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无罪辩护词 无罪个人陈述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庭审可以清楚地看到,公诉机关指控王X平犯玩忽职守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辩护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向法庭陈述四个问题后,结论就自然明了。

一)王X平在xxx村危房改造中的“职责”是什么?

玩忽职守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职守”?本案中王X平的“职守”是什么?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在xx乡危房改造过程中,分管危房改造工作,分管四个村”,注意,王X平在XX村的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职守”是分管,不是主管,不是主办

在具体到XXX村危改中,被告人靳XX一句话明确了责任主体“在王X平副乡长领导下有我负责乡级审查阶段的具体工作,”(2014年4月2日检察机关询问笔录,P3),当问到王X平具体做过什么?靳XX回答:“王X平是包片领导,村里的危改工作都要向她请示”(同日P6),注意是向她请示而不是由她具体落实。证人王X飞2014年7月9日证:我们水东片的干部开了个碰头会,水东片的危改工作由片长王X平牵头负责(就是负责牵头),各村的危改工作由包村干部具体负责。

二、王X平对其在XXX村危房改造中“职守”“玩忽”了吗?

第一被告2014年4月23日供述P6:“乡政府安排这项工作后,王X平和靳XX给我们村干部开过一次会,内容是安排这项工作”

玩忽职守无罪辩护词 无罪个人陈述

王X平2014年4月24日供述P4:“关于xx村的危改工作我都安排给了包村干部靳X伟和村干部了,让他们具体实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他们再跟我汇报”,并且把核查和评定等级等工作都做了安排。作为分管领导的王X平,和包村干部一道开会部署,明确专人落实工作,具体实施,就是在恰当的履行分管的职责,会议部署、安排专人以后,并没散手不管,承诺“工作中有什么问题他们再跟我汇报”,靳XX也说:“(北水东村)村里的危改工作都要向她请示”,这是责任心强的表现,根本不是玩忽职守,娄村满族乡22个行政村,涉及危改的农户150家,如果要求分管领导每户必到才不算玩忽职守的话,恐怕全县乡镇没有一个分管领导不构成犯罪。就是同时验收片上的四个村,要求王X平逐户检查也是强人所难。通过庭审发现,王X平的安排还是行之有效的,虽然不幸有犯罪结果的发生,王X平安排靳伟伟负责,靳伟伟也在履职,第一被告供:靳XX去过几次;在工程验收时,靳XX到村里给符合条件的新建房拍了照片;包村干部靳XX参与了摸底和走访工作(2014年3月28日P4),证人有四人都证明靳伟伟到户抽查,这也是在王X平的工作安排延续。当庭王出示工作日记,证明工作部署、督导过,是在履行分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即(2013)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明确乡镇政府在危改工作中的“职守”有四处:1、农村危房登记鉴定,由各乡镇明确专职人员组织实施,注意不是具体实施,王X平已安排;2、危房改造前、建设中和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负责用数码相机摄录;注意是乡(镇)政府,不要求一定是包片包村干部,第一被告应当属于《刑法》93条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拍摄部分照片行为应视为乡镇政府的行为;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当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注意没有要求包村包片干部逐户实地检查;4、危房改造完成后,由乡镇政府、财政所、包村领导、技术人员和村委会等组成验收小组,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表,注意此处逐户验收的职责是验收小组,而不是包村包片干部;

王X平在北水东村危房改造中的工作表现不存在玩忽职守犯罪。

三)公共财产损失多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8号)第一条(二)规定: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是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要件,第八条规定: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书(检反渎立字(2014)1号)显示立案时间是2014年4月23日,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乡财政所记账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7张书证显示,截止2014年3月11日乡政府已经追回补贴款361000元,证人财政所长、第一被告证明,乡政府、村委会分别于2014年4月8日作出情况说明,截止到该日已追回资金378000元。公诉机关立案时的4月23日造成的损失应当为4.5万元,公诉机关指控423000元于法无据。

四)社会影响恶劣吗?

同样根据(法释(2012)18号)第一条(三)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是玩忽职守犯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做了两点列举:集体上访,严重影响全县危改工作,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该事件在互联网上传播,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全县范围内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其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严重影响全县危改工作的指控是不负责任的,根据21号文,所有例入计划任务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在2013年10月底前必须全部完工和竣工验收,而XXX村的不合理补贴2014年2月才被群众发现而上访,无论如何发生在后的上访事件也不会影响已经结束的危改工作。(有点何患无辞的味道)

其次,信访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形式之一的集体访目的是造大声势,引起重视,这种人为的制造不良影响的行为不能认定是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把上访作为犯罪后果,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假如王x平、靳XX构成玩忽职守罪,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就已经成立,不能把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他人是否上访,有他人上访的就构成犯罪,没有他人上访就不构成犯罪,没有丝毫的道理。

再次,网络媒体的出现成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建网站、写博客、传微博、发微信也是十分容易操作的事情,虽然,北水东村的不合理补贴上了chang网,但在该网站的受众面、点击率、级别都没有办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要有负面消息上网就认定造成恶劣影响,是客观归罪。

通过上述四个问题的分析,王X 平是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结论已确定。

下面本辩护人谈谈本案起诉存在的问题:

1、起诉书指控由于王 x平、靳xx玩忽职守导致“上访”、“上网”,继而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种因果关系不符合客观规律。

庭审看出,如果没有刘宝玉的滥用职权的行为,包村干部靳伟伟、分管领导王x平躺在舒适的房间睡大觉,也不会和“玩忽职守”沾上边,造成财产损失也好,恶劣影响也罢,都是滥用职权的直接后果,并且上访、上网都是反映村干部滥用职权、优亲厚友的,公诉机关采用“牛不喝水强按头”战术,强行嫁接成玩忽职守的后果,显然因小果大,不符合客观规律。

2、指控王 x平、靳xx玩忽职守,属于刑法上的重复评价行为。(滥用职权、贪污罪的起诉已经很好的体现了罚当其所,同一后果让王、靳承担玩忽职守的罪过,属于重复评价。)

3、党的优抚政策成了个别人中保私囊的机会,的确令人痛心,乡镇干部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对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处分。

4、由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上级很多政策的落实,都要靠基层组织的力量,地缘宗族优势,使村干部有较强的执行力,包村干部会对村干部产生依赖,甚至无限的信任,以致忘记了责任,这虽然是体制的悲哀,乡镇干部的无奈,但应当在今天的法庭上,汲取教 训。

综上,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 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振功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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