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 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不仅频繁出现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而且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也经常使用,使用范围之广、频率之高是其他法制类概念所不及的。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法制观念反映的是人们对法律或法制的基本看法与态度,包括了对法律的社会价值观念的评价和对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和法律修养。在我看来,如果一个人在激动、愤怒、绝望、悲哀等负性情绪下,能保证自己不触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表明其法制观念比较强。

“法治理念”这一概念学术界虽然早已使用,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很有限。2006年中央政法委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尽管这一教育活动是在政法干警中开展的,但对学术界、教育界的影响很大,自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使用逐渐频繁。如果说“法治理念”与“法制观念”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我想关键还在于弄清“法制”与“法治”的关系,这方面已有太多的辨析,无须赘述。法治理念体现在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国家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党的十八报告提出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为坐标和工具,按照法律观念和法律逻辑来理性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首先,法治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思维主体依法为前提、以公平正义为中心严格依法办事。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往往会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现象,由此导致一些不该激化的矛盾激化,不该埋下的隐患埋下。其次,法治思维是事前思维而不是事后思维。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处理的问题,不仅要维护某种秩序,还要预防维护这种秩序可能带来的矛盾和压力。第三,法治思维是自觉的思维而不是他觉的思维。不光是让别人依法行事,更要让自己依法行事。不能因为手中有权力,就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近年来,不时出现的“临时工执法”并惹出事端的案件。最后的结果,大都是拿临时工当替罪羊,一声辞退了事。我们在想那些安排一大群人穿上制服,大模大样地到大街上拦车、罚款、扣物的领导者,到头来怎么却平安无事了呢?这里忽视了一个最根本也最重要的问题,让没有执法权的人去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而且是非常严重的违法。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标准性思维。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都要按照法律和法治的标准,进行考量、评判和分析,绝不能“民要不举,官则不究”。第五,法治思维也是敬畏性思维。只有敬畏法律的人,才能拥有和惯用这种思维。当然,对于那些喜欢“人治思维”而不把法律当回事者,也要让他们知道违法的代价。

长期以来,因为习惯于人治思维,缺乏法治思维,遇事总喜欢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其结果导致法治权威和尊严削弱、弊病丛生,损害了人民权益,也破坏了法治秩序。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这是执政理念的一大进步,也是新时期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的一种升华。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由“法制”发展到“法治”,代表了人们对于自由、平等、正义、幸福追求的现实努力,反映了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社会之间如何协调发展,如何维护与限制私权与公权的存在空间,从而使得人能得到全面发展的理性思考。相对于人治思维思维来讲的,法治思维有更加全面的内容和深刻的针对性,这是内涵创新。第二方面,由“观念”发展到“思维”,从思想理念进入到工作和能力思维,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这是工作、能力思维创新。第三方面,由一般性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发展增加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四个方面,是应用领域的创新。

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 法制观念和法治观念

国人一旦犯了错误,就往往喜欢引用“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句权威性的的格言杰自自己辩护。这道出了中国圣贤不会犯错误,毋需用法律来约束的人治意识;道出了普通人会犯错误需用法律来制裁,因而法是治民工具的价值观念。现代法治不只是“治民”,更重要在于“治权”、“治官”。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法治国家正是基于法治的理念,本着对人尊重的前提,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而言,则应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无论是想问题、做决策,还是办事情、抓落实,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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