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 诺福克四水兵奇案知乎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 诺福克四水兵奇案知乎


美国诺福克四水兵奇案

作者: 方鲲鹏

这个案子,已在美国媒体创造出一个专有名词:NorfolkFour(诺福克四水兵)。事起一件强奸凶杀案,现场留下的DNA、验尸报告和其他证据都表明是一个罪犯单独作案,可是警检方抓了8名男子,其中有5人招认犯下这起凶残的强奸杀人案。本文记录一个真实的故事,没有任何小说情节,文后将列出主要参考资料。

目录

一、命案发生在1997年7月

二、主要审讯者罗伯特·福特(RobertFord)

三、嫌犯一号丹尼尔·威廉斯(DanialWilliams)

四、嫌犯二号乔·迪克(Joe Dick)

五、嫌犯三号埃里克·威尔逊(EricWilson)

六、嫌犯四号德里克·泰斯(DerekTice)

七、嫌犯五号至七号

八、真凶奥马尔·巴拉德(OmarBallard)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十、营救“诺福克四水兵”的努力已逾10年

十一、写作札记

参考资料

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附录二:“诺福克四水兵”案揭示陪审团制度有重大缺陷

一、命案发生在1997年7月

诺福克是弗吉尼亚州的一个港口城市,人口约24万,距离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不到200英里,该处有美国最大的海军基地,是美国海军大西洋舰队司令部和北约大西洋战区司令部的驻地,驻扎有第4、6、8航母大队。

米歇尔·博斯科(MichelleBosko)在宾夕法尼亚州的匹兹堡市长大。1997年4月,米歇尔18岁,她告诉父母搬去诺福克与女友同住,但实际上她是秘密嫁给高中同学,两年前去诺福克海军基地当水兵的威廉·博斯科(WilliamBosko)。

距离诺福克海军基地4号门不远处,有个称作“西湾门”的公寓群,是一种节俭型公寓,主要居民为海军大兵和他们的家属,相当于蓝领阶层的居住区。博斯科夫妇就住在那里。

1997年7月8日,威廉经过一个星期的海上执勤后返回,兴冲冲回到家。打开门,客厅里一如往常,很整洁,所有东西都在正常的位置。屋里十分安静,威廉心想妻子在上班,一边走向卧室。接下来一幕如五雷轰顶,他蓦然看到米歇尔满身是血,躺在卧室的地上。

威廉一时找不到屋里的移动电话,急忙冲向对门邻居家,一边重重打门,一边大叫:“我妻子死了!我妻子死了!”

开门的是丹尼尔·威廉斯(DanialWilliams),他替惊恐万状的威廉打电话向警察报警。

威廉斯那年25岁,刚结婚11天,与妻子住的这套公寓,同住的还有一个朋友兼房客,名叫乔·迪克(JoeDick)。

当天晚些时候,威廉斯接到警察的电话,要他来一趟警察局,有几个问题想了解一下。他当时不知道,米歇尔的一个女性好朋友塔米卡·泰勒告诉警察,威廉斯迷上了米歇尔,因此警察怀疑他作案。泰勒也住在“西湾门”公寓群,她又告诉警察,她昨晚将近午夜时才离开米歇尔的公寓,即凶杀发生在当天清晨。

二、主要审讯者罗伯特·福特(RobertFord)

侦办米歇尔被杀案,由老资格刑事侦探警察罗伯特·福特负责。此人因其擅长用威逼方式获取受讯者的“坦白”,而闻名于当地司法系统。他有多次胁迫受讯者虚构坦白的前科。早在1990年,在侦办一件谋杀案时,他明知三个十几岁的少年有不在现场的有力证据,却使他们“坦白”犯下了该案。为此,福特曾一度被调离警局的谋杀案侦讯部。

福特不是一个大个子,但有令人恐怖的声调。他常常连续十几小时在一间狭窄而无窗户的小房间里侦讯,不给侦讯对象睡觉吃饭,只要不是他想听到的回答,他就贴上前,用手指猛戳对方胸口,持续不断狂吼:“撒谎!”。如果是谋杀案,他的拿手好戏,是用“判处死刑”恐吓侦讯对象。

2010年夏天,福特受到联邦检察官起诉,被控向侦讯对象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以此减轻他们的罪或帮助他们脱罪。2010年10月,一个陪审团宣判福特有罪。2011年2月,福特被一位联邦法官判处12年6个月的刑期,他目前在联邦监狱服刑。

需要说明,福特被控的违法行为,与他侦办米歇尔被杀一案没有任何关联。

三、嫌犯一号丹尼尔·威廉斯(DanialWilliams)

威廉斯很爱他的妻子尼科尔。他们最近突然结婚,就表现了他对尼科尔的挚爱,因为尼科尔刚被诊断出患了恶性卵巢癌。

这天他替威廉向警察报警后几个小时,接到警察电话请他来一次警察局。威廉斯想大约是警察要了解为什么死者丈夫没有打电话报警,而是他打了这个电话。

威廉斯的父母住在密歇根州,那几天远道过来探访这对新婚小夫妇。威廉斯接到警察电话时,正准备同妻子及父母离家去饭馆吃晚餐。他估计到警局回答几个问题,半小时就足够了。于是他让妻子和他的父母开一辆车去饭馆,他自己另驾一辆车绕道警察局。威廉斯说:“你们先去餐馆,我随后就来加入你们。”

威廉斯的母亲2010年接受电视采访时说:“我们预期他短时间里会来加入我们用餐。短时间的预期变成2小时,又变成3小时,最后变成13年。”2009年8月,当时在服无期徒刑的威廉斯,得到州长有条件的特赦后出狱,但他与尼科尔再也不能一起用餐了,在他监禁期间,他的妻子死于癌症。

威廉斯在去餐馆路上绕道警察局,本以为是回答几个轻松的问题,谁知警察指控他强奸并杀害了米歇尔。他们要求他接受测谎试验。他同意了。测谎之后,警察告诉他,没有通过测谎,必须交代强奸和杀人的经过。但实际上,威廉斯通过了测谎试验,审讯者是在用欺骗方法逼供。

威廉斯坚持了11个小时,无数次说他是清白的,同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牵连,可是审讯者不相信,不断指责他撒谎,并且威胁道,“你是不是想要死刑判决?”最后大约在清晨5时,威廉斯觉得,只要能结束讯问,什么都无所谓了,他按照主讯者福特的要求,在录音机下“坦白”强奸和杀害了米歇尔。

发现凶杀案后不到24小时,案件就侦破了,福特的得意是不消说了。可是他高兴得太早了。5个月之后(很不解,为什么需要这么长时间),福特收到一份DNA分析报告。这份DNA报告的结论是,米歇尔指甲缝里的血迹、体内的精液、现场地板上采样中发现的DNA,全部属于同一人,但这个人不是威廉斯。

按常理,到了这一步,福特应该考虑办错了人。但是福特绝不会认错,他想起同威廉斯合租公寓的乔·迪克。福特重新提审威廉斯,逼迫他交代迪克是同案犯。结果福特如愿以偿,从威廉斯嘴里得到了他想要的补充“坦白”。

威廉斯没有钱雇律师,法庭给威廉斯派了一名公共辩护律师,这个律师和检方谈成辩诉交易,威廉斯认罪获判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

四、嫌犯二号乔·迪克(Joe Dick)

迪克是个内向而不合群的年轻水兵。福特如法炮制,先让迪克接受测谎试验,然后欺骗他没有通过测谎,逼问他同威廉斯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的经过。经过10多小时的连续讯问后,迪克完全崩溃了,他能感觉的只有福特的嘴在不停地一张一合,耳朵里不断重复着福特刺耳的声音:“你不承认?你去死!你想要扎一针(意为注射处死)?会给你的!”迪克只有一个想法了,只要能使那张嘴闭上,他愿意做任何事情。

接着,福特给迪克看米歇尔的遇害照片,后者就根据从照片得到的信息,编造他和威廉斯共同作案经过。迪克的招供和威廉斯的招供在所有事实方面不一致,比如迪克说米歇尔的尸体在客厅,而威廉斯说在卧房;迪克说是用威廉斯公寓厨房里的菜刀刺杀米歇尔,而威廉斯说用一只平底鞋打死米歇尔。而且两份招供在事实方面的描述,也与警察搜集的犯罪现场证据不能吻合。

遭警方逮捕的威廉斯和迪克,住在同一套公寓,按照迪克的供述,这套公寓还是作案的第二现场,应该留有物理证据,比如受害者的血迹、行凶刀具、嫌犯当时穿的衣服上面也可能有受害者的DNA,等等。但警察从未去搜查取证。

尽管供词与事实有诸多重大的矛盾,但警检方全不意。重要的是他们得到了威廉斯和迪克承认作案的录音。

迪克是一个非常特别的人物。这个案子的其他不实供述者,心里都明白,自己在作虚假坦白,为的是避免死刑判决。迪克不同,在福特无数次指控他杀了米歇尔后,他逐渐变得确信自己杀了米歇尔。他第一次的“坦白”,是按照福特的指引,供述他和威廉斯一起作案。以后由于“案犯”的DNA,总是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在福特要求下,迪克7次修改“坦白”,共同作案的人数逐渐增加,一直达到8人。每次修改,迪克都增添很多细节,并且对每一个新版本都深信不疑,他已经无法区别幻觉和真实了。

迪克不仅确信自己在那天晚上杀了米歇尔,在审判“共犯”时,还作为警检方最重要的证人,出庭指证“同案犯”。但是事实上,米歇尔遇害时,迪克不可能在犯罪现场,他的直接上司、士兵同伴、舰上的执勤日记,都能明白无疑地证明,案发那晚迪克在军舰上执勤!

迪克并非一开始就糊涂的。在第一次讯问中,他坚持了10个小时,不断地重申那天晚上他在军舰上执勤,但是福特坚持说他在撒谎。最后他自己真的认为这是谎话了。曾听说过,谎话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但以前还不知道,事实被一千遍重复否认,否认的事就成了事实。

从此以后,米歇尔被害案的侦办,由两种类型的疯子在主导。一类是主持侦讯和起诉的警检方人员,他们为了保全面子,不惜反复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来掩饰前一个错误,以致丧心病狂,抓人抓红了眼。另一类是被他们逼疯的无辜者,乔·迪克就是一个典型。

迪克“坦白”后,被关进监狱。他从监狱里打电话给在马里兰州的父母,对他们说他是无辜的,但他“坦白”了他没有犯过的罪。他的父母马上赶到监狱,到那里后有人给他们一张名片,这是律师迈克尔·伐斯纳咯的名片。伐斯纳咯说他可以收费22,000美元为迪克辩护。迪克并非出身于有钱人家,他的父母又马上赶回马里兰,用房屋抵押从银行借了钱,然后聘请伐斯纳咯为辩护律师,把儿子的命运交付给他。

这时迪克还没糊涂,知道自己没有强奸杀人,然而伐斯纳咯律师完全没有兴趣听他的陈述。对于迪克说出事那晚他在军舰上执勤,伐斯纳咯也没有向他的海军上司和同伴求证。这个律师只是同检察官谈辩诉认罪交易,根本没打算为迪克辩护。在迪克的DNA不能匹配杀人现场的DNA后,伐斯纳咯又同警检方合作,促使迪克检举更多的“同案犯”。由于是迪克父母出钱雇的律师,伐斯纳咯打电话告诉他们,说他确信迪克犯了强奸杀人罪,转而卖好地表示,他现在的任务已不是为迪克作无罪辩护,而是全力挽救迪克的性命。迪克的父母被伐斯纳咯说服了,以为迪克真的做了这事。在警察、检察官、以及自己的律师和父母都说他犯了这桩可怕的罪后,迪克被彻底洗脑了,一度深信不疑自己强奸和杀害了米歇尔。

迪克的父母用自住屋抵押贷款,付给伐斯纳咯2万2千美元的律师费,但是这个律师只是帮助检察官,没有为迪克辩护过一句话。虽然迪克完全配合检方,是检察官手中的王牌和最重要的证人,但是伐斯纳咯同检方谈成的辩诉交易,迪克得到的却是最苛刻的认罪待遇,一点儿也不比米歇尔案的任何一个被告判得轻,他认罪后获判两个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事实上,伐斯纳咯只需要做一件简单的事,就足以还迪克的清白,就是去核实迪克那天晚上是不是在军舰上。

五、嫌犯三号埃里克·威尔逊(EricWilson)

在迪克“坦白”11个星期之后,福特收到DNA分析报告,结论是迪克的DNA,不匹配犯罪现场收集到的DNA。

福特决不承认错误,他再次提讯迪克,后者补充“坦白”了还有一个叫埃里克·威尔逊的年轻水兵是共犯。

威尔逊和迪克只是认识而已,并非朋友关系,他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迪克挑中了他。当威尔逊所在的军舰返航后,他随即被逮捕。经过福特10余小时的逼供,威尔逊也“坦白”了强奸和杀害米歇尔。

但是威尔逊后来翻供了,没有同检察官谈认罪协议。米歇尔被杀案中的各被告,检察官是用分案的方法处理。由于威廉斯和迪克同检方达成了认罪协议,不需要开庭审判,威尔逊就成了米歇尔被杀案的第一个庭审被告。

检方采用分开审理的方法,使陪审团只能听到一个被告的“坦白”录音,从而涉案各被告的“坦白”,在事实方面相互间矛盾百出、不能吻合的问题,不会在陪审团前暴露。另一方面,开庭审判威尔逊时,检方的版本成了黑帮团伙作案,检方认定米歇尔是被8个人集体奸杀,但是这个所谓黑帮团伙中的大部分人,其实彼此从未见过面,互不认识,如果一起出庭,对质时一定会露出很多破绽。

检方求处威尔逊的死刑,检察官的证人是迪克,证据是威尔逊的“坦白”录音,但没有任何不利于威尔逊的物理和生物学方面的证据。

迪克作证时,详细讲述了米歇尔的四肢和头开始由哪几个人按住,接着8个人又是如何轮换着强奸她,然后一人一刀杀了她。几年后,有专家分析了迪克的证词,认为迪克的幻觉来自他看过的一些低档三级片,他进入了三级片演员角色,并将片中人物的名字改成米歇尔一案的被告。

接着威尔逊的律师盘问迪克,质疑他的证词。迪克叙述的作案地点是通向卧室的过道,这是一个节俭型公寓,这个过道仅1米宽,威尔逊的律师质疑8个成年人怎么可能在这么小的空间把另一个成年人按倒在地上,而且9个人打斗后,面积总共只有65平方米的公寓仍然保持整洁,家具和屋内布置没有任何凌乱。另外,验尸证明,米歇尔共被刺了四刀,是同一人在同一角度连续快速刺入,而迪克的证词是8个人每人刺她一刀,显然不符合事实。

威尔逊的律师还质疑迪克是因为怕被判处死刑,所以迎合检察官作假证词。奇怪的是,迪克又当庭承认了这些质疑正确。

但是检察官有致命的武器,就是威尔逊本人的“坦白”录音。

有必要强调指出,“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德里克·泰斯是此案第四名“坦白”者,2010年他在接受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采访时回忆道:“我们大约花了一个半到两小时排练,在我的叙述中这里加一点,那里加一点,直到编成一个福特满意的故事。到了这一步,我们再从头开始演习三遍,以确保我没有漏掉什么,把所有的细节都包含进了。然后,福特说:‘好,现在我们开始录音。’”

所以,陪审团听到的是威尔逊用镇定的声音回答警方讯问,平静地诉说如何作案的过程。陪审团丝毫不知道在这段录音之前,威尔逊用了10小时反复声明自己没有在案发现场,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福特则不断咆哮他在撒谎,用死刑威胁他。

威尔逊本人审判期间也走上证人席作证,陈述他的坦白是在福特长时间威逼下,特别是在判死刑威胁下,作出的虚构坦白,但如上已指出的,他没有录音带可资证明福特威逼胁迫,审讯录音带上只有他承认强奸和杀人的“坦白”。

不奇怪,警检方极力否认存在任何逼供行为。而且你口说无凭,我有录音带为证,录音带上的讯答,双方语调平静,你明明是自愿招认了强奸杀人的事实嘛。

最终陪审团相信“记录”在案的东西比较“客观”,判决威尔逊犯强奸罪,不过还算手下留情,免除了他的杀人罪。威尔逊被判刑期8年6个月。他在2006年9月刑满获释,可是恶梦并没有到此结束。因为他是性侵犯者,出狱后的25年内,必须每年向当地警察部门登记注册,每90天要去警察局作一次汇报。住处周围邻居都获警告,这是一个性侵者。如果他想搬到一个新住处,必须得到周围邻居的同意,只要有一户反对,他就不能搬入。

六、嫌犯四号德里克·泰斯(DerekTice)

威尔逊被捕2个月后,他的DNA分析报告出来了,仍然不匹配。福特一如既往,认定还有漏网的共犯,他要迪克进一步“坦白”。这回迪克一下子“想起”另外还有3人一起作案。

迪克虽然招供还有3名共犯,但他说只记得其中一人的名字,是在华盛顿号航空母舰上服役的水兵。警察有了这个“共犯”的名字后,按图索骥却落空了,华盛顿号没这个名字的人。根据迪克描述的年龄、军舰上做什么工作等等信息,警察找来了一些在华盛顿号上服役水兵的照片,迪克随便翻了翻,指着其中一张照片说:“就是他。”

这个人名叫德里克·泰斯。同威尔逊一样,泰斯至今也不明白为什么会被迪克挑中。

这时泰斯刚退役,住在佛罗里达州,他在那里被捕,然后被押送到弗吉尼亚州的诺福克市警察局。情况如出一辙。像前三人一样,他通过了测谎试验;像前三人一样,他被告知没有通过测谎。在福特威胁逼供了11小时后,泰斯按照福特要听的话“坦白”了。由于迪克“招供”补充了三名共犯,泰斯只是其中之一,但另外两人迪克说不认得(其实警方并没有按照迪克提供的名字找到泰斯,他是后来被迪克从照片堆里挑出来的),福特就逼问泰斯另两人的名字。泰斯把当时脑子里最先出现的两个朋友的名字给了福特。

他的这两个朋友随即被抓捕。然而包括泰斯在内的三个新涉案者,DNA报告都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福特返回来再找泰斯,要他招出隐瞒的同案犯。泰斯又给了他一个朋友的名字。但这第7名被抓捕的“案犯”,DNA还是对不上。

本来泰斯通过律师已同检察官签署了认罪协议,但是后来发生了变化。泰斯的三个朋友没有招认,检方决定审判他们。检察官找到泰斯,要求他作检方证人,出庭指证他的朋友强奸和杀害米歇尔。这一次泰斯不干了,他说,“我做不了这件事,我不能把朋友推到车轮下碾死。”

认罪协议中有被告必须同检方合作的条款,拒绝出庭为检方作证,是违反认罪协议的行为,这个协议就此失效。2000年2月,泰斯走上了审判席,检察官诉求陪审团判处泰斯死刑。

迪克再次成为检方的明星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审判结果,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建议法庭判处两个终身监禁。法官随后采纳了陪审团的处刑建议。

泰斯的故事十分曲折,暂时先在此告一段落。

七、嫌犯五号至七号

以上嫌犯一号到四号,就是“诺福克四水兵奇案”的主角,但蒙冤遭抓捕的还不止这四人。

泰斯在福特的威逼下,胡扯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分别是五号嫌犯杰弗里·法里斯(GeoffreyFarris),六号嫌犯里克·波利(Rick Pauley),七号嫌犯约翰·丹尼塞(John Danser)。

然而,被警方新拘捕的这三名嫌疑人,没有一个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匹配,而且他们坚持不“坦白”,坚决否认与米歇尔案有任何牵连,其中两人还有无懈可击的不在现场证据。

波利雇了两个律师,他的律师拿出互联网用户记录和电话往来记录,证明事发那晚,波利同他在澳大利亚的未婚妻通电话和互相发电邮持续了将近四小时,这期间正是泰斯“坦白”的所谓作案时间。

丹尼塞的生日,正好是在米歇尔清晨被杀害的前一天,他生日那个晚上在宾夕法尼亚州同一群朋友在一个俱乐部一起欢度到第二天凌晨2时,那里距案发地点300多英里(约相当于500公里),需要开车6小时。而当天早上7点30分,丹尼塞就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公司打卡上班了。

福特到监狱去找泰斯,一看到他就说:“嘿,你这小子骗我们!丹尼塞没干这个事,他没在那里,他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他不在现场。那个DNA的人到底是哪一个?”当然,泰斯说不出这个DNA的人。

福特和检察官已经知道这三人不可能涉案,至少他们认识到波利和丹尼塞不在现场的证据太强了,证人、证据有一长串。那么按照常理,应该马上释放他们了?福特和检察官可不这么想,非要起诉审判他们不可,而且是诉求判处死刑。这背后的动机十分恐怖。起诉这三位无辜者,警检方不是为了破案,而是为了顾全面子,掩饰办案错误。

按照弗吉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强奸杀人这一类重罪,在审判前要召开一次审前听证会,评估控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起诉。丹尼塞的审前听证会被安排在最前面,福特和检察官要泰斯出庭作证,证明丹尼塞当时在现场并参与强奸和谋杀米歇尔。泰斯起先答应了,但到临近开庭时,泰斯对检察官说,“你们知道,我也知道,丹尼塞不在现场。我不能在庭上指证丹尼塞当时在犯罪现场。”这惹恼了警检方,结果泰斯自己被推上了审判席,检察官诉求判处他死刑。这个故事上面已作交代。

在泰斯拒绝出庭作证一个月后,检方无计可施,只得释放了法里斯、波利和丹尼塞,因为既无物证,又无人证,最重要的是,没能得到他们的“坦白”。但是,警检方绝不会认错,检察官对媒体说,释放这三人,只是因为暂时没有获得足够的证据,而不是他们没有参与强奸和杀害米歇尔,以后获得证据后还会起诉他们。明明知道“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不在现场”,还坚持他们犯案,这是什么混帐逻辑?

八、真凶奥马尔·巴拉德(OmarBallard)

到了1998年11月,离开米歇尔被杀有17个月了,警方已经陆续抓了7个人,但是没有一人的DNA与犯罪现场的DNA匹配。就在福特仍然紧逼迪克和泰斯“坦白”更多的案犯时,事情发生了戏剧性转变,在警方鼻子底下的那个DNA案犯自己坦白了。

1999年2月,有一个妇女走进诺福克市的警察局,交给他们一封名叫奥马尔·巴拉德(OmarBallard)囚犯写的信,收信人是他的前女朋友。

这是一封愤怒的情书,巴拉德在信中用威胁的方式坦白:“你还记得吗?那天晚上我来到妈咪(可能是指收信人母亲)家,第二天米歇尔被人杀死了。你猜是谁干的?是我,哈哈。”

巴拉德是个作案累累的惯犯,在米歇尔被杀前两个星期,他在距离米歇尔住处只有30米外的另一个公寓里,用棒球棍袭击一位年轻妇女。在米歇尔被杀后的第10天,他在距米歇尔公寓不到一英里处强奸一个14岁的女孩,然后企图扼死她。女孩受了重伤,但活了下来。巴拉德很快被逮捕,经审判后被判处40年刑期。

前面提到的米歇尔的女性好朋友塔米卡·泰勒,从小就认识巴拉德,经泰勒的介绍,米歇尔同巴拉德也成为朋友。而巴拉德这封信的收信人,是泰勒兄弟的妻子。

巴拉德写信时,已被捕19个月了,他的DNA早就存放在政府的数据库,警察拿到那封信后马上去核对,米歇尔被害现场的DNA果然属于巴拉德!

不像“诺福克四水兵”,福特费了十多个小时才使他们“坦白”,福特提审巴拉德时,他非常爽快,立刻坦白说:“我干的,我一个人干的,当时根本没有其他人在场。”他又补充说:“那四个大嘴巴是白痴。”

巴拉德的坦白不到20分钟,许多细节同现场搜集到的资讯完全吻合。没费吹灰之力,没有使用威逼胁迫,福特和检察官就得到了这份真实的坦白,却很不满意。他们软硬兼施,要巴拉德把其他7个人加进他的坦白。这工作使福特和检察官费了很大的劲,还许愿巴拉德不会有死刑。最后,巴拉德勉强同意,把“诺福克四水兵”揽进“坦白”,成了5人共同作案。

后来巴拉德同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被处无期徒刑。

真凶巴拉德浮出水面之时,检方正在为审判威尔逊作准备,于是赶紧修改起诉状,在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时,检察官都是采用这样一个可笑的版本:

嫌犯1号至7号去敲米歇尔家的门,打算奸杀她,但是米歇尔不认识他们(其实米歇尔和威廉斯是邻居,互相认识),所以没开门。他们回到停车场,正好遇到巴拉德,他们对巴拉德说了奸杀米歇尔的计划,问他能不能帮他们让米歇尔开门,巴拉德一口答应。因为巴拉德与米歇尔是朋友,米歇尔信任他,所以开了门。这一伙8个人就一拥而进,接着轮奸米歇尔,然后一人一刀杀了她。

巴拉德是个黑人,有长长的犯罪记录,而1号到7号嫌犯都是白人,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7个人彼此之间也大多互不认识,同巴拉德更是从没见过一面。这样的一群人在停车场偶然相遇,居然会大谈强奸杀人计划,然后一起去实施。即使最愚笨的小说家,也会以编造如此拙劣的故事为耻。

然而,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的陪审团,居然相信这个荒谬的故事。诺福克市并非荒芜闭塞之域,距离美国首都华盛顿不过200英里,抽选的陪审员还是如此不能胜任,不能辨别事实与虚构。

检察官在审判威尔逊和审判泰斯时,刻意淡化巴拉德的存在,没有传召他作证。检察官只征召了迪克出庭作证,这个迪克其时已犹如警检方手中的木偶了。

在媒体报道警方终于找到了米歇尔被杀现场的DNA主人后,米歇尔的朋友泰勒向媒体披露,当时她不仅向警察建议调查威廉斯,同时也建议调查巴拉德,因为她知道巴拉德有攻击妇女的前科。以后她还数度提醒警察当局,巴拉德是个可疑对象。在米歇尔被杀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巴拉德在同一地区连续三次攻击年轻妇女,造成一死二重伤,警察已知巴拉德犯了其中两案,已逮捕了他,而三个案子有很多相似处,警察还有泰勒提供的线索,但居然丝毫没有想到巴拉德可能同米歇尔的案子有牵连,连有关的讯问都没有进行。

有理由推断,同一个警察局不同案件送验的DNA,由同一个实验室处理,检验结果也会进入同一个数据库。巴拉德在米歇尔被杀后两星期就因另一案被捕,他的DNA样本早就采集了。诺福克的警方在米歇尔被杀后5个月,才发现威廉斯的DNA不匹配犯罪现场的DNA,但他们不是先到DNA数据库去寻找一番,而是一个接一个抓人来验查,共抓了7个人,但都不是那个DNA,若不是巴拉德自己冒泡,还不知会抓人到何时才停止。

如果核对DNA比较麻烦,可以核对指纹。巴拉德突然野性发足杀人前,同米歇尔一起喝啤酒聊天约一小时,警察在公寓里取得了他的指纹,居然没拿到指纹数据库核对一番,不然早就知道这指纹是有前科的巴拉德留下。

还有,第二名嫌犯迪克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强调了数小时出事那晚他在军舰上。对于这样重要的信息,对于就在自己家门口的单位,侦办警察却没有调查核实,甚至电话也没打一个,如果调查了,迪克以后的5个无辜者就不会被抓捕了。

如此乱七八糟的工作方法,如此草菅人命,在独立办案的招牌下,每个司法单位都成了只管人,不受人管的部门,没有人需对失职事件负责,至今也没有人出来对这种严重失职状况说一句道歉的话。

最令人发指的是,警检方在了解真相后,为了保全面子和反制可能的索赔,决意终身关押7个无辜者,甚至要把他们送上死刑注射台。

巴拉德2010年在监狱里接受了美国公共电视网(PBS)的电话采访,他说:“他们(指警检方)只想听我说,有其他的人和我一起做这个案子。这些人坐在我的前面,告诉我,他们要听什么东西。很显然,他们不要听的是事实。而事实是,这个谋杀案是我一个人干的,没有其他人和我在一起。除了我,现场没有其他人以任何形式存在。除了我,没有其他人能够就这个案子说出任何事实。”

九、德里克·泰斯“摘帽”路漫漫

泰斯经过长期不懈的抗争后,迫使检察官在2011年8月撤销对他的指控。但是检察官撤控的理由,同撤销起诉他的三个朋友(即嫌犯五号至七号)是一样的,以没有足够证据为由,而不是承认泰斯无辜,更不会对他蒙受超过11年的冤狱说声道歉或作出赔偿。那是“摘帽”,不是“平反”。

泰斯在福特等人威逼之下违心“坦白”后,法庭给他派了一个公共辩护律师,帮他同检察官谈辩诉交易。后来泰斯拒绝出庭指证他的朋友,认罪协议遭撤销。面对审判,他自己雇了律师。

在2000年2月的审判,他被处两个无期徒刑。他的律师随即上诉,上诉庭以一个技术性理由撤销原判决,宣布流审。

2003年1月重新审判,迪克又一次做证人,指证泰斯强奸杀人。

巴拉德本来准备在泰斯的第二次审判时,告诉陪审团是他一个人作的案子。在他出庭作证前一天,有两个检察官到监狱警告他,如果说出是一个人作案,认罪协议作废,他将面临死刑审判。检察官们要求他到庭后什么也不说。第二天出庭后,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结果,第二次审判的陪审团宣判泰斯犯了强奸和杀人罪,法官再次判处他两个终身监禁。

然后,泰斯的律师替他向上诉法院上诉,2003年8月上诉被驳回。

泰斯的律师又替他进一步向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上诉,2004年7月被驳回。

公平的说,这位律师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能力比较差了些(也许律师费也比较低吧),犯了一些判断错误,或者是因为没有一个律师团队,缺少讨论切磋,难以面面观到。不管怎么说,他一个可能的错误,却为泰斯日后翻盘埋下伏笔。

这是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受到媒体的青睐,经过报道后,“诺福克四水兵”的遭遇渐渐受到人们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他们无辜遭殃。到了2004年,有三个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串联之后,宣布分别义务代理威廉斯、迪克和泰斯的案子,而威尔逊则仍有其原来所雇的律师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第一次联合起来向司法机构和政府讨公道。

律师们除了采取联合行动,向州长请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外,又针对各自代理对象的特殊情况,分头出击。

泰斯新接手的律师发现在前任律师为审判收集的资料中,一张纸上有手写的这两行字:“1998年6月25日下午7点4分: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他可能要同一个律师谈话或者独自想一阵后再作决定。我告诉他,会给他时间想。他没有要求一个律师”。

这是福特搭档警察写的。福特讯问一段时间后把泰斯扔给了搭档,自己去休息一阵。这个记录就是警察搭档单独与泰斯在一起时写下的,用来转告福特。(注:泰斯同意“他告诉我,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这一句记录,但是记录的其余部分,他有异议,认为没有正确记录他表达的意思。)

美国宪法规定刑事被告有沉默权,泰斯在表示不再回答任何问题后,福特仍然逼迫他交代,就违反了泰斯的宪法权利。

福特根本不会遵守这些规定,但他没想到搭档在他不在时记下这两句话,否则口说无凭,找不到他的茬。而泰斯的现任律师们已是一个完备的团队了,看到这两行字,知道可以做文章了。他们以前任律师失责为主要理由,在2005年9月提出一份诉状,称为人身保护令请愿,要求法庭撤销对泰斯的判决。

指前任律师失责,是因为他没有在审判前或审判时提出动议,要求法庭禁止泰斯的坦白作为庭审证据,也就是不让陪审团听到或读到泰斯的坦白,因为这份坦白是在违反了泰斯沉默权下获得的,法律上无效。

这位前任律师在法庭听证会上承认,他应该在审判前看到过这两行字,而对于为什么没有提出动议,封杀泰斯坦白录音成为证据的问题,他说一定有某种理由,但是他无法想起6年前的理由了。我估计他当时认为提出这种动议是无用功,肯定会被法官拒绝。

实际上,法官在后来的一封信里也认为,如果审判时提出这个动议,几乎肯定会被驳回,因为这两行字的意思是含糊的,特别是后半部分,可以解释为泰斯只是要求让他独自思考一阵。所以前任律师被指失责,是有点冤的,不过为了将泰斯从无期徒刑的深渊中拯救出来,让前任律师作出一点牺牲也值得。

虽然当时即便提出封杀泰斯录音的动议也无济于事,但是此一时,彼一时也。随着“诺福克四水兵”案情细节曝光,社会舆论哗然,判处“诺福克四水兵”的审判庭可能也良心发现了,一位法官仅凭这两行意思模糊的手写证据,于2006年11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需要指出,这位良心发现的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泰斯的法官。

可是,泰斯没能出狱,因为检方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允许跳过上诉法院,直接向州最高法院上诉。州最高法院支持检方,撤销了审判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至于审判庭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和州最高法院法官推翻人身保护令的理由,留在本文“诺福克四水兵”案整体分析时陈述。

美国司法分成州和联邦两个系统。“诺福克四水兵”是州司法系统下的案件,但由于律师们现在提出了泰斯被剥夺联邦宪法权利的问题,就可以要求联邦司法系统介入,否则没联邦的事。于是,泰斯的律师在州系统法院失败后,又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

联邦地区法院判定泰斯的坦白为非法取得,不能作为证据,在2009年9月批准了泰斯的人身保护令请愿,撤销泰斯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是容许检方在不能使用泰斯的坦白作为证据的条件下,重新起诉审判泰斯。在州法院的判决和联邦法院的判决冲突时,联邦法院的判决压制州法院的判决。

接着,又是一轮的上诉回合,2011年4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检方上诉,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决定。

至此,检方终于认输不认错。在联邦上诉法院支持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即撤销泰斯的原判决,检方在不得使用泰斯坦白录音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起诉泰斯)后,米歇尔一案的检察官宣布,由于除了泰斯的坦白录音,检方没有其他证据,所以决定撤销对泰斯的强奸和杀人指控,不再寻求新的审判。

由于州长的有条件特赦,泰斯这时已经出狱了,但作为有案底的性侵案犯,他每90天要向当地警察局汇报,还有其他种种管制。法院推翻了原判决后,他终于摘掉“性侵案犯”的帽子,成为一个自由人。

需要指出,美国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时,一般只考察下级法院作决定的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比如,泰斯究竟有没有强奸杀人,上诉法院不关心不考察这个事,因为这是陪审团的责任,不是法官的事,上诉庭只关注审判泰斯强奸杀人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律。所以,像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逐级上诉,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尽管他们的冤情是如此明显,司法的不正义是如此明显,但是冤案还是得不到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纠正。

另一方面,只要陪审团相信被告有罪,被告就被判有罪,这与辩诉双方说服陪审团的能力大有关系,与证据和事实的强弱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僵化的法律体制下,人可以遵守法律精神,但也可以玩法律,会玩法律的人,滥用法律手段合法杀人整人,让陪审团背书,杀人不见血,十分可怕。

泰斯1998年6月被逮捕,2000年2月审判之后即通过法律途径伸冤,来来去去经过许多回合,直到2011年8月才使检察官撤销指控,化去了十余年。人生有几个十年?这是怎样的煎熬?无端遭受迫害,自由失去了,生活毁了,家庭毁了,最后只争取到一个“因证据不足撤销指控”,摘去“性侵犯和杀人犯”的帽子而已,更别提道歉赔偿了,而迫害者毫发无损。本文的附录提供一份此案的法庭文件,读了以后,读者对于无辜者泰斯,何以招认他没有犯下的残暴罪行,会有所认知。

十、营救“诺福克四水兵”的努力已逾10年

一份名为《正义被剥夺》(Justice:Denied)的杂志,2000年11月号刊登了泰斯父亲的长篇文章,详细披露了诺福克海军基地这四名水兵的遭遇,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从此揭开了营救他们的序幕。

接下来,“诺福克四水兵”的案子,受到纽约卡多佐法学院一个称作“无辜者”研究项目的的注意。该项目主任彼得·纽费尔德,联系了一些全美高度知名的凶杀案律师,检验米歇尔被杀案的证据。律师们一致得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者的结论。2004年,由这些律师牵头组成了13位律师的团队,义务代理“诺福克四水兵”申诉案。

这个为“诺福克四水兵”讨公道的律师团队,雇请了知名的DNA分析、犯罪现场证据分析、心理分析等诸方面的专家,检验和分析证据,包括虚假的“坦白”,然后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2005年,“诺福克四水兵”律师团队向弗吉尼亚州州长递交了一份详细列出理由的特赦请愿书,要求特赦“诺福克四水兵”。

律师团队得到很多弗吉尼亚州的知名人士支持,督促州长批准特赦请愿。其中有4位前弗吉尼亚州总检察长,他们在检查了米歇尔被杀案的证据后,一致认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受冤,是司法严重不公的案子,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他们。还有30位弗吉尼亚州联邦调查局的退休特工打电话给州长,说经过独立审视这个案子和有关证据,他们认为“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应该立即无条件释放。

最有意思的是,有11位来自审判威尔逊的陪审员和第二次审判泰斯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因为流审,所以陪审员的工作等于作废),发表经宣誓和公证过的声明,称根据目前能掌握的资讯,他们现在坚定地相信(firmlybelieve)“诺福克四水兵”是完全无辜的,他们为自己把威尔逊和泰斯送进监狱而怀有非常糟糕的感觉,希望州长能立即无条件全部释放“诺福克四水兵”。这两个陪审团分别由12人组成,每个陪审团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有罪判决,被告就不会得到有罪的判决,而现在这两个陪审团中将近一半成员公开声明他们当时判错了!

但是这个特赦案,对于州长来说,是个头疼的问题,因为事关州长手下的警察和检察官这两个部门的胡作非为。特赦请愿书详细证明了这是一起特大冤案,如果按照请愿书的要求特赦,等于承认州政府对这两个部门的管理有严重问题,也意味着要惩处责任者。州长以调查为借口,拖了近四年,在离任前,2009年8月6日才给予“诺福克四水兵”有条件特赦,即把威廉斯、迪克和泰斯从监狱放出(其时威尔逊已刑满释放),但不取消对他们4人的判罪。到这时,这三个水兵已在监狱里度过了11至12年。“诺福克四水兵”虽然能回家了,可头上还是戴着“性侵罪犯”的帽子,受到种种的限制和管制。另一方面,这一奇冤恶案,没有一个人需对此负责。

在个案方面,只有泰斯取得成功,正式摘下了“性侵罪犯”的帽子,从而不再受管制,这在前文已作介绍。其他三人的一些申诉请愿,仍在等待法庭决定。现在“诺福克四水兵”的律师团希望,能在迪克案发当晚不在现场这个问题上有所突破。迪克向他的律师陈述了米歇尔被杀时他在军舰上执勤,但是律师对这至关重要的证据没有作任何调查,律师的失责,显而易见。如果提供迪克不在现场的证据能为法庭接受,则受迪克胡供而遭捕的威尔逊也能脱罪。“诺福克四水兵”的律师团2005年已得到迪克当年的直接上司迈克尔·齐格勒经宣誓后的书面证词,主要证明两件事:(1)迪克当时的律师从未同他联系;(2)米歇尔被杀当晚迪克在军舰上执勤,因此他绝对不可能参与这起犯罪。

齐格勒多次被评为美军年度最佳水手,是一位备受尊敬的海军军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当时一直在等待有人找他核实迪克这一晚是否在军舰上,现在非常懊丧没有主动去拯救迪克。他对记者说:“我希望当时我能主动跑去,不管是迪克的律师,警察,还是检察官,强迫他们听我说一定有什么事情错了。我最大的错误是信任这个司法系统,我当时不相信一个绝对无辜的人会被判刑关进监狱。这一点我完全错了。”

社会自发兴起的营救“诺福克四水兵”活动,虽然已逾10年,但是“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十一、写作札记

(1)笔者写美国系列文章不是以挖掘民主体制的劣迹为乐事

无论是中国的网站还是海外的中文网站,都充斥了“凡是美国的价值观都是对的,凡是美国的治国政策都应引进”的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笔者在铺天盖地宣扬新版“两个凡是”的文章中,看到了自己十几年前的影子。

我曾经深信民主体制完美无缺,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更是崇拜得五体投地,认为那就是世界上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我会崇拜实际上不了解的西方民主体制和司法制度,主要归功于共产党的宣传。那时共产党一味空洞地批判西方制度,缺乏说服力,造成了对我的反向洗脑。有所不同的是,现在持新版“两个凡是”观念的人,受到的是崇美自由派的洗脑教育。

来美国生活久了后,逐渐发现我以前对美国的认识,很多是想象的产物。出于帮助中国年轻知识分子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帮助他们以多重视角看美国,两年前我开博写出我对美国的实地观察。有读者指责我的文章专找美国民主制度的劣迹。公平的说,这个批评不算很过分,我写美国的系列文章,确实是主要分析这个制度存在的问题。但是,我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看看媒体和网络世界,歌颂美国政治体制的文章无穷无尽,但有几个中文作者在研究和写出我选择的这些题材?特别是美国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我的初衷就是帮助读者以多重视角看美国,帮助他们馈入多元信息,如果有稍多的人研究撰写这些题材,我就会转向,写正面介绍美国的文章。

我的文章并非要表达否定的否定,没有疑问,中国必须进行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但是中国应当勇于探索,走自己的路,不能盲目崇拜美式制度。我写美国的“劣迹”,也是希望中国的社会转型改革,能预见到这些问题,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2)从“诺福克四水兵”冤案中学习保护自己

前文中有这样一段:“诺福克四水兵的坦白,都是在连续审讯至少10小时之后作出的,但是福特只是在他们同意按照警察的版本坦白,并且长时间排练后,才按下录音键,因此没有留下审讯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

没有看我这篇文章前,能有几个读者会知道福特这样做是合法的(不违法)?所谓“躺着也会中弹”(诺福克四水兵就是在睡梦时被诬作案,有口难辩),谁也不能担保冤案不会降临自己身上,如果万一惹上这种麻烦,知道一些司法黑幕,才懂如何保护自己。这也是我的系列文章,有存在价值的另一层原因。

美国有50个州,要求警察审讯全程录音的只有8个州,弗吉尼亚州不在这8个州内。因此,福特审讯时,只录下他想听到的话不违法。而美国是允许钓鱼执法的国家,审讯时允许审讯者撒谎、讹诈。“诺福克四水兵”都通过了测谎试验,但警察骗他们没有通过;审讯时警察又无中生有,说有证人亲眼目睹“诺福克四水兵”进入米歇尔的公寓;还不断利用死刑威胁他们;以及在巴拉德出庭前威胁他不得说实话;等等。这些欺诈威胁手段因为没有被法律一条、一条具体明列禁止,所以就能算合法。

第二名“落网”者迪克,在第一次审讯时,福特要他提供DNA样本,迪克后来对记者说:“这是那次审讯唯一使我感到高兴的事,因为我没有在那里,我想DNA检验后他们一定会撤销对我的指控。”然而过了一段时间,福特骗他说,米歇尔体内精液分析发现有几个人的DNA,其中也有他的DNA,要他交代“同案犯”。这大约是把迪克彻底搞糊涂的最后一击,他以后一度深信自己强奸杀人了。在福特用DNA骗他时,迪克父母早已为他请了律师伐斯纳咯,但这个律师放手让警检方胡搞,警察讯问迪克时,他从不在场。

法治的原始精神,是让人们遵照法律准则办事,然而现在美国的法治,异化成遵照法律没有具体禁止的行为办,反过来理解了,并且与道德观念完全分道。但是法律怎么可能规定一切呢?

美国宪法给予被告沉默权,受警察讯问时可以选择沉默,也可以要求律师在场。然而没有做过坏事的无辜者,往往认为警察讯问时不需要律师,心中无鬼怕什么?他们以为要求一个律师,反而显得像有什么要隐瞒。警察正是利用“诺福克四水兵”的这种无辜者心态,巧妙地骗他们签署了放弃沉默权书。而一旦你签署了这份弃权书,后面的发展,就由不得你了。

中国有一句话,“只要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那是老黄历了,不能再相信。因此,如果遇到警察正式讯问,一定要有律师在场,否则选择沉默权。公共辩护律师不一定会向着被告,但有一个第三者在场,本身就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至少不会遭到连续十几小时审讯;不会挨打;不会受到肆无忌惮的恐吓;讯问全程有第三者在,警方选择性录音会有些顾忌;另外讯问者施加精神折磨时也可能有所约束。(比如,泰斯有一个年幼的女儿,福特一对一审讯时,故意给他看米歇尔的照片,然后要泰斯想象他的年幼女儿就这样被轮奸和乱刀杀死,用这种方式折磨他。)

“诺福克四水兵”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这四个人都是被连续审讯到10个小时左右,出现精神崩溃,抵抗不住压力,屈认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这10小时可能是一个临界点,要坚持住,撑过这个临界点,决不能承认没有做过的事,承认就完了,覆水难收。

(3)这个司法系统很难纠正冤假错案

按照警检方搬上法庭的正式破案版本,8个人在米歇尔公寓轮奸并杀害了她。但是,搜集到的物理和生物证据,包括DNA和指纹,都是同一个人留下的,其余7个人连一根头发也没掉落,连一个指纹,一个脚印也没留下(米歇尔公寓的地板刚做了油漆上光,很容易印上脚印)。就算警检方能够死掰,因为另外7个人的头皮特别坚实,所以一根头发也没掉下。那么,这个官方版本中,8个人都“掉下”了精液,怎么米歇尔体内体外也只能搜集到一个人的精液?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

警察和检察官分明已经知道抓错了人,这7个人是无辜的,但是他们非但不放人,还要把冤案办成一个不能翻转的铁案。为了掩盖他们办案的无能,竟然要彻底毁灭7条无辜的生命或他们的一生。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不是偷偷摸摸的行为,不是一个警察或一个检察官的行为,这是一个团队的公开行为,是在法律的名义下、遵循法律程序玩的“公平”游戏,是完全合法的,并且在司法独立的招牌下,没有一个人可以阻止他们。这个司法系统最可怕之处就在这里。

例如,警察和检察官明知丹尼塞“有一个排的人”,可以证明案发时他离犯罪现场有6小时车程,巴拉德也再三向警检方承认,是他一个人作的案,他从来没有见过这7个人,但是检察官仍然在巴拉德已经承认单独作案的两个多月后,不顾一切事实和证据,起诉丹尼塞,并且求处死刑,还公然威逼泰斯出庭作假证,证明丹尼塞案发时在现场。

陪审团在这个冤案中担当了杀手的悲剧角色。辛普森杀妻案审判期间,有评论家说审判就像马戏表演。这话有一定的道理。陪审团在两队表演人马中,向表演比较出色的一队颁奖。表演出色的好演员价码高,辛普森对此不犯愁,他有这个经济能力支付。可是“诺福克四水兵”都是底层蓝领百姓家庭,请不起高价演员,偏又遇上演技一流的检察官,能把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结果,三场审判(威尔逊一场审判,泰斯两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

然而在2005年,有11位来自威尔逊审判的陪审员和泰斯第二场审判的陪审员(泰斯的第一次审判后来判定流审,因而不需要该审判的陪审员发表意见),发表公开信,措辞严厉地抱怨审判时法官和检察官有选择地馈给他们不完全的资讯,把有利于证明“诺福克四水兵”是无辜的信息全封杀了,误导他们,使他们作出错误的判决。陪审员的素质太低,没有足够的能力识别事实和编造的故事,也是冤案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来看法官方面。虽然是陪审团作判决,但主持审判的法官实际上有左右审判的权力,包括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哪些不可以。而上诉法院只考察下级法院作裁决的过程是否合法,不检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部分。换言之,如果这是一个冤案,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威尔逊和泰斯在审判后都提出了上诉,并且一直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都是败诉。

上诉败诉后,冤案就办成了铁案、死案,即案子关闭了。冤也好,不冤也好,法院不理睬了。“诺福克四水兵”冤案影响大了以后,有名望的律师义务为迪克代理,从迪克的海军上司那里得到宣誓下的书面证词,证明米歇尔被杀那晚迪克在军舰上。证明几年前就呈交法院了。但有什么用?检验证据的责任在陪审团,不是我们法官的事,案子死了!

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使泰斯案起死回生的警察两行字,与迪克海军上司书面证词的区别。泰斯案的那两行字证据,在结案前已存在,当时辩诉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泰斯律师疏忽了这个证据的重要性,属于律师严重失职行为。而迪克海军上司的书面证词,是结案后提供的,是未经双方同意的呈堂证据,因此在重过程、轻结果的僵化法律体制下,法官可以拒绝考虑如此重要的证据。

其实,从法律角度看,“诺福克四水兵”根本就不是冤案,不是被告已经得到“公平的”辩护和上诉的权利了嘛?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制度容许冤案被合法制造,没有人需要承担冤案责任。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歇尔一案部分事件的时间序列:

1999年1月22日,法官批准第一名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

1999年2月22日,警察得到巴拉德从监狱写出的信,承认杀害了米歇尔。

1999年4月21日,法官批准第二名被告迪克的认罪协议。

1999年5月7日,警检方要求泰斯在起诉丹尼塞的听证会上,不实指证丹尼塞强奸和杀人。泰斯拒绝出庭作伪证,他同检方签署的认罪协议遭撤销。

1999年6月,威尔逊被审判。

2000年2月,泰斯被审判。

警方得到真凶巴拉德坦白的时间1999年2月22日,划出了一个分界点,在这分界点之前,还可以认为警检方无意办错了案,在这分界点之后,就是警检方蓄意办错案。从上面的序列可以看出,在警检方知道是巴拉德单独作案前,法庭只批准了一个被告(威廉斯)的认罪协议。检方完全可以用新发现证据为理由,发一个动议,要求法庭撤销这个认罪协议,纠正错误。可令人发指,他们选择的是一不做,二不休,明知办成了冤案,也绝不回头,假手陪审团,要把冤案进行到底。

想象一下,清晨2点半(这是巴拉德招供的米歇尔被害时间)有个人被杀了,一个老百姓这时在自己家的床上睡觉,检察官明知他没有涉案,但是起诉他杀人罪。虽然这个老百姓享有“公平、公正”的辩护权利,但是除非是上夜班的工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怎么向陪审团证明早上2点半在家里睡觉?这种栽赃诬陷式起诉,违反人类道德底线,从根本上就没有“公平、公正”可言,但是美国法律允许,栽赃诬陷式起诉的操作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就“诺福克四水兵”来说,检察官将一人单独作案,“连死掰的余地都没有”的案子,硬是把7个无辜者扯进来,合法地办成8个人的黑帮团伙案子。

警察和检察官为什么要这么做?几位专家在PBS电视网2010年11月9日晚上的一个节目里有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警检方意识到抓错了7个无辜者,但是他们不能承认这个错误,他们丢不起这个面子,他们必须起诉这7个人。

十多年了,把“诺福克四水兵”送进监狱的检察官们,没有因为这个案子而降级或晋升,还是做他们的检察官,还可以合法办出类似“诺福克四水兵”的案件来。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悲哀。

由于“诺福克四水兵”的冤情实在太严重,激起社会好心人士的关注。人们想方设法解救他们,但是冤案已被警、检、法办成了死案,不能翻案了,只能走旁门左道,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像泰斯,挖空心思找出技术性理由,提出人身保护令一类的请愿,另一种是要求州长特赦。“诺福克四水兵”在这些方面之所以能获得一些成功,完全是民意驱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使然,纯粹从法律角度考量,成功率相当于买彩卷中大奖。

那位良心发现、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审判庭法官,不是当初主持审判他的法官,对当年泰斯案子的错误无需负责。这位法官批准泰斯人身保护令的理由是,警察不理睬泰斯要求沉默的权利,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而如果不容许泰斯的录音作为呈堂证据,陪审团很可能判决泰斯无罪(如果仅仅侵犯了泰斯的宪法权利,但是这份坦白证据对于陪审团做判决没有决定性影响,则不能撤销原判决)。可是检方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后,仍然由当年驳回泰斯上诉的那些大法官来作决定。如果这些人现在支持泰斯的人身保护令,就意味着当年他们错了。这里存在很多微妙的厉害关系,但不会有直接证据告诉你是怎么一回事。无论如何,州最高法院最后仅以泰斯没能证明审判带有偏见这样一个简单理由,撤销了对他的人身保护令,把他打翻回无期徒刑的监狱。

美国的法院系统,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不是公正的结果。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有典型的示范意义,这些大法官表达的观念是,只要审判是所谓没有“偏见”的,审判结果就不能推翻。正如上文指出的,“上诉庭法官不是考察有无冤情,而是考察制造这个冤案的过程是否合法。”

最后只能是另起炉灶,由同判决米歇尔一案毫无牵涉的联邦法院给予泰斯人身保护令,将原控罪撤销。联邦法院的理由是,巴拉德已经坦承他一个人作案,现场证据也支持是巴拉德一个人作案,而泰斯的坦白为非法获取,其内容也与现场证据矛盾,如果没有泰斯的这份坦白,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审判泰斯的结果将会不同。

警察、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共同遵照法律程序,合法构造了这起冤案,现在只有被当枪使的陪审员承认错误,可是审判已过,他们出来呼吁,效果几乎等于零。而警官、检察官、法官,对他们来说,维护他们的面子,比普通百姓的性命更重要。

DNA技术用于识别罪犯起始于1987年,历史还不长。如果没有DNA技术,米歇尔一案就办到威廉斯为止,威廉斯的冤屈将永远埋没,无人知道。2010年10月5日公共电视网PBS报道,有252名原被判决有罪的人,由于DNS分析而证明是无辜者,其中17人是死刑犯,在等待死刑处决。这252人中,有40人“坦白”了他们没有犯过的罪,他们被定罪是依据他们的坦白。

美国的司法系统用合法的方法制造冤案容易,但是纠正极为困难,而且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全都享有司法豁免权,以至这个系统没有一个人需对冤狱负责。冤情如此确然的“诺福克四水兵”,至今也只有泰斯一人,卸下强加于身上的诬告控罪,而这是抗争十余年,历经千难万险,百折不回,在民意支持下(靠民意纠正司法错误不是一个健康的标志)得以成功,然而仅仅是“摘帽”而已,还非“平反”。美国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楷模,而是需要动大手术改革。

在中国自由派的论坛上,有许多人津津乐道美国司法制度信奉“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抓一个”,说得像真的一样。这些人应该读一读“诺福克四水兵”案的报道。

(4)恐惧是能使人丧失心智的魔鬼

威廉斯胡招乱供他的朋友迪克是同案犯,迪克胡招乱供威尔逊和泰斯是同案犯,而泰斯胡招乱供他的三个朋友是同案犯。这三人在死刑威胁下,把朋友和同事拖入无底深渊,这是十分丑陋的行为。

为什么三个无辜者会相信被判死刑是真真实实的危险,而且他们都寻求与检察官达成认罪协议,不敢通过审判争回一个清白(泰斯后来被迫撤销认罪协议,上文已有交代)?读一下福特审讯泰斯时说的一段话,就能大致明白:

“如果你要一场审判,此案所有其他几个被告都会出庭作证,指证你和他们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除了被告外,还有一个证人会作证(目睹你进入米歇尔的公寓);陪审团一定会相信他们,而不是你,你死定了。”(见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泰斯有无辜被抓的亲身经历,他坐在审讯室的这个事实,就足以使他深信,警检方一定能让其他几个被告出庭作证,指证泰斯和他们一起作案;也一定能找到假证人看到泰斯进入米歇尔的公寓。如果泰斯那天晚上只是在家里睡觉,没有强有力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他有什么把握可以使陪审团相信他没有干这个事?要知道,证明“无”,远远比证明“有”困难得多。

虽然他们无辜,但他们不敢接受陪审团的审判,不敢通过审判争还一个清白,其中的痛苦,谁人能知晓?真是杀人不见血。(此案三场审判的三个陪审团,都判检察官得胜,提出了非专业的陪审员是否有能力担当裁决者的问题,因超出本文范围,不作展开。)

他们被吓破了胆,恐惧使他们丧失了心智,把朋友和同事拖下了深渊。施加这种恐惧的人,是魔鬼,是恐怖主义者。

(5)钱啊,钱

写“诺福克四水兵”案时,有几个人物令我憎恶不已,迪克的律师伐斯纳咯,是其中之一。

越战结束后,美国的兵役制度从征兵制改成招募制,美国士兵基本上来自经济状况不好的家庭。他们在高中毕业后加入军队,可以赚到一份不错的薪水,还免费享受医疗保健。退伍后若有志进修,可以享受国家资助读大学。而有意从军的富裕家庭子弟,一般先进军校,毕业后进部队直接当官。

“诺福克四水兵”都出身蓝领家庭,虽然不富裕,但家庭成员的感情,应该和富裕家庭具有一样的价值,或许没有受钱的污染,感情还真挚些。迪克的父母听到儿子出事了,急忙从外州驾车赶到监狱。因为雇律师要花钱,他们又急急赶回家,把住房抵押筹得的2万2千美金交给伐斯纳咯,拜托他替儿子辩护。

但是伐斯纳咯压根儿没有为迪克做任何辩护的事。迪克告诉他,米歇尔被杀那晚他在军舰上,这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重要证据,伐斯纳咯却从未向迪克的服役部队调查核实。伐斯纳咯是个有资历的刑事案律师,迪克的“坦白”改了六、七次,他怎么会没有怀疑这些故事的荒谬和内在的不一致性?这个案子警检方有许多明显的破绽,但他放手让他们乱搞。伐斯纳咯受雇后,福特数次提讯迪克,数次要他改“坦白”,伐斯纳咯没有一次在场,分明是让福特和检察官随心所欲编造故事。

迪克在军舰上的上司齐格勒,听说迪克被捕后特意检查了两本军舰日志,上面记录了迪克那一晚在舰上。而齐格勒本人对迪克那天晚上有特别深的印象,因为他注意到迪克不能胜任分配给他的工作。有这两本军舰日志作为物证,有齐格勒和迪克的士兵同伴愿意作证人,证明迪克那天晚上在军舰上,一点都不难。但伐斯纳咯从未同齐格勒或舰上任何其他人联系。

虽然证明迪克不在犯罪现场,不一定能救得下威廉斯,可是从迪克起的6个无辜者,就可免遭无妄之灾了。

伐斯纳咯收了迪克父母倾家荡产筹得的2万2千美金,但没有为迪克做过一件值得付费给他的事。

这个案子,伐斯纳咯是包办性收费,不是按时间计算费用,他2万2千到手后就尽可能不化时间了,迪克想见他一面都困难,反正时间化多花少,都收这么多。要是伐斯纳咯采用按时计费接案,那至少会给迪克的服役部队写封律师信询问一下。

然而,这样一件杀人案件,迪克的父母没有几十万的积蓄,就找不到律师按时计费接案。律师在接案前反复盘问的不是案情,而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没有疑问,伐斯纳咯看出从迪克父母身上只能榨出2万上下,因此从一开始打的主意就是只同检方谈一个认罪协议,别的事什么也不做。而事实上,这么点钱如果按时计费打辩护官司,连取证阶段也没撑到就化光了。但为了接案,伐斯纳咯又得以替迪克辩护的名义骗取迪克父母的委托,而在收了2万2千后,他多半让助手去打理认罪协议这个事了。正如一位网友看到我的文章后说,“这个案子,那2万2千给律师塞牙缝都不够,还不如不要花,正是涉世不深呀。”

钱啊,钱,我又想起了辛普森花费600多万组建的“梦幻律师团队”。

参考资料

营救“诺福克四水兵”专题网站:http://www.norfolkfour.com/index.php?

公共电视网PBS“诺福克四水兵”的电视节目: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the-confessions/

Wikipedia:http://en.wikipedia.org/wiki/Norfolk_Four

《正义被剥夺》:A Sordid Tragedy ofCoerced Confession -- The Derek Tice

Injustice Story,http://www.justicedenied.org/derecktice.htm

《纽约时报》:What Happened inNorfolk, http://www.nytimes.com/2007/08/19/magazine/19Norfolk-t.html?_r=1

《华盛顿邮报》:Jurors Back Clemency for'Norfolk 4',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wp-dyn/content/article/2006/01/05/AR2006010502133.html

附录一:警察审讯德里克·泰斯的过程

译者: 方鲲鹏

【方按:2005年9月14日,德里克·泰斯(DerekTice)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文件,名称为《支持德里克·泰斯请求人身保护令备忘录》。该件的第三部分是“事实背景”,其中对泰斯被警察讯问的经过有详细陈述。这是呈交法庭的正式文件,要经受对方的质疑,如蓄意撒谎会受到法官惩处;另一方面,法官根据这份文件批准了德里克·泰斯人身保护令(后被州最高法院推翻),此件叙述的真实性,应是批准人身保护令的前提条件。现将陈述泰斯受审的部分(原文第21页最后一段至第27页第二段),完整翻译如下,帮助读者理解为何泰斯会招认没有犯过的强奸杀人罪。

该份法庭文件(影印件)的网址是:http://www.norfolkfour.com/images/uploads/pdf_files/2memoinsupport.PDF 】

1998年6月25日约早上5点,福特(Ford)和瓦莱(Wray)在(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监狱提出泰斯,然后三人飞回诺福克市。当天下午1点30分至2点他们到达诺福克市警察局。一到之后,立刻进行高压审讯。在一间又小又脏没有窗户的房间,福特使用了一切欺骗、欺诈、威逼手段。他接连冷酷地盘问泰斯数小时,向泰斯馈入这件谋杀案的细节,几次将米歇尔的照片推到泰斯脸上,威胁道,除非坦白,你将死。同其他几个被告相同,泰斯开始坚持说他是无辜的,声明他对米歇尔被杀案什么也不知道。福特不满泰斯的回答,贴着他的脸咆哮:“我知道你骗我!你这个该死的撒谎者!”经过这样几个回合的翻来覆去,福特走出审讯室短暂休息,留下被福特惊得目瞪口呆的泰斯。

从一开始,福特就全然不理睬泰斯反复声明无辜,他通过对泰斯的指控和诱导性问题,向泰斯馈入他想获得的该案犯罪细节。比如他说:我知道在威廉斯那里有一个聚会。我知道尼科尔(威廉斯妻子)感觉疲倦,要去睡觉了。我知道你们一伙开始谈女人和性。我知道你们决定穿过走廊,去敲米歇尔的门。我知道有一个人用手指堵住门上的窥视孔。福特密集地、反复地提出大量指控和诱导性问题时,不给泰斯有回答的时间,泰斯只得不断用摇头表示否认,这使福特越来越激怒了,他的手在距离泰斯的脸只有几寸处挥舞,同时又咆哮:“我知道你骗我!你这个该死的撒谎者!”泰斯已经做好挨揍的准备,他认为已经不可避免了。福特又出去短时间休息,然后回来又严厉训斥泰斯。整个审讯过程都是如此,不断反复地提出指控和诱导性问题,并时不时夹带死刑的威胁。

整个审讯过程,死刑威胁无处不在。起初,福特只是告诉泰斯,他正在寻死。福特说,弗吉尼亚州处死他是用带毒药针筒的注射针,扎进他的手臂。当这样说没有得到泰斯的回应,福特就直截了当说,你坦白,否则就去死。福特然后一遍又一遍重复相同的指控和诱导性问题:这伙人是怎么聚集在一起的;怎么走向米歇尔的公寓和堵住门上的窥视孔;米歇尔又是如何不让他们进去;等等。福特说得很快,中间很少有停顿。在整个过程中,福特的身体总是很贴近泰斯,尖声吼叫,两手不断挥舞,有意识馈给泰斯犯罪细节,暗示泰斯,如果他坦白,要包括这些有用的细节。在作另一次休息前,福特走到门口,转身对泰斯说,如果你继续撒谎,你会被扎一针,我想你已经准备好去赴死了。

在审讯大约11个小时后,福特把泰斯交给旁边房间的侦警客莱恩克(Crank)。他也重复福特的主旋律,指控泰斯撒谎;他告诉泰斯,不说出真话,就会被判死刑。为了描述生动,客莱恩克说他那天会去行刑室,为得是看泰斯怎么死去。虽然泰斯在这个长时间审问前签署了放弃米兰达权利书,但在这时,他明确告诉客莱恩克,他撤回早先签署的放弃米兰达权利书,他决定保持沉默。根据客莱恩克手写的记录,泰斯告知客莱恩克,“他决定不再说任何话。”接着,当客莱恩克准备将泰斯交还福特时,泰斯明确要求一位律师。然而,客莱恩克只是将泰斯押回福特的审讯室,没有配给泰斯一位律师。

福特随后回到审讯室,他完全不理睬泰斯行使沉默权和要求见一位律师,这使泰斯对自己的处境更感绝望。泰斯想,既然福特不理睬他要见律师的要求,那么除非他说出福特想听到的话,福特就不会结束这场审讯。接下来福特展开新一轮关于那天晚上谋杀案的指控和诱导性问题,伴随着长篇激烈的死刑威胁。福特不断欺骗和威胁泰斯:如果你要一场审判,此案所有其他几个被告都会出庭作证,指证你和他们一起(强奸和杀害米歇尔);除了被告外,还有一个证人会作证(目睹你进入米歇尔的公寓);陪审团一定会相信他们,而不是你,你死定了。然后,福特猛然将米歇尔的照片推到泰斯的眼前,并且自问自答:你要知道米歇尔是怎么死的吗?她是被刺死的。福特一边将米歇尔的照片越来越近地推向泰斯的脸,一直到只剩下几寸距离,一边说米歇尔的遭遇使他恶心。泰斯的反应,就像审讯开始时一样,说他没有办法帮助警方,因为他对米歇尔被杀一无所知。福特回答道,我看你是想找死。说完,福特离开审讯室。但是,他很快又回来,用更多的指控和诱导性问题继续轰炸泰斯,伴随富有威胁性的身体语言。

到这一时刻,经过这一切,泰斯精神上崩溃了。福特感觉到泰斯已被死刑恐怖感所笼罩,他伸出手按在泰斯的肩膀上,然后说,我知道你不想死,如果你坦白了,我们就站在你一边,告诉法官,你同警方充分合作,非常懊悔所犯的罪,这样你就不会死。到了这一刻,泰斯感到彻底绝望,想象着他被处决一定会给他的家庭带来无可形容的痛苦。尽管泰斯这时已身心崩溃,泰斯仍对福特说,他不想死,但如果他做这样的坦白,那是谎话。福特对此的回应,是向泰斯作出这样的保证:坦白是泰斯唯一能够活命的路,如果他继续保持沉默,不坦白,他一定会被扎一针,会被处死。

福特知道泰斯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他故意提起泰斯的女儿,此举触发泰斯情绪崩溃。福特给泰斯看米歇尔的照片,要他想象他的女儿被轮奸和被乱刀刺死,然后问他有什么感觉。福特说这些话时,泰斯哭了。至此,福特成功使泰斯相信他只有两个选择:(1)如果继续说他是无辜的,拒绝坦白,他必定被打毒针处死。(2)如果他坦白,会面临一个较轻的惩罚,能够避免死刑。泰斯感到被彻底击垮了。泰斯想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说服福特相信他是清白无辜的,唯一能结束这场审讯(或至少是没有被福特狠揍)和避免死刑的途径,是给福特一个虚构的坦白。泰斯在这一刻认为自己已经死了,能够复活的方法只有屈服和坦白,违心承认一件他没有犯过的罪。

到泰斯同意坦白时,他已经被警察连续讯问近15小时。他作出的坦白,具有典型的虚假坦白特点。最显然的是,坦白内在的不一致性,必须反复修改,不能符合已知的重要事实。根据泰斯的坦白,一伙6个人,包括他本人和威廉斯、迪克、威尔逊、法里斯、波利,走到米歇尔的公寓前,在威廉斯敲门并报出自己的名字后,米歇尔叫他们别来打扰她。不足为奇,泰斯接着详述福特在审问期间反复馈给他的信息(比如有人用手指堵住窥视孔)。然而,当泰斯把福特馈给他的“事实”搞得乱七八糟时,福特停止了作记录,逼迫泰斯创造他自己的一套“事实”。泰斯的故事不仅在他陈述时不断改变,而且很多方面不符合犯罪现场的证据。

例如,没有迹象显示米歇尔的门遭破坏,泰斯声称他们用一把拔钉锤撬开米歇尔的门,然后进入她的公寓。泰斯说威廉斯敲门后回去拿来一把拔钉锤,威廉斯和法里斯用这把拔钉锤撬开了米歇尔公寓的门。按照泰斯的坦白,两个人用拔钉锤在门框边上撬动门,其余4人用力推倒了这扇门。但是,检验米歇尔公寓的门,绝对找不到遭破坏的痕迹和有人强行进入公寓的迹象。

类似的,因为福特手写的故事版本,到那天晚上他们进入米歇尔公寓后就结束了。泰斯接下去的坦白故事,在公寓内的部分更是错误百出。举例说,泰斯没有提到强奸发生在卧房,而是说他们强行进入公寓后马上实施强奸杀人。重要的是,泰斯说他在所谓的强奸时射精于米歇尔的体内,但是米歇尔体内精液的DNA检验,排除了泰斯,只与巴拉德的DNA匹配。而且,泰斯说他们脱光了米歇尔的衣服,事实上,当入侵者进入公寓时,米歇尔显然穿着汗衫和内裤,而她死后汗衫还穿在身上。还有,虽然泰斯说他和其他人一起用刀刺死米歇尔,但是他说不出具体细节,比如这是一把多少尺寸的刀。

泰斯作了坦白后,大约在早上11点45分关入监狱。他的坦白是在福特和瓦莱20小时审问下的果实。但是,泰斯的坦白是人工制造的,是在福特高压逼供战术和死刑威胁下,导致泰斯害怕和绝望后的产品。就像威廉斯、迪克、威尔逊一样,DNA和指纹分析证实,任何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证据,泰斯不是其来源。

附录二:“诺福克四水兵”案揭示陪审团制度有重大缺陷

作者: 方鲲鹏

如果没有弗吉尼亚州的陪审团制度,“诺福克四水兵”不大可能作强奸杀人的莫须有坦白,不会签署认罪协议。

弗吉尼亚州的一级谋杀案审判,陪审团不仅要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而且如果判被告有罪,还要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弗吉尼亚州的人口规模在美国各州中排名第12,但是判处死刑的人数在全美各州中排前三名。警检方正是利用“诺福克四水兵”害怕被陪审团判处死刑的心态,采用心理战,而不是刑讯,逼迫他们绝望地“坦白认罪”。

美国媒体的传统是不批评法官,这个案子也是如此。有几位律师在美国公共电视网PBS上讨论这个冤案,他们毫不隐讳地尖锐指责警察和检察官,说他们在真凶巴拉德坦白后,显然知道先前抓错了人,但他们觉得不能对弗吉尼亚公众说我们抓错了7个人,并且其中4人已经关了几年,因此这些警察和检察官要不顾一切把这起冤案办到底。然而,律师们在电视采访中“忘了”提及法官在这起冤案中的作用。

美国的司法案件,无论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在审判庭(在中国称为初审法庭)时只有一个法官审理,而不是一个合议庭,这给审理法官有一手遮天的条件。检察官把他们的所谓8人团伙强奸杀人案,分拆成8个案子,使得审判时每个陪审员只知其中之一,不能见到全貌。然而,这8个案子在审判庭由同一个法官审理,虽然在批准第一个被告的认罪协议时,法官可能也看不清楚全貌,但从第二个被告开始,他完全看得出各案间的证据、证词、坦白等等有巨大的内在矛盾,不能互相印证。更重要的是,在检察官送交第二个被告的认罪协议时,真凶巴拉德已冒了出来,法官已获悉巴拉德招认是他一个人做的案。

这时法官面临这样的选择:是回头纠正自己和检察官之前一起犯下的错误,还是拒绝认错,蛮干到底?结果他选择了后者,为检方的荒谬起诉案一个接一个开绿灯。泰斯第一次审判后上诉,连上诉庭也看不过去,找了个技术性理由,指审判庭法官给陪审团不当指示(本来这种问题可大可小,上诉庭通常不会顶真),宣布判决无效。再次审判时,还是由那个法官主持审判(让原审法官主持重审,是美国司法系统的大漏洞),结果陪审团还是判被告罪名成立。以后再上诉,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不管了,众法官心知肚明,如果把这个泰斯案纠正了,还有6个错案怎么办?

警官、检察官、法官是同一种心态,为了维护所谓的司法权威,发现错误后丢不起面子,干脆错到底。可以说,在真凶巴拉德出现后,作为国家公器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为了掩盖自身的错误,多部门默契合作,一起对无辜者陷害,这是体制性作恶,是绞肉机行为。陪审团在这个作恶过程中被当枪使了,他们在不知情下为警官、检察官、法官的错误背书。人们会说,这些检察官和法官没有错,瞧,不是陪审团也认为他们有罪。但人们不知道的是,陪审员得到的信息是经过检察官和法官严格过滤的,陪审员的信息量远远没有检察官和法官掌握得全面。

在媒体逐渐披露诺福克水兵案的细节后,2005年底,威尔逊审判和泰斯第二场审判(泰斯的第一场审判后来判定流审,因而媒体没有找该场审判的陪审员发表意见)的24位陪审员中有11位发表公开信,措辞严厉地抱怨审判时法官和检察官有选择地馈给他们不完全的资讯,导致他们作出错误的判决。

在他们的公开信中,包含以下一些抱怨(不是全部):

(1)不准辩方律师盘问为首侦办警察的历史上逼供问题,因此陪审员完全不知道福特曾在类似于米歇尔被杀的多起谋杀案中,获取多名被告坦白杀人,但后来证实这些坦白人没有在犯罪现场,他们的坦白是被胁迫后编造的。

(2)不准辩方律师盘问迪克那晚是否在军舰上的问题。

(3)巴拉德从监狱发出的那封信,坦承是他杀了米歇尔,但法庭不准这封信作为证据,陪审员没能看到。

(4)没能看到其他被告人的坦白,所以不知道他们的坦白互相间充满了矛盾、不一致、同现场发现的证据完全不能吻合。

(5)按照检方的推演,这是一个8人作案的复杂案子,但是陪审团没能了解其他被告的涉案情况,不知道其他被告是怎样和什么时候涉入案子的。

(6)陪审团在审议阶段要求看庭审的现场打字记录,遭到拒绝,陪审员被告知须凭他们的记忆作判决。

(7)陪审团在审议阶段要求法庭提供所有8个涉案者参与此案的简要流程,被拒绝。

(8)检察官在迪克和巴拉德出庭作证的前一天去监狱威胁他们,如果不按检方说的去做,他们将面临死刑判决。

虽然抱怨信没有点出法官的名字,但以上除了最后一条,显然都是主持审判法官的决定。什么证据可以呈堂,什么不可以,可以问证人什么问题,不可以问什么问题,等等,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定夺。所以名义上是陪审团作判决,但法官有很多方法左右审判。

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不仅要求非司法专业的陪审员审判谋杀案,还要求陪审员决定是否对被判有罪的被告处以死刑,这就像文化大革命中让革命群众判决“阶级敌人”死刑一样荒谬。认识到陪审团很容易受蒙蔽,作出错误的判决,“诺福克四水兵”的第一批律师们,全都劝他们认罪,以避免陪审团审判。威廉斯的第一个律师丹尼·希普利(DannyShipley)在PBS电视上说,要在法庭上使陪审团相信被告早上2点半在睡觉,除非他是睡在监狱里,被告的父母、姐妹、兄弟、妻子、朋友作证,全都没有用,陪审员会相信检察官的话,这些证人是为了救被告而在撒谎。希普利律师举了个例子,几年前他有一个客户是谋杀案被告,已经向警察“坦白”了是凶手,可结果发现谋杀案发生那晚他的客户在监狱里。希普利律师说,如果不是正好关在监狱里,他的这个客户就死定了。

律师们的顾虑,并非杞人忧天。“诺福克四水兵”中,威廉斯和迪克选择同检方签署认罪协议,威尔逊选择审判,泰斯起先选择认罪协议,后来拒绝为检方出庭作证而撤回认罪,因此最终也选择了审判。泰斯第一次审判后上诉,判决遭撤销后重审,这样威尔逊和泰斯共有三场审判,有36个陪审员,结果36个陪审员全都相信检察官荒谬绝伦的故事;还算幸运,陪审员手下留情,没有判处死刑。

经过陪审团的审判,又经过上诉被驳回,就成铁案了。只要“诺福克四水兵”案中的警官、检察官、法官没有索取钱财,联邦调查机构就不会介入(福特后来吃官司是因为勒索钱,而不是逼供);只要警、检、法等官员,没有同此案有关的犯罪情事被定罪判刑,“诺福克四水兵”就不能要求推翻原判决,举行新的审判。因此,后来义务接手“诺福克四水兵”案的律师们,虽然来自美国高知名度的律师行,也只能走旁门左道,要求州长特赦,而不能正面挑战判决。

非司法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不能胜任审判,不懂证据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个水兵案中表现得十分显然。而且,虽然陪审团号称审判,但陪审员不能像法官一样可以向证人提问,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他们犹如木偶团。如果没有陪审团制度,福特就不能轻易使用死刑威胁,这些蒙冤者被迫作假坦白的压力就小得多。如果这个案子由几个法官会审,由于法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可以掌握较全面的案件资讯,应能马上看出检察官故事的荒谬不合理;如果法官们仍然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判决,他们必须顾虑错判的责任。而现在让随机组成的陪审团当杀手,审判之后就地解散,法官无须承担错判的责任了。陪审团制度造成冤案杀人不见血,使制造冤案的作恶者们得以逃避责任。

一些听上去完美的制度,好的设想,实践起来,也可以走向反面。陪审团制度就是一个例子。在民风朴实、崇尚道德的时代,陪审团制度也许是个好主意,但是在道德沉沦、骗子横行的社会,陪审团制度很容易被利用来合法制造冤案或使坏人逃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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