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 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

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

2014年11月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和维护我国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以下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中P2P信息中介机构倡议并经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会同意,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下设立“中国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P2P行业委员会”)。本公约适用于P2P行业委员会全体成员机构,由所有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P2P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为民间小额借贷双方提供借款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信贷风险咨询和交易撮合、债权匹配、贷后管理等中介服务,并已加入P2P行业委员会的第三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P2P信息中介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第三条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P2P行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公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完善企业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积极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章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合法经营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合规经营

P2P信息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行业规则,本着诚信、勤勉、敬业的原则,审慎从事本公约第二条所述的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业务,积极推进行业自律。

P2P信息中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将“以诚为本”的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P2P行业委员会倡导和督促P2P信息中介机构建立第三方审计及第三方监督制度。为保证公正性,P2P信息中介机构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运营情况。

第七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出借人的要求

服务出借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充分、及时地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准确的风险指标

(1)鉴于风险指标本身的复杂性,以及风险指标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风险指标定义方式定期进行统计,自觉接受P2P行业委员会对于执行情况的检查。

(2) P2P信息中介机构按P2P行业委员会指定的方式定期披露风险指标。

(3)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相关支付数据、交易凭证以及计算结果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4)P2P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向出借人提示出借风险,不能通过承诺本金安全、承诺收益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二、严格的资金管理

(1) P2P信息中介机构严格界定自身的信息中介服务特征,只提供风险评估、出借咨询等服务,不得占据、集取、挪用、控制客户的出资资金。

(2) 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运营资金与所服务的出借人、借款人的资金必须完全分离。

(3)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有足够的运营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即使没有新的业务增长或业务停止,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的贷款都逐笔收回。

(4)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应该对于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运营风险等有充分的控制措施,保证业务可以持续不中断地正常进行。

(5) 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管理、交易凭证、银行账单应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6)P2P信息中介机构不能持有出借人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P2P信息中介机构需要为每个出借人的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独立于P2P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账户。

(7)P2P信息中介机构对于所有出借人都要实名登记。

三、杜绝虚假债权

(1) P2P信息中介机构必须清楚地让出借人看到出资金额的实际走向及所处状态。

(2)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出借人账户,以保证在出资、借款、还款、赎回过程中的资金流向对于出借人完全公开透明。

(3) 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债权匹配数据应该经过审计机构的审核确认。

(4)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作说明,如资金去向为“两高一剩”“股市期货”等高风险行业,应向出借人做足够的风险揭示;

第八条行业自律对于服务借款人的要求

服务借款人的基本自律原则是完整、公开地提供真实、准确的贷款成本,保证没有其他任何隐藏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

一、较低的信贷额度

(1) 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额度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针对弱势群体及落后地区的服务,鼓励针对目前没有被银行金融服务体系覆盖的社会需求的服务。

(2) 平均贷款额度水平应该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二、清晰的利率水平

(1) 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贷款利率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规定。

(2)计息方法以及全部贷款成本必须公开、透明,没有任何其他隐含成本,全部贷款成本定期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

三、合理的服务收费

(1) P2P信息中介机构提供风险控制、信息咨询服务、风险拨备、支付运营成本而合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时,需要在公开、透明、合理、自愿的原则下,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费用。

(2)服务费率的确定既要充分考虑实际运营成本,也要考虑信贷风险水平和客户实际可以接受的程度。

四、借款人的借款、还款信息应主动纳入统一的征信体系

(1)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积极与征信机构合作,支持建立涵盖P2P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人信息的征信管理系统平台,通过数据报送和数据查询的双向数据交流,增加P2P信息中介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

(2) P2P信息中介机构对于所有借款人都要实名登记,应定期将各自平台的借款人数据,包括全部借款信息、全部还款信息报送征信系统,使诚实守信者建立良好信用记录,违约失信者增加违约成本。

第九条行业管理要求

一、客户权益保护

(1)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个人隐私。P2P信息中介机构对客户基本资料和信用资料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或授权,对客户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制定科学、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本平台信贷业务之外的业务。P2P信息中介机构除向符合资质的征信机构提交借款人数据外,未经客户允许,不得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交易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2) P2P信息中介机构在进行业务的宣传及推介时,必须尊重客户的相关知情权。客户有权了解出借相关的利率、风险、流程、P2P信息中介机构运营基本情况等信息。P2P信息中介机构对借贷相关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必须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服务协议中应涵盖风险提示条款。

(3)客户享有建立借贷关系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建立,以及资金的出借方式等享有自由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

(4) P2P信息中介机构的服务团队、业务团队在进行客户信息获取、客户关系维持、还款提醒、催收等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恶意骚扰,不得对客户有言辞或人身攻击等行为,并且必须注意语言的使用,尊重客户的基本人权。

(5)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畅通的客户沟通渠道,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6)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服务,不得对出借人的借款本金或收益作出承诺。

(7)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介入交易,或者拆标、期限错配,替出借人承担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

(8)、P2P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利用P2P服务方式为自己融资。

二、业务公开、透明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并通过定期审计,发布相应业务信息,保证业务活动的公开透明。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为借贷双方传递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实现借贷双方进行交易判断所需要的信息对称,控制交易风险。

三、信息披露规定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做好内部业务信息统计,通过独立审计,形成完善的业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体系。应当向P2P行业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第三方资金托管及具体资金流向细节;

(2) 风险指标的计算方式以及计算结果;

(3) 逾期90天以上的同账龄逾期率(指到报告日时当前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账户的未还本金总余额 / 到报告日时120天以前开户的贷款合同总金额)

(4) 是否有风险准备金账户、风险储备及余额水平;

(5) 平均贷款额度水平;

(6)客户承担的全部贷款成本,含每一项的具体内容;

(7) 严重违约的客户名单;

(8) 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

四、建立安全可靠的IT系统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搭建一个有基础设施平台、软硬件体系等多领域业务和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涵盖客户咨询、风险评估、数据处理、操作流程、业务策略的具有综合咨询服务功能的IT系统平台,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地支持业务的运营和确保信息安全。

五、反对不正当竞争

P2P行业委员会鼓励P2P信息中介机构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倡导合法、公平、有序的良性商业行为。

第十条从业企业退出执行机制

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执行机制,即企业因自愿解散、被撤销、依法执行破产等任何情形导致企业终止运营时,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有效地保障客户利益。

一、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客户企业的终止时间、终止原因。

二、应成立执行工作组,执行企业的退出执行制度,并保证客户在企业终止前及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

三、对于未履行完毕的贷款合同,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借贷双方的贷款合同继续履行。

四、对于未充分回收的贷款,企业在终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借款人继续还款,最大程度地协助出借人回收剩余款项。

五、应留有足够的资金,覆盖基本的运营成本,以保证在新业务发展停止后,现有的业务也可以持续到将所有贷款都逐笔收回。

第二章行业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一条P2P信息中介机构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的行业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做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诋毁、贬损其他P2P信息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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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六、P2P信息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应具备在国内外消费信贷/小额贷款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十二条行业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理财或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行业从业人员在行业内各P2P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规范有序。P2P信息中介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各P2P信息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行业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问题被辞退的,应纳入严重违约的从业人员名单,行业内其他服务机构不应再接纳其从业。

第三章公约的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及P2P行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P2P信息中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P2P信息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并对P2P信息中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P2P行业委员会下设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并在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处设立P2P行业自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自律工作执行小组成员由P2P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P2P行业委员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的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P2P自律工作办公室设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人员由联盟秘书处和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兼职人员由P2P行业委员会成员机构推荐并经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考核后录用。

第十七条为保证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监督,P2P行业委员会应为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及自律工作办公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由P2P自律工作执行小组编制,提交P2P行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费由各成员机构分摊认缴,经费使用情况由P2P行业委员会监督审核。

第十八条P2P信息中介机构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P2P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P2P信息中介机构,其他P2P信息中介机构均有权及时向自律工作执行小组反映情况。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自律工作执行小组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原则,在试行期间及试行结束后,经本公约执行机构或者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P2P行业委员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签约机构:

机构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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