、伤 60人;巴西圣保罗市 31层的安得拉斯大楼火灾,
由于液化石油气助长火势,火焰窜出窗口十几米,楼内装修全部烧毁,死伤 340多人。


鉴于液化石油气火灾的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气漏入电梯井,容
易发生严重爆炸事故等因素,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故本条规定凡使用可燃气体的高层民用建筑,
在设计时,必须考虑设置管道煤气或管道液化石油气。其具体设计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灶、开水器等燃气或其它一些可燃气体用具,当设备管道损坏或操作有误时,往往漏出大量可燃气
体,达到爆炸浓度时,遇到明火就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开水器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如某饭店 15楼和某办公
楼煤气开水器,因管理人员操作不慎,点火时产生燃爆,把本大楼的一些窗户玻璃震碎。故作本条规定。

4.1.10 在没有管道煤气的高层宾馆、饭店等,若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其储罐设置的位置又无法满足本
规范 4.2.5条所规定的防火间距,在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后,也可直埋于高层主体建筑与其相连的附属
建筑附近。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或不限。本条中所说的“面向油罐一面 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
时”,4.00m范围是指储罐两端和上、下部各 4.00m范围,见图 2。
图2油罐面4 m范围外墙设防火墙示意图

4.1.11 本条为新增条文。据调查,目前全国470余个城市,约有1/3左右的城市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
其中有一些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当其使用于高层建筑时,必须采用集中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而后利用
管道将燃气送至楼内。
一、我国近几年来,有不少城市如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等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
等市,江苏省的无锡、常州、南通、苏州等市,有不少宾馆、饭店、综合建筑等,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间,
其容量少则 10瓶以上,多则三四十瓶(50kg/瓶)。


二、过去几年,国家虽没有对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在防火要求上作出规定,但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参考了国
外有关规定或安全资料,作了大量工作,在防火上积累了一些有益的安全做法,值得借鉴。
三、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本条作了以下规定:

1.为了安全,并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取得一致,规定总储量不超过 1.00m 3的
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可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贴邻建造,但不能与高层建筑主体贴邻建造。
2.总储量超过 1.00m 3且不超过 3.00m 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一定要独立建造,且与高层主体建筑和
直接相连的裙房保持 10m以上的防火间距。
3.瓶装液化石油气气化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这与高层主体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直接相连的裙房
的耐火等级相吻合。
4.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应在总进、出气管上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为了迅速而有效地扑灭液化石油气火灾,在气化间内必须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如 1211或1301、C0 2等
灭火系统。
6.液化石油气如接头、阀门密封不严,容易漏气,达到爆炸浓度,遇火源或高温作用,容易发生爆炸起
火,因此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装置。
7.为了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的液化石油气火灾爆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安装在气化间的灯具、
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爆型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耐火电线。
8.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一旦漏气,容易积聚达到爆炸浓度,发生爆炸,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故作此
规定。
9.为了稀散可燃气体,使之不能达到爆炸浓度,气化间应根据条件,采取人工或自然通风措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
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4.2 防 火 间 距
4.2.1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主要是综合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邻近建筑
蔓延以及节约用地等几个因素,并参照已建高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现状确定的。

一、满足消防扑救需要。扑救高层建筑火灾需要使用消防水罐车、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消
防车辆停靠、通行、操作,结合火灾实践经验,满足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本条规定高层主体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13m;与其它三、四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火势蔓延威胁大,故
防火间距较一、二级建筑相应提高为 11m与14m。

二、防止火势蔓延。造成火势蔓延,主要有“飞火”(与风力有关)、“热辐射”和“热对流”等几个
因素。火灾实例证明,在大风的情况下,从火场飞出的“火团”可达数十米、数百米,甚至更远些。显然,
如按这个因素确定防火间距,势必与节约用地精神不符。至于“热对流”,对相邻建筑蔓延威胁比“热辐射”
要小些,因为热气流喷出门窗洞口后就向上升腾,对相邻建筑的影响比“热辐射”小,所以考虑这个因素的
实际意义不大。由此可见,考虑防火间距的因素主要是“热辐射”强度。

影响热辐射强度的因素较多。诸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时间的长短、建筑的长度和高度、气象条件等。但
国内目前还缺乏这方面的科学试验数据,国外虽有按“热辐射”强度理论计算防火间距的公式,但都没有把
影响“热辐射”的一些主要因素(如发现和扑救火灾早晚、火灾持续时间)考虑进去,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
往往偏大,在实际中难于行得通。因此,对热辐射也只能是结合一些火灾实例,视其对传播火灾的作用予以
粗略考虑。

三、节约用地。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建高层建筑是要达到多占空间少占地的目的,解决城市用地紧张问
题。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等—些城市兴建高层建筑是结合城市改造进行的,一般都是拆迁旧房原地建
起新高层建筑,用地比较紧张,本条规定的防火间距考虑了这个因素。

据调查,有不少高层民用建筑底层周围,常常布置一些附属建筑,如附设商店、邮电、营业厅、餐厅、
休息厅以及办公、修理服务用房等。这些附属建筑和高层主体建筑不区别对待,一律要求 13m防火间距不利
于节约用地,也是不现实的,故引用了《建规》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分别是6、7、9m。

四、防火间距现状。据调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呼和浩特、乌鲁木齐、长沙、南京、沈
阳、哈尔滨、厦门、福州等市兴建的各种高层建筑,其实际间距,长边方向一般为20~30m,最大的达40~
50m;短边方向一般在12~15m之间。上海、广州一些老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距离一般为10~12m左右,
个别的也有3~5m的。可见本条规定与现状大体相符。

现举一个火灾案例,供设计者参考。1972年 2月 24日,巴西圣保罗市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下午 4
时,发现起火,4时 26分,消防队员到达时火焰正席卷大楼正面,向屋顶延伸。火焰达 40m宽、100m高,伸
向街道至少有 15m远。强烈的热辐射和外伸的火舌,使街对面 30m远处的两幢公寓楼被卷入,受到严重损害。


4.2.2~4.2.4 这三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这三条明确了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
级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要求。
4.2.5 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对储量在本条规定范围内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
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锅炉房,使用燃油(原油、柴油等)锅炉,并根据锅炉燃料每日的用量、来源
的远近和运输条件等情况,设置燃料储罐,一般容量为几十至几百立方米。如广州某宾馆的燃料储罐总储量
为200m 3,距高层主体建筑在 100m以上。

另外,有些科研楼、医院、通讯楼和多功能的高层建筑,需用一些化学易燃物品、可燃气体等。
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本条借鉴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参照《建规》有关规定,并根据高
层建筑应比低层建筑要求严一些的精神,作了本条防火间距的规定。

4.2.6 液氧储罐如若操作使用不当,极易发生强烈燃烧,危害很大,所以本条对高层医院液氧储罐库房的总
容量作了限制,并对设置部位、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作了规定。
4.2.7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表 4.2.7规定的防火间距也是依据第 4.2.1条说明中阐明的几个因素和下述情况确定的。
一、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如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等必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
应符合表 4.2.7的规定。

对丙、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目前设在大、中城市市区的还比较多,需要规定其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
的防火间距。本条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和消防实践以及高层民用建筑的重要性等在表 4.2.7中作了具体
规定。

二、煤气调压站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考虑到
二类高层建筑与一类高层建筑要有所区别,故前者比后者相应地减少。

三、液化石油气的气化站、混气站的总储量和防火间距是根据多次液化石油气火灾的经验教训提出的。
火灾实例说明,液化石油气储罐一旦发生爆炸起火,燃烧快,火势猛烈,危及范围广(一般为40~50m,有
的达100~200m)。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定为35~50m,液化石油气瓶库为15~25m。

从火灾实例看,单罐容积的大小,将直接影响火灾燃烧范围的大小。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和一般
情况下的扩散范围等因素,在规范 4.2.7条中规定了单罐容积不宜超过 10m 3。
鉴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后易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防火间距上要求比二类建筑大些,故在
表 4.2.7规定中予以区别对待。


煤气调压站(箱)的进口压力,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修改的,亦可参照上述
规范的规定执行。

将原表中高层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柜)、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
的防火间距,纳入新增的 4.2.8条。

4.2.8 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
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经协调,高层建筑与上述部
位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 消 防 车 道
4.3.1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高层建筑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往往复杂多样,给消防扑救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有的底部附建有相连的
各种附属建筑,如在设计中对消防车道考虑不周,火灾时消防车无法靠近建筑物,往往延误灭火战机,造成
重大损失。如某厂大楼,由于其背面没有设置消防车道,发生火灾时延误了战机,致使大火燃烧了 3个多小
时,扩大了灾情。为了给消防扑救工作创造方便条件,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并根据各地消防部门的经验,对
高层建筑作了在其周围设置环形车道的规定。但不论建筑物规模大小,一律要求环形消防车道会有困难,为
此作了放宽。

据调查,高层建筑的长度一般为80~150m,但也有少数高层建筑由于使用功能广、面积大,其长度超过
200m。这种建筑也会给扑救带来不便。为了便于扑救,故规定了总长度超过 220m的建筑,要设置穿越建筑物
的消防车道。

原条文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和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
超过 220m时,都要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本次修订对原条文作了调整:对于设有环形车道的
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对于无法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仅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
层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 220m时,要求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如没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发生火灾时不仅影响人员疏散,还会妨碍消防扑救工作,
参照《建规》的有关规定,故在本条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人行通道也可利用前后穿通的楼梯间。

4.3.2 有些高层建筑由于通风采光或庭院布置、绿化等需要,常常设有面积较大的内院或天井,这种内院或
天井一旦发生火灾,如果消防车进不去就难于扑救。

为了便于消防车迅速进入内院或天井,及时控制火势和车辆在天井或内院内有回旋余地,故规定了短边
长度超过 24m的内院或天井宜加设消防车道的要求。短边 24m以上的要求,主要考虑消防车进得去,且易掉
头出来。

4.3.3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消防车迅速开到天然水源(如江、河、湖、海、水库、沟渠等)和消防水
池取水灭火,故本条规定凡是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均应设有消防车道。
4.3.4 本条规定的消防车道宽度是按单行线考虑的。消防车道距地面上部障碍物之间的净空是参照《建规》
的要求拟定的,一般能满足目前通用的消防车辆尺寸的要求,如有特殊大型消防车辆通过,应与当地消防监
督部门协商解决。
4.3.5 规定回车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15m×15m(如图 3所示),主要是根据目前使用较广泛的几种大型消防
车而提出的。如曲臂登高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2m;CFP2/2型干粉泡沫联合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为11.5m。
个别大型车辆,如进口的“火鸟”曲臂登高消防车,车身全长达15.7m,15m×15m的回车场还不够用,遇有
这种情况其回车场应按当地实际配置的大型消防车确定。
图3 回车场面积示意图
根据地形,回车场也可作成Y、T形的回车道。
据调查,有的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沟渠的侧墙和盖板由于承载能力过小,不能满足大型消防车行驶的需

要,故本条作出了原则规定。

4.3.6 本条规定的尺寸是根据目前我国各城市使用的消防车外形尺寸(如图 4所示),并参照《建规》要求
制定的。所规定的尺寸基本与《建规》尺寸一致,其目的在于发生火灾时便于消防车无阻挡地通过,迅速到
达火场,顺利开展扑救工作。

图 4 消防车道净宽和净空高度示意图

4.3.7 本条规定是针对有些高层建筑,常常在消防车道靠近建筑物一侧有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这些障
碍物有可能阻碍消防车的通行和扑救工作。故要求在设计总平面时,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合理布置上述设
施,以确保消防车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5.1.4 这几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该条的内容。
一、在高层建筑设计时,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是极其重要的。有的高层建筑规模大、空间大,尤其是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大楼,用途广,可燃物量大,一旦起火,火势蔓延迅速、温度高,烟气也会迅速扩散,
必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因此,除应减少建筑物内部可燃物数量,对装修陈设尽量采用不燃或
难燃材料以及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之外,最有效的办法是划分防火和防烟分区。

例如某医院大楼,每层建筑面积 2700m 2,没有设防火墙分隔,也无其它防火安全措施。三楼着火,将该
楼层全部烧毁,由于楼板是钢筋混凝土板,火才未向下蔓延。而某学校一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学生宿舍楼,
占地面积为 1312m 2,由于设了三道防火墙,起火时,防火墙阻止了火势蔓延,使 2/3的房间未被烧掉。又如
美国二十六层的米高梅饭店,内部设有 2076套客房、4600m 2的赌场、1200个座位的剧场,可供 11000人就餐
的 8个餐厅以及百货商场等。该饭店设备豪华、装修精致,是一个富丽堂皇的现代旅馆。但是,设计时忽略
了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致使建筑物内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主要问题是:采用了大量的可燃建筑装修材料,
家具和陈设大多数是木质等可燃材料,致使室内火灾荷载大;大楼又缺少必需的防火分隔,甚至 4600m 2的赌
场内,没有采取任何防火分隔和防烟措施。防火墙上开的一些大洞孔,穿过楼板的各种管道缝隙没有堵塞。
因此,当 1980年11月 21日一楼餐厅发生火灾时,由于发现较晚,扑救不奏效,火势迅速蔓延(餐厅内有大
量的可燃物),顿时,餐厅变成了一片火海。由于没有设防火分隔门,火很快通过门洞扩大到邻接的赌场。
这场火灾导致 84人死亡和 679人受伤的惨重恶果。

巴西圣保罗三十一层的安得拉斯大楼和二十五层的焦马大楼,前者室内为大统间,没有采用不燃烧材料
作隔断,加之窗间墙(多数为落地窗);而后者结构是耐火的,但其内部没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而且只有
一座敞开式楼梯间。在起火后,烟气迅速扩散,火势迅猛异常,由于不能及时使大量人员撤离大楼,造成了
179人死亡、300人受伤的惨痛火灾事故。

二、防火分区的划分,既要从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方面考虑,又要顾及到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
省投资。目前我国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由于用途、性能的不同,分区面积大小亦不同。如北京中医医
院标准层面积为 1662m 2,按东西区病房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 831m 2;又如北京饭店新楼,
标准层面积为 2080m 2,用防火墙划分为三个面积不等的防火分区,如图5。


图 5 北京饭店新楼防火分区划分示意图

三、比较可靠的防火分区应包括楼板的水平防火分区和垂直防火分区两部分,所谓水平防火分区,就是
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所谓垂直防火分区,就是
将具有 1.5h或 1.0h耐火极限的楼板和窗间墙(两上、下窗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2m)将上下层隔开。当上下
层设有走廊、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将相连通的各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防火分区的作用在于发生火灾时,可将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有利于消防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以美国芝加哥的 John Hancock大厦为例,在这幢高 300m的塔式建筑物中,在上部楼层套间内,至少发
生过 20次火灾。但没有一次火灾蔓延到套间以外,其主要原因,就是防火分隔设计得当,又有较好的防火安
全设备。

国外有关标准、规范中,也规定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例如法国的规范规定,每个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面积为2500m 2;德国规定高层住宅每隔30m设一道防火墙,一般高层建筑每隔 40m设一道防火墙;
日本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10层以下部分 1500m 2,11层以上部分,根据其吊顶、墙体材料的燃烧
性能及防火门情况,分别规定为100、200、500m 2;美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 1400m 2;原苏联规定非单元
式住宅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为 500m 2(地下室与此相同)。虽然各国划定防火分区面积各异,但其目的都是要
求在设计中将建筑物的平面和空间以防火墙和防火门、窗等以及楼板分成若干防火分区,以便一旦发生火灾
时,将火势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阻止火势蔓延扩大,减少损失。

规范5.1.1条根据我国一些高层建筑对防火分区划分的实际做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将
防火分区的面积规定为表 5.1.1中所列的三种数字。对一类高层建筑,如高级旅馆、商业楼、展览楼、图书
情报楼等以及高度超过50m的普通旅馆、办公楼等,其内部装修、陈设等可燃物多,且有贵重设备,并且设
有空调系统等,一旦失火,容易蔓延,危险性比二类建筑大。因此,将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规定为 1000m 2。二类高层建筑,如普通旅馆、住宅和办公楼等建筑,内部装修、陈设等相对少些,
火灾危险性也会比一类建筑相对少些。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规定为 1500m 2。这样规定是根据我国目


前经济水平以及消防扑救能力提出的。地下室规定建筑面积 500m 2为一个防火分区。因为地下室一般是无窗房
间,其出口的楼梯既是疏散口,又是排烟口,同时又是消防扑救口。火灾时,人员交叉混乱,不仅造成疏散
扑救困难,而且威胁地上建筑物的安全。因此,对地下室防火分区的面积要求严是必要的、合理的。表 5.1.1
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如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能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能有效地控制火势蔓延,使
建筑物的安全程度大为提高。例如某市第一百货商店,8楼的静电植绒车间失火,由于相邻部位都设有自动
喷水头,对阻止火势蔓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保证了相邻部位的安全。因此,对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
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则该局部面积可增加 1倍。

四、与高层建筑相连的裙房建筑高度较低,火灾时疏散较快,且扑救难度也比较小,易于控制火势蔓延。
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的规
定执行。

目前有些商业营业厅、展览厅附设在高层建筑下部,面积往往超过规范较多,还有些商业高层建筑每层
面积较大,经过对 20多个建筑的调查,4000m 2能满足使用要求,故调整为 4000m 2,以利执行。

五、据调查,有些高层公共建筑,在门厅等处设有贯通2~3层或更多的各种开口,如走廊、开敞楼梯、
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为了既照顾实际需要,又能保障防火安全,应把连通部位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其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本规范表 5.1.1的规定,如果总面积超过规定,应在开口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施,使
其满足表 5.1.1的要求。已有一些高层建筑是这样做的,例如北京国际贸易中心,北京长富宫饭店和北京亮
马河大厦等。

5.1.5 本条是新增的。建筑物中的中庭这个概念由来已久。希腊人最早在建筑物中利用露天庭院(天井)这
个概念。后来罗马人加以改进,在天井上盖屋顶,便形成了受到屋顶限制的大空间——中庭。今天的“中庭”
还没有确切的定义,也有称“四季庭”或“共享空间”的。
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与建筑物同高,有的则只是在旅馆的上面或下部几层。例如美国 1975年亚特兰大
兴建的七十层桃树中心广场旅馆,中庭布置在底部六层,周围环境天窗采光,底层大厅有 30m长的瀑布、花
坛、盆景等物,这些景物与建筑物交映生辉。

国内外高层建筑设有中庭的举例见表8。


以上举出的只是部分高层建筑设有中庭的例子。进入本世纪 9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有不少高层建筑仿效
中庭的设计。仅以厦门市 1980年实行经济特区以来,已经建成和还在施工设计的 60余幢高层建筑,设有中
庭建筑的就有 10多幢。在防火设计方面,给我们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在设计中庭时碰到的最大问题是发生火
灾时,如何保证室内人员的安全。一般建筑物防火处理的方法是设置防火分区,或是设法把局部发生的火灾
限制在其发生的范围内,即设置防火隔断。然而中庭建筑,其防火分区被上下贯通的大空间所破坏。因此,
中庭防火设计不合理时,其火灾危害性大。

1973年 3月2日,美国芝加哥海厄特里金西奥黑尔旅馆夜总会中庭发生火灾,造成 30多万美元的损失;
1977年 5月 13日,美国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厦火灾是由办公室烧到中庭的,造成 30多万美元的损失;


1967年 5月22日,比利时布鲁塞尔伊诺巴施格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由于中庭与其它楼层未进行防火分隔,
致使二层起火后很快蔓延到中庭,中庭玻璃屋顶倒塌,造成 325人死亡,损失惨重。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中庭防火作了严格规定。结合国外情况本规范作出了如下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连的过厅、通道等相通处应设乙级防火门或复合型防火卷帘,主要起防火、防烟分隔作用,
不论是中庭或是过厅等部位起火都能起到阻火、阻烟作用。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间距不应小于2.0m,但也不应大于2.8m。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设置排烟设施,在本规范第八章作了具体规定。
5.1.6 本条基本上保留原条文的内容。为了着火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本规范要求设置排烟的走道、
房间(但不包括净高超过 6m的大空间房间如观众厅)等场所,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
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高层建筑多用垂直排烟道(竖井)排烟,一般是在每个防烟区设一个垂直烟道。如防烟区面积过小,使
垂直排烟道数量增多,会占用较大的有效空间,提高建筑造价。如防烟分区的面积过大,使高温的烟气波及
面积加大,会使受灾面积增加,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本条对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作了规定。防烟分区的
划分如下:

1.不设排烟设施的房间(包括地下室)和走道,不划分防烟分区。
2.走道和房间(包括地下室)按规定都设置排烟设施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设或合设排烟设施,并按分
设或合设的情况划分防烟分区。
3.一座建筑物的某几层需设排烟设施,且采用垂直排烟道(竖井)进行排烟时,其余各层(按规定不需
要设排烟设施的楼层),如增加投资不多,可考虑扩大设置范围,各层也宜划分防烟分区,设置排烟设施。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5.2.2 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有效措施,在设计中我们应注意和重视。许多火灾实例说明,防火
墙设在建筑物转角处,不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为了防止火势从防火墙的内转角或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蔓
延,要求门、窗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其具体数据采用了《建规》第 7.1.5条的规定。从火灾实例说明,

如相邻两窗之间一侧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 0.9h的不燃烧固定窗扇的采光窗,也可以防止火势蔓延,故可不受
距离限制。

5.2.3 本条对在防火墙上开门、窗提出了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浓烟和火焰通常穿过门、窗、洞口
蔓延扩散。为此,规定了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
实践证明,耐火极限为 1.20h的甲级防火门,基本能满足控制一般火灾所需要的时间。当然防火门的耐火极
限再高些对防火就更好,但因目前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采用耐火极限为 1.20h的防火门较为适宜。
5.2.4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本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次修订时仍保留了本条。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
延的重要分隔物,应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在火灾时充分发挥防火墙的作用。故规定输送煤气、氢气、汽
油、乙醚、柴油等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为
了防止通过空隙传播火焰,故要求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为防止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扩大火势蔓延,要求管道外面的保温、隔热材料采用耐火性能好的
材料,并对穿墙处的缝隙要用不燃烧材料仔细堵塞好。

5.2.5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 4.2.5条的内容修改。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
发生火灾,是非常危险的。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它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房间和上
部楼层,影响楼内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西班牙萨拉戈市中心科拉纳旅馆地下餐厅厨房着火,火
势很快蔓延扩大,通过吊顶上没有堵死的管道洞口蔓延到上面一层直到十一层的办公室,造成火灾迅速蔓延,
扩大了灾情。国内高层建筑这样的教训也不少,故作此条规定。
5.2.6 经实践证明,原规范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
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 100m 2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
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据调查,目前有些高层建筑设计或施工中对此未引起注意,仍有不少装有吊顶的高层建筑,在房间与走
廊之间的分隔墙,只做到吊顶底皮,没有做到梁板结构底部,一旦起火,容易在吊顶内蔓延,且难以及时发
现,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就是没有吊顶,走道墙壁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也会成为火灾蔓延和
烟气扩散的途径。对此,在设计和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5.2.7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是固定灭火系统的“心脏”,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
须保证该装置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
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所以

本条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
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 4.2.7条的内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个别改动。
原4.2.7条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一定性用语改为“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 2”的定量
用语,以便于设计和建审人员掌握执行。地下室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给疏散和扑
救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故本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其根据是日本某大楼防火设计中,火灾荷载不大于
30kg/m2。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发生火灾时,电梯井往往成为火势蔓延的通道,如与其它管井连通,一旦起火,容易通过电梯井威胁
其它管井,扩大灾情,因此应独立设置。
电梯井一般都与梯厅及其它房间相连接,所处的位置重要,若在梯井内敷设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
管道或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是不安全的。据调查,有些单位忽视这一点,将无关的电缆混设在梯井。
如某通信楼将其它通信电缆都敷设在梯井内,这不仅增加了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扩大,所
以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电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梯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之一,一旦发生火灾,电梯井就很容易成为拔烟
火的通道,所以规定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和底部及顶部的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5.3.2 高层建筑的各种竖向管井都是火灾蔓延的途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
道、排气道、垃圾道等单独设置,不应混设。某宾馆的垃圾道与烟道连在一起,后因 20层处的烟道破裂不能
使用。这种设计不安全,所以应加以限制。
为了防止火灾时将管井烧毁,扩大灾情,规定上述管道井壁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为1.00h。

5.3.3 高层建筑的竖向管道井和电缆井,都是拔烟火的通道。若防火分隔不当或未作恰当的防火处理,当建
筑物某层起火时竖井不仅会助长火势,而且还成为火与烟气迅速传播的途径,造成扑救困难,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使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北京、上海、沈阳等城市建成的许多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
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堵密实。从实际出发,考虑到便于管子检修、更换,又要保证防
火安全,有些竖井如果按层分隔确有困难,可每隔2~3层加以分隔。

1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考虑到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垂直蔓延速度更快等不利情况,因此要求每层进行
防火分隔。

5.3.4 垃圾道是容易起火的部位。因为经常堆积纸屑、棉纱、破布等可燃杂物,遇有烟头等火种极易引起火
灾。这样的火灾事例不少。例如,日本东京都国际观光旅馆,1976年4月,因旅客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
道,底层垃圾着火,火焰由垃圾道蔓延,从上层垃圾门窜出,烧毁7~10层的客房;某候机楼,因烟头烧着
垃圾道内的可燃物而起火,险些把放在垃圾道前室内的煤油烧着,因扑救及时而未造成重大火灾;某高层办
公大楼,垃圾道设置在楼梯间的中央部位,曾多次起火。为此,本条要求垃圾道不得设在楼梯间内,宜设在
靠外墙的安全部位;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这样对防止烟、火的危害是必要
的。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窗是建筑物防火分隔的措施之一,通常用在防火墙上、楼梯间出人口或管井开口部位,要求
能隔烟、火。防火门、窗对防止烟、火的扩散和蔓延、减少损失起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对其有严格要求。
日本对防火门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将防火门分为甲、乙种两类,甲种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为1.50~2.00h;
乙种防火门为0.50~1.50h。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将防火门、窗定为甲、乙、丙三级,并对其最低耐
火极限作了规定,即甲级1.20h,乙级 0.90h,丙级0.60h。
5.4.2 为了充分发挥防火门的阻火防烟作用并便于使用,明确规定了防火门的开启方向,并根据其功能的不
同,要求相应装设一些使门能自行关闭的装置,如设闭门器;双扇或多扇防火门还应增设顺序器;常开的防
火门,再增设释放器和信号反馈等装置。
5.4.3 在高层主体建筑与配楼之间,一般留有变形缝(沉降缝、抗震缝、伸缩缝)。若将防火门设在变形缝
中间,由于防火分区之间温度、地基等原因,发生火灾时,烟火易扩散蔓延成灾。因此,规定防火门设在楼
层较多一侧,且向楼层较多—侧开启,以防止火焰通过变形缝蔓延而造成严重后果。
5.4.4 本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公共建筑物中(如百货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等),因面积过大,超过了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规定,考虑到使用上的需要,若按规定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特殊的防火
处理办法,设置作为划分防火分区分隔设施的防火卷帘,平时卷帘收拢,保持宽敞的场所,满足使用要求,
发生火灾时,按控制程序下降,将火势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的范围之内,所以用于这种场合的防火卷帘,需
要确保防火分隔作用。条文中规定了两种方法:一是防火卷帘按照现行国家标准GB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

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包括背火面温升在内的各项判定条件判定,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二是同样按照
GB633进行耐火试验,根据该标准中关于“无隔热保护层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的规定和国家产品标
准 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只以距背火面一定距离的辐射热强度和帘面是否穿火来
判定其耐火极限的卷帘。按照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非隔热防火卷帘,所得耐火极限数据,
远比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隔热型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要长得多。所以不以背火面温升为判
定条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能达到非隔热防火分隔的要求;而以背火面温升为判定条件,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则具有隔热功能,能达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求。为便于区别,在国家防火卷帘新的分级标准出
台之前,暂称后者,即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为特级防
火卷帘。而称前者为普通防火卷帘或简称防火卷帘。由于普通防火卷帘的隔火作用达不到防火分区分隔的要
求,所以本条规定若采用这种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喷水延续时间不低于

3.00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00m至2.50m,喷头距卷帘的距离宜为0.50m。
以上喷水系统的技术参数详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条文规定。
本条这次修订首先删去原条文中“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的用语,避免不分场合都用防火卷帘代替
防火墙的误解。现条文中用“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避开了“代
替”的词语,与 5.1.1条相呼应,表明采用卷帘是在设防火墙有困难时的特殊处理方法。二是强调作防火分
区分隔的防火卷帘,必须具备防火墙的防火分隔作用,原条文中要求“其防火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
判定条件”,执行中人们自然会理解这种用途的防火卷帘应按防火墙的耐火试验方法进行耐火试验,并按其
判定条件确定耐火极限。既然防火卷帘有专门试验方法,怎么又要求按《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进
行试验呢?原条文对试验方法的表述不确切。实际上《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9978与《门和卷帘的耐火
试验方法》GB7633,虽然受火条件等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但构件结构形式,承载约束条件等是有差别的。 GB7633
中规定了无隔热保护的铁皮卷帘免测背火面温升,当然也不以背火面温升作为判定条件;但有隔热保护的铁
皮卷帘或非铁皮卷帘不属于前述范围,当然应当作为判定条件。现条文表述与 GB7633的规定一致,这种将背
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实际上满足了防火隔热要求,可称这种防火卷帘为特级防火卷帘,
又与GB14102《钢质防火卷帘通用技术条件》的普通防火卷帘分级相区别。三是条文中规定两种方法供设计
选用:近几年国内市场上涌现的汽雾式钢质防火卷帘、双轨双帘无机复合防火卷帘、蒸发式汽雾防火卷帘等
均属特级防火卷帘,是本条顺利实施的物质条件;同时对普通防火卷帘采用喷水系统保护,也作了更明确的
要求,增强了条文的可行性。


5.4.5 发生火灾时,人们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疏散,常常是惊慌失措,一旦疏散路线被堵,更增加了人们的惊
慌程度,很不利安全疏散。因此,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应在帘的两侧设有启闭装置,并有自动、手动
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本条是根据许多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的。有些体育馆、剧院、电影院、大礼堂的屋顶采用钢屋架,未作
防火处理,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时,很快塌架,造成严重损失和伤亡事故。如某市文化广场(6000座位以
上),采用钢屋架承重,起火后不到 20min就塌架,造成重大损失;又如某市体育馆(5000座位)的钢屋架,
失火时,在十几分钟内就塌架,也造成重大损失。为了保证高层建筑的安全,在采用金属屋架时,应进行防
火处理。1989年 3月 1日凌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大厦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0万美元之巨。这次火
灾使楼板表面的混凝土酥松、脱落,钢筋部分裸露。然而,在这长达 2h的火灾中,大厅钢梁和钢柱等却未受
到丝毫损坏,其原因在于钢柱、钢梁等承重钢结构喷涂了一层防火涂料。事后经鉴定,钢梁、钢柱的强度没
有受到多大影响,可以继续使用。这说明防火涂料经受了实际火灾的考验,涂料的防火性能是有效的、可靠
的。本条规定屋顶承重钢结构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使其达到规定的耐火极限的要求。同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对屋
顶钢结构的威胁。
5.5.2 本条是新增加的。其理由同 5.5.1条。
5.5.3 此条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因抗震等需要留得较宽,发生火灾时,有很强的拔
火作用。如某饭店—次地下室失火,大量浓烟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特别是靠近变形缝附
近的房间更为严重,因此要求变形缝构件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据调查,有些高层建筑的变形缝内还敷设电缆,这是不妥当的。万一电缆发生火灾,必然影响全楼的安
全。为了消除变形缝的火灾危险因素,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本条规定变形缝内不应敷设电缆、可燃气体管道
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对穿越变形缝的上述管道要按规定作处理。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 般 规 定
6.1.1 本条是对原条的修改。高层建筑的高度高、层数多,人员集中。发生火灾时,烟和火通过垂直通道或
各种管井向上蔓延速度快。由于垂直疏散距离长、人流密集使疏散困难。因此,要求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
口不少于两个,能使起火层的人员尽快脱离火灾现场。处于两个楼梯之间或是外部出口之间的人员,当其中
一个出口被烟火堵住时,可利用另一处楼梯间或出口达到疏散的目的。对不超过十八层的塔式住宅和单元式
住宅,放宽要求的理由如下:
一、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因此其疏散路线较相同面
积的通廊式住宅要短,疏散路线也较简捷。每层面积由原定 500m 2改为650m 2的理由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居住
条件的改善,增加了各个房型的面积。限定每层 500m 2,会给工程设计和使用带来不便,在修订过程中,北京、
上海等设计单位,对此提出要求修改的意见。经修订组研究作了每层面积的调整。仍然限定每层为8个住户,
这样可以控制每层的总人数,不会由此产生疏散上的不安全因素。

塔式住宅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一部兼用的消防电梯,在高度不超过十八层时,遇有火灾,基本上可以满
足人员疏散和消防队员对火灾扑救的需要。

二、原条文要求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在工程实践中执
行困难较大又没有其它做法。为此,本次修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于采取一定措施的十八层及十
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也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超过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采取同
样的措施,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相邻单元的楼梯同样允许设置—个安全出口。每个单元
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之间都要设置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设置
一个安全出口,是符合本规范要求的。

三、在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公共建筑内(地下室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
有防火门连通时,即使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即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
和)也不允许扩大。

6.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原条文“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实体墙分隔”
的表述不准确,故本次修订予以明确。

剪刀楼梯,有的称为叠合楼梯或是套梯。它是在同一楼梯间设置一对相互重叠、又互不相通的两个楼梯。在
其楼层之间的梯段一般为单跑直梯段。剪刀楼梯最重要的特点是,在同一楼梯间里设置了两个楼梯,具有两
条垂直方向疏散通道的功能。剪刀楼梯,在平面设计中可利用较为狭窄的空间,可起两个楼梯的作用,楼梯
段应是完全分隔的。

国内外有相当数量的高层建筑,它的高层主体部分使用的是剪刀楼梯。

世界著名的美国芝加哥玛利娜双塔楼,是两座各为五十九层、高 177m的塔楼,其下部十八层为汽车库,
十九层是机房,再上面有四十层住宅,如图 6所示。塔中心是剪刀楼梯。


四至十八层平面 十九至五十九层平面


居住层平面
图 6 美国芝加哥玛利娜双塔楼平面
1-起居室;2-餐室;3-卧室;4-厨房;5-浴室;6-储存间



20世纪 80年代建成的美国纽约市特鲁姆普塔楼,塔楼高五十八层,底层是商场,上部是住宅。楼梯间
设置剪刀楼梯,如图 7所示。


图 7 美国纽约市特鲁姆普塔楼平面
原规范对这种楼梯的使用,没有必要的规定,给设计单位和消防部门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修订过程
中增加了剪刀楼梯应用范围的条款。
为使设计过程中的剪刀楼梯满足建筑防火的要求,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是处在同一空间内。若楼
梯间的一个出口进烟,会使整个楼梯间充斥烟雾。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在两个楼段之间设分隔墙,使两条
疏散通道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即便有一个楼梯进烟,还能保证另一个楼梯是无烟区。作为一项技术措施,
有利于安全度的提高,是必要的。
2.高层住宅受面积指标限制,又要满足功能使用上的要求,平面设计上要求经过防烟前室,再进入楼梯
间,有些情况下十分困难。编写规范过程中,收集到不少国内外采用剪刀楼梯的高层住宅实例,摘录一部分
来说明这个问题。
美国纽约大学三十层的住宅,如图8。美国福哈姆山公寓,高十六层,如图9。


图 8 美国纽约大学高层住宅标准平面图
(每层面积669.4 m2,30层)


图 9 美国纽约福哈姆山公寓一部剪刀楼梯 8户
(每层面积 727.9 m2,16层)
采用了剪刀楼梯的高层住宅户门、主楼梯间的门一般开向共同使用的短过道内,使过道具有扩大前室的
功能。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是:


所有的住户和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相邻的墙都是有足够厚度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具有防火墙的作用。

各住户之间的分户墙,有足够高的耐火极限。
各住户开向走道的户门,都采用防火门。防火门都设有闭门器。
遇有火灾,只要住户内的人走出门,就有了人身的安全。火灾损失也仅是个别住户的事情。火灾绝不会

烧到同层的其它住户。

鉴于上述情况,楼内的住户发生火灾是不可避免的。但发生火灾之后,首先人员的生命要有安全保障,
其次可以将火灾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这就基本上能够满足防火要求。各种用途的高层建筑都存在着火灾危
险性。现实情况是,生活在高层住宅的住户,对火灾的防患意识要更强一些,再加上必要的技术措施,基本
安全是有保障的。

3.高层旅馆、办公楼的剪刀楼梯间,设防烟前室的数量,要求每个楼层都布置两个防烟前室。剪刀楼梯
是同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楼梯之间设墙体分隔之后是两个独立空间,设计中应按这样的特点来考虑加压送
风系统,才能保证前室和楼梯间是无烟区。
4.特别要提出的是,有少数设计在剪刀楼梯梯段之间不加任何分隔,也不设防烟楼梯间。还有—种与消
防电梯合用的前室,两个楼梯口均开在—个合用前室之内。这两种设计,都不利于疏散,不能采用,更不能
推广。
6.1.3 住宅走道不应作为扩大的前室,但对一些确有困难的住宅,部分户门可开向前室,而这些户门应为能
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6.1.3A 本条是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
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1.4 本条是新增加的。国外高层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搞大空间设计的不少,即楼层内不进行分隔,而由使
用者按照需要,进行装饰与分隔。但从一些国内工程看,有的使用木质等可燃板进行分隔,有的没有考虑安
全疏散距离,往往偏大,不利于安全疏散,因此作了本条的规定。
6.1.5 本条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要求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出口分散布置,目的在于在同一建筑中
楼梯出口距离不能太小,因为两个楼梯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安全出口集中,会使人流疏散不均匀而造成拥挤;
还会因出口同时被烟堵住,使人员不能脱离危险地区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事故。故本规范规定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本规范表 6.1.5规定的距离,是根据人员在允许疏散时间内,通过走道迅速疏
散,并以能透过烟雾看到安全出口或疏散标志的距离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的使用性质、容纳人数、室内可

燃物数量不等,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也有一定幅度的变化。在确定安全疏散距离时,还参考了国外及香港地
区规范的同类条文,举例如下:

原苏联《十层和十层以上居住建筑防火要求暂行规定》CH295—64第 2、4条规定,从每户门口或宿舍门
口到最近外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m,位于袋形走道的住户或宿舍房间疏散距离为25m。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出口规范》表 8—207,建议到出口的疏散距离为:医院、疗养院、休养所、老人院、
旅馆、公寓、集体宿舍、商业等建筑从房门口到出口的距离为30.48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
距离,医院为9.15m,居住建筑为10.60m。

英国大伦敦市政委员会规定:如果外廊或走道只服务一层楼梯间到最远一户不超过30m,在此范围内适
当安排住户。

香港《建筑条例》规定:居住和学校建筑或任一建筑作为公共集会场所使用时,其第一部分至楼梯通道
[转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art2 高层民用设计防火规范
或其它正常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4.38m。

法国对住宅疏散距离的要求:每户的出口与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超过20m,袋形走道长度不超过10m。

新加坡防火法规对安全出口距离的规定:商店、办公室、学校和教学楼的最大疏散距离是45m,有水喷
淋设施时可增大到60m。医院、旅馆、招待所的最大疏散距离是30m,有水喷淋设施时可增大到45m。尽端房
间最大的疏散距离,商店、办公室、旅馆、招待所是15m,医院、学校和教学楼是13m。

美国、英国、法国规定的安全疏散距离一般在 30m左右,火灾进入中期时人在烟雾中的可见距离,一般
也在 30m左右。本条对教学楼、旅馆、展览楼的安全疏散距离为30m。因为这些建筑内的人员较集中或对疏
散路线不太熟悉。以旅馆来讲,可燃物较多,来往人员不固定,对建筑内的情况和疏散路线不太熟悉,尤其
是夜间起火会给疏散带来很大困难。高层建筑的教学楼人员密集较大,为减少疏散时间将安全疏散距离也定
为 30m。高层医院的病房部分,使用对象主要是病人,大多行动不便,发生火灾时有的人需要手推车或担架
等协助疏散,根据不利的疏散条件并结合—个护理单元的面积,将安全疏散距离定为24m。

其它高层建筑,如办公楼、通讯楼、广播电视楼、邮政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楼等,一般面积较大,
但人员密度不大。通廊式住宅虽然人员密度较大,但固定的住户对环境熟悉,对疏散是有利因素,所以安全
疏散距离定为不大于40m。同时参照《建规》第 5.3.8条,对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其它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
规定;原苏联《十层和十层以上居住建筑防火要求暂行规定》中要求的位于两个楼梯间或外部出口间的住房
或宿舍间到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均为 40m的规定。

袋形走道内最大安全距离的规定,考虑到火灾时该走道内房间里的人员疏散时,有可能在惊慌失措的情
况下,会跑向走道的尽头,发现此路不通时掉转方向再找疏散楼梯口。由于这样的原因,有必要缩短安全疏


散距离。从国外的规范来看,袋形走道内的安全疏散距离,大多是位于两个楼梯间或外部出口间的房门或户
门到楼梯间或外部出口距离的一半左右。这个距离,原苏联规定25m,大于最大距离的—半。美国根据不同
的情况定为9.15m、10.60m,小于最大安全距离 30.50m的一半。综合上述种种情况,本规范将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为最大安全疏散距离的1/2。

6.1.6 本条是原规范的—个注释,是对高层跃廊式住宅提出的。这类建筑除在各自走道层(公共层)设有主
要疏散楼梯外,又在各跃层走廊内设若干通向上、下层住户的开敞式小楼梯或在各户内部设小楼梯。这些小
楼梯因是开敞的,容易灌烟,发生火灾时,影响疏散时间和速度,所以楼段长度应计入安全疏散距离内。并
要求楼段的距离按楼梯水平投影的 1.5倍折算。
6.1.7 设在高层民用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
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
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由于近几年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日趋完善,建筑材料中不燃烧体和难
燃烧体的普遍使用,建筑自身的安全性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这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相应地放宽。故将
原条文中“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改为“不宜超过 30m”。如图 10所示。
图 10 方形大厅平面示意图
以图10为例,按正方形大厅来确定中心点到四个出口的距离都能达到30m,这个厅的最大面积是60m×60m=3600m2。与放宽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面积相一致,有利于贯彻执行。


本条中的“其它房间”,是指面积较小的一般房间,由房内最远一点到房间门或户门的距离,是参照《建
规》第 5.3.1条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在限制房间内最远点的疏散距离。相应地对房间面积也有一定的限
制。以利于火灾时的疏散安全。

6.1.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明确此规定仅是对公共建筑中房间疏散门数量的要求。
为保障高层建筑内发生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安全,本条对房间面积和开门的数量作了规定。只规定疏散走
道和楼梯的宽度,而不考虑房间开门的数量,即使门的总宽度能满足安全疏散的使用要求,也会延长疏散时
间。假如面积较大而人员数量又比较多的房间,只有一个出口,发生火灾时,较多的人势必拥向一个出口,
这会延长疏散时间,甚至还会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因此本条规定房间面积不超过 60m 2时,允许设一个
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位于走道尽端,面积在 75m 2以内的房间,属于较大的房间。受平面布置的限制,有些情况下,如图 11
所示,不能开两个门。针对这样的具体情况,本条作了放宽,规定当门的宽度不小于 1.40m时,允许设一个
门。这可以使2~3股人流顺利疏散出来。


图 11 走道尽端房间示意图

6.1.9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本条规定高层建筑各层走道的总宽度按每 100人不小于 1.OOm计算,是
参照《建规》规定的数据编写的。规定首层疏散外门总宽度,应按该建筑人数最多的楼层计算。可同第 6.2.9
条规定的楼梯总宽度计算相对应。避免外门总宽度小于楼梯总宽度,使人员疏散在首层出现堵塞。
对外门和走道的最小规定,是根据国内高层民用建筑走道和外门净宽度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的规定
提出的。一般都不小于本规范表 6.1.9所规定的数字。

6.1.10 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作出楼梯间及其前室(包括合用前室)的门的最小宽度规定是必要的。
通廊式住宅中,由于结构需要,长外廊外墙每个开间要向走道出垛,但这里的宽度应至少保证两个人通过(其
中一个人侧身),由此作出需要 0.90m的规定。
6.1.11 推闩式外开门具有便于开启和及时疏散的特点,有利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疏散,故将原条文的
“宜”改成“应”。
参照《建规》第 5.3.9条、第 5.3.10条和 5.3.14条编写,只在第四款作了些变动。


在建筑内常建有人员密集厅堂。厅堂设有固定座位是为了控制使用人数,没有人员限制,遇有火灾疏散
极为困难。为有利于疏散,对座位布置纵横走道净宽度作了必要的规定。尤其强调疏散外门开启方向并均匀
布置,缩短疏散时间。疏散外门还须采用推杠式门闩(只能从室内开启,借助人的推力,触动门闩将门打开),
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

由于疏散外门的开启方向或启闭器件不当,国内外都有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火灾案例。因此,设计过程
中,应十分重视人员密集的观众厅、会议厅等疏散外门的设计。

6.1.12 基本保留了原条文内容。高层民用建筑一般都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在使用上往往安排各种机房、
库房和工作间等。除半地下室可以解决一部分通风、采光外,地下室一般都属于无窗房间,发生火灾时烟雾
弥漫,给安全疏散和消防补救都造成极大困难。为此,对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火设计,应该比地面以上部
分的要求严格。
一、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两个。考虑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町能性较小,
因此相邻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用作第二个安全出口。但要求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的
安全出口,以保证安全疏散的可靠性。通过防火门进入相邻防火分区时,如果不是直通外部出口,而是经过
其它房间时,也必须保证能由该房间安全疏散出去。

二、由于地下室部分的不安全因素较多,对房间的面积和使用人数的规定严于地上部分,目的是保证人
员安全,缩短疏散时间。
三、较大空间的厅室及设在地下层的餐厅、商场等,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场所,为保证疏散安全,出口应
有足够的宽度。所以要求其疏散出口总宽度,按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1.OOm计算。

6.1.13
本条是新增加的。
一、高度 1OOm以上的建筑物,一旦遇有火灾,要将建筑内的人员完全疏散到室外比较困难。加拿大有关
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 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所用时间见表9。
不同层数、人数的高层建筑,使用楼梯疏散需要的时间 表 9

建筑层数
疏散时间(min)
每层 240人每层 120人每层 60人
50 131 66 33
40 105 52 26
30 78 39 20
20 51 25 13
10 38 19 9

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之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
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采用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从表 9中的数字可以看出,


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三十层以上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仍然是
不容易的事情。因此,本规范提出高度超过 1OOm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或避难间。
二、近几年国内高层建筑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的情况见表10。
设置避难层(间)的高层建筑 表 10

建 筑 名 称 楼层数 设避难层(间)的层数
广东国际大厦
深圳国际贸易中心
深圳新都酒店
深圳罗湖联检大厦
上海瑞金大厦
上海希尔顿饭店
北京国际贸易中心
北京京广大厦
北京京城大厦
沈阳科技文化活动中心
62
50
26
11
29
42
39
52
51
32
23、41、 6124、顶层
14、 23
5、10(层高 5 m)
9、顶层
5、22、顶层
20、 38
23、42、 5128、 29层以上为公寓敞开式天井
15、 27

从表 10可以看到,国内设计虽然无规范作依据,但参考了国外或是某一地区的规范或规定,设置了避难
层或避难间,这是可取的技术措施。因此,本规范修订时,增加了设避难层的条款。避难层或避难间是发生
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应有较严格的要求。为此,对设置避难层的技术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这里对几个方面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1.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不宜超过十五层的原因是,发生火灾时集聚在第十五层左右的避难
层人员,不能再经楼梯疏散,可由云梯车将人员疏散下来。目前国内有一部分城市配有 50m高的云梯车,可
满足十五层高度的需要。
还考虑到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需要,并能方便于建成后的使用管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层,
大致定在十五层左右。

2.进入避难层的入口,如没有必要的引导标志,发生了火灾,处于极度紧张的人员不容易找到避难层。
为此提出防烟楼梯间宜在避难层错动位置或上下层断开通过避难层,但均应通过避难层,使需要进入的人能
尽早进入避难层。
3.避难层的人员面积指标,是设计人员比较关心的事情。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是要大一些,但又不
致于过分地拥挤。考虑到我国人员的体型情况,就席地而坐来讲,平均每平方米容纳 5个人还是可以的。
4.其余条款在设计中应予满足,因为这些要求,是比较重要的、缺一不可的。
6.1.14 本条是新增加的。国外有不少层数较多的高层建筑,设有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将在楼
顶部躲避火灾的人员,用直升机疏散到安全地区。对此,有过成功的事例。巴西圣保罗市高三十一层的安德

拉斯大楼,设有直升机屋顶停机坪。1972年 2月 4日,安德拉斯大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 11架直升机,经
过 4个多小时营救,从高三十一层的屋顶上,救出 400多人。1973年7月23日,哥伦比亚波哥大市高三十
六层的航空楼发生火灾。当局出动 5架直升机,经过 10个多小时抢救,从屋顶救出 250人。通过这两个案例,
说明直升机用于高层建筑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是可取的。

国内北京、上海等地的高层建筑,也有一些设置了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见表11。

国内直升机停机坪设置情况 表 11

建 筑 名称用 途 楼层数 停机坪位置情况
北京国际贸易中心 办 公 39 顶部设停机坪
北京昆仑饭店 旅 馆 28 顶部设停机坪
南京金陵饭店 旅 馆 37 顶部设停机坪
深圳国际贸易中心 办 公 50 顶部设停机坪
上海希尔顿饭店 旅 馆 42 顶部设停机坪
北京急救中心 抢救病员 顶部设停机坪

根据国内外情况看,高层建筑设置直升机停机坪,发生火灾时对人员疏散有积极作用,是一种可行的安
全技术措施。本规范修订过程中,增加了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的条款。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经济上的承受能力、消防装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本规范对高层建筑屋顶直升机停
机坪的设置,没有作强制性规定。但对其设置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6.1.15 高层建筑里的走道如果过长,采光不足,通风也不佳,发生火灾时就更增加疏散上的困难,以致延
误疏散时间,造成伤亡事故。如某地一座综合性高层建筑,上部作居住使用,由于走道长又曲折,没有自然
采光,白天也要在黑暗中摸索行走,居民虽然对楼内情况熟悉,却仍感不便。一旦发生火灾,不易排出烟气,
更加重了疏散上的困难。为此作本条规定。
6.1.16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的门等疏散用门,具有不需使用钥匙
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功能,是火灾状态下人员安全疏散最基本的安全要求。火灾案例表明,群死群伤
火灾事故多是由于业主使用普通门锁等人为锁闭疏散用门,致使人员不能安全顺利逃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故本次修订对疏散用门提出了相应要求。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主要是高层建筑公用门厅的外门,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舞厅、商场营业
厅、观众厅的门,其它面积较大房间的门。这些地方往往人员较密集,因此要求所设的公共疏散门必须向疏
散方向开启。疏散人流的方向与门的开启方向不一致,遇有紧急情况时,会使出口堵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例如,国外某一夜总会发生了火灾,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原因是出口的转门卡住了,旁边的弹簧门是向内开
启的。使拥挤的人流无法疏散到室外的安全地方。


在大量拥挤人流急待疏散的情况下,侧拉门、吊门和转门,都会使出口卡住,造成人流堵塞,因此这类
门都不能用作疏散出口。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建筑内的人员不能靠一般电梯或云梯车等作为主要疏散和抢
救手段。因为—般客用电梯无防烟、防水等措施,火灾时必须停止使用,云梯车也只能为消防队员扑救时专
用。这时楼梯间是用于人员垂直疏散的惟一通道,因此楼梯间必须安全可靠。高层建筑中的敞开楼梯,火灾
时犹如高耸的烟囱,既拔烟又抽火。垂直方向烟的流动速度可达每秒3~4m,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敞开
楼梯向上部扩散,并充满整幢建筑物,严重地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
蔓延。例如,国内某个宾馆四号楼火灾,首层起火后,烟、火很快从敞开楼梯灌入各个楼层靠近楼梯的客房,
顶层靠近楼梯的客房内有几位住客,无法通过楼梯疏散到楼门,被迫从窗口跳出而身亡。这个多层建筑的宾
馆尚且如此,高层建筑就更可想而知了。又如,1974年2月 1日巴西圣保罗市焦马大楼火灾,损失惨重、伤
亡众多的重要原因是,全楼唯一的一座楼梯,敞开在走道上,发生火灾之后烟、火迅速经过楼梯向上蔓延,
从起火楼层第十二层到二十五层间的所有楼层,都充满了浓烟和烈火。起火层以上的人员,无法通过敞开楼
梯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因此,对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安全可靠性需要严格要求。根据高层建筑的类别或不同
高度,规定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或是封闭楼梯间。
鉴于一类建筑可燃装修和陈设物较多,有些高级旅馆或办公室还设有空调系统,更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仅有一座楼梯。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垂直疏散距离较大。为了保障人
员的安全疏散,应该防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因此,本条规定—类建筑、塔式住宅和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
(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应设置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平面布置是,必须先经过防烟前室再
进入楼梯间。防烟前室应有可靠的防烟设施,这样的楼梯间比封闭楼梯间有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可靠性
强。具体要求作以下说明。

一、根据防烟楼梯间功能的需要,对平面布置提出了规定。

二、发生火灾时,起火层的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还使不能同时进入楼梯间的人,在前室内作短暂的停
留,以减缓楼梯间的拥挤程度。因此,前室应有与人数相适应的面积,来容纳停留疏散的人员。一般前室面
积不应小于 6m 2。加上楼梯间的面积,人员不太密集的楼层大多可满足实际需要。按前室的人员密度每平方米


为 5人计算,可容纳 30人。楼梯间的面积要比前室大得多,还能容纳更多的人。另外,除塔式住宅、单元式
住宅之外的其它高层建筑,每个楼层都有两座疏散楼梯间,基本上可以达到安全疏散的要求。

高层住宅的面积指标控制较严,前室都按 6m 2,执行有困难,不少设计单位对此提出了意见。因此,本规
范修订时作了放宽,高层住宅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面积,改为不应小于 4.5m 2。以塔式住宅为例,每层 8户,按
平均每户4.5人计算,总人数为36人。发生火灾时,若其中有一半人经过前室已进入楼梯间,那么 4.5m 2的
前室容纳另一半人,并不会造成前室逃生人员的拥挤。

受平面布置的限制,前室不能靠外墙设置时,必须在前室和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以保障防烟
楼梯间的安全。

三、进入前室的门和前室到楼梯间的门,规定采用乙级防火门,是为了确保前室和楼梯间抵御火灾的能
力,以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可靠性。

6.2.2 基本保留原条文。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规定应设封闭
楼梯间。这是考虑到目前国家的经济情况提出的规定。因为高度超过 24m的建筑,都要求一律设防烟楼梯间,
执行上有一定困难。因此,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高度在 24m以上、32m以下的二类建筑(单元式住
宅和通廊式住宅除外),由于标准较低,建筑装修和内部陈设等可燃物少一些,一般又没有空调系统的蔓延
火灾途径,所以允许设封闭楼梯间。这样发生火灾时,在一定时间内仍有隔绝烟、火垂直方向传播的能力。
设置封闭楼梯间的说明如下。
一、楼梯间必须靠外墙设置,是为有利于楼梯间的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如果没有通风条件,进入楼梯
间的烟气不容易排除,疏散人员无法进入;没有直接采光,紧急疏散时,即使是白天,使用也不方便。例如:
某高层公寓的第二出口是暗设的封闭楼梯间,既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又没有应急照明和机械通风。在 1977
年的一次火灾中,这个楼梯间灌满了烟,根本起不到疏散作用。为此,32m以下的二类建筑,当楼梯间没有
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就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二、为了防止火灾威胁楼梯间的安全使用,封闭楼梯间的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高层建筑楼梯间在首层和门厅及主要出口相连时,一般都要求将楼梯间开敞地设在门厅或靠近主要
出口。在首层将楼梯间封闭起来不容易做到。为适应某些公共建筑的实际要求,又能保障疏散安全,本条允
许将通向室外的走道、门厅包括在楼梯间范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这个范围应尽可能小一些。门
厅和通向房间的走道之间,应用与楼梯间有相同耐火时间的墙体和防火门予以分隔。在扩大封闭空间内使用
的装修材料宜用难燃或不燃材料,所有穿过管道的洞口要做阻燃处理。


四、裙房的楼梯间的做法,过去要求不明确,有的要求裙房部分的楼梯间同高层主体建筑,同样做防烟
楼梯间,建筑设计时既难以执行又不经济。为此,有必要明确规定与高层主体相连的裙房楼梯间,允许采用
封闭楼梯间,这样,既对安全疏散提供安全保障,又利于节约投资。

6.2.3 基本保留原条文。单元式住宅,由于每单元只有一座楼梯,若中间楼层发生火灾,楼梯间一旦进烟,
楼层上部的人员大都宁愿上屋顶,而不敢向下疏散。因此,楼梯间有必要通向屋顶。在屋顶的人,可以从其
它单元通向屋顶的楼梯间而疏散到室外。
一、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总高度不算太高,适当降低对楼梯间的要求,可不设封闭楼梯
间。为防止房内火灾蔓延到楼梯间,要求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是乙级防火门。
二、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有必要提高疏散楼梯的安全度,必须设封闭楼梯间,使之具有一定
阻挡烟、火的能力,保障疏散安全。
三、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高度达 50m以上,人员比较集中,为保障疏散安全和满足消防
扑救的需要,必须设置防烟楼梯间。
经过 10来年的实践,证明上述规定是可行的,因此,作了保留。

6.2.4 基本保留原条文。通廊式住宅的平面布置和一般内走道两边布置房间的办公楼相似。横向单元分隔墙
少,发生火灾时,不如单元式住宅那样能有效地阻止、控制火势的蔓延、扩大。火灾范围大,不利于安全疏
散。因此,对通廊式住宅的要求严于单元式住宅,当超过十一层时,就必须设防烟楼梯间。
6.2.5 本条作了修改补充。为提高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的安全可靠性,本规范已作了一系列规定。建筑
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各个专业的相互交叉和相互影响。为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工作,对几个共性问
题作了规定。
一、第 6.2.5.1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提高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度,保障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如果要求不
明确,会使与之相邻房间的门直接开向楼梯间或前室。一旦这样的房间起火成灾,就会造成楼梯间或前室的
堵塞,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二、可燃气体管道穿过楼梯间或前室,发生火灾时容易爆炸,形成更大的灾难。由此作出 6.2.5.2款的
规定。
三、高层住宅中煤气管道水平穿越楼梯间,时有出现。为保障楼梯的安全使用,经过楼梯间的煤气管道,
规定必须另加钢套管保护。

6.2.6 本条对原条文作了修改补充。

一、疏散楼梯间,要上下直通,不应变动位置。因为楼梯间位置变更,遇有紧急情况时人员不易找到楼
梯,耽误疏散时间。例如某宾馆的主楼梯,首层与上层不在同一位置,疏散使用很不方便。避难层有防烟防
火设施,其错位对安全避难有利,故此避难层除外。

二、发生火灾时,为使人员尽快疏散到室外,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
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它房间再到达室外。因为被穿行的房间门,若被锁住,无法使人员疏散出去,设计
上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三、螺旋形或扇形楼梯,因其踏步板宽度变化,人员疏散时的拥挤,容易使人摔倒,堵塞通行,因此不
应采用。

据实测,扇形踏步板,其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不大于10°,距扶手 0.25m处踏步板宽度超过 0.22m时,
人员使用不易跌跤。具备上述条件的扇形踏步允许使用。

6.2.7 基本保留原条文。发生火灾时,下部起火楼层的烟、火向上蔓延,上部人员不敢经楼梯向下疏散。例
如,上海某楼房火灾,烟火封住了楼梯,楼上的人无法向下疏散,只能经楼梯向上跑,由于屋顶没有出口而
烧死在顶层。为使人员疏散到屋顶,及时摆脱火灾威胁,本条规定一幢建筑至少要有两座疏散楼梯通到屋顶
上,以便于疏散到屋顶的人,经过另一座楼梯到达室外。楼梯间必须直通屋顶或有专用通道到达屋顶,不允
许穿越其它房间再到屋顶。据调查,有的楼梯间在顶部,要经过电梯机房、水箱间等方能到达屋顶,这些房
间的门又经常锁着,不利于紧急疏散。
6.2.8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
亡 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
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
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6.2.9
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人不小于 1.00m计算。这是根据《建规》第 5.3.12
条规定的楼梯宽度指标提出的。
高层建筑中由于使用情况不同,每层人数往往不相等,如果按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楼梯的总宽度,除非
人数最多的楼层在顶层时才合理,否则就不经济。因此,本条规定每层楼梯的总宽度,可按该层或该层以上,
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也就是楼梯总宽度可分段计算,即下层楼梯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举例:

一幢十五层楼的建筑。从首层到十层,人数最多的楼层第十层,有使用人数 400人。从十层到十五层,
人数最多的楼层在第十五层,使用人数是 200人。计算该第十一层到第十五层的楼梯总宽度为2.00m。

二、实际工程中有些高层建筑的楼层面积较大,但人数并不多。如按每 100人1.00m宽度指标计算,设
计宽度可能会不足1.10m。出现这种情况时,楼梯宽度应按本规范表 6.2.9的规定进行设计。这是因为《民
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第4.2.1条第二款规定“梯段净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并不应
少于两股人流。”考虑到不同建筑功能要求上的差别,本规定作出不同最小宽度的规定。

6.2.10 基本保留原条文。室外楼梯具有防烟楼梯间等同的防烟、防火功能。由于设置在建筑的外墙面,发
生火灾时,不易受到楼内烟火威胁,可供人员应急疏散或消防队员直接从室外进入起火楼层进行火灾扑救。
室外楼梯的最小净宽度,按通过一个消防队员,携带消防器具所需要的尺寸为 0.90m确定。为方便使用,对
其坡度和扶手的高度做了必要的规定。
为防止火灾时火焰从门、窗窜出烧毁楼梯,规定了每层出口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并规定距楼梯 2.OOm
范围内,除用于人员疏散门之外,不能设其它洞口。还要强调的一点是,室外楼梯的疏散门不允许正对梯段,
已建高层建筑,有这种情况出现是不对的。

6.2.11 高层建筑的旅馆、办公楼等与走道相连的外墙上设阳台、凹廊较常见。遇有火灾,烟雾弥漫,在走
道内摸不准楼梯位置的情况下,阳台、凹廊是让人有安全感的地方。在 1985年哈尔滨天鹅饭店的十一层火灾
中,一日本客人跑到走道西尽端阳台避难,经过阳台相连的垂直墙缝,冒着生命危险下到第十层阳台上,脱
离了着火层,这说明了阳台上设应急疏散口的必要性。
本条要求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是 600mm×600mm的折叠式人孔梯箱,安装后箱体高出阳台地面
3~5cm。使用时打开箱盖梯子自动落下。在阳台、凹廊上的人员,由此设施可很方便地到达安全地点,摆脱
火灾的威胁。天鹅饭店火灾后在上述阳台上装了这样的梯子,当地消防部门反映很好。北京燕京饭店西阳台
在十九、二十层装了这样的梯子,当时就受到外籍客人的欢迎。

6.3 消 防 电 梯
6.3.1 普通电梯的平面布置,一般都敞开在走道或电梯厅。火灾时因电源切断而停止使用。因此,普通电梯
无法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若消防队员攀登楼梯扑救火灾,对其实际登高能力,又没有资料可参考。为此《高

规》编制组和北京市消防总队,于 1980年6月28日,在北京市长椿街 203号楼进行实地消防队员攀登楼梯

的能力测试。测试情况如下:

203号住宅楼共十二层,每层高2.90m,总高度为34.80m。当天气温32℃。

参加登高测试消防队员的体质为中等水平,共 15人分为3组。身着战斗服装,脚穿战斗靴,手提两盘水
带及 19mm水枪一支。从首层楼梯口起跑,到规定楼层后铺设 65mm水带两盘,并接上水枪成射水姿势(不出
水)。

测试楼层为八层、九层、十一层,相应高分别为20.39m、23.20m、29m。每个组登一个层/次。这次测试
的 15人登高前后的实际心率、呼吸次数,与一般短跑运动员允许的正常心率(180次/min)、呼吸次数(40
次/min)数值相比,简要情况如下:

攀登上八层的一组,其中有两名战土心率超过 180次/min,一名战士的呼吸数超过 40次/min。心率和呼
吸次数分别有40%和2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3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攀登上九层的一组,其中有两名战士心率超过 180次/min,有 3名战士的呼吸次数超过 40次/min。心率
和呼吸次数分别有40%和60%超过允许值。两项平均则有50%的战士超过允许值,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攀登上十一层的一组,其中有 4名战土心率超过 180次/min,5名战士的呼吸次数全部超过 40次/min,
心率和呼吸次数分别有80%和100%超过允许值。徒步登上十一层的消防队员,都不能坚持正常的灭火战斗。

以上采用的是运动场竞技方式测试。实际火场的环境要恶劣得多,条件也会更复杂,消防队员的心理状
态也会大不相同。即使被测试数据在允许数值以下的消防队员,如在高层建筑火灾现场,难以想象都能顺利
地投入紧张的灭火战斗。目前还没有更科学的资料或测试方法比较参考。现场观察消防队员登上测试楼层的
情况看,个个大汗淋漓、气喘嘘嘘,紧张地攀登,有的几乎是站立不住。

从实际测试来看,消防队员徒步登高能力有限。有50%的消防队员带着水带、水枪攀八层、九层还可以,
对扑灭高层建筑火灾,这很不够。因此,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具体规定是,高度超过 24m的一类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其它类型
住宅、高度超过 32m的二类建筑,都必须设置消防电梯。

6.3.2 基本保留原条文。设置消防电梯的台数,国内没有实际经验。本条主要参考日本有关规定编写。为满
足火灾扑救需要,又节约投资,根据不同楼层的建筑面积,规定了应设置的消防电梯台数。
6.3.3 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修改补充。对设置消防电梯的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设置过程中,要避免将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消防电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这样在同一高层建筑,
其它防火分区发生火灾,会给扑救带来不便和困难。因此,消防电梯要分别设在不同防火分区里。


二、发生火灾,为使消防队员在起火楼层有一个较为安全的地方,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能顺利地进
行火灾扑救,因此,规定消防电梯应该设置前室。这个前室和防烟楼梯间的前室一样,具有相同的防烟功能。

为使平面布置紧凑,方便日常使用和管理,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可合用一个前室。为满足消防电梯的需
要,规定了前室或合用前室必须有足够的面积。

对住宅建筑,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为节省投资和面积,对高层住宅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面积,本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作了适当地调整。

三、消防电梯的前室靠外墙设置,可利用直通室外的窗户进行自然排烟。火灾时,为使消防队员尽快由
室外进入消防电梯前室,因此,强调它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入口。若受平面布置的限制,外墙出入口不
能靠近消防电梯前室时,要设置不穿越其它任何房间的走道,以保证路线畅通。这段走道长度不应大于30m,
是参考了日本有关的规定。

四、为保证消防电梯前室(也可能是日常使用的候梯厅)的安全可靠性,前室的门必须是防火门或防火
卷帘。但合用前室的门不能采用防火卷帘。

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常常是以一个战斗班为一组,计有7~8名消防队员,携带灭火器具同时到达
起火层。若消防电梯载重过小,会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因此,规定了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轿
厢内净面积不小于 1.4m 2,其作用在于满足必要时搬运大型消防器具和抢救伤员的需要。

六、实际工程中,为便于维修管理,几台电梯的梯井往往连通或设开口相连通,电梯机房也合并使用,
在发生火灾时,对消防电梯的安全使用不利。因此,要求它的梯井、机房与其它电梯的梯井、机房之间,应
该用具有一定耐火等级的墙体分隔开,必须连通的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

七、高层建筑火灾的扑救,要尽快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这就能大大减少火灾对人员安全的威胁,
使火灾造成的损失大大减小。为此对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作了必要的规定。

八、消防电梯轿厢装修材料不燃化,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安全性,相应的不燃材料用于轿厢内装修的规定
是必要的。

九、起火层在灭火过程中,会有大量的水流入消防电梯井道,同时还会有水蒸气进入。为保证消防电梯
在灭火过程中正常运行,对井道内的动力、控制线路有必要采取防水措施,如在电梯门口设高4~5cm的漫坡。

1977年 11月,国内某高层公寓火灾,1989年 3月,国内某宾馆火灾的扑救过程中,都碰到过同样的问
题。因此作了规定。

十、专用操纵按钮是消防电梯特有的装置。它设在首层靠近电梯轿厢门的开锁装置内。火灾时,消防队
员使用此钮的同时,常用的控制按钮失去效用。专用操纵按钮使电梯降到首层,以保证消防队员的使用。


十一、灭火过程中有大量的水流出。以一支水枪流量 5L/s计算,1Omin就有 3t水流出。—般灭火过程,
大多要用两支水枪同时出水。随着灭火时间增加,水流量不断地增大。在起火楼层要控制水的流量和流向,
使梯井不进水是不可能的。这么多的水,使之不进入前室或是由前室内部全部排掉,在技术上也不容易实现。

但是,在消防电梯井底设排水口非常必要,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将流入梯井底部的水直接排向室外,有
两种方法:

消防电梯不到地下层,有条件的可将井底的水直接排向室外。为防雨季的倒灌,排水管在外墙位置可设
单流阀。

不能直接将井底的水排出室外时,参考国外做法,井底下部或旁边设容量不小于 2.00m 3的水池,排水量
不小于 10L/s的水泵,将流入水池的水抽向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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