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目录

概述 转融通业务的进展 转融通业务的正式发布 初步设计中运作方式 转融通的影响 中国首批转融通试点

编辑本段概述

所谓转融通业务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 转融通图示

金和证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

转融通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其中与转融资相比,转融券业务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方案的设计更为复杂。在欧美成熟市场,转融通制度非常普遍,券商在融券业务中一般仅充当中介角色,可融标的证券的来源大多为第三方,即真正长期持有而不计较短期收益的股东。

转融通是融资融券业务的“升级版”。此举不仅会给A股市场带来深刻而长期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市场上的各大板块,转融通将成为重大变数所在,中小投资者不可不察。

编辑本段转融通业务的进展

2011年8月19日下午,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为使转融通平稳着陆,并保证市场的正常交易,证监会特别在试点初期对融资融券的借入额度划定上线,如规定单一证券公司单日单只证券的最大融入量不能超过1000万股等,而每家券商也需根据自身的保证金头寸圈定可用的融资融券额度。这意味着转融通初期,券的供给增加产生的心理影响可能会大于实际影响。

2010年6月25日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演讲时表示,将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 尚福林在论坛上指出,要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加强融资融券试点统计监测与业务监管工作。在确保试点风险可测、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试点范围,适时推出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配套的转融通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自2010年3月31日启动。

编辑本段转融通业务的正式发布

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28日正式发布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转融通办法》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考虑到转融通是新生事物,未严格控制风险。为保障这项新业务的平稳起步,证监会在转融通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然而不少机构提出,上述指标过严,难以满足市场要求。为此,调整后的《转融通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分别提高到10%和15%。

此外,正式版还明确了证券公司的保密义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证券金融公司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涉及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用于法定用途外,应当予以保密。《转融通办法》采纳这一建议,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的规定。

对于转融通正式推出的时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并没有确切的时间表,需要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以及股票和资金的出借方、借入方先做好制度、技术、业务开展方案的准备工作。两个《决定》的颁布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从试点转为常规业务。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先通过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和交易所的技术测试,就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目前,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

编辑本段初步设计中运作方式

按照初步设计,转融通业务制度下,将成立一家专门的公司负 适时推出转融通业务

责作。

转融通业务的证券来源可能包括证券公司自有证券及取得担保权的证券,基金所持证券,保险机构投资者所持证券,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证券,全国社保基金所持证券等方面。

资金来源则可能包括证券金融公司自有资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及取得担保权的资金,投保基金可支配的资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可支配的资金,定向发行债券及通过货币市场借入的资金等。

编辑本段转融通的影响

转融通对金融企业影响

1、转融通业务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中国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2、同时,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3、此外,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4、 转融通业务将拓宽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同时利好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转融通业务将刺激融资融券业务总量的增长。

转融通对证券市场影响

一般认为 转融通制度的推出,意味着A股市场卖空时代将正式到来,但其短期和长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却不尽相同。

1、就短期而言:从亚洲市场来看,转融通制度的推出对各市场影响不一,主要与推出时点有关系,市场的走势主要还是根据各国所处宏观环境等因素继续运行,并没有因为转融通制度造成很大冲击。例如马来西亚推出的时点是2007年全球流动性过剩之时,虽然有了卖空机制,但市场还继续大幅上升。

2、就长期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完整的融资融券机制并不会对证券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可以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

转融通对市场各大版块影响

1、券商股。通过转融通的融券业务,券商就可望获得超过5%至7%的差价。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且网点优势较为明显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领先且创新能力较强的券商从中获利的可能性较大。在上市券商中,建议重点关注光大证券、宏源证券。

2、蓝筹股。转融通之后,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持有的蓝筹股底仓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这将大大提高蓝筹股的流动性,再结合近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情况看,其偏好于低估值的蓝筹股。因此,近期蓝筹股在流动性增强后,操作的机会将大于风险。建议关注:中国国航、金融街。

3、高估值板块。转融通业务的推出,将盘活许多上市公司股东手中原本不进入流通的股份。尤其是对于一些高估值的创业板股、小盘绩差股、垃圾股以及股价高高在上的“被爆炒”股等,“大小限非”除了在二级市场直接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权转让等途径以外,如今又多了借道转融通进行变现的途径。

编辑本段中国首批转融通试点

1.转融通首批试点推出

转融通分两步走,初期以转融资为主,转融券则需要等待市场稳定以及技术测试等准备到位后再择机推出。

券商期盼已久的转融通业务,最快可能在本周开闸。转融资业务利率将在5%-6%之间,证金公司将每天公布利率,预计初期资金规模将达300亿元左右。在当前A股市场较为低迷之际,转融资业务的率先推出,将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此外,今年以来QFII审批明显提速,年内已新增41家QFII,而且上个月QFII新开了23个A股账户。这些举措有望带来A股市场的增量资金。

2.转融通首批试点给券商带来36亿蛋糕

业内人士认为,转融通业务推出后,券商可以从证金公司融入资金再转借给投资者。这相当于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资金供应渠道,有利于两融业务规模的扩大。

3.转融通首批试点券商圈定11家

转融通推出后,首批将有11家券商获得试点资格。

虽然融资融券是一项创新业务,但已经是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继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之后的又一重要收入来源。

业内人士认为,一旦转融通实施,证券创新业务将迎来新一轮高潮,融资融券业务有望迎来爆发期。数据显示,两融业务是证券公司第四大收入来源,上半年券商两融业务净收入共计21.6亿元,占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8.01%,较2011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而一些两融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该业务收入已经能占到经纪业务总收入近20%。

4.转融通箭在弦上 中国证金公司120亿元转融资先行先试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聂庆平20日表示,目前,首批转融通试点和待用资金正在积极筹备之中。转融通业务迫近,转融资先行先试,除原有的75亿元资本金已划入证券结算系统内外,45亿元新增资本金即将到位……
转融通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金融机构细则[1]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统计与监控规则(试行)》

6.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转融通借入人

第三章转融通账户

第四章转融通标的证券

第五章转融通申报与成交

第六章清算与交收

第七章保证金管理

第八章权益处理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十章风险控制

第十一章附则[2]

[3]按照上述规则,转融通为公司间业务,无须行政许可,由证金公司与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转融通业务的相关事项。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按照《业务规则》,券商开展转融通业务须具备四方面条件: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且业务运作规范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具备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业务开展过程中,证金公司设立授信管理决策机构,对券商征信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市场状况、风险控制等因素,确定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同时对券商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档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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