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宇劳教案 国家赔偿 任建宇

昨天,任建宇案二审落下帷幕,也算是对这场影响巨大的劳教案基本画上了一个句号。该案的结果一出,对重庆高院的骂声一片,“徇私枉法”“唯政府是瞻”,甚至“硬不起来”这种颇有内涵的话也是不绝于屏幕,作为一个好事之徒,我全程的围观了浦志强等大律师对审判的微博直播,对审判背后的事实真相进行了粗浅的了解,同时也对审判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了一点不深入的复习。最终,胆敢不自量力的得出了结论:这次一审的裁定和二审的判决在法律层面上是合法的。

任建宇案争论的焦点,从一审到二审,从三中院到高院,一直都是诉讼的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建宇是2011年9月23日收到重 庆市劳教委劳动教养的决定的,而他提出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8月15日,这个时间跨度接近一年,显然是超过了3个月,而《行政法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有一句“法律另有规定”,这个“另有规定”是怎么体现的呢?《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做了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条条文中,提到了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其他特殊情况”也是以“耽误法定期限”为成立要件。

对照任建宇案,任建宇在劳教期间,虽然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是他还能与家人和朋友会见,通信,通电话,而这些途径,显然可以给了他及时行使诉权提供了权利保障,但是,也许是他的表示不明使得他的家人没能及时为他行使权力,也许是他的家人的消极作为使得他失去了诉讼的机会,但总的说,这一切,有着原告方面自身的过失在里面,导致了自己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所以说,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没有问题的。

然后,该案上诉至重庆市高院,原告方主要的依据---根据任建宇的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重庆行不行得通,拭目以待”一句---应该是最高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是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这是涉及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起诉期限的,属于程序性不合法,所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了补救,将起诉期限延长至2年。在任建宇案中,重庆市劳教委提交的证据显示,送达给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中,已经明确告知其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权利及法定期限,所以,任建宇案不适用起诉期限延长的情形。

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个是对公民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内容的情况做出的最长诉讼时限的规定,任建宇既然收到了劳动教养决定,他自然知道是因为什么内容而受到教养,第四十二条的最长期限也是不适用的。由此可知,二审的驳回上诉的判决也是合理的。

根据我这浅薄的法律知识,结合不谨严的逻辑推理能力,得出任建宇案得不到司法救济的结论,像浦志强老师这样的大律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为什么他还是会义无反顾的上诉呢?

因为他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因为他是一个正义的律师,同时,他也是一个以中国的法治化为己任的律师。在这场结果早已分晓的诉讼之路,等待他的将是毫无悬念的失败,浦志强律师还是一如既往的走下去,为的就是让社会更加的了解劳教这个制度,更多的人能够支持废除劳教制度,然后,最终使得这个诡异的怪胎从社会上消失,使公民最基本的自由权不再受到随意的侵害。

可是,围观的大众也许没有看懂,把这个本来属于舆论的力量完成的事情,想要寄托在法院的身上,通过这个不具有诉讼时效的案件,来强迫法院在劳教制度上说句话,这无疑是强人所难的。

以前曾在法院实习过几天,之后也陆陆续续的听过很多实习的同学谈论法院法官的话,基本都认为法官是个很苦的职业,每天干着牛一样的工作,拿着蚂蚁一样的薪水。特别是基层法院,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几乎是常态。寝室一个人实习回来一两个月后,还整天被他所在实习法院的书记员追着做文件,可见一斑。我不能武断的说法官素质多么多么高,但是依我看,法官的素质整体是要比律师高的,法官既为法官,他们就受着法律规章正面的要求:为了公平和正义,他们不同于律师的以牟利为目的(当然,有的法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正如也有律师是以公平正义为己任),在这种环境下,法官自不自觉的会自视甚高,他们也的确应该自视甚高,因为他们代表着法律,他们的尊严就是法律的尊严,这使得法官会相比于律师更加注重法律。

如果,因为法院的行为没有依大众的意愿,便对法院各种泼污水,说幕后操作,不但是对自己言论不负责的行为,而且这样做对法院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说到对法院不公平,我忍不住要提下这次担任重庆劳教委的律师---谭宗泽教授。他虽然是我们行政法学院的老师,但是我之前确实没有听说过他的大名,直到看了浦志强律师的微博,在他名字前冠以“西政”,才知道他是我们学校的教授。

此次,谭宗泽老师的辩护,我觉得并无不妥,正如赵长青老爷子当初为黎强辩护一样,原告有诉讼权,被告也有抗辩权,只有原被告双方的权利都得到保障才是法治,才有公平,但是,可惜的是,无论是德高望重的赵长青老爷子还是略显学究气的谭宗泽老师都被泼了很多污水,这不能不让人难过。

在整个重庆打黑除恶的过程中,西政一直为人所诟病,打黑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西政校内几乎没有人站出来呐喊,甚至有些人还迁就政府之恶,为虎作伥,这确实让人颇为失望,可是,对于中国的政体和国情大家想必也是知晓,也许在当时,能够保持沉默也许就已经很难能可贵了。再者说,西政校园的沉默,并不代表西政人的沉默,在法学界呼声最响的也许正要数西政的校友:许章润,范忠信,徐昕,贺卫方....

任建宇劳教案 国家赔偿 任建宇

我认为任建宇不应该被劳动教养,我也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被废除,但是,我同时也认为重庆三中院的裁定和重庆高院的判决无误,以上鄙陋的见解,忝为一阅了。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25101014/224222.html

更多阅读

美国的“国家赔偿法”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湖北省的佘祥林因“杀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死亡”的妻子突然出现,佘祥林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河南省的赵作海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2年后,“被害人”趙振晌回到村中,赵作海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当

准备提交的“国家赔偿起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希望大家关注、支持、指正国家赔偿起诉状赔偿请求人:余剑别:男民族:汉联系电话:13458851152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XXX147号2栋27号联系地址(邮件):雅安市雨城区XXX104号(XXXX宿舍)赔偿义务机关: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地址:成都市锦江区

声明:《任建宇劳教案 国家赔偿 任建宇》为网友文艺致死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