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转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的分析

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税问题分析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税函【1998】289号)。

另外,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205号){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评估增值的资产,通过资产公积转增个人实收资本,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税函〔1998〕289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款在实施转赠后由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可以推出,四川省地税局认为,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是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的,也可不缴纳所得税。

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发[1997]198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将历年积累的盈余公积金的一部分,以职工原始投入资金及投入时间按比例用股票形式分配给职工,增加职工个人股本,实际是企业以红股的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属于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的资产量化,不能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39号)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

(一)法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发〔2000〕118号已被废止]

(二)自然人股东缴纳所得税的依据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未直接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根据以下几点参考(尤其是按照第1、2点国税发[2008]118号文的税务处理标准),我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

1、根据安徽省地税局网站“纳税服务—税务咨询”的“回复内容”,“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四川省国税局网站2008年12月31日披露的文章“确认股权投资所得注意税收与会计规定差异”认为:对于被投资企业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以下简称转增资本)的行为,投资企业在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投资收益,而在税收上却将转增资本行为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投资企业再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作为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时应视同取得投资所得,并入当期纳税所得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税收上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行为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和投资企业再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自然人股东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3、达州渠县地税局“政策解读-纳税实务——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股东性质缴纳所得税”一文认为: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政策依据是国税发【1997】198号。

4、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本公积等转增实收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9]132号)规定,“对企业将上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

1、根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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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验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14条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因此,在验资前,会计师应先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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