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司法厅刘剑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冀政办〔2009〕5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司法厅刘剑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九日

河北省司法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职责。

(三)增加指导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管理和指导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或参与拟订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管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司法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河北省公证员协会。

(七)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协会工作。

(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仲裁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等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政治部和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接待、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和外事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组织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

(二)法制宣传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工作;承担河北省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律师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的核准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协助管理律师职称工作;指导河北省律师协会工作。

(四)公证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和公证员任职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置;协助管理公证员职称工作;指导河北省公证员协会工作。

(五)法律援助管理处。

指导、检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组织、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承担河北省安置帮教办公室、河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河北省司法考试办公室)。

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指导法学教育协会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规处。

负责起草和参与起草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审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院校和省法律援助机构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关和直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政治部(警务部)。

人事警务处(警务督察处)。

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各设区市司法局领导干部。

组织培训处。

负责和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按规定权限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174名(含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行政编制4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局长1名(由省司法厅1名副厅长兼任,不占河北省司法厅厅级领导职数)、政委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政治处主任1名(正处级)、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55名(含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处级领导职数15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附件:

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为河北省司法厅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全省司法系统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人员的收容、调遣、教育矫治、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负责全省司法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工作。

(四)负责劳教场所的总体规划、布局和所政设施建设。

(五)管理和指导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六)负责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七)承担河北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所政警戒管理处。

指导对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人员的执法管理;承办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人员收容、调遣、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加减期、提前解教和公安特请使用的审批;负责管理、监督劳教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教育生产矫治处。

指导、监督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生产习艺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劳教系统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生活卫生处。

指导全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和生活、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检查、指导劳教系统场所内人员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和防病治病等工作。

(四)政治处。

承担劳教系统民警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任免奖惩工作;承担劳教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工人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五)财务装备综合处。

负责管理协调全省劳教单位政务活动、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劳教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的总体规划、布局和所政设施建设;负责劳教系统警用装备、警戒装备(含枪支弹药)配备、车辆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河北省劳教学会日常工作。

(六)戒毒管理处。

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管理、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戒治、评估、探访、外出探视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河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河北省戒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由河北省司法厅1名副厅长兼任)、政委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政治处主任1名(正处级)、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主题词:机构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省政协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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