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六条 房地产国十条

新国六条(3月1日)新国五条(2月20日)
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1、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2、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
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1、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
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
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 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2、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3、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新国六条 房地产国十条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1、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2、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3、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4、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5、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1、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2、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3、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
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1、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2、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3、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4、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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