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入选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

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入选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

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入选案例

【中国公益诉讼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司法支持的环境下艰难而顽强地生长着。每年都会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人物和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例,它们是当下中国公益诉讼现状的真实体现,是未来中国公益诉讼走向的可能选择。

【候选案例】:

一、张元欣诉南航航班延误案

二、朱兰英诉成都航空公司、昆明机场拒载残疾人

三、朱明建维护“残疾人权益”系列案件

四、孙农、周润凡诉广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撤销珠海路桥费案

五、居民公益诉讼 状告工商局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六、赵正军诉卫生部生乳标准信息公开案

七、手机用户要求电信公司公开计时计费信息获支持

八、全国首例消协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打赢“3元钱”官司

九、新婚业主与“电磁辐射”为邻诉湖南省环保厅案

十、全国国考残疾歧视第一案

十一、义派就污染源监控事项向80个城市的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南京公交卡退卡收费争议案

十三、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赔损失过百万

十四、“被精神病”者吴春霞诉河南省精神病院与周口市小桥办事处案

十五、北京市民起诉一卡通公司拒绝公开巨额押金利息去向

十六、《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

十七、陈丹“被精神病”诉回龙观医院人身自由侵权案

十八、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十九、段万金、武广韬等与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律师查询工商档案纠纷案

二十、刘艳峰诉陕西财政厅安监局 因未公开“微笑局长”工资

二十一、公民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第一案

二十二、广东孕妇就业歧视第一案

二十三、甘清洪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欺诈消费者案

二十四、中国公考体检“被乙肝”第一案

二十五、北京律师起诉奇虎360侵犯隐私权案

二十六、女大学毕业生诉巨人教育就业性别歧视案

二十七、 78名法律硕士生起诉政法大学大幅降低奖学金

二十八、山东东营市环保局诉企业非法排污案

二十九、当当网809违约案

“2012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推荐案(事)例

http://www.pil.org.cn2013-01-14来源:中国公益诉讼网

一、张元欣诉南航航班延误案

【案件简介】2012年1月9日,因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运力调配致使航班延误3小时,旅客张元欣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6元和违约金0.5元。3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元欣对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月9日,张元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8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这是新疆首例因航班延误而引发的案件。据中消协和中国民航局运输局发布的《2011年航空服务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有76.5%的消费者遇到过航班延误,但只有6.5%的消费者曾获得航班延误损失赔偿。近年来,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的案例不多,且大部分都以原告败诉告终。这些案例让更多的人看到航空公司的高价收费与低质服务之间的不对等,看到航班延误赔偿程序及标准方面的不足,看到法院违背公平原则一味袒护航空公司的错误的司法理念。因为索赔难,乘客只能选择‘闹’的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一度形成了‘闹一闹、赔一赔’、‘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航班延误导致的纠纷便愈演愈烈。为弥补我国严重滞后的航班延误赔偿立法,2012年12月6日,在“国际民航日”前夕,张元欣与其他三位律师联名向民用航空局建言,要求尽快出台《航班延误处置办法》,为消费者理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

二、朱兰英诉成都航空公司、昆明机场拒载残疾人

【案件简介】朱兰英,25岁,高位截瘫、肢体残疾。2011年10月8日,因家中亲人去世,朱兰英购买好机票准备乘坐成都航空EU2224航班飞往成都。当她顺利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她登机,原因是无法办理轮椅旅客临时申请服务,并拒绝为她退、改签机票。朱兰英认为这是极大的歧视,11月8日,朱兰英一纸诉状,将该航空公司、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她1万元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2012年1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2月29日,法院判决原告朱某胜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理由】残疾人因乘机受阻获胜诉,在全国属罕见,具有里程碑的示范意义。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否定了绝大多数航空公司自定的“行规”,即残疾人乘机出行需事先告知航空公司,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乘机的规定。该判决对于鼓励残疾人理性维权、改变航空公司不合理的“霸王行规”、督促整顿和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和作风、充分尊重残疾乘客、废止歧视性规定上将起到有利作用,让这个特殊群体享受到无障碍乘机出行。

三、朱明建维护“残疾人权益”系列案件

【案件简介】2011年11月2日,残障人士朱明建在珠海市内乘坐68路公交时,要求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但司机拒绝了他的优惠要求,理由是他所持的《残疾人证》没有用。按照珠海公交巴士公司的优惠政策,只有持有本市IC卡的残疾人才能享受优惠。朱明建认为这种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区别对待外地户籍残疾人的做法与《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所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都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明显不符。于是2011年11月30日,朱明建将珠海公交巴士公司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18日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5月30日,朱明建起诉珠海公交巴士公司户籍歧视的案件在法院对双方协商调解之下达成了庭外调解。被告珠海公交巴士公司负责本案的诉讼费250元,并给予原告朱明建补助金3000元。

【推荐理由】本案中的朱明建来自广东河源和平县人,残障人士,被民间誉为“维权斗士”。为了破除残疾人乘车优惠政策的户籍歧视,他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曾发起广州地铁歧视、广州公交歧视、东莞公交歧视、河源公交歧视案等一系列公益诉讼。2012年下半年,朱明建又盯上了知名景点。他死磕广州塔、珠江夜游,要求运营方推出残疾人门票优惠方案。他以自己的行动来争取残疾人的权益,破除歧视,一次次证明了“权利本来就属于每个人,争取权益要从自己开始”的公益诉讼理念。

四、孙农、周润凡诉广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撤销珠海路桥费案

【案件简介】2012年2月,因不满地方政府部门借还贷款名义,向车主收取车辆通行费,广东珠海两名车主孙农、周润凡把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珠海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行政行为。4月23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月24日,广州市中院宣判,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两原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11日开庭审理,两车主当庭表示愿意和解,原被告双方将在庭审后五天内递交和解方案。

【推荐理由】2003年始,关于收费公路的超期收费、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2004国务院年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地方政府贷款投资建设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但收取车辆通行费要按价格法律规定进行收费价格听证,报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查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5年,届满必须终止收费。之后,全国各地针对道路违法收费的诉讼频繁发生。本案的提起是众多类似诉讼的一个缩影,同样遇到了胜诉难的问题,直至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和解方案或者判决。本案中,诉讼本身的胜负不重要,它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法治国家中,公民对政府行为的质疑精神给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五、居民公益诉讼 状告工商局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简介】2011年秋,召君(化名)到位于郑州市区的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购买食品,发现该店销售的正尚泡椒鸡爪等食品涉嫌未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标签及说明书未按规定标示、未按规定标示配料具体含量、未按规定标示产品质量等级等多项违法,遂于2011年10月17日依法向郑州市工商局进行实名举报。2012年1月16日工商局正式告知举报人召君,给予违法商家航海公司6060.7元的处罚。细心的召君研究相关法律后认为,上述四种食品违法分属四项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应分别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而工商局却将将本应处至少8000元以上的处罚“合并”为6060.7元,且该店已经多次因类似违法被处罚。第三人某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航海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工商局没有正确履职。按照法律规定,召君于2012年2月7日就此质疑申请了行政复议,郑州市人民政府3月24日作出了维持郑州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召君不服,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郑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判令工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二七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召君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召君不服提出上诉。

【推荐理由】食品安全管理直接的执法效果,就是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这也是国家的重要民生工程。保障“舌尖上安全”主要靠法治。对厂家和商家出现的质量不合格、违法、违规等问题,要严惩重罚,严厉打击,追究责任,依法处置,严惩不贷,这是食品监管执法者的责任。提高食品质量鉴别力,睁大眼睛,识破厂家、商家中的坑蒙拐骗现象,让假冒伪劣食品无处藏身,并且敢于站出来依法维权,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消费者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手段监督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此类公益性诉讼符合法治的要求,值得鼓励和提倡。

六、赵正军诉卫生部生乳标准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2012年1月,为了了解“新国标是否被企业绑架”,赵正军向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1月20日,卫生部拒绝了赵正军的申请;2月16日,赵正军将卫生部诉至法院。10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卫生部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赵正军的申请。近日,卫生部就河南籍消费者赵正军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的公开申请进行了重新答复,称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12月26日,赵正军决定再次起诉卫生部,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卫生部的上述答复。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不久,国务院办公厅接连下发国办发【2008】36号、国办发【2010】5号两个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限制性解读,其中保密审查、过程性信息、一事一申请原则、提供本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证明等条款对公民的知情权给予了重重束缚,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或拒绝公开信息的盾牌。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巨大障碍。本案结果虽不容乐观,却是一起争取公民知情权、创新信息公开司法环境的典型案例,值得肯定

七、手机用户要求电信公司公开计时计费信息获支持

【案件简介】2012年2月16日,葛先生向郑州电信公司的办公室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郑州电信公司公开“计费系统2009-2010年度相关计时计费的检定证书报告”,但电信公司对该申请保持了沉默,至起诉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葛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电信公司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电信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把电信企业列入到参照条例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的诉求标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让郑州电信公司当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郑州电信公司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应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遂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葛先生2012年2月17日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给予答复”。郑州电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推荐理由】一提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首先会想到必须向政府机关申请,往往会忽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规定,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案的亮点在于电信公司虽然不属于政府机关,但其作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当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案的胜诉为民众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上了生动的一课。

八、全国首例消协作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打赢“3元钱”官司

【案件简介】2012年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3月15日,崇安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民事调解。在最终的调解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诉求,答应今后要求员工务必在点餐时询问顾客是否使用一次性碗筷,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并为就餐者提供免费的餐具。法庭调解维权成功,法院计划发出司法建议书。

【推荐理由】一次性餐具的强制消费在大多数餐饮企业都普遍存在。消费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怕丢面子的心理助长了此强制消费行为的泛滥,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与一次性消毒餐具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让很多餐饮企业对自己这种违法的强制消费行为更加有恃无恐。在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之前,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提起这样一起公益诉讼,实属难得。这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范本。

九、新婚业主与“电磁辐射”为邻诉湖南省环保厅案

【案件简介】2007年,家住常德市玉园小区17号楼3号房的孙斌与患有身孕的妻子计划将新房装修后,迎接新生命的到来。在装修时,发现客厅与隔壁的1702号房共用的一堵墙上有一条裂口。联系物业开门后,他们才发现,“住”在1702的“邻居”,是一座通信基站。由于担心基站电磁辐射对家人健康造成危害,孙斌开始了漫长的维权。2009年开始,环保志愿律师雷志锋代理孙斌一家,先后以中国移动常德分公司侵犯相邻权、违法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湖南省环保厅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方式,提起多起民事、行政诉讼。2012年12月12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以原告(孙斌)要求湖南省环保厅对中国移动通信常德分公司处罚的依据不足,再次驳回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本案是国内为数不多的针对辐射污染提起的诉讼。虽然由于各种原因,结果不尽人意。但在当地,常德市民孙斌的名字只不过是很多对通信基站辐射心有余悸的人里面一个符号而已,只要这个社会还有只顾眼前,不顾社会责任的人和公司存在,只要科技发展带来便捷就会带来弊端的现实存在,这样的矛盾可能永远都不会避免。当公民的健康权与企业的发展权,或者说,当生命健康权与物质享受权相冲突时,如何选择,这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随着通信企业对网络信号优势的争夺升级,以及电磁辐射危害的存在,这个矛盾不仅对于通信企业,而且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这都亟待重视和解决。

十、全国国考残疾歧视第一案

【案件简介】宣海,27岁,视力一级残疾。2011年11月,“盲人”宣海报考了2012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由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未提供足够便利,宣海只好放弃考试。2011年12月28日,宣某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3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驳回宣某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3月10日,宣海再次报考安徽省2012年公务员招考,宣海如实填写视力情况后,在资格审查环节没有通过。4月11日,宣海向合肥当地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分别要求法院确认安徽省人保厅为宣海提供考试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安徽省人保厅限制盲人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行为违法。6月6日,法院开庭集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6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两起案件的诉讼请求。7月2日,宣海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8月6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8月16日,二审做出判决,再次驳回宣海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遗憾的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地落实,残疾人就业面临诸多歧视和困难,残疾人群体目前在我国仍处于极弱势地位。一篇题为《残疾人保障法引关注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实施监督力度》报道称,据国家人社部2011年统计,我国近五年新招录残障人公务员仅92名。政府对待残疾人的“表率”态度尚且如此,更何况其他企事业单位?更遑论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我国对待残障群体的态度和举措距离《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还有多远?本案给出了答案。本案是对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是否真正落实的拷问?是对国家和政府是否真正尊重、平等对待残障群体的拷问?它是残疾人要求平等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争取尊严和平等的信号,是平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义派就污染源监控事项向80个城市的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案件简介】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2011年3月25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同时列为废水和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监管,其中“废水企业”4853家。如何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成效?又如何促进政府部门去履责?2012年初开始,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为此开展了一项公益行动——就污染源监控事项向27个省、自治区80个城市的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从调查的过程和统计结果来看,最终获得63份答复的分析报告。在这63家环保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中,对污染物超标企业进行公示的仅有8家,公示率仅为13%;对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企业公示率就更低,不及5%,仅有两家予以公示。公民、社会组织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成本高。地方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视程度不足,西南、西北地区更需加强。地方环保部门一方面缺乏公开动力;另一方面也未形成固定的统一口径和公开规范。

【推荐理由】本次公益行动中,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共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80家市级环保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完成了一份《中国八十城市污染源监控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报告》。本次公益行动表明,有了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有了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对于普通百姓和社会组织而言,至少有了一条获得政府信息的途径。只不过政府的信息就像牙膏一样,你要用力挤才会有。

十二、南京公交卡退卡收费争议案

【案件简介】2012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来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金陵通公交卡。卡中余额还有79元,加上办卡时交的30元押金,于先生满以为可以退109元。谁知工作人员说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值,另外,根据《记名卡办理规定》,退值还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于先生再三交涉无效,只得先退值,并被扣了8元(应为7.9元,四舍五入)手续费。于先生认为市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未经与用户协商、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4月底,他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并判令市民卡公司就“弯卡不退”及收取退值手续费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继6月5日不公开庭审后,10月16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市民卡公司在庭审后半截改变诉讼策略,以于先生办卡时未阅读《记名卡办理规定》、服务合同不成立为由,当庭返还了8元手续费和30元退卡押金。于先生的律师认为此举意在回避争议焦点,并表示:“退钱还不够,要一直打到退卡条款被确认无效为止。”

【推荐理由】本案为国内首例法院判决该退卡收费条款对原告无效的案例。并且被告随即宣布正式废止该项收费。可以说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公用事业单位霸王条款纠纷中取得重大突破。

十三、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赔损失过百万

【案件简介】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污染该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于2011年5月28日将被工商部门查扣的8吨有毒化工废液排放至与东门河、猫跳河等水域相连的污水沟中。该废液按当地水域污染物排放标准,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苯并芘是具有强致癌性的有机化合物,苯也是一种致癌物质,苯酚是具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或损害肝、肾功能。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其数罪并罚,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经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被告排放的有毒废液导致的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于是蔡长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倾倒污染物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减除已处的罚金10万元),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水环境。法庭进行了质证、辩论,在原被告作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推荐理由】本案是中国首例以公民个人为原告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清镇市环保法庭庭长、本案审判长罗光黔表示,对原告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定是基于其作为环保志愿者,认领了相关河流水域,对相关河流水域的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环保领域一向是公益诉讼的首要阵地,本次公益诉讼案件中公民个人作为原告主体有一定的偶然性,复制的可能性有多大值得商榷,但毋庸置疑的是,本案冲破了立案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藩篱,再次令公益诉讼研究者和实践者耳目一新。

十四、“被精神病”者吴春霞诉河南省精神病院与周口市小桥办事处案

【案件简介】河南农妇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纠纷”上访,2008年7月在周口市小桥办事处以及嫂子王霞陪同下,被强行送入位于新乡市建设路中段的河南省精神病院,诊断的主要病情是“反复告状三年”,“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2009年12月,吴春霞提起侵权之诉,2010年3月一审胜诉。2012年6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认为医院负有审查送治人监护人资格的责任,被告对此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小桥办事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共同赔偿超过14万元。

【推荐理由】本案判决认为精神病院应审查送治人的监护人资格,突破了精神卫生医疗行业将送治人直接推定为“监护人”的“潜规则”。并且两级法院均承认了“被诊断为有精神障碍者的人具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推动了《精神卫生法》最后对精神障碍者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落实。

本案被认为是遏制“被精神病”的曙光性判决,有助于改变精神医学界对长期对监护人制度的错误理解和执行,并对今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性的意义。此案件胜诉让诸多“被精神病者”大受鼓舞,2012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4位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幸存者将本案判决书寄给全国500家法院和精神病院,呼吁法院和医院借鉴吴春霞案件的先进之处。

十五、北京市民起诉一卡通公司拒绝公开巨额押金利息去向

【案件简介】据北京市交通部门统计,截至2011年5月,北京市已发放约4000万张公交一卡通。按照每张卡缴纳20元押金计算,仅押金费用就超过了8亿元;再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3.50%计算,仅沉淀押金的年利息就高达2800万。围绕巨额押金利息,北京市民刘巍于2012年3月20日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邮寄了一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自2007年至2011年,每年所有一卡通的押金总额产生的利息数额、用途及所属”。一卡通公司并未给予刘巍答复,一星期之后,刘巍再度提出申请,要求公开8亿押金的具体用途及公司是否制定专门的押金管理制度。然而,一卡通公司方面仍然沉默以对。2012年7月2日,刘巍一纸诉状将一卡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推荐理由】本案在中国引起了极大反响。其一,全国效仿。刘巍此举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至目前,已吸引了50余家媒体报道、数千家网站转载,同时还促使广州、福州、厦门、南京、珠海、长沙、郑州等城市市民相继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提起诉讼,力图维护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及公共事业参与权。广大市民的公民意识得到觉醒,公交卡押金问题持续成为舆论焦点。其二,政策改变。对于涉及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巨额押金问题,几年来,政协委员六度提案,律师起诉质疑,但一卡通公司还是三缄其口,诸多监管部门不闻不问。有幸的是,刘巍及全国其他城市市民的持续行动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积极反馈。2012年1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公交卡押金将作为备付金,直接由人民银行严格管理。正式的备付金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十六、《民事诉讼法》新增公益诉讼条款

【事件简介】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增加了第五十五条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理由】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这次《民诉法》修改首次加入公益诉讼的内容,是一个标志性的进步。但其中对诉讼主体的限制“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构和组织”,没有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引发了“中国公益诉讼大门半开”的质疑。公益诉讼在国外作为一项诉讼实践,很少有国家通过立法进行规定,民事诉讼法增加这项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创举。但是,民诉法没有规定公益诉讼相应的程序和配套制度,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怎么操作,相应的制度怎样完善,都需要不断探索。

十七、陈丹“被精神病”诉回龙观医院人身自由侵权案

【案件简介】陈丹(化名)是一位在北京独立生活和工作近十年的工程师,因父母对其恋爱对象选择不满,2012年6月5日晚雇佣四名陌生男子将其强行带至北京回龙观精神病医院。回龙观医院未经门诊,仅凭其父母描述,便安排陈丹“留院观察”72小时,经过三级查房和多名专家会诊,最后陈丹被认为无需住院而出院。7月11日陈丹委托公益律师陈继华律师和徐灿律师,以“侵犯人身自由权”为由将北京回龙观医院起诉至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法庭,要求回龙观医院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9月28日,法院受理立案。11月16日首次开庭进行至交换证据阶段,目前等待下次开庭。

【推荐理由】本案为《精神卫生法》通过后第一案。案发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期间,陈丹因非自愿精神病诊断被限制人身自由72小时获得舆论极大关注,立案后,10月23日全国人大委员会第三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医生应在被收治者入院72小时之内作出诊断”的规定被低调删除,改为“应当及时作出诊断”,本案是推动立法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精神卫生立法允许近亲属相互实施人身自由限制,对监护人的规定极易被滥用,本案由亲属送治,将继续拷问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漏洞。本案社会影响巨大,当事人陈丹日前入选《羊城晚报》“强国梦”系列人物,案件被认为是推动完善《精神卫生法》、保公民身心健康的典范。

十八、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件简介】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机械配件加工的电镀企业。根据环保要求,海宁市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应做到全部电镀清洗废水循环回用,不能外排。但2011年10月以来,该公司一直闲置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清洗废水经雨水管道直接排入该公司西侧河中。2012年7月4日,海宁市环保监测站对该公司北电镀车间外西南雨水管道处内的废水采样监测,发现总铬、六价铬、镍分别超标166倍、723倍和3.77倍。海宁市检察院认为,海宁市於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违法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清洗废水经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外河中,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污染了本地水环境,危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9月14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海宁於氏龙电雕制版有限公司于9月14日起一个月内拆除暗管及清理厂区范围内的电镀废水。

【推荐理由】此案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前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受害主体不特定或者难以确定时,由谁来主张赔偿。平湖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提起赔偿诉讼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

十九、段万金、武广韬等与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律师查询工商档案纠纷案

【案件简介】2012年5月21日起,律师在北京工商局要查询企业工商资料必须持立案证明原件。即只有向法院起诉一家公司才能了解其详细工商信息。段万金与武广韬律师在共同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需要调查某公司的工商档案。两人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等,要求工商总局依法公开该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章程、变更登记等书式工商档案。工商总局以他们没有法院立案通知书为由拒绝了申请。段万金认为,这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过,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其做法有据可依。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这项规定早在2007年就遭到质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推荐理由】工商总局要求律师凭立案通知书查档的法律依据有二:其一、《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其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而在律师看来,工商总局的限制律师查档是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因缺乏法治意识,并有敌视、轻视律师之嫌。本次诉讼意义重大,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查档制度的改进,促进政府真正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二十、刘艳峰诉陕西财政厅安监局 因未公开“微笑局长”工资

【案件简介】2012年9月,三峡大学大二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安监局申请公开“微笑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工资。陕西省财政厅在复函中称,该事项不属于其公开范围。刘艳峰表示,未收到陕西省安监局的答复。前天,申请公开“表哥”杨达才工资的湖北三峡大学生刘艳峰传来消息:他已正式起诉陕西省财政厅以及陕西省安监局行政不作为,财政厅给他的回复不合法,而安监局则直接对于他的申请不予回复,律师已将相关起诉书递交给西安市莲湖法院和西安市新城法院,两家法院均收下了相关材料,表示要进行审查,七日内给答复。据刘艳峰本人表示,十八大前夕已撤诉。

【推荐理由】2012年是微博反腐取得巨大成就的一年,有关官员财产公开的话题讨论,几乎已经延展到所有应该到达的领域,经由不停刷新的公共事件接力推动,该项制度建立并实质性运作的迫切性已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但目前的问题可能在于,描绘性的语言所指向的政策方向足够清晰,但落实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制度推进却一直呈现阻力重重的状态。本案掀起了大学生申请官员工资公开的一个高潮。在未来法治社会进程中,尤其在信息公开领域,大学生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十一、公民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第一案

【案件简介】2011年12月24日晚,在河南漯河郾城区裴城镇新农村建设工地上打工的河南西平农民樊晓才在与当地的几个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后失踪,事情过去三个月,次年也就是2012年3月24日樊晓才尸体在工地附近的一个水塘里被人发现,漯河市郾城区公安局在调查后认为樊晓才系生前溺水死亡,公安机关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樊晓才的妻子白文平认为樊晓才的死亡疑点重重不排除他杀的可能性,要求公安机关公开与樊晓才死亡有关的的所有资料,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公安机关以需要保密其公安内部有规定为由拒不提供。白文平对郾城公安拒不履行政府信息违法行为不满于2012年10月10日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郾城法院以白文平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审判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白文不服此裁定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漯河中院决定12月28日上午在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的逻辑起点是“主权在民”。“主权在民”不仅赋予公民选举权以打造民选政府,而且要求赋予公民广泛的表达自由权,以保证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以抗议民选政府背离选民利益的行为。有效的表达自由离不开公民对政府信息的充分了解。因此,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原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公安机关由于历史形成的惯性思维,借助其职责的特殊性给公众造成的神秘感,往往是以内部保密规定为由拒不提供与公民权益息息相关的信息,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在他们哪里得不到落实,引发民众的不满,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白文平起诉河南漯河郾城公安是目前中国公民状告公安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第一案,此案的开庭审判或许会揭开笼罩在公安机关身上的神秘面纱。在一个法治国家,没有特权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府信息公开公安不应例外。

二十二、广东孕妇就业歧视第一案

【案件简介】李晓琴,2010年7月入职台资企业广州市海珠区荃冠服装辅料经营部,担任“英文翻译”一职。2010年9月,李晓琴怀孕。2011年3月,由于孕期不适感很强,李晓琴向公司提出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继续上班,于是请产假,获得了获批,并与4月11日开始休产假。5月27日李晓琴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正当李晓琴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李晓琴收到通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此时,产假还未休完。后来,李晓琴尝试回去上班,但公司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2012年3月8日,李晓琴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声称其产假还未结束便遭辞退,平等就业权被侵害,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11月6日,广州海珠区法院正式受理该案。目前,等待开庭中。

【推荐理由】孕妇在怀孕期间被解雇,按照以往司法实践是需先仲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本案选择直接起诉至法院,是首例已性别视角要求诉求的个案,被称为“广东孕妇就业歧视诉讼第一案”,有助于拓展妇女的反歧视维权渠道。

二十三、甘清洪诉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欺诈消费者案

【案件简介】京华时报揭露在中国市场畅销多年的“美国大杏仁”不是杏仁的行业内幕后,北京律师甘清洪就此事发起了一场公益诉讼,状告将扁桃仁当作杏仁出售的商家欺诈,并已获法院立案。原美国加州杏仁商会上周在北京宣布,把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美国大杏仁”更名为“巴旦木”;专业人士估计,仅2006年到2011年,中国消费者因为美国扁桃仁假冒大杏仁在中国销售,至少多花了185亿多元。据甘清洪介绍,11月21日,他在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盐焗带壳杏仁”和“盐锔杏仁”各一包,共计27元。两包产品的配料主料介绍均为杏仁(Almond)。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而沃尔玛作为大型零售产品经营者,将扁桃仁冠名为杏仁出售,严重误导并欺诈了消费者,相关产品应全部下架。甘清洪于11月22日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欺诈,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双倍赔偿——赔偿人民币54元。

【推荐理由】本案只是一宗54元的小金额案件,但透过这个案件可以起到一个广泛而深入的社会效果:一方面指导我国广大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警示不法商家,赚钱须合法,违法必受罚。如诉讼成功,将意味着全国消费者在购买“美国大杏仁”产品后均可向销售商家或生产厂家提出双倍赔偿请求。但,吃过“美国大杏仁”的人不计其数,当知道自己吃的大杏仁压根儿就不是杏仁,面对这样的“骗局”,沉默的为何是大多数?正如本案律师甘清洪所言,如果说我们鼓励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惹是生非对簿公堂是为了捍卫权利这一新兴的普遍主义的道德。这仅仅是事物的一个方面,这仅仅是问题的表面。事实上,我们必须公开宣布,我们之所以主张通过诉讼来“惹是生非”,不仅仅是主张权利,更重要的是,我们捍卫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意识,捍卫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尊重每个人的创造力和对未来发展的可能贡献。

二十四、中国公考体检“被乙肝”第一案

【案件简介】2010年4月,李丰参加了陕西省公务员考试,以笔试、面试总分第二名的成绩进入了体检。7月3日,李丰在公务员局网站得知,自己体检不合格,需要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西安市公务员局告知李丰“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属于“慢性肝病”会传染给其他人。但是李丰曾在半月前和体检前一天分别在校医院和西安交通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体检乙肝五项,均属正常,李丰咨询了西安多家大医院的医生、教授,均被告知“第二项、第五项阳性,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且已经产生了保护性的抗体,今后不会再感染乙肝,属于正常的健康人,不会传染,不用治疗”。针对“被乙肝”、“被拒录”的事实,李丰于2010年8月向西安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10月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针对此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又被驳回。2011年3月,李丰又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据《公务员法》不受理本案。2012年11月,李丰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申请,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请,二机关收下了相关资料。但至今未回复。针对此案中二医院涉嫌侵犯李丰个人隐私的事实,2011年8月李丰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违法体检侵犯了原告的身体隐私权(人格权)、就业权。10月12日碑林区法院判决驳回起诉。10月16日李丰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9日,经过律师、法院等各方努力协调,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7万元整。此案被媒体誉为“国考索赔第一案”。

【推荐理由】中国公考体检“被乙肝”第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部在2011年主动修改了警察体检标准,删除了关于普通人民警察检查乙肝五项的规定。该案也获得了近100家报纸、电视、电台媒体的报道和转载。该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务员考试中潜规则被媒体的曝光率,加大了社会对公务员考试体检环节的监督。国考索赔第一案获得了7万元的赔偿(隐私权赔偿),是国内同类型体检泄露隐私权诉讼获得赔偿较高或最高的案例。对今后反歧视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大的借鉴和推动作用。

二十五、北京律师起诉奇虎360侵犯隐私权案

【案件简介】2012年11月23日,在中科院举办的一次内部讨论会上,中科院保密技术攻防重点实验室研究撰写的《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的技术研究报告》对360浏览器三大隐私安全问题进行了详细揭露,其中包括收集用户浏览页面地址,收集用户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的信息以及预留后台端口,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云端指令,在后台执行《安装许可协议》规定内容之外的功能,将会给用户网络隐私安全带来泄露风险和严重危害。中科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副所长孟丹证实了这一资料的真实性和独立性。11月27日,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85后实习女律师“新元124”在微博中发布了向奇虎360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起诉状,并对整个起诉过程进行了直播,目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收下起诉状。

【推荐理由】本案是迄今为止,中国用户向互联网企业发起的首个隐私权保护诉讼案例。当前,我国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网络隐私维权,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网民个人的维权行为难度较大。此次维权行为,非但对推动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人格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体系大有益处,更将成为中国网民用户隐私保护意识觉醒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带动更多网民关注自身网络隐私的保护,激发更多人保护网络隐私的权利意识,减少个人信息被滥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事件发生。

二十六、女大学毕业生诉巨人教育就业性别歧视案

【案件简介】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曹菊(化名)在投递简历应聘巨人教育行政助理职位时发现该职位有“仅限男性”的要求,曹菊认为自身的条件符合该职位的描述,能胜任该工作,在投递简历未得到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曹菊致电巨人教育,以确认“仅限男性”是否为硬性要求,其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女生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曹菊认为这是性别歧视,遂于2012年7月11日向海淀区法院起诉巨人教育。然法院至今未通知立案,表示还在研究中。

  

【推荐理由】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强调:“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指出,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2008年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此案前尚无女性求职者因性别限制而起诉。本案受理后,可以填补一直被国内外学者批评的《劳动法》实施十几年却无一就业机会性别歧视案例的空白。

此案不仅会促进全国的司法界落实《就业促进法》公平就业的规定,并将产生鼓励大学毕业生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的社会效果。此案经报道后引社会各界关注,各地女大学生对此表示支持,受该案的影响,11月5日广东女大学生温语轩(化名)向广州越秀区人社局投诉一港商在穗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2012年12月26日,广州、北京、上海、兰州、郑州、济南、武汉、南京8个城市的女大学生同一天内向各地人社局、工商局集中举报237家在“智联招聘”中发布性别歧视招聘信息的企业,并集体向北京朝阳人社局重点举报职业中介机构“智联招聘”长期大量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

二十七、 78名法律硕士生起诉政法大学大幅降低奖学金

【案件简介】2010级学生的新生奖学金是9000元,2011级学生却只有2000元。2012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发之前的奖学金。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没有立案。校方回应称,学生们的奖学金降低是由于教育部拨款取消。事发后,政法大学相继组织学生座谈、召开全院大会,并于12月14日公布了补评奖学金的方案,在学院官网上公示,称校方将重新对2011级342名法律硕士研究生2011-2012学年度的奖学金进行补评,奖学金金额与2010级一致,覆盖比例提升到65%。此外学生们透露,原来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同学也将补发7000元奖金。政法大学还于12月16日公布了新的《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学校将不再区分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奖学金覆盖比例均明确为70%。

【推荐理由】本案中,高校作为国家公共教育事业单位,在对学生行使教育管理权时,实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比如北大和北京科技大学都曾被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并被法院立案。随着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学生告学校的案件越来越多。类似案件的法发生极大程度促进着依法治校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同时也引发了民间对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及教育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审查原则与标准、裁判方式等从司法监督的角度督促高校依法治校的呼吁。

二十八、山东东营市环保局诉企业非法排污案

【案件简介】2011年5、6月份,吴某与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杨某口头协商,由吴某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2011年7月29日,吴某将散发刺鼻化工气味的粘稠黑色液体倾倒至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东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拦截。之后,吴某和杨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被告吴某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2012年12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对原告东营市环保局诉被告吴某、东营某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吴某、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因非法排污一审被判赔偿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两名被告当庭未表示上诉。

【推荐理由】据了解,这是山东省内第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启了机关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之门,对于推进污染企业和个人依法经营,树立环保意识,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极大意义

二十九、当当网809违约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9日,当当网推出的“当当亲子团好书好礼72小时抢购”少儿图书促销活动,从9日零点开始抢购,很多网友特意守在电脑前等着抢单,很多消费者成功下单后,还没有从订单成功的喜悦中缓过神来,就传出当当网单方取消大量订单的消息。当晚,当当网官方微博对订单无端“消失”一事公开道歉,称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给予每位消费者30元礼券的相关补偿。对于当当的取消订单行为,1047位消费者不能接受商家单方毁约的行为,决定集体维权,众多消费者建立QQ群组团维权,控告当当网违约。王鹏律师经过了解后,发现目前我国网络购物立法严重滞后,且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存在举证难、维权费用高、无法可依、没有判决案例、分布范围广、受害者多等问题,经过和消费者的商量,最终600多位消费者为了讨要说法、规范网络购物的目的愿意集体维权。2011年9月1日,第一位消费者成功立案,历经一审、二审、5次庭审,长达10个月的维权行动告一段落。一审法院法院判决:当当网按照约定向消费者依照订单价格交付订单书籍,对于商家的人工操作失误法院没有采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首批维权消费者终于在2012年7月3日下午收到当当网交付消费者的法院判决书籍,总计书籍560册。对于后续的600多位消费者商家同意依照法院判决执行购物订单,履行合同。是中国目前为止最大规模的网络购物维权案件,且是网络购物纠纷少有的消费者胜诉案件。

【推荐理由】近年来,网络购物兴起,众多消费者足不出户便能享受网络购物的便捷,网络购物规模已达11840亿元,同时我国的网络购物立法滞后,违约事件层出不穷,消费者维权也是难上加难。此案的判决法院比较保守,要求消费者举证,非常困难,因为后台系统在电商的手中。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对电商的行为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尤其是对电商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成立、举证责任等细节进行规范。我国的网络购物目前存在以下问题:1.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虚假信息泛滥;2.监管存在空白,目前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定。3.网络经营者占据主导权,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频现。本案在一定程度推动了有关部门网络购物的立法进程,商务部表示将尽快出台《网络零售交易管理办法》,规范网络购物环境及不诚信行为。部分不规范网站由此规范自己的网站交易行为。针对此案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集体维权案件,相信在众多消费者和律师团的努力下,会在一定程度推动和完善我国网络购物规范的建立,推动我国网络购物的规范运营。

【投票时间】:2013年01月13日——2013年01月26日

【投票地址】:http://www.pil.org.cn/toupiao2/中国公益诉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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