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开庭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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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申请书 延期开庭申请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受理的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郑重申请贵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理由如下:

一、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使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参加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依法设立的、独立的、无偏倚的法庭公正和公开的审判”的规定,获得公开的审判,是涉诉当事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的必然要求。

二、开庭审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作为公开审判的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在明确“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同时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公开审判是必须坚持的原则。公开审判的应有之义,是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而且,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任务;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知道人民法院是否已经“查清事实”,是否“正确应用法律”。

三、被告人、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反对不开庭审理。

对于二审刑事上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是原则。例外的情况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结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只有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个条件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个条件是案件事实清楚。这两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讯问被告人”当然也是为了听取意见。而听取被告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当然包括听取他们是否开庭审理的意见。

基于公开审判的原则和人权保障的需要,被告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是否开庭,是决定性的。凡是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要求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即应开庭审理,即使案件事实清楚,也应开庭审理。否则,就是对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获得公开审判这一人权的侵害。

作为辩护人,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保障被告人在二审中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并真正查清事实。

四、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严重不足,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二审法院理应通过公开开庭审判,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及检察人员的举证质证意见、指控和辩解、辩护意见,以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包括被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多项具体犯罪的上诉人黎庆洪及同案几十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是作无罪辩护的。包括黎庆洪在内的四十余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乃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都作无罪辩护。在一审庭审中,检察机关不仅放弃了起诉书所列大量“犯罪事实”的举证,而起诉书所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第四个特征,甚至一个证据都没有举示;在发表公诉词时,公诉人又直接放弃了对多位被告人的多项犯罪指控。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不仅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还认定众多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具体犯罪成立。对一审判决,已有近三十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据我们了解,其他没有提起上诉的被告人,并不是出于对一审判决的认同,而是因一审判决的极其错误而对司法丧失了信心,认为上诉没用,不想浪费时间和精力、金钱。有的则是受到一审法院审判人员的有意误导。

我们注意到,一审判决引述的被告人供述,多为被告人当庭控诉被刑讯逼供的供述,特别是黎庆洪、黎猛、何菊建、蒙祖玖、龙康、李相建、李光奇等曾被贵院审判过的被告人,在2010年贵院的法庭上以及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一审庭审中,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称以本案被告人潘立新为首的办案人员对他们所作的讯问笔录内容不属实。但小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置已被证实违法办案的潘立新及同被指控实施了刑讯逼供的杨涛等人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所作讯问笔录存在的重大刑讯逼供嫌疑于不顾,无视这些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在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所作供述及在原贵阳中院庭审中所作供述,与潘立新、杨涛等办案人对他们所作讯问笔录,前后存在的重大矛盾,未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取证合法性重大争议进行评议,径以被控诉遭刑讯逼供的、前后矛盾的被告人供述,作为依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辩护人对大量证人的证词提出严重异议,强烈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但本案几百位证人,却只有几位证人出庭;而有限的几位证人出庭,即证实公安机关对证人进行暴力取证,胁迫证人作虚假证词。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无视被告人、辩护人对众多“证人”证词的重大异议,将众多未出庭证人的证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对辩护人提交的大量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审判决却未作任何评议。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本案一审中,20余名委托辩护人被非正常解除委托,而由法院临时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多位被告人当庭拒绝回答外地律师的发问;多位被告人当庭控诉一审审判人员胁迫他们解聘外地律师。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一审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并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相反,一审法院据以对上诉人黎庆洪等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一审判决所引证据中,同一证据自相矛盾及不同证据互相矛盾,以及判决书所引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形,比比皆是,且一审中绝大部分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对一些“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对部分可以认定的事实,在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定性也存在重大争议。

因此,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未到庭作证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以确保二审全体合议庭成员能够全面地了解本案案情,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公开开庭审判,使检察机关,甚至公安机关,都能够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而对本案有个正确的认识,为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清除不必要的思想障碍。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郑重请求贵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以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案件,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申请人:

黎庆洪的辩护人:周 泽 律师

黎 猛的辩护人: 张 磊 律师

何菊建的辩护人: 王耀刚 律师

黄陆兵的辩护人: 李金星 律师

尚兴钟的辩护人: 薛荣民 律师

任 平的辩护人: 王 兴 律师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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