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治制度中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 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所谓政治制度,通常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它由国体所决定,且与其阶级统治的内容相适应,并为之服务。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这两种政治制度是适应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而建立的,它们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

本文就我国政治制度中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作如下论述——

一、一个内容、两种主从的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同出自一个内容(国体),但在性质、地位和使用上存在着主从关系,两种政治制度相辅相成并各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两种政治制度都以人民为主体,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志。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最好形式。一方面,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另一方面,在人大制定的宪法的总原则指导下,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各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是反映我国社会各政治集团、各阶层、各民族、各群体具体利益的民主政治形式。通过这一形式,能让人民中的各个群体意志、个体意志充分地表达出来,使执政党既能坚持国家利益的整体性,又能兼顾社会各集团、各阶层、各民族利益的特殊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这个角度分析,两者的关系应是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部分人民的具体利益的关系,是整体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2、两种政治制度都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所以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具有全权性和最高性,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它罢免。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还有: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议和决定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等。人大权力和威力的无限性,表明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和威力是无限的。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中以人民代表的身份,依照《宪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进行活动。”这表明:(1)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以参与和督促的形式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的。(2)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是通过高度民主而达到的最高权力,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目的的。(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不具权力性质,不是权力机关,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在人大中或在其他政府机关中,都是代表人民的,是以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为出发点的,而不是代表某一群体利益的。(4)各民主党派必须在《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活动。

3.两种政治制度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立的,体现党的

性质,反映党的权威。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致力于建设人民政权是党的一贯主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党的政治主张、威信、地位和作用为全国人民所接受。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都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期间形成雏形,并受到群众拥护的。为了使党的权威更好地转化为国家的最高权威,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先后正式建立了适应国情的两种政治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发挥新的巨大作用。在人大中,共产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以及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当然还包括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同人大的关系,实质是党与人民的关系。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民的意志,并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中,共产党的领导与共产党对人大的领导是一致的,但又有其特定的含义。其政治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来实现的。在此基础上,其合作共事的关系又是平等的,即在实行政治领导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的合作。同时,各政党又都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均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有许多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无一例外地都反映着同一个内容——人民当家作主。而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国政治生活的全面,才体现我国政治力量的根本。我国国家政权的唯一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一切制度,都是为维护国家政权的这个组织形式而建立的,且只能表示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政治制度,都不是根本的,不能同它并列。当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夺取革命和建设胜利的一大法宝,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它仍具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祖国统一的伟大功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一个特征、两条互补的民主渠道

1945年,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有一段意味深长的谈话。黄炎培说:“‘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他希望中共能找到一条新路,跳出这个周期率。毛泽东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见黄炎培《延安归来》)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民主”这条跳出“兴也快,亡也快”的周期率的新路,走上了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特征的“人人起来负责”、“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路,逐步建立了“人盛国昌”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就是鲜明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特征的最先进、最有效的新路。

在这条新路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特征的根本形式。首先,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它组成之后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它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要向选民负责,选民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是说,人民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使者,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效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民主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充分讨论,民主决定。这种决策方式比较可靠和保险,可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但在决定的执行上,则由行政机关迅速有效的实施.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使人民的意志得以迅速实现。这种体制,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即是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又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它既能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使各级政府有效地处理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的一切事务,使权力和决策得以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集中表现为:(1)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他们具有广泛的社会联系和群众基础;民主党派成员被选为人民代表之后,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参加国家政权的决策和管理;各民主党派举荐自己的优秀代表人物,经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审批后,可以担任从国务院各部委到省、市、自治区、县的领导工作等等,这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2)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评议国家大事,能保证民主决策的准确性。《意见》指出: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各民主党派以政治协商的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国家领导机构人选和社会生活的重要问题发表意见,帮助中央和国家集思广益,做出正确决策,这既能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代表各方面人民群众的利益,又能使之更符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在这里,各民主党派可以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真诚、充分的协商与讨论,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在遵守政协章程的前提下.有组织上的独立性,可以用党派的名义提出提案,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这既能保证民主党派民主权力的实现,又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两种政治制度都是反映社会主义民主特征的重要而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都是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服务的,但途径和形式各具特点。两者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各民主党派实现民主权利的主体大都限于个人、少数人或某一群体,而不像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全体人民。(2)各民主党派实现民主权利的范围只限于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而不像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包括国家生活的全貌。(3)各民主党派实现民主权利的限度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而不像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全权行使国家的权力。因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补充的民主形式,两者的相互结合,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民主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充满生机。

三、一个原则、两类不同的监督形式

论我国政治制度中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的相互关系 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监督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有力工具,是自古以来一切统治阶级及其政党组织管理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手段。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已形成并正在逐步完善一种监督体系。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人大监督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中的互相监督,就是这个监督体系中两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它们实行监督的总原则只有一个: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但它们在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法律地位和效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1)人大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制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保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的实现。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指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人大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以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而互相监督则是各政党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以共同的政治准则为基础,以相互尊重为前提的。它是一种政治监督,是政党关系的体现。在我国,由于共产党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因而互相监督主要是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共产党的监督,即民主党派监督。(2)人大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按内容可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违反宪法,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决策监督和行为监督两大类。决策监督着重在制订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方面,在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作出重大决策方面进行监督,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由于各民主党派分别联系着不同领域的知识分子,相对集中着一定领域的专业人才,也有条件集思广益,对某些问题看得更深一些、更远一些,能够为各级人大和政府的决策提供可行性的依据。而行为监督则是对中共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各种意见和批评,直至揭露党政机关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3)人大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决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国务院及其部委提出质询;依法进行特定问题的检查和调查;审查规范性文件;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罢免或撤销大人及其常委会任命的不称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民主党派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人大中的作用;发挥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作用等。这就是说,民主党派的监督形式是通过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来展开工作的。 人民政协的监督处于有组织和高层次地位,也是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重要场所。其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从上述比较中不难看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监督的结果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对它所作的决定必须执行,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而民主党派的监督(包括其他各种性质的监督),虽然也包括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及国家机关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但其监督形式是通过协商,通过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而发挥监督作用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督体系中,任何监督都是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的,在民主政治体系中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四、一个特色、两大符合国情的特点优势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产物。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和完善,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具有不可比拟的特点和优势,也有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最民主的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有着性质上的根本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是代表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国家性质的权力机关。我国的人大代表具有民主性、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而资本主义国家议会议员的选举,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的,是一种金钱与权力的交易,他们所选出的议员,大都是资本家和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我国的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各权力机关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法院、检察院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保证在不脱离和不违背人大意志的前提下进行活动,行使职权。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没有统一的意志。各个权力中心,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相互掣肘和拆台,相互抵销力量,分庭抗礼,贻误决策。由于各自权力的独立性,使掌握实惠的政府权力日益扩大,“议会”这个名为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实际上只能跟着政府的指挥棒转,最多也只能成为“清谈馆”,根本代表不了人民的意志。有些议员,甚至把政治作为一种收入丰厚的生意,以替某党某派鼓吹为生,从中投机牟利。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则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原则,这一原则能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兼取民主和效率的两者之长,这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根本是无法想象的,就是在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很少具有这些特点和优势。理解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就不难理解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这是因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本身具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结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特点和优势。这些特点和优势,是在确定了国家根本性质以后逐步产生的,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性质一致,各具特点,相辅相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各政党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还在于: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同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的亲密友党,因此,是发展党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是维护我国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些特点和优势,更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所望尘莫及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各政党,实质上代表着互相竞争和互相冲突的各个垄断资本集团的利益,执政党和反对党都在垄断资本集团的操纵下,进行无休止的政治角逐、政治竞选,相互倾轧、相互拆台。从表面看,他们通过选举轮流执政,似乎很民主,但实际上是各个资本集团之间为争权夺利而展开斗争的政治反映,是内部关系的协调,是欺骗和麻痹劳动人民的假面具,对人民和社会都不可能带来多大的益处。无论有些人如何标榜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但怎样也改变不了该社会人剥削人的社会事实。诚然,我国的经济,与发展了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还较落后,但我国能从废墟里站起来,几十年的建设就令资本主义国家感到震惊,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的政治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由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才构成了中国特色;也正是由于把握住了中国的特色,才建立了具有特点和优势的两种政治制度。继续完善和发挥两种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中国是大有希望的。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同时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同时服务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相互关系是整体与局部、主体与从属、根本与基本的关系。两种政治制度缺一都很难反映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貌。如果把根本政治制度比作一朵鲜花,那么基本政治制度则是绿叶,绿叶配鲜花,才更能显示出鲜花的魅力和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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