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和秩序价值的辩思 混沌与秩序2自由徽章

自由是什么?秩序又是什么?两个看起来截然相反的抽象名词的背后究竟隐含着怎样的法律价值?谁又比谁更高贵?这一个个疑问在我参与辩论会资料搜集时就已经存在了。经过同学们辩论,我好像懂了一些,又好像产生了更多的疑惑。

自由,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们孜孜不倦追求探索的终极奥义。在法律上,自由则多表现为对权利的规定和保障。罗马法中,自由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利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这样看来自由的界限好像被法律限制了,那这种被“限制”的自由还是真正的自由吗?自由究竟该被如何定义?根据自然法,人人都是生而自由的。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因此,我认为自由才是法律所追求的最终价值。尤其是在中国这个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刚从计划经济的阴影里走出来的我们仍旧受到了过多的政府干预,西方的自由民主的思想精髓还没有被中国人民完全吸收。中华五千年的专制统治让我们从骨子里习惯了被限制、被规范。可以这样说,中国人民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再过分强调秩序的重要性而忽略自由的意义,那么我们整个社会的民主化建设运动就无法再进行下去了。这明显背离了民主国家发展道路,也不利于中国的未来。因此,法律应追求自由价值!

就中国的现状来说,政府仍旧以“控制者”的身份在社会中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法治的不完善导致了政府行政力量的急剧膨胀,各种名目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填补着法律的空白,以“维稳”、“公共利益”等理由大行其道,公然忽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限制着他们的自由。即使是在现存的法律中,我们也很难看到法律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尽管在宪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等。但是却没有规定当公民的以上自由被侵犯后应如何寻求救济。“Where there is a right,there is a remedy”,这句英美法谚告诉我们,权利受到侵害,必定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否则,没有救济措施的,就不是权利。这些难道是合理的吗?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早已说明:“无论我们以什么样的理由来否定任何一个公民的自由都是不正义的,不管是因为维护秩序还是提高效率。”这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的理论在中国却无法实现,追根究底还是因为我们依旧以“秩序”为法律的终极价值,自由只不过是法条里的小小点缀,根本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现实中的很多案例都体现出“秩序”高于“自由”的现状。例如,很多城市为了治理社会秩序出台一项措施:禁止乞丐在商场、地铁、车站等地方乞讨。“禁讨令”的出台是为了治理秩序,但侵犯了乞丐的自由。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更是鲜明地反映出国家管理者对秩序的强烈追求。其中大多数的法条都是在规定公民的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而不是保护公民集会、游行和示威的权利。这难道还不能让人警醒吗?2003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孙志刚案,更是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对自由的保护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他发生背景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收容遣送条例的出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权利。但它却限制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收容审查条例的问题在于它违反了自由和秩序的位阶关系,它是以牺牲人的自由来达到这种治理秩序。这是极不合理的。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但是在本案中,仅凭行政法规的规定就随意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比普通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这种对“秩序”的畸形追求已经严重歪曲了“秩序”的本意,并成为某些群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这是对“秩序”的误读。自由是法律的灵魂价值,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秩序是自由实现的方式和保障,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自由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应当高于秩序。
对自由和秩序价值的辩思 混沌与秩序2自由徽章

哈耶克说:“真正的自由是免于强制的自由。为了使自由的概念更为精当,我们很可能应当将自由界定为约束与强迫的不存在。”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来自911cha.com法所保护的秩序在立法上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和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和妨碍者。在既定的法下,在法的实施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该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自由全面高于法和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所谓的秩序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没有自由或剥夺人们的自由,人们就会不断地为自由而奋斗,社会就不可能获得秩序的状态。这也正如洛克《政府论》所论述的那样:“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

有些人始终都认为“秩序”高于“自由”,其最基本的论点就是从法律的性质来看其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这符合“秩序”的特征,因此法律应追求秩序价值而不是自由价值。我认为这样的论述是可笑而幼稚的。仅仅从法的表象出发就能认定法的内涵和价值追求吗?法的形式是“秩序”,但其实质却是“自由”。当代民主法治的实质是法律至上,根本上是宪法至上。而自由是宪政的灵魂和生命,没有自由就没有宪政。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那就是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法律应该追求自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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