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 拍卖违法行为的查处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

  鄂州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金涛

  二0一一年八月

  一、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是形势所需、职责所在.

  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便能享受购物的乐趣。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备,网络购物步入了“大跃进”时代。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09-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00亿元。并可预测,在未来几年这一快速增长趋势仍将继续保持。

  国家和省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职责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局令)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二、有关名词解释

  (一)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三)官网

  官网,又称官方网站,一般是指由企业、部门或个人根据主观意愿组织成立的网站,官网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单位或个人的网站可能有多个,但官网只有一个。比如某歌星自己设立网站就是该歌星的官网,而他的粉丝从歌迷的角度为他建设网站就只是一般网站。官网只是称谓上的区别,与一般网站在技术上是没有特别之处。

  (四)平台

  三种模式

  1、B2C(Businesst To Consumer)模式,即企业与个人交易平台,如卓越网、当当网、京东商城。

  2、B2B(Businesst To Business)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慧聪网。

  3、C2C(Consumert To Consumer)模式,即个人与个人交易平台,如淘宝网、腾讯拍拍。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在C2C模式的平台上开设品牌专卖网店,因此C2C模式平台兼具有B2C特性。

  (五)网店,顾名思义就是网上开设的店铺。网店一般都开设在比较知名的平台上,借助平台的影响力和点击率提高产品销售。据统计,目前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数量达三千多万户。

  (六)网页,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即我们通过浏览器打开的每一页都是网页。

  (七)网络购物:是指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获取商品信息,在发生购买意向后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写详细收货地址与联系方式,通过货到付款、第三方支付、银行在线支付、邮局电汇等形式支付消费额,之后厂商以快递形式发货至消费者的交易过程。

  (八)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

  (九)计算机网络:是指彼此相连并相互通讯的计算机及相应设备的集合。计算机网络的功能和目的可以用一句话概括:资源共享。

  (十)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是全球范围很多大大小小网络组成的大规模计算机网络。是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共享。

  (十一)局域网:是指一个覆盖地理范围相对较小的高速容错数据网络。通常在企业内部或部门内部使用。它包括对设备和应用的共享访问、文件交换、电子邮件和其他应用程序间的通讯等。如果市局建成与各分局和工商所之间的计算机网络,就是一个局域网。国家工商局或省工商局内部建设的计算机网络可以称为广域网。

  (十二)域名:每一个主机在因特网都有一个唯一的地址,称之为IP地址。IP地址是由一串4组由圆点分隔的数字组成的。如:150.45.208.1,IP地址数字比较单调和难以记忆,人们常常用域名来表示主机的地址。

  一个域名从右向左看是范围从大到小的顺序,大致可以分成国家名、机构分类名和主机等几个部分:

  www(主机).whu(武汉大学).edu(教育及研究机构).cn(中国)

  .com是商业机构的标志;.gov是政府机构;.net是网络服务机构。

  网络交易流程(以淘宝网买家为例)

  1、注册淘宝账号和支付宝帐号;

  2、卖家在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图片、价格及其它相关介绍等;买家通过点击商品信息确认所需购买的商品价格及商品数量,常用的商谈方式是通过免费网上沟通软件比如阿里旺旺、QQ等。

  3、买家在确认后,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或直接银行汇款所需购买商品的资金,汇款至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

  4、第三方交易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

  5、卖家通过物流快递发货给卖家,也有部分虚拟商品在网络中直接交易,比如QQ币、游戏积分、游戏装备、网络软件,网站装饰设计等;

  6、买家确认收货并通知支付宝付款给卖家;交易结束。

  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

  1.显性违法,表现为网络信息内容直接体现违法特征,如网络虚假宣传、广告违法、冒用公司名义等。

  案例:2003年我局查获的其中一起网络虚假宣传案件,当事人某金刚石刀具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仅局限在一间不足90平米的套房内,却在网页上发布了其所销售的产品的生产厂家大量厂房图片,并配以文字说明,称其系一家有着“几十年生产金刚石刀具经验,集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等”,进行虚假宣传。二是冒用公司名义经营行为。具体表现为无照或非公司的经营主体在网上冒用公司名义,发布网络信息从事经营活动。

  2、隐性违法,表现为网络信息内容违法特征不明显或采用链接、注册(加盟)会员等手段隐藏违法信息。

  案例:2003年10月,我局联合警方查处了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进行跨国传销的案件,涉案人宋艳军等被依法查处。经查,2003年4月初,宋艳军经同乡介绍,加入了美国沃尔耐特公司在互联网上开办的“世界网络基金会”(该基金会宣称只要填写一份申请表,交纳人民币1680元就可以成为其会员,并可参加分红),并汇款人民币5040元到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家银行。4月底,宋艳军收到了所谓的分红汇款51美元,她觉得有利可图,便开始在鄂州市寻找下线。自9月下旬以来,宋艳军采取在家中举办讲座、组织观看世界网络基金会光盘等方法,先后发展了其母亲、姐姐及其他亲朋好友共7名下线,收取人民币11760元汇给其上线,非法获利351美元。

  3、延伸违法,表现为通过搜集到的网络信息,在调查网络案件时,在现场发现与网络信息不同的违法证据,构成新的案件。

  案例:2002年10月在实施网上调查中,我们发现“鄂州市新新娘婚纱摄影公司”,在其从事婚纱摄影介绍的网页上,宣传其被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评为“湖北省消费者满意单位”,我们对其网页下载,通过调查,发现此内容系当事人自己伪造的,我们依法对其在网页宣传中的虚假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删除了违法内容。

  目前网络交易行为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个人或虚构主体资格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是冒用公司名义从事的违法行为;

  三是登记主体合法的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

  四是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

  五是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六是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

  七是利用互联网从事贩私活动;

  八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药品、医疗广告;

  九是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商品或服务;

  十是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

  十一是通过电子合同进行欺诈;

  十二是违法从事虚拟商品的交易行为;

  十三是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抢注中文域名、恶意使用易于混淆的网站名称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线索获得途径

  捕风捉影法,顾名思义,就是对网络重点可疑信息进行搜索,就象看报纸浏览重点一样。即进入鄂州的“可疑”门户网站,对其网站信息进行浏览,筛查相关信息,或进入链接信息,查看是否存在违法信息内容。通常情况下,一些违法信息都放在链接链中,因此浏览时要做到静心、细心、耐心,任何违法的蛛丝马迹在网页链接中都可能出现,这就是案件线索。一旦发现违法内容,要立即截下或打印,然后进入更多的网站,包括违法主体网站进行证据搜集,从而掌握更多的违法证据,锁住案件。

  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线索获得途径

  分门别类法,即运用互联网集成搜索引擎,根据不同类别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如“鄂州XX有限公司”进行搜索。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行业名称,如输入关键词“鄂州家电有限公司”进行搜索,网上即显示众多的鄂州相对应行业公司名称和信息。2、地名名称,如输入重点商业区、重要路段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如输入鄂州浙江商业城,即可显示相应区域上网企业信息。3、商品或商标、代码名称,如输入“鄂州XX电脑”“鄂州XX手机”等,即能查到经营这种商品的鄂州经销商。本办法优点在于具有针对性,信息量大,不便在于要逐条查看,比较枯燥烦琐,要有耐心,此外还要配有一台连接内网的电脑进行查询。对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可疑信息,还要进入信息化平台进行查询,若发现搜索信息与查询内容不符,可初步判定存在网络违法嫌疑。

  对号入座法,即把平时关注到或在监管中所掌握的信息,如广告中网站名、购物网站网店名、企业的宣传材料、招牌、名片上标注的网址等,上网直接进入网站或网址进行查看,具有信息具体、准确等特点,能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把监管人员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如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摆放宣传资料或名片,上面有网站名,监管人员可将网站名记录下来,然后通过外网上网查询,一方面可了解管理对象的相关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又可发现一些网络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水平。

  由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有明显的区别,其取证方式、收集手段、认证都和传统证据都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以制作现场笔录方式取证。

  一旦执法人员在案现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在与违法事实相关的内容,可以在对现场情况作记录的同时,全面、客观、详细、真实地记录计算机系统中显示的相关内容,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见证人签名。通过法定程序制作现场笔录形式制作作为证据认定特定事实,具有专门性、特定性的特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以淘宝网为例锁定相关证据

  一个好评=+1分

  一个中评=0分

  一个差评=-1分

  4分 -10分 = 一颗心

  11分 - 40分 = 两颗心

  41分 - 90分 = 三颗心

  91分 - 150分= 四颗心

  151分-250分= 五颗心

  251分-500分=一个钻

  501分-1000分=两个钻

  1001分-2000分=三个钻

  2001分-5000分=四个钻

  5001分-10000分=五个钻

  10001分-20000分=一个皇冠

  20001分-50000分=两个皇冠 50001分-100000分=三个皇冠

  100001分-200000分=四个皇冠

  200001分-500000分=五个皇冠

  500001分-1000000分=一个金冠

  1000001分-2000000分=两个金冠

  2000001分-5000000分=三个金冠

  5000001分-10000000分=四个金冠

  10000001分以上=五个金冠

  淘宝会员在淘宝网每使用支付宝成功交易一次,就可以对交易对象作一次信用评价。所谓钻级别就是交易了500次商品;皇冠级别就是交易10001次商品;金皇冠则是交易500001次商品,以此累计。那么就可以以等级的划分和经营的时间来锁定相关证据。

  (2)以提取书证原本方式取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明意义的文件,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即取得书证的正本。因为正本是照原文全文抄录印制并对外具有与原本同一效力的文书。打印后,可以粘贴在《证据提取单》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取证人员等,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果是由当事人进行的打印,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修改、删除等行为。

  (3)以提取视听资料方式取证。

  首先是提取复制件。将计算机文件复制到软盘、U盘或光盘中的方式,执法人员应当检验所准备的软盘、U盘具有适用性,确认没有病毒感染。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复制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等。取证后,必须在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注明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始载体原因、提取的时间并封闭取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次是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图像、声音、Flash文件等内容,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还具有增加证明力、防止翻供的作用。

  五、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违法证据的锁定

  (4)以查封(扣押)计算机设备取证。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当事人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机系统中发现涉及违法经营的证据材料,经报请批准,可以直接对计算机或者硬盘进行查封、扣押,防止有关当事人损毁、破坏数据。因为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存放地点相对复杂,既可能是在计算机内或外围存储设备中,也可能在网络上的某台或数台服务器中,此外不同的操作者对数据的存放有不同的习惯,有的将数据设置成隐藏文件或将数据存放在隐藏的分区中,有的对数据进行了复杂的加密的处理,往往需要将计算机或者存储器从机器中拆卸出来对数据进行还原分析处理。

  (5)以当事人的陈述形式取证。

  由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内容及如何策划、实施了如指掌,往往是违法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即便是聘请技术人员协助也是秉承当事人的意志办事。在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尽可能详尽了解并记载已经取得的计算机数据的具体内容,从而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6)通过申请办理公证书取证。

  由于公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搜集的证据,有些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事后否认或证明人外出或不在的现象,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很不利。因此,办案机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部分网络案件的证据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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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法律适用

  1、明显的网络违法行为,有明确网络法规的,依据网络管理法规直接立案处罚。

  2、一般网络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

  3、现有法律未曾明文规定的可加强执法解释,运用“类推”原则,对有关条款适用范围作扩展性解释。

  4、对网络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馈,加快制订或修改法律步伐,弥补立法空白。

  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对象难以锁定。

  二是执法权限和技术手段跟不上需要。

  三是执法成本较高。

  四是网络消费者缺乏法律保护意识。

  八、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规范需要解决的问题

  1、需要规范网络交易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2、需要规范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网购规则和流程。

  3、需要明确网络交易各方的法律责任。

  4、需要保障行政执法手段的有效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111号

  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针对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形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加强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的协调配合工作。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店经营者)与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分别属于不同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时发生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二、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需要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以下情形,由立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请异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1、中央、国务院、省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案件;

  3、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国内知名门户网站披露引发社会关注的违法行为;

  4、违法性质恶劣,引发群体投诉的;

  5、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6、立案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转请异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其他案件。上述情形以外的,由立案地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请异地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同时抄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店经营者违法行为不便,需要移交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按照上述原则移交。

  三、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网店违法经营行为,发现其涉及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需要搜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可以提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的网店经营者,可以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四、查处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查的,应当说明违法经营者主体情况、网络载体情况、主要违法问题及需要协查事项等,同时附上案件相关材料.负责案件协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协查通知30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向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协查情况;立案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协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网店经营者违法情况时,应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30日内或案件结案后15日内,向移交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情况。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备案的网络商品交易协查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对其他网络商品交易协查案件及违法情况移交查处工作进行检查。

  七、对其他具有跨省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特征的违法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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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要等相关的政策,目前还不是很确定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实施也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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