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标准化法》的乌龙 最新标准化法

关于“最新”《标准化法》的乌龙

——标准化管理的失败(之二)

就在我准备写标准化管理的失败第二篇,就《标准化法》一修就是十四年还未见踪影阐述自己的观念的时候,偶尔上网,见到有这样一家有趣的网站:“findlaw.cn”,中文网名直译为“找法网”。网站的首页上展示的是包括台、港、澳和所有省、市、自治区的知名律师事务所和众多律师的介绍,我觉得很新奇,就上来逛一逛。

结果,没逛不打紧,一逛又发现了一件更新奇的事——有一篇“文章”的题目非常特别,立刻吸引了我的眼球,题目叫做“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因为正要写这个题目,所以我也特别关注《标准化法》的修订进程。再仔细一看,该文题目下面记录的统计浏览量显示,早已有5.7万人次捷足先登,成为了在我之前对这篇文章感兴趣的关注者了,这更使我感到了不得,有那么多人在关注着标准化和《标准化法》,真是一件大好事。关于《标准化法》的修订一直在神秘兮兮的气氛中进行着,看到这个题目让我喜出望外,以为新的《标准化法》真的已有最新进展或者已经出台了,而且是在2012。于是,我赶紧带上老花镜仔细浏览起来。

这篇所谓的“文章”,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全文转载,只是在转载之前加了个“导读”。“导读”是这样写的:“中国标准化法规定了各种食品、工业制品的标准的制定、实施等一系列规范。标准化法的出台对于食品标志,各种产品的质量标准都有了一个明确的规范,为社会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改进起了很大的作用。”

且不评论这段话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仅从文字上说如果还可以勉强让人看得过去的话,再往下看,就叫人啼笑皆非了,我的眼镜差一点跌下来。

你猜这“文章”是怎么说的?——“本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并没有进行修改,本文所提供的条文即为最新的条文。”乖乖,原来这就是“2012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的脑海里立刻闪现了一个网络新词——“乌龙”。

从字面上看,“乌龙”两个字与“乌龙茶”的乌龙音同字也同,但是此乌龙却非彼乌龙,前者说的是茶,后者说的是事且是泊来的。据我所知,后者原本是由英语“owngoal”(踢足球时自进本方球门的球)的香港版音译而来,形容做事“糊涂、搞错、乌里巴涂”。显然,找法网的这篇“文章”或者导读非前者,而是后者,是个大乌龙。

无论是为了宣传已有且早已过时的《标准化法》,还是为了卖个噱头增加网站的点击量,我们都不必去费心思考找法网为什么会出这样的乌龙了。只是这条乌龙信息倒是不由得引起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法十四年至今未果这件事的深层思考。

2001年10月,在国家标准委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党组会上,当时的标准委主任兼党组书记就布署了开始标准化法的修改调研工作。现在,屈指算来已经是第十四个年头了,原有的标准化法如何修改?新的标准化法什么时候出台?什么时候实施?广大标准业内人员既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也没有个可信的时间表,或许还是遥遥无期。作为第一届标准委党组的成员之一,我虽然参加了当初确定推进修法工作的决策,却不知道十四年来为了推动修改这部法律,国家有关方面到底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开过多少次大大小小的会议,动员了多少人参与,起草了多少意见、建议和提案。我只知道,为了修改中国的这部《标准化法》,有关方面曾经派出各类出国考察团,差不多已经跑遍了全球,不但美、英、法、德、日、奥等大国,新加坡、韩国、挪威、芬兰等小国,就连非洲、南美、印度、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也尽数在内,都曾有幸成为我们修法的考察对象。尽管,在受访的许多国家中并没有值得中国借鉴的《标准化法》。

这里说到的《标准化法》是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号主席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于没有经过修改,这部法律仍然为现行有效。可是为什么那么多人关注查新?说明该法已经不合时宜,早就需要修改更新了。

话题还是要回到2001年。就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宣布成立之后一个月,发生了一件大事,2001年11月1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致函世贸组织成员,宣布中国政府已经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这个议定书将于当年12月11日生效,中国也将于同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业内人士都知道,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多番谈判、较量甚至斗争,才最终取得的成果,十分来之不易。而在近二十年的努力中,关于遵守WTO/TBT协议,逐步建立界定清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既是谈判中我国已经承诺的入世条件,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实施“以法治国”,尽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和必由之路。由此,就涉及到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为什么中国入世后就要抓紧修改《标准化法》?这与中国为什么要入世息息相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排斥市场经济,事实证明这条路是走不通的。所以要入世,也就是要使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同样,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直以来也是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和要求来做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988年通过的《标准化法》虽然比建国初期国家对标准实施技术法规式管理的时候大大进了一步,但是当时毕竟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更有限,国家对标准和标准化管理还留存着许多计划经济时代的印记。因此,加入WTO就要适应国际大市场和加入世界经济大循环的需要,推动标准化工作体制改革最终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否则,面对开放、统一、自由、竞争的国内外市场,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不是怕人家阻碍我们,而是首先对我们自己不利。由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约束和影响,形成了以卖方市场和以行政强制管理为特征的标准体系,这种体系与世界市场经济格局是格格不入的。首先,在国际范围内,就技术标准而言都是非强制性、自愿性的。所有标准都是由企业和用户自愿采用。只有涉及以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等五大正当目的要求的部分,才通常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发布,要求强制执行。1988年我国颁布的《标准化法》只是把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这比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把标准当做技术法规来实行无疑是一大进步,可是这并不符合加入WTO的要求。在入世谈判中,面对WTO/TBT的要求,我国最终承诺将国内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做为技术法规来对待,将推荐性标准做为自愿性标准对待,这才最终达成了协议。可是视为并不等于等同,拿技术法规来说,国外发布的一是数量少;二是程序严格,基本上走的是产法程序;三是有半年之久的通报期;四是涉及具体的技术指标并不多,如需涉及则多是采用技术法规引用标准的模式。这与中国实行的强制性标准的管理方法完全不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制定与推荐性标准制定的程度和方法没什么两样,只是如何定性而已。所以,中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就意味着必须修改标准化法,否则就会越来越不适应。然而,事隔十多年,人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当初谈判的事情。可是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应忘记,因为国内的强制性标准毕竟不等于国际上的技术法规。事实上,中国的强制性标准不但国家有,行业有、地方也有,大家在津津乐道之中,关注的也许并不是标准如何引领技术进步,如 何推动社会发展,而是如何管,如何罚,如何体现标准的所谓权威性。其实,本质上是如何分配权力和在权力支配下的寻租。由于执法有人员越来越多,“创收”的需求越来越大,强制性标准也越来越多地成为各级执法部门创收的准发票或罚款的通知单,这样的事情人们揭露和公众日常见到的屡见不鲜。据我所知,自中国入世已来,尽管技术法规一词大家早已耳熟能详,可是在中国现行法律用语中,直至今日也没有正式引入这个概念,建立这个体系。和技术法规的说法最接近的,只是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提到的“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这样的一个新概念。如此看来,这难道不是《标准化法》迟迟不能修订的遗憾?

本文最后我想说明,仅仅是标准强制还是自愿一个问题绝不足以说明修改标准化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修改标准法问题应该有专门和系统地论述。限于篇幅和本文的性质,我在此只不过是点个题目,做些许点滴的说明,肤浅之至,深为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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