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王光顺

立案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付哲学,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籍贯:湖南岳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康怡居5座302号,身份证号码:432322197109137915。请求事项: 请求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2014年元月6日收到的“东公不立字(2013)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违法经办的,犯罪嫌疑人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伙同深圳市鑫浩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辖下的“东莞市厚街霓尚鞋厂”的涉嫌抢劫犯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事实与事由:2010年7月,申请人与深圳市鑫浩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下称鑫浩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鑫浩源公司所实际掌控之下的位于鑫浩源工业园的厂房,申请人以自己姐夫朱四清先生名义开办了“东莞市厚街霓尚鞋厂”(下称霓尚鞋厂)。双方合同约定,鑫浩源公司将位于东莞市厚街溪头鑫浩源工业园区的厂房一栋出租给霓尚鞋厂使用,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鑫浩源公司支付了约定押金和房屋租金。紧接着原告聘请装修公司对厂房进行了豪华装修。霓尚鞋厂2010年8月底正式生产营运。 “东莞市厚街霓尚鞋厂”总投资约180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底的一天,申请人接到鑫浩源公司职员电话,说霓尚鞋厂的房租、水电欠费,要求霓尚鞋厂立即支付,否则就拉闸停电。霓尚鞋厂实际上已预交了房租,并且水电费是以先使用然后按月结算方式来处理的,不明白鑫浩源公司为何会突然这样,就没有怎么认真对待他们的无理要求。 2011年8月9日上午,鑫浩源公司负责人之一卫某某带上三个保安来到霓尚鞋厂办公室,威胁申请人,说要签一份协议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11年8月15日18:30之前缴清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否则,鑫浩源公司有权将霓尚鞋厂厂房里的所有机器设备单方处理,申请人当然不可能同意鑫浩源公司的无理要求。 2011年8月15日,申请人到鑫浩源公司了解、询问欠费情况,鑫浩源公司职员不予理睬,执意要求原告按鑫浩源公司单方确定的缴费清单支付他们所声称的所有费用。 无可奈何之下,2011年8月16日下午,申请人只好先交一万元给鑫浩源公司,同时要求对账,看看霓尚鞋厂到底有没有欠鑫浩源公司相关费用?欠多少? 2011年8月19日,鑫浩源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说霓尚鞋厂欠费高达67000元,申请人当时虽然坚决不相信,却还是很客气地和鑫浩源公司职员说:“最好是双方一起核对,否则对所欠费用的真实情况我们无法确认”,但鑫浩源公司负责人卫某某丝毫不理睬霓尚鞋厂的正当合理要求。2011年8月21日,鑫浩源公司擅自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走,并破坏霓尚鞋厂车间大门,强行进入霓尚鞋厂,声称以后不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申请人得知之后,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派民警接警之后过来调解。民警了解情况并拍照后作出指示:鑫浩源公司应当立即派人修复被损坏的物品,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事后有要求双方到沙溪派出所作询问笔录并且签名确认。但是鑫浩源公司对沙溪派出所的指示置若罔闻。2011年8月21日起,鑫浩源公司派人控制了霓尚鞋厂厂房所在地的工业园区,此后不允许霓尚鞋厂任何人员再进入霓尚鞋厂。特别不可思议的是,当天晚上,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代表鑫浩源公司将霓尚鞋厂的保安赶出工厂,并且恶狠狠地警告:从此不允许进入工厂所在园区,再进入就抓人。后来身为霓尚鞋厂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人付哲学多次找鑫浩源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并让霓尚鞋厂恢复生产,但是鑫浩源公司却根本不理不睬。直到2011年11月3日下午,霓尚鞋厂一员工以谎称是供货商方式才得以进到霓尚鞋厂的工厂车间,进去之后发现霓尚鞋厂厂房内的所有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已经被鑫浩源公司整体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开始生产。申请人付哲学等当即再次报警。在沙溪派出所,申请人有见到鑫浩源公司出具的一份所谓《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大概内容是见证并确认鑫浩源公司已将霓尚鞋厂工厂内所有财产整体卖给了第三人,沙溪派出所有做相关笔录。2011年11月5日下午2点左右,申请人带上工厂6个员工用其他方式从园区进入工厂办公室,找到第三方人员了解园区将工厂卖给他们的情况,第三方老板拒绝回答。下午5点左右,沙溪派出所一位民警来到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外出谈判,申请人坚持在工厂办公室谈,拒绝外出。派出所民警不予理睬,告诉申请人第二天上午再找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和工厂6个员工从2011年11月5日下午一直等到第二天(2011年11月6日)下午5点,也没有任何人过来处理。但在下午6点左右,有一位身穿警服,身体微胖,自称是沙溪派出所民警的警官来到办公室,告诉申请人,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在园区门外马路边等举报人,要求举报人去园区外面马路边谈谈,申请人拒绝民警要求坚持在办公室谈,民警不予理睬。等到2011年11月6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身穿便装,拖鞋,带上园区两个老板以及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冲到办公室,大喊大叫,要求申请人立刻出厂。如果不配合,他将有权力抓人。同时还让一位民警对申请人进行长达10多分钟的摄像,然后在8点半左右,申请人被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亲自领着一帮人强行赶出霓尚鞋厂。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王光顺

2011年11月6日傍晚,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还代表鑫浩源公司将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所有工作人员悉数驱赶出厂;而且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还恶狠狠地对申请人及其工人说:你再不走就要抓申请人、关申请人,说你报警那么多次、浪费了那么多警力···霓尚鞋厂是否有拖欠鑫浩源公司的费用尚未弄清楚,退一万步说即使霓尚鞋厂拖欠鑫浩源公司费用,对方也只能通过协商、由第三方调解或诉讼等正当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怎么可以擅自强行抢掠、霸占霓尚鞋厂的所有财产!?鑫浩源公司东莞公司负责人为什么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这样的恶性事件怎么可能发生在法治相对完善的东莞地区!?我们认为其实均属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的策划和指使,没有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的策划和指使所谓的二手房东岂敢如此胡作非为、为所欲为!? 事后,申请人继续多次报警,迄今仍然无人处理。到厚街维稳办信访,维稳办开始非常重视,也非常积极地进行处理;维稳办与某些相关人士联系之后,口头回复称:这件事维稳办也没办法处理。经咨询律师,律师告诉霓尚鞋厂负责人即申请人,鑫浩源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可以以抢劫罪对鑫浩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实际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尚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至少是一个已经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入执政党党章的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任何人的行为均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骤进行。鑫浩源公司负责人无视国法,伙同当地派出所个别警察以暴力、胁迫等等违法犯罪手段将“东莞市厚街霓尚鞋厂”的财产非法霸占并擅自转让,明显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恳请公安机关对该案尽快立案,秉公执法,秉着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宗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被告身为负有法定义务的公安机关对此却没能履行法定义务。此事,申请人已经一五一十地告诉龙元富律师。龙元富律师当即帮助当事人撰写了材料,并且亲自陪同申请人前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找到值班领导递交,···而且龙元富律师还将材料公布于龙元富律师新浪博客,以期引起社会关注···后来,在申请人三番五次催促之下,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主办该案件的警察同志也找过申请人,···该警察找申请人做了一份笔录,可实际上只是干了一件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核实霓尚鞋厂是否欠鑫浩源公司相关费用,同时审核了申请人所持有的相关单据,之后,便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申请人很负责任地告诉诸位,霓尚鞋厂没欠鑫浩源公司任何费用。更何况,即使霓尚鞋厂欠了鑫浩源公司所谓的相关费用,鑫浩源公司负责人该行为也肯定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申请人在此再次呼吁东莞市公安局应该高度关注该犯罪行为之处理。因为,实质上,关心霓尚鞋厂被公然抢掠事件就是关心我们自己。物伤其类,岂能无动于衷!?好端端的工厂如此这般被不法之徒恣意侵占、抢掠,竟然无人愿管;如此光天化日之下,在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民警的眼皮底下的公然抢掠,居然没人愿管!?岂不是咄咄怪事!?说怪不怪,因为真正的罪魁祸首不是别人,正是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为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涉案犯罪嫌疑人,申请人特向贵院实名举报,并且要求对相关办案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恳请东莞市人民察院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相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和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申请人以公平。
我们坚决不同意东莞市公安局所代表的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想法与做法。这样一种处理肯定是非法的,是涉嫌渎职的执法行为。恭请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申请人好端端的一家工厂被犯罪嫌疑人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溪头警务区警长【警号155544】滥用职权策划、指使,并且伙同深圳市鑫浩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卫某某等人,共同抢劫并霸占、转卖至今,而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沙溪派出所却迄今未能依法查处。尤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2011年8月21日开始报警,之后不断上访,却连报警回执都不给。后来公然庇护犯罪行为,对如此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却迟迟不给任何书面文件。直到2014年元月6日,经过千辛万苦、花费了许多时间才从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的相关值班领导手里拿到这份“东公不立字(2013)0001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因为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等等真是一言难尽无法形容,诚望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重大错误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付哲学 2014年元月16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213687.html

更多阅读

王光美谈严慰冰匿名信- 杨澜访谈录王光美

王光美谈严慰冰匿名信王光美谈严慰冰匿名信黄峥:光美同志,能不能请您顺便说一下您所知道的严慰冰同志写匿名信的情况。王光美:严慰冰同志写匿名信这件事,我原来一点也不知道。叶群固然很坏,但我觉得严慰冰同志采取这种方式实在不好,有问题

王光美:夫人予政的悲剧

发布时间: 2010-09-16 09:00:23 | 956 次浏览 | 发表评论(已有 0 条评论)频道:《凤凰周刊》, 国共党史, 头条 | 标签: 刘少奇, 四清运动, 文革, 毛泽东, 王光美1956年,刘少奇、王光美同女儿亭亭在一起作者:黄章晋选自:2006年第31期《凤凰周

王光美最全私人相片 最全私人个人投资理财

王光美最全私人相片王光美(1921-2006),中国20世纪最具传奇色彩的中国女性之一,曾名董朴,祖籍天津,1921年9月出生于北京,20世纪40年代初求学并任教于北平辅仁大学。王光美出身名门。那正是她父亲王治昌在官场“登峰造极”的时代。王光美第一

转载 文字版王光良和萧淑慎 王光良mv

这是我的第一次……呵呵,也是你的第一次!原文地址:<第一次>文字版王光良和萧淑慎作者:solosoar第一次女生篇我叫萧淑慎,女,23岁大学毕业后,我在一家公司做企划。其实我并不是很喜欢这份工作,我的梦想是在家工作。但我一直暗恋我的上司,林。

王光美私人相册 王光美不原谅周恩来

王光美的家谱上,这样记载着王光美的父亲:王治昌,号槐青,早年考入天津北洋大学专修法律,毕业后东渡日本,在早稻田大学改学商科。回国后在清末科举应试中,考取商科举人。段祺瑞出任国务总理时,任农商部参事,后升至工商司司长、代理农商部长……

声明:《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申请书王光顺》为网友淡紫珊瑚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