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为李乃棠的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征得李乃棠老先生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
  刚才,第一辩护人许瑛律师从案件事实、证据、程序,以及法律方面发表了全面的辩护意见,本辩护人完全认同。现发表补充辩护观点,供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一、起诉书对聚会次数认定不清。
  辩护人注意到,公诉机关在变更之前的起诉书中,指控李乃棠从2012年6月以来,多次组织三线学兵群体在新城广场省信访局上访、集会。经公安人员及信访局工作人员劝阻仍拒不解散。经统计,截至2014年2月25日该群体在新城广场百人以上非法集会达到28次。
  但在变更之后的起诉书中,指控李乃棠数次组织三线学兵群体到本市新城广场陕西省信访局上访、集会,经现场公安人员劝阻仍拒不解散,造成省信访局门前及周边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变更之前的起诉书,于2014年6月18日形成。变更之后的起诉书,于2015年1月29日形成。时间相差七个多月。两份起诉书一比较,发现一个重大差别,即在变更后的起诉书中增加了一个后果,就是造成省信访局门前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但又去掉了该群体在新城广场百人以上非法集会达到28次。
  变更后的起诉书中,竟然连李乃棠参与集会次数,也成了一个模糊数字,不知这个“数次”到底是指“几次”?如果指控罪名成立,集会次数与量刑是有关联的,这个方面事实必须要查明。
二、李乃棠等人的集体上访维权活动,是否造成了省信访局外面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应与客观证据,即现场照片、视频录像来作评判,而不能以主观证据,即证人证言下结论。
  在变更前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到三线学兵聚集造成省信访局外面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刘晓原为李乃棠的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退补两次取得一些证人证言,即几个交通辅警的证言,以证明三线学兵聚会影响到了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
  辩护人认为,三线学兵集体上访是否造成省信访局外面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应向法庭提供客观证据来加以证明,而不能只提供主观证据,即几个交通辅警的证人证言作评判。
  因为省政府信访局门前有探头监控,周边道路也安装有监控。设想一下,如果当时周边道路秩序严重混乱了,为何几个辅警不打电话报警,不叫警察进行处置?如果省信访局门前秩序严重混乱了,为何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没有出来做疏导工作?
  省信访局门前的秩序是否严重混乱,案卷中也没有省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在几年来的三线学兵集体维权上访活动中,虽然是有三线学兵封门的行为,但这与李乃棠上访维权群体无关,是其他三线学兵维权群体组织的。
  辩护人注意到了证人王安民的证言,他在2014年3月4日14时至17时55分的讯问笔录中,提到三线学兵维权群体基本上分为三派,以“159”、“文字疙瘩”为代表的靠军派,主张要算军龄;以张济、汤维胜为代表的激进派,主张去北京、封门堵路,还有以李乃棠为代表的依法维权派,主张不堵路不封门,另外还有一派主张起诉政府,代表人物是“人品是金”和黄元。现在大多数人倾向支持李乃棠的主张。
  证人成增正在讯问笔录中,说以前发生的封门堵路是汤维胜上访维权团体组织。
  在公诉方提供的现场照片中,看不到有人在现场发表演讲,也看不到有人在散发上访材料,更看不到有人在阻塞道路或拦截车辆。三线学兵在现场没有实施过激行为,怎么就造成省信访局门前及周边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综观本案全部证据来评判,不论是在省信访局门外的三线学兵,还是三三两两站在周边的三线学兵,根本没有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当然,辩护人所说的,仅是指与李乃棠相关的三线学兵群体上访维权活动。
  设想一下,如果有的话,为何公安没有对实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为何会允许三线学兵每周二在省信访局外面聚集?
  辩护人认为,变更后的起诉书,虽然是在两次补充侦查后形成,但仍然是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指控。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集会罪,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组织集会活动没有经过批准,二是拒不服从命令解散,三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但针对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是李乃棠先生组织三线学兵聚集在省信访局,三线学兵都是为各自的利益自发而来。在三线学兵聚集在省信访局外面时,也没有公安机关或执法人员,要求李乃棠先生去劝说三线学兵离开现场。从指控的数次聚集上访活动来看,也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发生。
三、李乃棠是五个维权代表之一,他的职责是代表三线学兵向省信访局提出诉求,并将信访情况反馈过三线学兵。
  因为上访人数众多,按照省信访局要求,三线学兵推选出了五个代表。但五个代表与三线学兵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五个代表之间也不存在谁领导谁的问题。
  三线学兵聚集在省信访局外面,并不是李乃棠召集而来,学兵们制作的旗帜和横幅,也不是李乃棠策划制作。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李乃棠就是上访集会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这些当年的三线学兵,如今都是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其中还有一些是当年受伤的残疾人,他们之所以到省政府信访局来是寻求解决自身待遇问题。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活动要事先提出申请,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但是在《信访条例》中,没有规定集体上访要经过事先申请批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集会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辩护人认为,三线学兵的聚集活动属于集体上访,他们聚集在省信访局外面是等待维权代表的谈判结果。
  其他四个代表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没有一人指认李乃棠就是他们四个人的领导。
  当年三线学兵的上访,一开始省政府还比较重视,要求选出代表与政府交涉,但不知为何到后来就关闭了通话的平台,连三线学兵代表递交的反映问题信件,也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作出书面回复。这是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原因。
  代表们反映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学兵的切身利益,在政府关闭信访对话平台后,省信访局门外的学兵才越聚越多。
  如果这种群体性上访,也要认定是《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定义的集会活动,那么,从现有证据来看,他们的聚会活动也是非暴力的。因为没有人冲击国家机关,没有人拦截车辆,更没有人打砸财物。
  本案多个证人在证言提到李乃棠老先生是一个非常理性的人,他反对用封门堵路的方式维权,反对一切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李乃棠老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审判长、审判员:
  据史料记载,当年大规模的直接从学校组织初中毕业生到环境恶劣的山区修铁路的情况世界历史上没有过,这支世界铁路建设史上绝无仅有的十六七岁的学兵大军,25000人的队伍比当时一个满员的铁道兵师的兵力还要多。这支大军扑上疆场,虎虎生威,能征善战,功勋卓著。没有路开路,没处住自己盖房,大山深处供应困难,常常不能饱腹,但并不影响学兵在施工中拼搏。铁路施工中几乎所有的工种学兵都做过,而且一做就成了行家里手。学兵流血流汗冲锋在前,有100多人把年轻的生命献给了襄渝铁路。这支学兵生力军的加入,为襄渝铁路的建成,立下了不可磨灭的汗马功劳!学兵们那种报效祖国的崇高品质、艰苦奋斗的坚强意志、一往无前的英雄气概,是一笔无比珍贵的精神遗产!
  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李乃棠老先生,也是当年的三线学兵中的一员,他与当年二万五千多学兵一样,为祖国铁路建设贡献了三年美好的青春年华。如今,他与当年三线学兵们都老了,为了解决待遇问题才走上维权之路。
  对这些老人们的非暴力集体上访维权活动,如果动不动就上纲上线为非法集会犯罪打击,这样的执法不仅得不到法律效果,同样是得不到社会效果,更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历史不能忘却,问题必须正视!
  李乃棠老先生从2014年2月28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拘关押,至今在看守所里被羁押了一年多,去年6月18日公诉机关以非法集会罪起诉到法院,至今也已九个月零十天了,案件还在一审之中。此前,家属多次申请取保也不同意,这让辩护人怀疑是否有法外权力在干涉司法机关公正办案。辩护人认为,即便是强行判决李乃棠先生有罪,但是,如果不去重视、不去解决三线学兵们的合理诉求,不去重启信访对话的平台,很可能还会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最后,恳请人民法院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来自法外权力的干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宣判李乃棠老先生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晓原律师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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