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的关系 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法律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要件;法的价值位阶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理论引导。

1. 法的价值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是一种现实性属性
一方面,尽管法的工具性价值让人们将自己的社会理想和社会目标诉诸于法得以实现,同时,也尽管法的工具性价值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了可能性,但此时法所蕴含的人们的社会理想和目 标也仅仅停留在理想或目标层面,对于满足价值主体——人的现实需要而言,还是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法律被作为一项社会工程进行运转时,法的价值属性和能量才能外化为现实价值,从而真正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而这个“外化”的过程便是法的作用发挥的过程,因此,对于满足价值主体的切实需要而言,法的价值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属性,法的作用才是一种现实性属性。
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更多的是体现出人们对法赋予的某种精神、信仰,而法的作用则更多的是体现出人们对法赋予精神信仰的同时,法所实际呈现的社会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法的价值只是一种可能性属性,而法的作用才是一种现实性属性。
2. 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
2.1法的价值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前面分别谈到法的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和法的价值位阶与法的作用发挥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基于这种联系,法的价值可以概述为其对法的作用及作用的发挥之基础或前提性作用,也就是,法的价值存在的意义是指向法的作用的,但法的作用还不是法的价值的终极指向,只有当法所蕴含的价值属性和能量外化为实在的、完全的法的现实价值时,法的价值和意义才完成了归宿,换言之,只有当法的价值真正指向并满足人的需要时,法的价值才是实在的、完全的。在这一点上,在法的价值归宿上,卓泽渊教授表示出了与此相同的看法,他说,“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摒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另一方面,从法作为价值客体来说,法的价值又可以进一步概述为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法将人对法的需要法律化和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三个方面,但是当我们把这三个意义结合起来后,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这三个意义还是可以归结到作为价值客体的法对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这点上。
由此我们可以说,不论将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作用及其发挥的基石和前提来看,还是将法的价值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的意义来看,法的价值的存在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
2.2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方面。第一,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于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在这六个方面中,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让行为人最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法律的预测作用可以让行为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进行有效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的评价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独有的突出的客观性和普遍的有效性对行为作出准确、及时的评价;法律的保护作用主要在于保障行为人基于合法行为应获得的利益;法律的强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在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纵观这六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法的规范作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即是人的需要。第二,社会管理作用大体在于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基本生活秩序、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规制发展的不良后果等四个方面,可以说,其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是人的需要。
以上观点表明,法的价值和法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和终极指向都是人的需要。
3. 法的价值的兑现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要件
如果说法律的价值属性(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和价值位阶)是法的作用发挥的重要前置条件,那么,法律价值的兑现则是法的作用发挥的实质性要件。
法是自由、正义、公平、秩序的化身,法是“人类求存求和求荣之天下公器”,法是现代社会中最普遍、最基本、最高的社会规则,法为人们的幸福而存在等等所有这些对法冠以的礼赞,很明显是需要建立在法切实“兑现”其预先所设的各种价值和规则的,否则什么也谈不上,也就是,“国家的法治”和“法律价值的兑现”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决定着法的作用发挥。同时,“国家的法治”和“法律价值的兑现”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道德”密不可分的,因为一个国家法的地位和价值究竟怎样到底还是决于该国权力之手的,此处,学者张爱军就认为,“法律发展是不能仅仅通过改革越来越多的法典和规章来实现。法律发展要求政治道德的相应发展,政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不过,笔者借此只是想强调“政治道德”是法的价值和作用发挥的上位价值,绝无将法和道德混同之意。关于法律价值的兑现,南宋永嘉先生的《八面锋》中《用法公平则人无怨》中写道:“昔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没齿无怨言。圣人以为难。诸葛亮废廖立为民,徙之汶山。及亮卒而立垂泣。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水、鉴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鉴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衿恕之德。法行于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天下其有不服乎?”此处,笔者想说的是,如果一国的法真正体现了绝大多数人的“善良”意志,加之司法工作者用法公平,法律价值的兑现又有何难?
4. 法的价值位阶为法的作用发挥提供理论引导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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