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有效期有多久 你清楚吗?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欠条的有效期有多久 你清楚吗?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关系到借贷双方尤其是出借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换句话说,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该如何计算?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以上内容就是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以及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所做的解答。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一下律师,尽可能早的发现问题去解决,以便错过诉讼时效变得被动,还可能造成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婚后买房与婚前买房有区别你知道吗?

钱江晚报-杭州房产

导语

房子与婚姻,在这个房价比工资涨得快得多的年代,两者已经分不清孰重孰轻。买房或许是普通市民一辈子最大一笔支出,而结婚是人生最重要的一步。

夫妻本是同林鸟,房子来了各自飞。在如今夫妻因离婚财产纠纷中80%以上涉及房产,有的甚至还打官司,不欢而散。究其原因,现在买房很贵,而房子又是普通家庭中最值钱的商品,既然婚姻已经不复存在,争夺最后的夫妻财产不惜反目成仇。



为此,小编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一 如何区分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 买房的先后在法律上和婚姻最大的联系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而,婚前买房,房子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结婚前男方买房,应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假如离婚,房子应归属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结婚后买房,如果还是男方出钱的话,在办房产证的时候,根据新规定,若夫妻双方都在场,且女方要在场签字,那么应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



二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案例:杨女士即将踏入婚姻的殿堂,男方父母准备为他们结婚出全款买房,女方则负责装修家具的钱款,杨小姐困惑房产证上面可否写她的名字?并且怎么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婚姻权益?由于是杨女士另一半的父母出全资购房,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父母为购置房屋出了全资,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赠予男方一人,杨女士没有份。但是,如果是婚后男方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男方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置? 案例:2012年2月15日,张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3月18日,双方约定共同购买房屋一套作为结婚之用。由于李某之前未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政策,双方商定以李某的名义购房。然而,好景不长,张某和李某在交往过程中性格差异较大,矛盾不断,双方遂于2012年5月终止恋爱关系。但之后原本用于结婚的房屋如何分割未达成协议,李某以张某恋爱期间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支付的购房款。

法律人士表示,双方购房的目的不应影响双方购房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抛开双方的恋爱关系认定张某付款的性质。李某和张某之间虽未书面约定,但显然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以李某名义购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均系共同购房协议条款的内容。房屋所有权因登记为李某名下,应认定为李某个人财产,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效力。张某和李某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恢复原状,返还张某的购房款。



四 丈夫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增值房产咋分? 案例一对打算离婚的夫妻张某和孙某最近就因为房产分割,闹起了纠纷,打起了官司。据了解。2004年,张某与孙某步入婚姻殿堂,可谁想10年过去了,两人都觉得这婚姻已没必要再维持,决定离婚。可是当两人分割财产时发现,房产问题成了麻烦事。张某与孙某结婚后,住在男方张某贷款买的房子里,这是两人唯一的房产。张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前他签的购房合同,首付也是由他支付的,因此,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和孙某没有关系。孙某则认为,虽然房产首付是张某婚前个人出的,但是首付款仅占当时房产的两成,剩下的八成房款是贷款,是两人婚后共同偿还的,因此房产属于婚内财产,有她一半。目前房子由购买时的50万元,涨到了140万元。张某要房子,得给她70万元。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房屋判给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五 婚前买房婚后领产权证,夫妻离婚时不用分割

案例最近,邹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两人最大的争议是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是邹先生妻子婚前购买,购房款是妻子以及她父母共同支出,且没有贷款。不过,该房产的产权证是在邹先生夫妻俩登记结婚之后才办理下来。对此,邹先生认为,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既然该房产产权证是两人婚后取得,那应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他妻子不同意,她认为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跟邹先生无任何关系

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其何时获取产权证,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则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本案中,邹先生的妻子已在婚前购买涉事房屋,表明在婚前已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婚后领取产权证,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实质要件,赋予了形式上的证明。当然,对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间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邹先生夫妻间没有约定。因此,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结语 房子是婚姻的基石,尽管结婚不是为离婚,但现实有时候很残酷,如果男女双方很恩爱,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么样呢,不仅可以打消顾虑,更为爱情奠定了坚实的信任基础。

农民那么穷,知识分子不要再骗他们了



摘要 如果(产权)不重要的话,为什么不给人家,你就要自己死活掌握这个所谓不重要的东西呢?我就不懂了。我希望这些知识分子也不要再这样说了,你还是要去劝政府把所有权还给农民,不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去骗农民。

共识君按:以下是美国三一大学教授文贯中先生接受的凤凰财经的专访摘要,全文请戳最下。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违背世界城市化的普遍规律

问:中国目前城市化进程与国外国外普遍规律存在哪些偏离?

文贯中:中国的城市化到目前为止是政府主导的,以牺牲农民工和郊区农民的利益作为代价。它不符合内生增长的要求,中国目前为止不存在哪个要素市场,所有的事情都给政府包下来了,这种城市化是外生的,是不可持续的,也是不公正的,也出现了很多鬼城、空城和死城。它违背世界城市化的普遍规律。

世界上城市化如果是内生的话,一般是聚集人气,等到人气比较旺,创造很多商机,人均收入也逐渐改善的情况下,再向外扩张。中国往往是先把土地圈来,然后盖一个极其现代化的空城,等着人口来,却没有人来。富人已经有房子住了,农民工也没有这个收入跑到空城里面买豪华型的房子。先是有人,还是先有地,这是一个问题。

问: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它没有满足人的需求,反而是在尊崇政府行政逻辑?

文贯中:城市化的要害,是要把农村人口,特别是外来的农村人口逐渐变成城市人口。所以内生的城市化必然是各地最贫困的人先过来。中国现在表现为消化真正的外来农村人口能力很差,但是又强迫本地的农民变成市民,目标又是对着他们所有的土地。

现在的城市化简直就是把农民工当成另外一个阶层,各种场合都在排斥他们。同时又抱怨他们的素质如何差。为什么不能用城市化把他们熏陶成上海人、北京人或者其他城市的人呢?为什么永远抱怨中国有一个庞大的农民阶层,抱怨他们的素质是如何的低劣,而结论就是要把他们赶回农村去,这在逻辑上就不通。



把选择权还给农民

问:土地私有化是不是一条必由之路?就我国现行的农地经营权可转让的改革方向,它是否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文贯中:我的提法是要允许农民有退出现存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自由和权利,这和土地私有化是等价的。继续拒绝把土地所有权给农民的理由实在是非常勉强。

把选择权还给农民是对的,在历史上这种选择权的归还曾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一次,人民公社食堂时期。农民所有东西已经集体化了,甚至口粮也不属于自己,也要集体化。导致农民不干活,粮食产量急剧下降,饥荒普遍发生。最后还粮食给农民,饥荒马上结束。这是第一次恢复退出权的正面效果,而且没有引起社会振荡。

第二次,农民获得从人民公社退出的权利,愿意退出就退出,不愿意退出留在那。董辅礽老师曾说人民公社是农奴制。

现在轮到第三次,我觉得最好的办法是选择留给农民,是农民自己的生产资料,为什么他们没有发言权,他们要退出,那是他们的事。

欠条的有效期有多久 你清楚吗? 借条和欠条的有效期
问:有学者称,产权可以认为不是那么重要,但是合约是很重要的,只要这种使用权、经营权可以一定程度上自由流转,这个体系进行改革比起一定要恢复到私有制有什么不同呢?

文贯中:如果不重要的话,为什么不给人家,你就要自己死活掌握这个所谓不重要的东西呢?我就不懂了。我希望这些知识分子也不要再这样说了,你还是要去劝政府把所有权还给农民,不要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去骗农民。

世界上各种民族反反复复的实验,试了各种土地制度,最后都是采用土地私有,你中华民族一个民族的智慧可以超过全世界的智慧吗?何况还没搞地多么好。

农民工为城市的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不能过河拆桥

问:在消除不公平的过程当中,户籍身份是与市民福利相挂钩的。地方政府的这种财政收入能否承担的了这种新增的福利要求,是否有动机推进这个事情?

文贯中:户口制度肯定是中央计划经济的一部分。中国传统上所谓户籍制度是要知道有多少人,或者要收税。1958年以后搞的户口制度,逐渐逐渐变成一个使城乡分隔的二元结构固化的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单纯作人口统计和管理用,自然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是用来限制人口的迁徙和定居的自由,就有问题了。现在既然决定要由要素市场来配置所有的要素,劳动是要素之一,你又设立户籍去限制劳动的自由流动和定居,你就违反了由市场来配置劳动资源的决定。

有人说户籍制虽然不好,但是有必要。在我看来,世界上凡是搞隔离的民族,名誉都很坏。你已经提出“中国梦”,你不可能把农村人口和农民工那么大的一个阶层留在这个梦之外,让他们住在城中村里自生自灭,或者赶到乡下去住。

美国的绿卡对准的就是外国人。不实行绿卡的话,全世界的人都可以跑到美国,那行吗?可是,现在我们的城市要限制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公民。

在一个自称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却要限制一个很重要的阶层到这些大城市来,这不奇怪吗?几十年来他们为这些大城市的现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现在城市现代化了,你不能过河拆桥吧?



中国现在走了一条自杀型的土地道路

问:您能不能结合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和发展阶段,分析一下服务业的发展,我们有哪些主要的障碍?现在出口导向型的加工制造业,是不是还会持续萎缩?

文贯中:服务业确实以后是一个主要的方向,它是可以源源不断,而且可以永远地吸收剩余劳动力。中国现在走了一个自杀型的道路,它把土地以各种自己吓自己的理由控制起来,比如18亿亩耕地、粮食安全。

到处都是地王,盖出的房子更是天价。你那么贵,服务业就没法发展,因为很多服务业是低端服务业。正是低端服务业能吸收无数的劳动力,而且这种劳动力不需要有很高的学历,正好适合于农村中的移民。一个自杀型的土地制度使得服务业很难发展起来。

中国出现一个畸形的社会结构,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是下降了,大约只有10%,但是农村的劳动力还占总劳动的百分之三十几到百分之四十几,如果算上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就要占总劳力的60%多。所以,相对经济结构来说,这是一个畸形的社会结构。

每一个城市都说我要发展高端的现代服务业,却忽略甚至抵制低端的服务业。避免发展低端服务业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说我不要吸收农民工。这说明它们没有理解城市化的真意,它们拒绝去消化外来的农村人口。大家都不吸收农民工,中国如何降低农村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呢?城乡二元结构如何消除呢?

国有企业如果竞争不了,就应该消亡

问:您怎么看未来中国经济还能实现良性的增长来支撑城市化这种说法?

文贯中:如果制度性的一些障碍能够清理,甚至能够消除,中国是有很大的增长潜力。确实它还是处于一个中等发展的阶段,如果改革不顺利,中国就会陷在中等收入的陷井里。

现在已经有2.6亿的农民工处在一个很悲哀的状况当中,游离于城乡之间,以后会更多,变成3亿、4亿,如果不解决的话,你怎么办?除非你向世界宣布,我这个“中国梦”只属于一部分人,你能宣布吗?

问:目前实际上中国的经济结构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控制了很多经济命脉,造成了很多消耗和浪费,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什么建议?

文贯中:如果我们强调要素市场起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些企业也必须在要素市场上平等地跟民营企业竞争,他们如果能够幸存,那另说,我没有说我故意把他们消灭掉。但是如果他们竞争不了,对不起,他们就应该消亡。

你要凑钱去资助,你可以资助,你有这个钱吗?如果你没有这个钱,你为什么要强迫全国纳税人的钱去资助一个低效的、所谓的国营企业,这个道理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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