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上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从2009年9月起企业退休职工,社保中心就按其办法计算养老金。具体如下: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计算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计算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3、“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三、为保证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每年颁布。
  计算:如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比新办法计算的高,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如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则高出部分,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例如: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发给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计发。
  四、市劳动保障局在每年7月会颁布当年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并对当年已退休人员重新计算其养老金。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41  | 230  | 42  | 226  | 
43  | 223  | 44  | 220  | 45  | 216  | 
46  | 212  | 47  | 208  | 48  | 204  | 
49  | 199  | 50  | 195  | 51  | 190  | 
52  | 185  | 53  | 180  | 54  | 175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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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
  自200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上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就按《通知》中规定的办法计算执行,每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下发当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2010年下发《关于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中,规定:“201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基础养老金)、第二条(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8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80元以上的,先发给180元,再按照高出180元以上部分的80%计发。”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10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城镇企业职工,下同),其退休养老金计算可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见下表):
  一、基础养老金按2009年职工平均水平(3566元)为基数,按其工令(缴费年限)计算,工令每满1年为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按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虚账实记”中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四、新老计算办法的差额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后,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180元内的,全部计发,超出180元部分的,只能发超出部分的80%。
  五、当年退休调整增资参照沪人社养发(2010)04号文件,按退休职工增资办法,计算(先增90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月,然后,再增加30元(企业职工))。
  下面,举二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一:胡某某,1979年2月参加工作,由于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于2010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55周岁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31年06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 基础养老金:1123.3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31年06月计算为:3566元×31.5%(31年06月换算)=1123.3元(见分进角)。
  2、 个人帐户养老金:455.9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55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70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77496元÷170月=455.9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53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64596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64596元÷120月=538.3元。
  4、上述三项累加为2117.5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45元,超过172.5元,低于180元,因此,2117.5元全额计发。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51元(基础90元,工令31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胡某某2010年8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268.5元(2117.5元+151元)。
  案例二:章某某,1966年6月参加工作,于2010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60周岁到年龄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44年03月,按上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基础养老金:1578元
  具体计算:2009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按其工令44年03月计算为:3566元×44.25%(44年03月换算)=1578元(见分进角)。
  2、个人帐户养老金:585.3元
  具体计算:1993年1月至退休前的个人养老帐户总额为77496元,按60周岁退休,规定计发月是139个月,个人帐户养老金计算为:81352元÷139月=585.3元(见分进角)。
  3、 过渡性养老金:768.3元
  具体算计:1993年以前的工令,折算为“虚账实记”的金额与利息为92193元,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为:92193元÷120月=768.3元。
  4、由于上述三项累加为2931.6元,原老办法计算为1975元,新办法比老办法要超过956.6元。按2010年规定,对高于180元,先发180元,超过180元的部分发80%,即先发180元,然后将776.6元(956.6元—180元)发80%,计621.3元(776。6元×80%),因此,超过部分实际计发是801.3元(180元+621.3元),与956.6元相比,扣发155.3元。所以,最后计发数是2776.3元(2931.6元—155.3元)。
  5、 根据2010年退休职工增加工资规定,可增资164元(基础90元,工令44元,企业职工30元)。
  6、 因此,章某某2010年9月起的退休养老金是2940.3元(2776.3元+164元)。
  注:企业职工退休工资计发标准要由社保中心核定。以上计算只是个人对目前现行退休政策的理解,对退休职工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理解,仅作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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