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洁娥之死 活死人之地

据地产网讯报道:广州媒体信息2012年12月4日越秀区法院于3日对杨箕村改造的16户宅基地纠纷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法院均判令给原告村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杨箕村经济联合,原告提供过渡房供村民暂住。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是杨箕村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经济联社有权收回集体土地。
很震惊这样判决!
根据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作为集体的村民对本村的土地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和政府对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等价的。对于宅基地,虽然农民家庭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的建设使用权。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出来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政府或许可以基于新农村建设等理由整 理村庄,腾退出一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但是,这些土地的产权归属不会因为政府的这些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它们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可以自由的决定如何使用这些土地,如何在村民之间配置这些土地的产权及其收益。由于农村集体享有对其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因而农民宅基地所占用的乡村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也完全属于农民。
基于这一法律事实,地方政府无权整理农民的宅基地,拆除村庄强迫农民集中居住,地房政府对于这些村庄唯一可以做的就是,按照财政均等化原则,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
李洁娥之死 活死人之地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温家宝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收益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依赖以此作为基本保障,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集体所有?什么是集体所有?那就首先要搞清楚谁是这个集体的组成部分,在农村每个单一的农民家庭是组成农民集体的单元,怎么就成了经济联社的那种所谓的剥夺了农民权益后的那种集体所有?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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