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 旧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 旧准则

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第一部分 我国会计标准体系

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会计准则体系,在这次新会计准则颁布前,我国发布实施了17项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2006年2月,我国发布了39项新会计准则(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第二层次是会计制度体系,我国已发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层次是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方法,比如:铁路、航空、邮电、施工、农业、文教企业等。

第二部分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

1、 财务会计目标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2、一般原则

原准则:12项基本原则,其中7个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明晰性)和5个计量和确认基本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新准则:8项基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将“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不再作为一般的原则,将“可比性”和“一致性”合并为“可比性”。新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原准则: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取消了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因为除了原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外,所有者权益类项目还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少数股东权益。

4、收入定义

原准则: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

新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强调了日常经济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由原来的注重形式转变为注重实质。

5、费用的定义

原准则: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新准则: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强调费用是日常活动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此外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条件:经济利益可能流出,且流出额可以可靠计量。

6、利得与损失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利得是指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

损失是指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可以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

由于增加了利得与损失概念,从而使利润的计算公式发生变化: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 存货的计价方法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2、 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可以计入需要通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船舶这样的存货,房地产等。)

3、 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

原准则: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

新准则: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未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做特殊规定。

4、 劳务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2、 权益法、成本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新准则: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个别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4)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原准则: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标准。

新准则:对初始成本的确定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调整的,调整留存收益。新准则以取得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投资的初始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投资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即以付出的资产等公允价值。

(3)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基本一致,也是以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成本法核算

原准则: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新准则:在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初始成本后,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投资方对初始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 权益法核算

原准则: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成为股权投资差额,“借差”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分期摊入损益,“贷差”计入资本公积。

新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6、 投资损益的确认

成本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与原准则相同。

权益法下:

原准则: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新准则:除特殊情况外,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超额亏损

原准则: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新准则: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进一步确认损失。

会计政策:

原准则:没有要求。

新准则:要求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

7、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8、 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 核算科目差异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设置“存货—出租开发产品”核算,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新准则: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2、 初始计量

原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

新准则:按实际成本计量,但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3、 后续计量

原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或固定资产中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在存货或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实际上就是按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在业务处理时,“出租开发产品”按期摊销出租产品的成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增计后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减值准备会计期末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新准则:(1)成本模式:运用成本模式计量时,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的计量条件为:A、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B、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公允价值模式下,成本计量不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使可能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的,视为改良,计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反之计入当期费用。

4、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1)在成本模式下,房地产转换后的入账价值以其转换前的账面价值确定。

(2)公允模式下

A、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转换日公允价值与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将其差额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5、 处置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表示新准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不涉及追溯调整。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2、 固定资产定义

原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和“单位价值较高”三条标准。

新准则:“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两条标准。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条标准。

3、 弃置费用

原准则:无

新准则: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4、 固定资产减值

原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5、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

原准则:无明确规定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明确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6、 固定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2、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 无形资产的延期付款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 摊销

(1)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固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何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只计减值。

(3)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5、 减值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6、 变更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原准则:只规定一种账面价值的计价方式,即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组成的成本。

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满足两个条件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采用账面价值的计价方式。

新旧准则的详细区别如下表:

项目

旧准则的规定

新准则的规定

不涉及

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公允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补价的

支付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公允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价时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所含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补价所含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收到补价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公允价值计价时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账面价值计价时

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涉及损益。

公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这个准则是一个新准则,原有的资产减值规定散落在各个具体准则中,新准则与原各项具体准则规定的差异表现在:

1、 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 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新准则:除了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都要进行减值测试外,其他资产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2、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原准则: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

新准则: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较高者。

将销售价格改为公允价值。

3、 减值准备

原准则: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新准则: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

注意:减值准备与跌价准备的区别,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

4、“资产组”概念

原准则:无此概念,资产减值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

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4、“总部资产”概念

原准则:无此概念

新准则:新准则引入了“总部资产”的概念。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所以要计算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5、 商誉摊销

原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要进行摊销

新准则:对由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如发现减值,要计提减值准备。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有关职工薪酬(企业人工成本)的会计处理,在本准则发布前,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1、 职工薪酬定义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为职工薪酬。

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权益工具等现代薪酬(认股权)以及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八项内容。

2、 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原则

原准则: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2)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各类企业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

新准则: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3)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无

新准则:辞退福利指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这是一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是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的一项会计准则。

企业按照企业的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这是一个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在此之前,有关股份支付的现行规定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为主

1、 规范范围

原准则:只是针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新准则: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各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其为基础确定的负债。新准则扩大了规范对象的范围,包括对职工和职工以外的各方。

2、 计量标准

原准则:按照企业支付的实际成本计量,没有涉及公允价值。

新准则:以授予的权益工具或承担债务性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 会计处理的系统性

原准则:只是对高管激励方面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

新准则:在会计处理方面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比如:把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支付和现金结算支付两种,核算过程包括了授予日、等待日、行权日的处理。将股份支付按权益工具或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是相关成本或费用。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 债务重组的定义

原准则: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仅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

2、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3、 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实物抵债,用账面价值计量。

新准则: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1、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

新准则: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如环境污染整治)和推定义务(如待执行亏损合同)。

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2、 预计负债的确认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3、 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原准则:未规定

新准则: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作相应调整。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 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除外。

2、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照收款比例结转成本

新准则:1)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

2)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混合销售的处理

原准则:未明确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做商品销售处理。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1、 核算内容

原准则: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为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新准则:取消

2、 合同分立

原准则:没有

新准则:规定了新的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①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②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的价款。

3、合同收入计量

原准则: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新准则:取消

4、合同成本

原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合同成本中不包括借款利息。

新准则: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合同成本中可以包括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原准则:没有规定

新准则: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与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

本准则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1、 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准则: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新准则:首先判断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或与资产相关的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与原准则一样处理。

2、 计量基础

原准则:全部按成本计价。

新准则:接受政府的非现金补贴,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无公允价值时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3、 不同事项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没有统一规定。有的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的采用资本法,如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有的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的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贴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

新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在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原计入“应收补贴款”余额转入“其它应收款”。原科目“补贴收入”改为“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计入当期损益。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1、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仅指固定资产。

新准则: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其他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

2、 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仅为专门借款。

新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借款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

3、 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

原准则: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应当与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支出相挂钩,企业每期利息资本化金额应当以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利率;(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新准则:当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本金时,要考虑占用一般借款,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占用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4、 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

原准则:不考虑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在借款费用中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1、 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收益表的债务法。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2、“计税基础”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抵扣的负债价值。

3、“暂时性差异”概念

原准则:无

新准则: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4、差异确认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将时间上差异视同永久性差异。采用收益表债务法时,将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税款,该递延税款是当期发生数,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引入计税基础的概念,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所有时间性差异,也包括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5、 本期所得税费用计算

原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
采用递延法时,本期所得税费用 =本期应交所得税+或—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

采用收益表债务法,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或—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或—税率变更对前期调整数的影响

新准则: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6、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原准则:无

新准则: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7、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收益。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所得税资产。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发布新准则前,有关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核算主要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规范。

1、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原准则: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没有进一步定义什么是记账本位币以及如何选择记账本位币。

新准则:不仅明确定义了记账本位币,而且明确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依照不同情况选定某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 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

原准则: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的按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3、 变更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原准则:无

新准则:不仅明确规定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即期汇率将所有会计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记账。

4、 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准则: 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处置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在处理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折算差额转入当期损益。

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6、 分账制记账方法

原准则:外币统账制与外币分账制

新准则:外币统账制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计量基础

原准则:对企业合并,不论是吸收、新设还是控股合并,都是以合并方的账面价值来计量。

新准则:分为两种情况: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同时规范了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仅规范了合并方(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3、合并商誉的处理

原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要逐年摊销

新准则:购买法产生的合并商誉,不摊销,需要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 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日。但是,在售后回租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较早者。

2、 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2)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3、 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承租人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4、 融资租赁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费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额,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5、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原准则:(1)承租人分摊未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2)出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1)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2)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6、随着公允价值的引入和初始直接费用核算方法的改变,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原准则: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值。

新准则: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值。

7、完善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

新准则: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8、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这是一个既适用于非金融企业又适用于金融企业的会计准则。我国原有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准则还是空白。此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将在这方面有所改善。

1、 投资的分类

原准则:以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

新准则:将投资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本准则从投资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反映经济内容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

3、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除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和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4、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除了①以公允价值计量的;②按照成本价计量的;③在初始确认后按《或有事项》或《收入》准则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的以外,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5、 减值准备的计提

新准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允价值计量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6、 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准则:表外、定性

新准则:表内、定量和表外、定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燃气开采》

二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 定义

原准则:会计估计、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

新准则:取消上述定义,增加“前期差错”、“会计估计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修改了“会计政策”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和错误运用以下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省略或误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间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2、会计政策一致性条款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进一步规范关于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限制的条款

原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如果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新准则:(1)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3)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

4、前期差错的处理方法

原准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新准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为“非调整事项”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

与此相对应,缩小了对非调整事项的披露范围:

原准则: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

新准则: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者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1、 对财务报表的定义

原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新准则: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2、 包含内容

原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新准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及附注。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

3、 报表项目

原准则:损益表中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新准则: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中列示。取消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综合列示的方法,而是作了分解,按具体项目列示,如: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新准则: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1、 定义

原准则:现金流量是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

新准则:取消了此定义。增加了现金流量表的定义。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表。

2、 适用范围

原准则:没明确

新准则:只规范个别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列报,不涉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3、 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列报

原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表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

新准则: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只是给出金融企业现金流量表列报的原则规定,没有列出具体项目。

4、 现金流量表附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并将调整项目“递延税款”改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5、 现金流量表主表项目

原准则:无

新准则: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列示“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原准则:定义了“中期”和“中期财务报告”以后,阐述了“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没有列示这一原则。只是要求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对项目重要性程度进行判断,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范围

原准则: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资本和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新准则: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其意义有三层:

(1)解除了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小规模企业和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可不纳入合并范围的规定,从而使得合并报表是对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反映。

(2)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要考虑股权比例。

(3)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公司,只要仍能控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2、 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置、处置事项

原准则:无

新准则: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3、 合并程序

原准则: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大时,母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新准则:母子公司必须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取消了例外的规定。

4、 合并资产负债的编制方法

(1)原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单独显示。

新准则: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2)原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互相抵消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3)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4)原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新准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5)原准则:无

新准则: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5、 合并利润表的编制方法

(1)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的范围

原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消。

新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消。

(2)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少数股东权益处理

原准则:无

新准则:因为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对此新准则这样规定:

A、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属于少数股东权益

B、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3)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

原准则: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在“净利润”

之前列示。

新准则: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列示。

(4)利润表项目的折算

原准则:利润表所有项目和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应当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合计期间的平均汇率折算或采用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

新准则: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与交易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6、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

7、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原准则:无

新准则: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在新准则颁布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披露编报准则”规范每股收益。

1、 每股收益的分子计算基础

原准则: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正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新准则:将分子简化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 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原准则: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人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3、 股份变动后,增加了重新计算的要求

原准则:没有要求计算的要求

新准则: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4、 披露的列示与内容

原准则:(表外披露)一般在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时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不列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新准则:(表内列示)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中列示。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稀释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但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1、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准则:部分主次报告,详简程度相同

新准则: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2、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准则: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

新准则: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

3、没有规定分部报告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准则: 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

新准则:无

5、 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改了第二个标准

原准则: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

新准则: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 关联方关系扩大

原准则:无

新准则:(1)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3)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预期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2、母子公司关系披露层次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者披露关联方交易。

新准则: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6、 增加了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要求

原准则:企业可对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

新准则:取消金额与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关联方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以及坏帐准备等相关信息。

7、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原准则:无

新准则: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该准则着重解决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披露等问题

1、 分类标准

原准则:对基本金融工具,如应收应付款项、债券、股票的分类有详细规定,但与新准则不同新准则:对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规范了权益工具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3、 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

原准则:作为表外披露

新准则:表内与表外披露

4、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原准则: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

新准则: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原准则:出台衔接办法

新准则:首次执行

1、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2、 需要追溯调整的事项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下列事项要求追溯调整,涉及损益的直接计入留存收益,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1)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

A、属于统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B、除A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2)投资性房地产:

在首次执行日,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固定资产: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4)生物资产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不应追溯调整,对符合公益性生物作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作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A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再追溯调整;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B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

C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以现行账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D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采用未来适用法。

(7)资产减值

A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确认的商誉,根据新准则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均不作追溯调整。

B对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其之后也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8)职工薪酬

A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B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9)企业年金: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0)股份支付:对于在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以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11)债务重组

采用未来适用法。

(12)或有事项: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13)借款费用

采用未来适用法。

(14)所得税: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

A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B对于原采用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愿已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5)企业合并: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A、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但对于原已确认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商誉,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处理。

B、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认定为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C、首次执行日以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D、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16)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A、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前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B、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7)金融负债: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18)衍生金融工具:对于未来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19)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开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20)非衍生金融工具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其他未单独说明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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