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的损失 提存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那么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呢?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学者们莫衷一是,相应的法院对 于此种案件的判决标准也不统一。合同无效后信赖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属于法定债,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第三款与前二款是不同的,不仅前两款来自于第三款,还包括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情形。
信赖利益的损失 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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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条件合同法第101条 合同法 附条件

【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01条: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赖利益的损失如何确定 信赖利益利益说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刘伟炜更新时间:2012-12-21 16:01:172007年11月1日,被告唐某以其子刘某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原告购买刘某位于本市四季园秋桂苑7幢205室住房一套,成交价格为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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