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的本质特征在邪不在教 深渊 邪教的本质

邪教的本质特征在邪不在教

——就“地方召会”系列“邪教”案件的公开信

从2008年以来三年里,“地方召会”被定为“邪教”的消息不绝于耳,省份有北京,浙江,安徽,内蒙、河南,广西,吉林……“地方召会”的信徒或者被行政拘留,或者被劳教,也有极少数被提起公诉。我,一名中国律师,曾经依据中国的法律,写过博客文章为“地方召会”做辩护。现在再次坐在电脑屏幕前,敲击着键盘,准备写一份为“地方召会”辩护和辩解的公开信,因为我已经接受了两起“地方召会”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为他们辩护。说是公开信,其实有兴趣阅读本文章的,人数非常少:一些是政府里宗教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一些是“地方召会”的信徒,还有一些是对这个主题有兴趣的专家学者。所以,我更希望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可以充分重视这封信,包括宗教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

邪教兼有宗教和邪恶的特征,邪教的本质不在于其宗教性,而在于其邪恶性,这是普遍接受的观点。但是,许多执法部门在打击“邪教”时,只考察宗教性,忽略邪恶性,就把许多不具有邪教性质的宗教当成邪教来打击,从而造成了不少冤案。“地方召会”系列案件尤其如此。

但是在科学主义和无神论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做这样的辩护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虽然宪法三十六条保护了宗教权利,但是宪法二十四条却规定:“国家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宗教被认为是腐朽思想而遭到宪法的反对。有一本通识系列里面的哲学书提到:应该废除宗教。所以,废除宗教似乎是宪法的既定长期目标。在这种意识形态下,即使在打击邪教的同时误伤了非邪教的宗教,也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然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宪法,而是刑法。我准备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叙述我关于“地方召会”被定为邪教的法律意见。下面分别叙述。

I.邪教的本质特征不在于其宗教性,宗教性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特征,不能以“地方召会”所具有的宗教特征来定罪;

在法庭辩论中,我反复请公诉人指出,“地方召会”邪在什么地方,一位公诉人翻了翻那些书籍,说:“这里面都是讲神的,还不是邪的吗?”这是混淆“宗教性”与“邪恶性”的典型例子。基督教有基督教的神,佛教有佛教的神,如果讲神就是邪的,那么所有的宗教都成邪教了。因此,不能以具有“宗教性”作为邪教的标准。

宗教往往具有几种要素,如宗教信仰教条、宗教仪式、宗教经验和宗教组织人员等。不能以具有一项或者几项宗教的要素,就说这是邪教。宗教的性质本身就是非科学所能解释、非理性可以理解的,超自然、非理性是宗教的共同特征,不能以这些特征来定义和认定邪教。

宗教本身不构成犯罪,这在法律界是基本常识。原因是:宗教和社会危害之间没有客观因果关系。比如,一个宗教可能有“诅咒”的内容,但是诅咒,或者通过诅咒意图杀人,均不构成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属于“不能犯”,“迷信犯“。“迷信犯”行为本身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例如用针扎木偶,用白糖毒害别人,所以可以认为迷信犯的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因此迷信犯不作为犯罪。

II.邪教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邪恶性,即社会危害性,“地方召会”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邪教的本质属性。只有具备邪教条款相关司法解释第四、第五项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邪教,即

﹙四﹚利用制造、散布的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有组织地从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活动。

其中,第四项似是似非。所有宗教都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都在蛊惑蒙骗他人,都在发展控制成员……以此来定义邪教,又把所有宗教都圈进了邪教的圈子。因此,只要宗教没有骗取他人钱财,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就不能被定为邪教。

III.地方召会的独特用语及恢复本圣经、相关资料,只是言辞之辩,神学之争;

恢复本圣经、晨兴圣言、召会、地方、经纶、恢复、相调、吃主喝主、呼喊、那灵……这些似乎是地方召会的独特用语,只要用到了这些语言,就可能引起注目和警惕,似乎单单这些文字就可以引发灾难性后果。

如果要详细的叙述这些用语的来历和用法,恐怕要花很长时间和篇幅,这是本文所无法胜任的;但是,仍然有必要说明一下:这些不同的文字不过是一种不同的翻译,最多牵涉翻译的准确性、神学的正统性,但绝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内容。

比如:召会是教会的另一种译法。

“地方召会”的意思不是一个名称,仿佛是一个叫做“地方召会”的组织;“地方召会”所表达的意思是,召会不能有名称,像北京的“守望教会”,教会只可以用行政地名来命名,比如“北京教会”,“朝阳教会”等。教会一起名字就导致分裂。

经纶是希腊文oikonomia的一种翻译,相似的意思有“经济”“管理”“家政”“计划”“安排”等。

吃主喝主容易让无神论反感,似乎这是一种邪教的特征。其实,在任何版本的圣经中都提到了这个方面的内容。“约翰福音6:35耶稣说,我就是生命的粮。到我这里来的,必定不饿。信我的,永远不渴 。6:51 我是从天上降下来生命的粮。6:57永活的父怎样差我来,我又因父活着,照样,吃我肉的人,也要因我活着”(和合本)。”这段话,即使是在当时,也让许多听众掉头走开。在此,圣经的意思当然不是真的吃肉喝血,而是一种“喻言式“的说法。关于这方面的解释可谓汗牛充栋,在基督教圈子里根本算不得什么“奇谈怪论”。

IV目前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的理由、依据和程序均有问题;

首先,认定“地方召会”是邪教的理由根据不足。“地方召会”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为什么?目前的做法只是公式式的思维方法:地方召会是呼喊派,呼喊派是邪教,所以地方召会是邪教。然而,在执法过程中,根本没有查到“地方召会”有任何危害社会的地方。

其次,认定地方召会的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在其文件首页上清清楚楚地标注了“机密”两个字。以机密文件来追究刑事责任,是法治时代的笑话。法律必须公布,否则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这是法治的常识;以机密文件来作为定罪依据,必然会成为历史的诟病。

第三,是否是邪教,应该有审判机关来依法认定,但是地方召会往往被公安部门直接出一份鉴定书,说地方召会是邪教。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分工程序,是侦查部门僭越了审理部门的审判权。

第四,粗糙地认定“地方召会”就是“呼喊派”。但是对比相关文件中的“呼喊派”和案件中的“地方召会”,很难发现之间有什么根本相似之处,案件中的“地方召会”不存在“呼喊派”的要件特征。“地方召会”不是“呼喊派”!

V邪教问题小结

在法治社会,对于邪教问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认定主体司法化,就是由人民法院来认定是否是邪教,而不能由其他部门来认定;

第二,认定依据法律化,就是只有法律才可以作为认定邪教的根据,部委规章地方文件行政法规均不可作为定罪依据。

第三,认定标准世俗化,就是不能以宗教共同具备的因素来认定邪教。否则,所有的宗教都会被认定为邪教。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的组织才可能成为邪教。

第四,认定对象个体化,就是对于邪教组织应当个案化处理,只能具体的认定某一个组织是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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