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紧急建议 土地管理法条例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紧急建议

土地资源非常宝贵,但人口猛增,土地猛减,人均占有大量减少,危及公民生存。但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体现从严,没收和拆除操作性不强。遏制非法占地及小产权房要多管齐下,主要手段如下:

一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让非法占地及小产权房无利可图,该建议就是这个目的;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快明确(司法解释)刑法第225条犯罪情形(非法经营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违法销售房屋获利20万元以上或销售房屋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销售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二)接近上述数量标准五分之一以上(也可以为十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不停止的;

2.不配合调查的;

3.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其它严重情形;

(三)过去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和接受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遏制非法占地及小产权房出现。该建议需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协调才行;

三是加快出台过去非法占地及小产权房处理意见。凡是接受行政处罚和补交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费,有征地协议应转为国有土地或没收建筑物和有征地协议应转为国有土地。

以上三条,要同时进行研究,否则,问题越来越多,矛盾多,旧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又出现,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上三条,同时进行研究快速出台,不但旧问题解决,同时,遏制住非法占地及小产权房建设行为,让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操作性差和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部门配合差(部门配合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没收建筑物和拆除建筑物操作性不强,为此建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价格3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单位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价格3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公安、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单位强制拆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双方10万元以下罚款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价格3倍以下罚款或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双方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10万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罚款或2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或个人复垦,由违法人承担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罚款或2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或个人复垦,由违法人承担费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下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价格3倍以下罚款或30万元以下罚款(注:有此条,才能遏制非法占地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或土地价值3倍以下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下的罚款或20万元以下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凭立案决定申请公安查封、冻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也可以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查封、冻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通知相关部门断水、断电、断气。注:从立案到法院执行时问慢长,不及时有力制止损失大,予盾多,不利于工作开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公布为准。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积极配合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种植条件或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罚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也可以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种植条件或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按上述最高标准十分之一进行处罚)。注:让违法人主动纠正错误。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停止施工不停止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作出停止施工不停止的,情节严重或非法占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处200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逾期不拆除或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直至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公安等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并由公安设置警戒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查处正在发生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强行制止,不停止建设可立即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注:没有此条,工作开展难度特大,会加重损失,予盾多,不利于工作开展。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设置警戒线,政府强制执行只能由公安设置警戒线,才能确保依法行政顺进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 无法确定违法占地当事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违法建设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仍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即可强制拆除。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本条例生效后,过去违反占地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无法通知到当事人或无法确定当事人领取通知登记物品,可在违法建设现场﹑公共媒体发布通告,并送达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通告时间不得低于30日。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查处违法占地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辞退;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占地行为,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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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违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四)对违法占地行为处理显失公正的;

  (五)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依法申请的;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参与违法占地、支持违法占地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或辞退。注: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管住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在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带头和模范执行,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不带头和模范执行法律、法规有严重后果,真正做到管住队伍管住人,让百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不能有效执行执行要抓紧修改完善才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有操作性、在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付出成本少,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付出成本巨大才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有操作性、在于让支持、参与违法行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付出成本少,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付出成本巨大才行;法律、法规执行要多管齐下,管住违法当事人,让违法当事人、支持、参与违法当事人无非法利益可图才行,还要让行政、企事业单位及职工违法不纠付出巨大成本,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避免孤军作战阻力巨大,解决办法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或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明确纪律处分规定或辞退等才能达到目的。

此条也可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规定或报国土资源部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规定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此条建议作用巨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为(违法收入计箅): 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同类建筑市场价格确定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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