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活熊取胆”之我见 2016年云南省申论真题

“活熊取胆”沸沸扬扬有好一段时间了,我没发表过什么看法。今天云南省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涉及了“活熊取胆”“虐猫”“保护动物”等材料,因为略有过目,在此评点几句。

我们知道,人也有献血、捐献眼角膜、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甚至捐献肾脏等人体器官,目的就是出于人道主义,以人之身体器官移植去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所以,人且如此,何况于熊,“活熊取胆”和活人捐献器官一样,若都是为了解除人类之病痛,我觉得“活熊取胆”并无可与不可之议,更无人与动物之间的所谓“伦理道德”之说。但之所以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口水如海,我想其中关键应该有四点:

第一、人体器官捐献是经过本人同意的,须本人签字甚至公证。可如果需要动物器官我们无法取得动物的签字同意(要动物自愿并签字确认这个难办)。

第二、人体器官捐献要全力保护捐献人的权益,并为捐献人提供一定的后顾保障。现在人的器官捐献也没有相应立法切实保护捐献人,而动物的保护工作更加不如人了。所以活熊取胆招致动物保护者强烈抗议。

第三、人体器官捐献是有限次数的,血可能多捐几次,其它器官基本仅限一件而已。似乎活熊取胆没有什么限制了,据报道,活熊取胆的引流管一直要放在熊身体里,直到熊衰老之后无胆汁可取。

第四、最后这第四点比较关键,人体器官捐献是非盈利性的,国家明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而活熊取胆是企业的经营行为。作为企业的经营行为,就象地沟油、毒胶囊一样,会有不少猫腻。

综合以上论述,我的观点是不反对活熊取胆,但是我们国家应该立法切实保护器官捐献人,也应立法监督限制一些可能虐待动物的经营性行为,规范相关的行为。
云南省2012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活熊取胆”之我见 2016年云南省申论真题
言尽于此。

原文发于http://www.slibrary.com/news_detail.php?newsid=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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