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 切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要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征收拆迁中做好宣传引导、化解不同意见及组织实施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认真做好征地拆迁群众信访工作,深入到问题反映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改进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各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和落实征地拆迁相关制度规定,有关完善落实情况连同全面检查整改结果汇总形成报告,于2011年7月底前报部。

国土资源部
2011年5月15日

国土部强调禁止违背民意搞强拆强建

坚持耕地红线,加大基本农田整治力度

  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整治规模

  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收益和保持农村特色

  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更不能强拆强建

  10多年来,农村土地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是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建设了一批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据统计,1997年到2009年12年间,全国依法批准的建设占用耕地是4000多万亩,通过土地整治,共补充耕地4500多万亩,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是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了农村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目前全国农村人均建设用地高达229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上限150平方米,通过对农村散乱、废弃、闲置的建设用地整治,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节地率达到30%到50%。

  第三是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引导和促进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升生产力,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就业和增加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使用,解决了部分资金问题,推动了新农村建设。

  第四是扩展了城乡建设发展的空间,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节约出来的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用于当地发展非农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同时,按照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将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优化了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获得的土地收益返还农村,用于农村的发展和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有的地方整理的耕地质量不高,在确定村庄拆旧、建新和集居规模的时候,对农民的耕作半径、畜禽养殖、居住成本的考虑不够充分。三是部门的联动协调不够,资金整合的力度还很有限。四是收益分配不够规范,有的项目是市县自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差异比较大。五是迁村并点、集中居住等带来的土地权属调整、农民社区管理等问题,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准备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共同推进的机制。坚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平台,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愿并积极参与的机制,统筹用好相关资金,形成合力。二是注重统筹规划,有效控制整治规模。农村土地整治坚持规划先行,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等规划有机结合,科学合理地布局生产生活,控制村庄建设用地整治的规模。三是坚持耕地红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加大农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整治的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国家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新增耕地的质量监管,整治后新增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四是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收益和保持农村特色。土地的互换、利用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要提供多种选择,实行公告公示;凡涉及房屋拆迁等财产权益的,必须征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不同意的不得实施。注重保持农村特色,满足农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际需要。五是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愿望和能力,先示范、后推广,禁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更不能强拆强建。(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  (本文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通知》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巨大反响。

  为了进一步解读《通知》的有关内容,7月22日上午,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接受媒体采访,逐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记者:征地补偿新标准的“新”体现在哪些方面?

  朱留华: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是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为20%~30%。

  三是体现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记者:如何保证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朱留华:首先是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推行一些地方做法,用地报批前预存征地补偿款。

  其次是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

  三是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监管。

  记者:把钱直接补给农民个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何确保它的实现?

  朱留华:首先应当明确,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但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我们主张,各地可利用给农民个人的农业补贴等有关资金直接支付渠道,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农民个人。

  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记者:安置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怎样保障这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朱留华:征地安置,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性问题,不仅仅是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如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用,确保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地方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安置途径,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发展等问题。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是法律规定的征地组织实施主体,应对征地安置工作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记者:《通知》第一次提及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它是在怎样的背景下提出的?

  朱留华:按照法律规定,征地中涉及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比较突出,信访量较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紧急通知》精神,我部在此前已开展的研究工作基础上,提出了有关政策意见,主要是提高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住房拆迁应因地制宜合理补偿安置、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等,以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记者:如何合理推进住房拆迁,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

  朱留华:首先是应先安置后拆迁。先安置不是简单的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实施拆迁前,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迁农户的居住问题,包括建好安置房或是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迁农户同意,防止拆迁后农民居住无着落,影响生产生活。

  其次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三是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记者: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保农民知情并通过有效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

  朱留华:征地涉及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在征地报批前期工作中,要求当地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收土地方案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通知》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公告、登记等征地批后实施工作。

  记者:当被征地农民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农民听证时提出的问题?

  朱留华:依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征地不仅要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更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群众有异议、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听证。对于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2004年部下发《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对征地中涉及的听证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记者:如何加强征地管理中的监管?

  朱留华:首先是前期审查,用地报批中严格把关。对征地的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用地审查报批。

  其次是后期监管,健全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用地批准后,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以及时掌握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落实《通知》要做到“五要”,即在征地工作中要让农民知情,要让农民参与,要让农民住有所居,要让农民监督,要让农民满意。

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 部耕保司负责人解读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创新,解决了哪些实际问题?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负责人:征地管理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一项重点工作,难度也相当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们深入开展了长时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它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规范性政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拓展补偿安置途径、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些办法和措施被证明行之有效。

  二是征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此,我们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应相应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政策;征地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突出,需要明确有关意见;征地报批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有所重复,需要简化程序提高征地实施效率等。

  三是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的需要。国土资源部改进用地报批工作后,重点是强化用地批后实施监管,但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一直比较薄弱。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监管到位。

  四是国务院最近的有关规定要求。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及时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政策措施。

  记者:这是继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管理出台的最为全面的一个文件。这次在内容上进行了哪些改进和完善?

  负责人:这次对征地政策措施进行改进完善的地方比较多,主要有八个方面:

  用地预审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概算。

  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推行这一制度,并切实解决了征地补偿费拖欠问题。因此我们鼓励各地学习借鉴这一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

  征地补偿费直接给到农民个人。要求市县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安置费用直接、及时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纠正截留、挪用的问题。

  鼓励单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在一些省份实施。实践证明,实行新农保的地区,“只做加法,不做减法”,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因此,我们鼓励借鉴,以解决征地补偿费用偏低、社保资金普遍难以落实的问题。

  落实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针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的突出问题,2009年底,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见。《通知》吸收了该意见,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领导、原则、方法等方面明确了有关要求。

  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按照国办发15号明电精神,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在实施征地前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今年初,国土资源部对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征地申报前期程序和批后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简化,即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考虑到各类建设征地程序应保持一致性,因此将上述意见纳入了《通知》内容,要求全面实行。

  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之后,我们还将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

  记者:《通知》提到了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同时第一次提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问题,这两个“新”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2004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导各省(区、市)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具体用地项目上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因此,《通知》从政策层面要求予以全面实行,目的是推进它的落实到位。

  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确实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中房屋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但近年来城镇化速度加快,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而随着房屋价值的凸显,征地中的拆迁房屋作为附着物补偿,很难满足被拆迁农户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范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和社会稳定。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必须立即予以制止,进行整改……(新华社5月15日电)

  在印象中,各地为了发展的需要,大干快上,纷纷强拆,以至于闹得民怨沸腾。鉴于此,国务院在深入调查、征集民意的基础上,于今年1月19日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旨在规范拆迁,化解矛盾。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乐观。

  3月底,中纪委和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监察部门督促地方政府,查处用断绝水电气或切断道路等方法进行的逼迁行为,以及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搞突击、“株连”等强制征拆;4月2日中国政府网播发国务院相关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可是,管用吗?如果连中纪委和监察部甚至国务院的相关通知都不管用,那么国土资源部的这一“紧急通知”,不是隔空喊话又是什么,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呢?

  强拆,虽然有的是开发商所为,但背后如果没有当地政府撑腰,是玩不下去的。从最近发生的几起强拆恶性事件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片面的发展冲动左右下,不惜纵容强拆,甚至充当强拆的急先锋。

  倒不是我们悲观,实在是,因强拆而造成的“损失”,与强拆而形成的政绩相比,不成比例。如果真要制止强拆的话,除了法律要硬起来,要替被拆者撑腰,有必要对强拆事件的主要领导者问责,这才是扼制强拆的釜底抽薪之举,但遗憾的是,这样的举措恐怕很难能出台。

  从某种意义上说,禁止强拆的通知越多,说明问题越严重、越复杂,需要从根本上着手,否则,再多的通知,都不过是一表态,就像扼制矿难一样,最后陷入恶性循环之中,所以,希望对一些地方政府的强拆冲动,还是拿出过硬的招数来吧。

 5月16日,国土资源部通过其官网发出紧急通知,正面回应近来发生的几起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国土资源部坦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迁呈增加趋势。

  紧急通知要求,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近期因强拆引发几起恶性事件

  5月9日,江苏兴化53岁男子张桂华因不满法院对其租用10多年的浴室进行强制拆除,将汽油浇到身上后点火自焚。

  据兴化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这一起恶性事件就发生在兴化市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

  4月22日,湖南株洲58岁的农民汪家正为抗强拆于自家楼上自焚。

  据媒体报道,4月22日凌晨5时许,汪家正遭遇,“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当时,并未在家汪家正和弟弟汪红宇闻讯后赶到现场,双双爬上房顶,汪家正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汽油瓶。但拆迁并末因此而停止,直至自焚事件发生。

  国有土地拆迁条例实施后违法违规拆增加

  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但是,据国土资源部掌握的情况,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发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国土资源部坦陈,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

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

  尽管2010年,国土资源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就连续发生的因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国土资源部5月16日在其官网上再次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明确提出,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紧急通知》要求,拆迁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

  对于群众有意见的,《紧急通知》强调,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同时,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因拆迁引发的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紧急通知》要求,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对征地拆迁突发事件,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向政府报告。”国土资源部对积极国土部门的要求是,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引发恶性和群体性事件。

  拆迁程序不合法不得强折让

  《紧急通知》称,国土资源部将开展全面检查,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对本省(区、市)内各项建设正在实施的征地拆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严格规范、补偿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等。

  “对发现存在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或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等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是,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不得继续实施征地拆迁。

  国土资源部表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郄建荣)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1.2004年11月3日发布2.国土资发〔2004〕238号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 切实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豫政 〔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豫政办〔2006〕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5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授权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于部分省辖市补偿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及时调整更新,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影响。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土地补偿纠纷,加快项目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二、现行补偿标准制定较早、已不适合当前补偿实际的,要限期进行调整。对2007年以前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省辖市要抓紧组织调查测算,于2010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三、明确调整时间。各省辖市对补偿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要及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

  四、各省辖市制定和调整补偿标准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根据附着物种类变化情况,增加分类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政策。对现行补偿标准没有涵盖到的附着物,原则上可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价格事务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五、跨省或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要建立征地费用专户,由指定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避免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漯河一经济林征收补偿文件受质疑 省市标准差十倍

2010-05-05 11:17:00 来源: 人民日报

近日,河南省一位农民通过电话向本栏目反映,他所在的漯河市征收花椒地的补偿金标准,远远低于河南省制定的经济林征收补偿标准,差不多只有省定标准的1/10。他说:“我曾多次向市政府提出异议,未获处理。我又咨询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河南省林业厅政策法规处的相关法律专家,得到的回答是,漯河市制定的经济林补偿标准没有合法根据,与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存在抵触,且严重伤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同样的补偿,省市标准相差近十倍?

  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我们看到了2009年10月2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其中规定:“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继续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据2005年3月18日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然而,2009年11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发布《漯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漯政200985号),对于国家建设征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标准,并未按照河南省林业厅的标准执行,而是重新制定了经济林补偿标准。其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分盛果期、盛果期前、盛果期后,一律依据植株直径的大小拟定植株的补偿价格,同时规定了每亩标准植株数。

  这位农民算了一笔账:盛果期前的植株一般结果非常少,或者不结果;盛果期后的植株基本不再结果;盛果期是指植株生长和结果最旺盛的时期,一般为植株生长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他们村主要种的是属于干果类的花椒,2008年开始结果,现在正处于盛果期。花椒的亩产约500斤,今年的市场价格为30元/斤左右。如果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的这个经济林补偿标准,政府最低应该每亩补偿9万元。而按照漯河市发布的这个标准,植株直径为5.0—7.9厘米的花椒植株,每株补偿的价格最高为75元,每亩按照111株计算,一亩的最高补偿金就只有8325元。这两种标准相差近十倍。

  我们就为何经济林补偿标准省市相差近十倍的问题咨询漯河市政府办公室法规科时,一位工作人员回答:“根据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漯河市有权根据漯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制定和调整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以出现这种补偿标准的差距属于正常现象。”当我们提出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同时也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时,该工作人员未做回答。

  当我们试图就这一问题联系进一步采访事宜时,漯河市相关部门客气地拒绝了采访。

  规则制定权不能一放了之(评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鸿潮

  两个红头文件,标准相差十倍,究竟孰是孰非,合法性其实不难判断。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谓“足额支付”,就是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毫无疑问,河南省林业厅的标准遵循了这一规定,漯河市政府的标准则与物权法背道而驰。

  值得我们进一步追问的是,像漯河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这样严重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红头文件为什么能够冠冕堂皇地出台和实施呢?动机自然毋庸讳言,那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补偿标准,减少征地成本。因为征地补偿的开支到头来都得算在当地政府的头上,低价补偿,高价转让,可以实现当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只要有机会,地方政府自然很乐意于为自己制定这种划算的规则。问题在于,是谁给了其制定这些规则的机会?


  现代民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要求立法机关制定规则,而行政机关执行规则。但是,随着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不断走向深入和复杂,要求立法机关向政府让渡一部分制定规则的权力。而现实中,这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又通过上下级政府间一次次的让渡,被部分地转移到了基层政府的手里。一套规则经过了“法律—法规—规章—红头文件……”这一漫长链条的转化之后,不免被“移花接木”。人们对红头文件之“乱”无疑怀着切肤之痛,殊不知,这种“乱”局的产生正是规则的制定主体泛滥的必然结果。

  我相信,河南省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如果制定出一套可以容纳合理差别的完整标准,就不至于出现省市两级十倍悬殊的两个标准。

  《人民日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适用标准的批复

安阳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建设占用土地上经济林木补偿适用标准的请示》(安林政)〔2010〕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89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规定了一些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并在其说明中指出“经济林不套用本规定,按林业部门规定计算”。依照省政府的文件授权,省林业厅于1990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0〕51号)。1993年,省政府又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要求各省辖市政府在执行《河南省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时,应考虑几年来的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省林业厅于1998年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修订了经济林补偿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2005年省林业厅又下发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改变了经济林补偿标准核定办法,按经济林树(品)种盛果(丰产)期年产值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这种核定办法可根据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自行调整补偿标准,同时废止了豫林政〔1998〕32号文件。

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据此,《请示》所述经济林补偿应依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2005〕35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类别

品名

平均盛果(丰产)期

备注

鲜果

4—15

苹果

5—25

4—25

4—25

葡萄

3—35

4—30

樱桃

5—25

石榴

5—40

干果

山楂

5—50

核桃

7—50

6—80

6—60

板栗

6—50

药用树

银杏

8—100

嫁接苗造林

杜仲

8—30

辛夷

15—100

山茱萸

8—150

注:具体操作中,由于受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等因素制约,上表仅为一般情况下的盛果(丰产)期期限。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3/170418.html

更多阅读

声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 切实》为网友不放手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