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之罪 虚报注册资金罪

虚报注册资本之罪

 记者 吕冰心

  原上海首富周正毅;格林柯尔领军人顾雏军;曾经以75亿人民币身价名列“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沈阳欧亚实业公司原董事长杨斌;曾是央视标王、中国VCD巨头的胡志标;曾任上海日用化工厂厂长、沪上知名的商界女强人孙凤娟……这些曾经显赫一时的人物翻身落马,而他们的罪名中,都有一个引人注目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个怎样的罪名?它为企业家们设置了怎样的法律陷阱?《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制度的修改对该罪的认定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警惕隐性财务风险

  “我想注册——个贸易公司,只有8万,但是资本额想注册为50万。我打听过,有人专门代理注册公司,他们垫资50万,等8-10个工作日之后,他们把注册公司的一切手续办好,我直接拿营业执照。不过要付给他们千分之七的利息,50万就要付3500元,再加上注册的费用,总共7000左右。这样能行吗?会不会被查出来坐牢啊?说我虚报注册资本?”

  很多人在成立公司时会有这样的想法和疑问。而这种“借鸡下蛋”、先“虚”后“实”的作法已经成为公司设立的惯常做法。甚至,工商局等政府部门还为这种做法大开绿灯。

  但是此种注册资本问题也是企业最重要的隐性财务风险,平时往往不被大家重视,而关键时刻很可能一招夺命,因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是潜藏的一颗炸弹,可能在意想不到的时候爆炸。

  正如全国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所言,现在这个罪还没有取消,我们就一定要注意。实践中大部分不追究,但是想找你毛病的时候就一个也逃不掉。

  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林晓东律师接受《法人》采访时也称,就我所知道的案例,没有单独对“虚报注册资本”定罪的,一般都是因为其他犯罪案发后,顺带把这个“历史罪行”牵扯出来。当然,不排除为了达到铁办某人的目的,而在其他罪名不好落实的情况下,用这个罪来做顶门杠。

  顾雏军、周正毅等人实际上都是几宗罪:2008年1月30日,广东佛山市中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判决,顾雏军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周正毅一进“宫”被判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胡志标被判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杨斌被判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

  而一旦出事,企业家一般会辩解,“很多企业都有虚报注资行为,为什么抓我不抓他?”在当前某些领域存在“普遍违法”和“选择性处罚”的法制环境下,这种辩解显然是苍白的,不会对案件定性有任何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希望“常青”的企业,要防范这种隐性财务风险,及时填补漏洞。有专业人士建议:在尚未发生纠纷之前重新注入资本并获法定验证,报原提报部门备案,一般可豁免此责任,这是最高法院近期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当然,等发生了经济纠纷后再做的一切工作可能都没了意义。

  此罪过时了

  应该说,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世界上较为严格的。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出现了兴办公司的浪潮,皮包公司泛滥成灾,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肆意侵害。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立法者高举手中的“大棒”,设置了很高的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按生产批发型、商业零售型与科技服务型分为50万元、30万元与10万元三类;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为1000万元。其立法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即通过高设立门槛提高新成立公司的质量,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

  林晓东律师认为,《公司法》立法者对资本信用的迷恋和迷信反映的是一种“家父主义”的立法哲学,即希望通过对企业资本事先、静态的控制,来保护债权人。但这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原理,逼企业为“虚报”之娼,最终陷公司登记部门和注册企业于不义,陷债权人于不利。

  而在我们崇拜资本信用之时,美国等国家信奉的是资产信用、社会信用,对于资本的登记管理极为宽松。

  新《公司法》看到了国外资本制度的优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换血:公司注册资本骤然降低,资本缴纳方式由一次足额缴纳转变为分期缴纳。这预示着中国逐渐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理念变迁。

  此时,有人指出,刑法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已经过时了:如果违约的话,用民事的方式解决就行了。对虚报少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可依照《公司法》及配套规定予以处罚,而不宜将其界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变更减少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现在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要不处于休眠状态,要不成为刑事报复的工具,像幽灵一样徘徊在中国企业家的头顶,于国于民不利,应该早日废除。林晓东律师对于上述观点表示认可。

虚报注册资本之罪 虚报注册资金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别于虚假出资罪

  沈阳欧亚实业公司原董事长杨斌被控的一个罪名是虚假出资罪,法院的判决采纳了田文昌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支持对杨斌虚假出资罪的指控。但将罪名改变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3年5月27日,周正毅最初是因涉嫌“虚假出资罪”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因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逮捕,到2004年6月1日一审判决结束,法院的最终结果是,农凯集团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700万元;周正毅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并没有定“虚假出资罪”。

  田文昌律师曾经表示,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资金罪、虚假出资罪这三个罪都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剑,随时可能掉下来。

  这几个罪将来有可能会取消,但是现在还有,我们就要千万小心,要慎重处理这些问题。田文昌同时提醒企业。

  而由杨斌、周正毅等案件可以发现,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两个不同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

  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规定要低于虚假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一百五十 九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虚假出资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五年。

  原因主要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的行为属于拟设立公司的“单位”行为。我国通行的一个刑事立法惯例是,对于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规定一般轻于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虽然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主要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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