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大审判:陈公博多面人生的最终结局

在抗日战争期间,一些民族败类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出卖民族利益,丧失国格和人格,认敌为友,充当了日本法西斯侵华的工具和帮凶,成了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这些民族败类最终的下场与日本法西斯一样,永远被钉在耻辱柱上,成为人人讨而诛之的对象。他们最终也逃脱不了正义的审判。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副总裁、国民参政会议长汪精卫公开向日本妥协,并于1940年3月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并担任“行政院长”兼“国府主席”。而作为汪精卫政府的二号人物陈公博,其人生经历之复杂,令人感慨。

其人生平

陈公博是1892年10月19日生人,祖籍原是广东乳源,其家长期居住于南海,他的父亲曾任过清末广西提督,后解职回到广州。年轻时在北京大学深造,1920年毕业后回广州和谭平同创办《群报》,任总编辑,当时接触到共产主义思想,于是在1921年春参与组织广州共产主义小组,同年7月参加中共一大。1923年因投靠军阀陈炯明而被开除党籍。同年2月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读书。1925年回国任广东大学教授,代理校长,在此期间加入了国民党。

在跻身国民党行列之后,陈公博以“左派”自诩,历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部主任、广东省农工厅厅长、国民党中央农民部部长、国民政府实业部长、国民党中央常委、工人部长等职。北伐战争推进至长江一线之后,国民政府分裂成武汉和南京两个政府,陈公博选择支持汪精卫,并且1927年与汪精卫发动“七一五”政变。[1]

1928年陈公博到上海,出版各种书刊提出改组国民党的各种主张,成为国民党内改组派的宣导者。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内谋求和解,蒋介石及汪精卫再度合作,汪任行政院长,陈亦任国民政府民众训练部、实业部长等职。

1937年抗战爆发。之后,汪精卫与日本暗中交涉谈判,于1940年3月到南京,成立其与日本合作的“国民政府”。陈公博一开始对汪精卫的投日行为有所保留,最后却选择追随汪精卫的脚步。[2]

在汪精卫所成立的“国民政府”中,陈公博可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历任立法院院长、军委会常委、政治训练部部长、上海市长兼上海市保安司令、清乡委员会委员长,是汪精卫集团当之无愧的“二号人物”。

在1944年汪精卫病死于日本名古屋之后,任伪国民政府主席、军委会委员长、行政院长,一时风头无二,只是当时日本衰象已显,这种风光显然难以长久。[3]

潜逃日本,假传自杀

1945年8月25日,天刚蒙蒙亮,一架MC型运输机在晨曦中从南京明故宫机场起飞。飞机起飞后一直向东飞去。机上坐着陈公博及妻子李励庄、秘书莫国康,还有伪安徽省省长林柏生、伪实业部部长陈君慧、伪行政院秘书长周隆庠等共七人。陈公博坐在机舱内临时放置的木凳上,双眉紧皱,心事重重。

抗日战争以日本军国主义的失败而告终,身为伪国民政府代主席的陈公博知道难逃法网,决定秘密出逃日本,这一计划,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批准。

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陈公博潜逃日本的消息经过国内媒体的报道顿时天下哗然,各大媒体纷纷发表文章,要求日本政府交出陈公博,而中国政府也借此机会向日本政府施压。

没想到日本政府竟然玩起了“假死”的花招。8月29日晚,日本同盟社突然发了一条消息:陈公博8月28日在京都自杀受伤,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这条消息经过路透社转播,很快刊登在国内外各报刊上。有这样的巧合吗?国内的民众自然不会相信这样的托词,国内外媒体纷纷将质疑的矛头指向这则消息。[4]

果不其然,9月2日,日本政府正式签字无条件投降。9月3日,国民党中央通讯社称,陈公博与妻子秘书一行7人受日本外交部以及军事当局的保护。在日本投降6天之后,国民党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受蒋介石之令,向日本侵华军总司令部发出备忘录,要求冈村宁次转告日本政府逮捕陈公博,将其立即押还南京。作为战败国的日本连自己本国的战犯都无法保护,更别提保护陈公博了。日本政府出于无奈,一直拖到10月3日才将陈公博等汉奸从日本押回中国。

对于回国后的下场,陈公博心里充满了惶恐,他曾苦笑着对妻子李励庄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这次你要跟着我吃苦了。”李励庄听说此话,大哭起来:“日本政府说话不算话,当初不是讲好了要严守秘密,保证我们的生命安全,现在怎么又要把我们交出去呢!”

就这样,陈公博在日本度过了战战兢兢的1个月零8天后,被送回南京,随即被逮捕,关进了宁海路23号军统局临时看守所,开始了他的囚徒生活。[5]

寄希望于蒋介石

1946年1月间,陈公博、梅思平、林柏生、李圣五等均囚于南京宁海路52号一幢古式洋房的二层楼房间内,陈璧君、莫国康(陈公博的女秘书)、陈舜贞(褚民谊之妻)以及陈公博的老婆李励庄则囚于楼下的房间内。门口站有岗警,门内陈设如一般人家的住宅,条件尚好。1946年3月初,陈公博与陈璧君、褚民谊等3人被押送至苏州江苏高等法院看守所,交司法部门正式审判。

在此期间,陈公博一直没有放弃努力的希望。每日都奋笔疾书,曾写下两万余言的《致蒋先生书》。在这封信中,陈公博诉说了自己往日与蒋氏许多心照不宣的默契,暗示彼此都历经了仕途艰难,切莫忘怀早年曾为“革命”共事之友谊。其言辞恳切,情感诚挚。

《致蒋先生书》在南京期间,陈公博就已写好,转押到苏州后他又用了2。余天细细斟酌,反复修改。然后托看守所的人员将信寄出去后,他想蒋介石也许会对他从宽发落。因为他打听到,前几日蒋介石接见了从南京老虎桥监狱出来的汉奸周佛海,事情应该还有回旋的余地。[6]

可是他却打错了算盘。他自以为可以通过追溯以前的交情,向蒋介石打亲情牌,也许蒋介石就会网开一面。可他当时是国内人人喊打的“二号汉奸”,旁人都在与他撇清关系以表清白。正是这样,蒋介石在听着毛人凤念陈公博的信,开始还频频点头,后来听到他以往与陈共事,两人所玩弄的种种“机关”时,渐渐变了脸色。

自己寄出的信石沉大海,凭着多年沉浮宦海的经验,陈公博知道他已走到尽头了,明白了自己的结局,陈公博似乎倒镇静起来了。狱中每日放风三十分钟,每当这个时候,陈公博总是慢吞吞地在院子里踱着方步,碰上眼熟的还打个招呼。有时还旁若无人地吟诗作对。与垂头丧气的那些人相比,他还算神态自如。

狱中的点点滴滴

从南京到苏州,陈公博每日闲暇之余,以写日记度日。这些日记现今保存于安徽省图书馆,从这些日记里,记录着陈公博在狱中的点滴心路历程,道尽其人生的一些感慨。

陈公博有一个儿子叫陈干,不满二十岁,在南京读书。他得知父亲已解离后,就从南京乘车赶赴苏州到司前街看守所探监。陈公博三月十七日的日记就写到了这件事。

下午二时半,干儿又从南京赶到了苏州。这样的雨天,他还要东奔西走,心里似乎有些不忍,所以当他临走的时候,我又再三的叮嘱他以后没有紧要的事,也不必多来看我。

我对他这样说:“事情已经到了这步田地,奔走也是多余的,你来看我,也徒然增加我内心的痛楚。在我自己,但求无愧于心,对于任何方面,都不再有什么牵挂,也不再有什么放不下手的地方,但愿你好好求学,将来替社会办些实际的事业。”

临行前,陈公博对他的孩子前叮咛万嘱咐,以后不要参与政治:

“为了办政治,你的祖父,卖尽家产,结果弄得锒铛入狱,我也是为了办政治,到今天也免不了身入图圈,难道这样的痛苦还受的不够?干儿,我告诉你,以后你什么事都好办,只是千万不要再干政治,你要牢记!”[7]

日记中,陈公博也谈到了自己早年从事政治活动的原因,出于宣扬其“革命历史”以图绝境求生之冀望,对数十年的政治生涯特别是早期的政治活动作了反思,有不少自我炫耀、哀叹命运、攻击他人的言论,但是身陷囹囫的他已然没有话语权,在看到外界媒体对他的报道之后,陈公博不禁感慨道:

“现在的新闻记者,往往对一个有权有势坐在台上的人,不管他所做工作的好坏,一味大吹大擂的揄扬鸿业,藻饰目功,等到他一旦失败了,马上摇身一变,面孔一抹,声色俱厉的声罪致讨。我想一个人不打虎而专打狗,已经懦弱得可怜了,甚至连狗都不敢打,而专打落水狗,堂堂男子汉,为什么如此不中用?”[8]

审判开始

1946年3月2日开过侦查庭后,3月8日,苏州高等法院首席检查官韩焘对陈公博提出起诉,起诉书原文很长,叙述了陈公博和汪精卫等组织汪伪政府的一系列罪行,主要罗列了十大罪状:

(一)缔结密约,辱国丧权;(二)搜索物资,供给敌人;(三)发行伪币,扰乱金融八四)认贼作父,宣言参战八五)抽集状丁,为敌服役;(六)公卖鸦片,毒化人民;(七)改编教材,实施奴化;(八)托词清乡,残害志士抓;(九)官吏贪污,政以贿成江(十)收编伪军,祸国殃民。[9]

1946年4月6日下午2时,法庭开庭,公开审判陈公博。这天,陈公博身穿深灰色布面夹衫,灰色西装裤,头戴黑呢船形帽,脚踩一双黑皮鞋。他手持两本卷宗,见记者前来拍照,连忙强打精神,故作镇定。

法庭指定辩护律师为高溶,庭上共坐着五人,其中三位穿着法衣的审判官和一位检察官,一位书记官,正中的一位是审判长孙鸿霖,戴着金丝边眼镜。左首是那位庭长石美瑜,身穿戎装,神采奕奕。另一位是检察官韩燕。书记官蔡一亭,推事陈嘉瑞,均依次入座。

审判长孙鸿霖宣布:“公开审理陈公博汉奸一案,现在开始!”接着讯问陈公博的年龄、籍贯,陈公博回答道:“现年55岁,广东南海人,光绪33年加入国民党。”

由首席检查官宣读起诉书,根据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惩治汉奸条例》,陈公博的行为已经触犯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三、四等款,故请从严处理。可是《惩治汉奸条例》所列举的十二项汉奸行为,都是死刑或无期徒刑,从严处理,也就是判处死刑。[10]

陈公博听完起诉书后,很不服气,法官问陈公博对起诉书有何异议,陈公博就问法官能不能当庭宣读他在看守所写好的《我的八年的回忆》。审判长同意了他的要求,于是陈公博打开卷宗,朗读起来。

这份自白书里,陈公博花了很长的篇幅解释汪精卫的“和平理念”,认为他的行为是在和平抗日,声称“和平抗日比武装抗日更为艰难”,在政治上争取行政的自由和统一,在军事上争取军事的独立并尽力挣脱日本的束缚。在经济上争取物资的保存和国家人民元气的保存……

最后,陈公博对起诉书提出了抗辩理由,即“沦陷区人民创痛巨深,经汪陈政府予以‘抢救’,国家元气得以保存;日本投降后,本人维护南京治安以待国军接收”等等[11]。1个小时55分钟,陈公博才把这份自白书读完。

法庭调查的是是非非

到了5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针,接下来进行法庭调查。在调查提问时,法庭上交锋的第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有关《日中基本条约》的签订。

对此,陈公博表示他从来没有参与《日中基本条约》的讨论,也一直反对此条约的签订,而条约中所讲“建设东亚新秩序”,在他认为均为“陈旧不堪之秩序”,这也是他和汪精卫的分歧之一。

在《自白书》中,陈公博也提到:

“我自己也决定应该做的几件事:……第一是反对中日基本条约。在基本条约签定以前和在签定以後,我都一直反对。二十九年底算是正式签定了,在正式讨论的时候,汪先生叫我参加讨论,我坚辞不肯,因为我知道要修改只是文字上的事。如果我参加讨论,那麽签定以後,我再不好反对,我要保留反对的地位,所以不肯参加。……直至三十二年底,才把所谓中日基本条约废止。”[12]

至于为什么他始终跟随汪精卫并成为伪政府中的要员,而不是像陶希圣等汪精卫旧部一样背叛汪精卫返回重庆,陈公博说他这是为了维护民国的利益,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在法律上讲是犯法的,从政治上讲,则希望南京政府成为一种缓冲,以便籍此与日本直接谈判,并提出最好和平条件。[13]

但是在法庭上,检方出具了控诉罪名的证据,包括证据第三号《陈公博言论集》、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委任状等物,并放出留声机“欢迎日本皇军”的录音词片子,陈公博见此无语而对。

接着,指定的辩护律师高溶为陈公博辩护,他认为民众对“和平运动”的责难,只是片面之词,社会上也有不少人认可“和平理论”的缓冲作用,若无和平政府,则人民不堪设想。被告人陈公博十五六岁就开始从事革命工作,始终为国家付出自己的努力,从他的人生经历来看,他是爱国的。

律师辩护完毕后,庭审于晚上8时结束,审判长 孙鸿霖宣布:“本案定于本月12日下午4时开庭判决。”[14]

早已预料到的结局

1946年4月12日下午4时,江苏省高等法院再次开庭,审判长孙鸿霖宣读判决书:“陈公博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外,没收。”

虽然早在寄给蒋介石的信没有回音的时候,陈公博就知道自己已经凶多吉少了,但知道自己被判死刑的瞬间,心中还是有种难言的苦涩,谁能坦然地面对死亡呢?

孙鸿霖宣读完毕后,对陈公博宣称,本院依法当将此案呈报最高法院,被告如有申辩,可于判决书送到10日内,以书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陈公博知道这已经是最后的结果,即使上诉也难有改变,于是表示服从判决结果,不会上诉,就像他自白书所说,他这么做是为了表示他政治上是清白的。

但是陈公博的妻子李励庄不愿意放弃这点渺茫的希望。四月二十日,李励庄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复判状》,企图救陈一命。同时她还向报界发表讲话,声称陈公博曾经通过军统徐天深所设的电台,向重庆当局汇报过日军情况。而重庆方面经奉“委座”嘉勉的录谕传达电报,现在依然保存的完好无损,是否可以公开,以此证明陈公博的清白。

李励庄的申请状,最后被最高法院驳回。5月14日,最高法院核准原判,呈送司法行政部核发执行命之令。6月2日,执行死刑的命令送达江苏高等法院。

临刑前,回到狱中的陈公博情绪稍显平静,他在日记里写道:

刚到苏州的头几天,心头十分烦躁,及后开始审判,心思倒好像定了许多,如今罪己判定,似乎格外的定心了。原因是我老早准备就此牺牲以谢国人,一个人准备了死,还有什么觉得可怕!

1946年6月3日上午6时30分,法院院长通知典狱长迅速安排临时法庭,布置刑场、警备等。陈公博去刑场前,提笔给家属写了遗书。又给蒋介石写信,信写到一半时,陈突然决定不写了。于是,历史上就留下了一封陈公博未完成的致蒋信。

大约在8点半钟,陈公博被带到监狱设置的临时法庭上。法官循例问了问陈公博的姓名、年龄、籍贯等,接着宣读死刑执行书:

最高法院特种刑事判决35年度京特复第1229号……依惩治汉奸条例第2条第1项第1款……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步入刑场的陈公博与行刑者握手称谢,行刑时法警开枪,子弹自后脑入、从右颧骨出,陈公博当即毙命,经核验员王椿荣核验后,用木板抬到太平间并通知其仆人刘亚忱,一代叱咤民国政界的枭雄就此画上了人生的句号。



[1]熊辉:《陈公博的三面人生》,《党史博览》2004年06期,第52-54页。

[2]陈公博:《苦笑录》,东方出版社2004.3.1出版。

[3]苗体君、窦春芳:《中共一大代表陈公博沉浮录》,《党史纵览》2007年02期,第54-58页。

[4]唯一:《巨奸之死:陈公博末日》,《世纪行》1998年06期,第39-41页。

[5]化夷、晓华:《二号汉奸·陈公博》,选自《民国十大汉奸之死》,山东文艺出版社2004年5月版。

[6]陈家鹦:《临刑前的汉奸陈公博》,《文史博览》2007年10期,第54-56页。

[7]贾兴权(整理):《陈公博狱中日记》,《民国档案》1991年04期,第58-66页。

[8]贾兴权:《陈公博狱中日记》,《民国档案》1991年04期,第58-66页。《陈公博狱中日记》原件标题为《陈逆公博狱中日记》,藏于安徽省图书馆,32开本,成书年月不详。内容为1946年3月15日至4月21日间陈公博断断续续写的17篇日记。

[9]赵天一:《公审汪伪巨奸陈公博亲历记》,《档案与史学》1999年04期,第48-50页。

[10]孟国祥、程堂发:《惩治汉奸工作概述》,《民国档案》1994年02期,第107-114页及第121页。

[11]陳公博:《八年來的回憶: 陳逆公博自白書》,上海光復出版社1945年版,第29页。

[12]向诚:《近代文史大观·下册》,大中华出版社 1984年9月初版,第518页。转引陈公博在苏州高等法院受审时所呈之“八年来的回忆”自白(又称《陈公博的自白书》),于1945年11月于南京所写,全文约两万余字,曾在各报章发表。

[13]郑笛:《公审大汗奸 陈公博目击记》,《检察风云》1998年10期,第68-70页。

[1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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