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质疑(转摘 每年执业医师报名时间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不断进步,2004年7月1日,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二十五年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律师制度是社会走向民主、法制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则是我国现有法制条件下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尊重民权的立法。
颁发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属行政许可范畴
律师业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它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自己最基本的持色,对律师法律服务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国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这样。这是无可非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六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明确规定:“(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同时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又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法律对律师这个特殊的行业是怎么设定行政许可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也就是说自然人要从事律师执业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应当是取得律师资格;第二是应当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关于律师资格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两种取得方式:一种是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方式,就是符合报考条件的自然人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律师资格;还有一种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执业证书则是只有具备了律师资格的自然人才有资格申请领取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人员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定的,该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此三个条件的申请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一般只向新从事律师业的律师新手颁发。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律师业的律师更多碰到的则是一年一度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质疑(转摘) 每年执业医师报名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行业设定了行政许可,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则又是以有律师资格为前提条件,但是,该法对律师执业证这一行政许可具体有效期限并没有规定,对律师执业证期限问题,我国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也就是说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给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最长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要重新注册,不重新注册,律师执业证就无效。重新注册的具体操作办法就是:在律师执业证快要到期的前两个月,将律师手中的律师执业证书由司法行政部门收上去,然后由律师填写规定的有关材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为期大约三个月,在律师执业证被收上去的这段时间,则由负责律师执业证注册的司法行政机关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给一张如同介绍信一样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期间代用证”。
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同样属行政许可范畴,以行政许可法的法定名称则为行政许可的延续,也有的学者称为延展,说的更直接更具体一些则应这样表述:作为律师从业人员的行政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律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证)的有效期,在该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证)届满三十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司法行政机关在该行政许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当事人的活动。有人称这种行政许可的延续为行政再许可。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的设定不合法、不必要、不合理
笔者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工作、办案年年都有新内容,维有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填的总是千遍一律的表格,年年复年年,心里总觉有些多余,但也习惯成自然,服从和配合也许是天性。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并认真地学习了该法后,我开始认真思考这个律师年检注册问题,随着思考的深入,渐渐地我对律师年检注册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对其必要性越来越不能理解,对合理性则从肯定走向了否定。
一、设定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并让其继续执行不合法
早在1989年3月司法部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也规定:“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司法部1996年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衔接了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的规定。但这些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设定行政许可或在此以前设定的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①法律可以设定;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③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决定设定,但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立法机关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④地方性的行政许可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⑤临时性的地方性行政许可,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设定,但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还需继续实施的,则应报请本级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同时还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由此可见司法部的规章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附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上面已述,既然司法部的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那其设定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这类行政许可显然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也就是2004年7日1日起停止执行。
而且,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年检条件远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条件。这恰恰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的规定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则的有关规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它的有效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民通过系统学习与法律专业训练,取得大学本科文凭,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决定从事律师职业,向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证书,从申请和获得证书的本意上看,该公民选择律师职业,绝对不会只从业一朝一夕,也不会是今年来了,明年就走了,因此,申请人总是希望得到的律师执业证有效性是长期性的,最起码在其从事律师执业期间是有效的!让执业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年复一年的提出同样的申请,填制上交同样的表格,律师执业证发了收,收了又发,如此重复无效果的劳动,这显然是与便民、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行政职能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其中第三项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律师行业是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执业证颁发给律师后,其证件的日常管理完全可以交给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去管。实在没有必要设定“每年注册一次”这样的行政许可来管理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根本没有必要
毋须置疑,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是司法行政机关管控律师的一种手段,但这种管控手段到底能起多大作用?有没有必要呢?站在律师的管理者这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实事求是讲,这种手段陈旧而没落,作用不大,根本没有必要。
首先:对律师执业证的管理代替不了对执业律师人的管理。律师行业的状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窗口,律师的活动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国家司法领域,律师的活动更频繁,起的作用更明显,事关上层建筑的正常运行。正因为这样,律师的准入门坎本来就设得比较高。律师入门以后的管理除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上的管理,还有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更还有全社会的监督。司法部就律师管理发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等多套行政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先后出台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行业规章制度。这些行政规章和行业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了律师行业管理的能效,但这种管理的根本是对执业律师人的管理,而不是对执业证的管理。如果发现执业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那则是依法依行规对执业律师人进行处罚,该警告的警告,该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吊销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处罚自有处罚的程序,并不能等到年检注册时才作处罚。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你将证颁发给了律师执业后,你还要管证,那你不是白颁发了?明显是管的太宽了,不免有些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的感觉
其次,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年年搞,年年搞的都是老一套,一般都是执业律师材料报上去,年检费用收上去,年检审批下来,通过率几乎总是百分之百,年年都这样雷同的搞一番,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在前些年借此一举将管理费、年审费等收上了,但在2004年7月1日后这些费用依法都不能收了,这样对司法行政机关的部门利益来说也不存在实际意义了。
三、律师执业证每年注册一次明显不符合情理
谁也不会否认,执业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在我国现阶段是相当稳定的,对法律工作者的工作证照的管理应比照政法队伍的管理方式管理,而不能用管理商人的办法来管理律师。警官、法官、检察官也都有他们据以执行职务的工作证,但是从没听说过他们的工作证要年年注册一次。据了解,他们取得工作证后只要不调动工作岗位该工作证就一直有效的。我们执业律师有志于从事律师事业,当然希望我们有一个稳定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可是同样都是法律工作者,我们的执业证书却只有一年的期限,而且得年年注册,设置这种人为的障碍让我们工作不得安宁,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这种不合理在律师事业上表现出的则是不可行!下面讲一个笔者在律师执业中碰到的实例。
那是2004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笔者正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上班,只见两位外商不慌不忙,从从容容地步入我的办公室,在我让座泡茶后,外商说他有几个法律问题要咨询一下,接着外商咨询了数个问题,在得到我的明确答复后,外商就非常认真地对我说:“我今天是有备的来,不满你说我在你们市多家律师事务所转悠了好几天了,初来中国,对中国法律事务不懂,想聘请一位比较符合我心意的实实在在的律师担任我的常年法律顾问,你刚才的咨询答复实实在在的,我现在就确定聘请你当法律顾问,能看看你的工作证吗?”既然是业务送上门来,我当然十分乐意,我就毫无顾忌的将我的律师执业证掏给外商查看,外商接过我律师执业证书,认认真真地翻看了起来,看着看着,外商突然说:“哎呀,你的工作证再过三个月就要过期了,你是临时律师?万一我付了你一年的律师顾问费,到时你却又不是律师了,我不是白白吃亏?”我说:“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我不是临时律师”,外商指着我律师执业证中的一页,说:“你的证件有效期至2004年6月30日止,证件上明明白白记载的,还会有错?刚才我还认为你为人实在,但你现在还骗人。”嗣后,任凭我万般解释,外商就是不听,一场不愉快过后,外商愤愤然离去。事情过后,我左右反省,我觉得外商的顾虑不无道理,法定的证件是证据,眼见为实啊!碰到如此使人尴尬事情,看似偶然,其实也必然,我们的律师执业证过了有效期就是无效证件,既然要年检,业外人士谁能确信你年检能过关?你过不了关,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不就被搞砸了吗?如我们的当事人都象这个外商这般“顶针”与挑剔,那么我们的执业律师还能接到多少业务?执业律师则凭什么与当事人签订工作时间跨年度的法律事务合同?那么,我们的律师事业可就惨了。
不合理的制度终究要被淘退,机动车驾证按老规矩也是年年要年检的,但老百姓有意见,年检也根本没必要,现在已被顺顺当当地取消,只要不出事故不违章,六年验审一次,六年后不出事故不违章,机动车驾驶证就免除了验审之累永久有效了,当然,前提仍是不出事故不违章。我们的执业律师证的验审可否采他山之石,为我们所用呢,执业律师试目以待。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丁宝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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