诛九族是怎么回事? 夷三族和诛九族

诛九族是怎么回事?

诛九族,这是一个在中国历史上浸透过无数受害者的血泪、令人毛骨悚然的词。“株连九族”,谁为始作俑者?谁又继承衣钵?

这要从族刑说起。何谓族刑?一人犯罪,诛及家族,甚至整个宗族都被消灭,这就叫做族刑。这一违背人性,但是却被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族刑的历史发展线索并不难寻觅。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警告他们的部下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后来的御用学者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

春秋时期,更有有"三族"的记载。秦文公就干过“夷三族”的勾当。《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所谓三族有二说,一是父母、兄弟、妻子;二是父族、母族、妻族。秦武公三年(公元前695年)诛三父等而夷三族。说明族刑在秦文公时代已经存在。

诛九族是怎么回事? 夷三族和诛九族

除秦国外,其它诸侯国也不乏族刑之例。当然,秦国在当时,在许多方面总是走在诸国前列。尤其是商鞅当政后,过于看重刑罚的威慑功能,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尤其是他广泛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连带责任制度,即连坐制度,这就为族刑的实施和范畴的扩大提供了前提。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商鞅自己最终也难逃"灭家"之灾,正所谓作法自毙也。

至秦始皇时,情况变得更加严峻和糟糕。秦始皇在下令焚书坑儒时曾谓“以古非今者族”,此“族”不是别的,正是灭族。《汉书·刑法志》:”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即夷三族)。”所谓“参夷”,也就是诛三族。《史【】记•李斯传》:“父子相哭,而夷三族。”李斯这位宰相的三族,都惨死于秦二世的“族刑”之下。秦王朝的刑法,不仅有诛三族,而且还实施商鞅发明的“连坐”(《韩非子•定法篇》),一人犯法,株连无已,有秦一代,被诛三族者,历历可数。以致由诛三族发展到诛七族。何谓七族?《史记•邹阳传索引》谓: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从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株连之广,骇人听闻。作为"千古一帝"的秦始皇,崇尚重刑思想,并毫不手软地贯彻于实践之中,为巩固中央集权,大凡"以古非今"、"挟书"、"妄言"、"诽谤"皆施以族刑,这是与秦之暴政相适应的法律措施,既造成天怒人怨,加速了王朝倾覆的进程,也更应该为后世所广泛抨击和挞伐。

此后,汉朝虽也曾偶见废族刑之举但终未能持之以恒,君王们往往自食其言。《汉书~高帝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颜师古注:”族,谓诛及其族也。”汉初,沿用此法,当夷三族的,一律先黥其面,劓其鼻,斩其左右趾,然后笞杀,枭其首,菹醢其骨肉于市示众;诽谤詈沮者,又先断其舌。吕后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其后新垣平阴谋叛逆,又恢复三族之诛。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65年)改定三族律令,父母有罪不追已出嫁之女。西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除三族刑,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又恢复,但不及妇女。

到了隋炀帝统治时期,他比秦始皇更残暴,竟发明了“株连九族”!清初学者刘继庄《广阳杂记》卷一谓:“(诛)九族始于隋炀帝”。<唐六典.注>:炀帝“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车裂枭首,磔而射之。”好一个“生杀任情,不复依例”!这寥寥八字,透露了历史上那些封建暴君“口含天宪”,朕即是法的真相。隋炀帝即位初年,也曾颁布过《大业律》,但这不过是装潢门面而已。对于封建独裁者来说,成文法不过是幌子,出口即令,“生杀任情”的不成文法,才是其法的本质。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民不勘命,铤而走险,奋起反抗,结果又怎么样?<大业律>被完全抛弃了,“株连九族”之类不成文法,伴着豺吼狼叫来了!隋炀帝一颗好头颅也被人生生砍下来。

在《唐律》中,规定"谋反"、"大逆"两罪,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其它亲属均免去死刑,只是按其亲疏关系,或收、或流。而一般死罪,只杀本人,亲属受免死之刑。这种不入于死刑的缘坐,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族刑了。所以,相比而言,《唐律》对族刑的范围控制得较为狭窄。

然而到明、清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性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波及女性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清朝臭名昭著的文字狱,在处罚上多施用族刑,极尽惨无人道之致。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任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

在中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诛连制”因袭相传,是每朝每代用来威慑、剿杀犯上作乱者与根绝其后患的不二法宝。「抄家」和「灭族」经常是伴随使用的,目的在斩草除根--完全除去复仇的实力和人脉。少康中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就是除之不尽的后果,吴子胥与吴伐楚是灭族不彻底的结果。因此,秦始皇开始有「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后代越来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最过者,是明成祖杀方孝孺,诛其“十族”,加上他的学生一族。

“株连”之刑罚如此血腥,其淫威天下百姓谁敢不从,朝廷百官更不敢不引起足够警觉。自从有了株连之刑罚,这个词汇在官场上就一直被人牢牢记取,是以千年流行而未被淹没。

在古文中,经常有“诛连九族”等说法。那么,九族所指为何呢?什么是九族?“九族”之说最早见于《书•尧典》:“以亲九族。”九族所指,历来说法不一,较流行的说法有两种:《三字经》的说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伦。”简单地说,就是从自己开始,上溯四代,下及四代。另一种说法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侄子)、姊妹之子(外甥)、女儿之子(外孙)、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从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从汉代起,“九族”有经学上的今文和古文两种解说,各有其社会、政治背景,分别从不同方面满足统治者的需要。

古文说。代表人物有孔安国、马融和郑玄。他们认为九族仅限于父宗;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直系亲属。古文说构成了宗法伦理的基础。唐、宋以后,九族古文说在国家法律中获得正式确认,其中明、清两代的律令规定,九族专指父宗。摩尔根《古代社会》第三编第二章也引述了九族古文说。《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孔传:“以睦高祖、玄孙之亲。”《诗.王风.葛荔序》:“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郑玄笺:“九族者,以上至高祖及玄孙之亲。”参阅《元典章》卷十三:“五服图”、《明会要》卷一0二《丧服》“本宗九族五服图”、《清律例》卷二《丧服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

今文说。代表人物是许慎等。他们认为九族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今文说满足了封建统治者利用血缘姻亲关系实现对本阶级及整个社会最大限度控制的需要。封建统治者在赏赐、惩罚、屠杀时利用九族的今文说的。《汉书.高帝纪上》:“置宗正官以序九族。”唐王昌龄《箜篌引》诗“九族分离作楚囚,深溪寂寞弦苦幽。”元无名氏《赚剻通》第四折:“律法有云:‘一人造反,九族全诛。’”

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九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至于"九族",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明成祖朱棣就是其中的一个活生生的例证。他把建文帝打下去后,大杀建文的遗臣。据朱国桢《方祠记》载,方孝孺被灭九族,死者达837人之多,惨绝人寰。景清谋刺朱棣不成,被碎割而死,九族及九族的亲戚,亦即学生的学生,都无一幸免。对此,《明史》卷一四一载谓:“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这就是说,杀人像拉瓜藤,辗转牵连,故曰瓜蔓抄。后人曾写诗一首,慨乎言之:“一个忠成九族殃,全身远害亦天常,夷齐死后君臣薄,力为君王固首阳。”(《建文年谱》卷下)

不过对此也有不同的说法,《儒林外史》中,萧金铉等人到雨花台游玩,见到“夷十族处”,也就是永乐帝朱棣诛杀方孝孺十族的地方。所谓“十族”,就是除了九族之外,又加上了“门生”这一没有血缘关系的族群。但是同行的杜慎卿说,“夷十族”之说很不恰当,历史上汉朝法律最重,也不过是“夷三族”,即父党、母党、妻党。而方孝孺家被诛杀的,不过高、曾、祖、考、子、孙、曾、玄,等,只是一族,母党、妻党还不曾及,哪里诛得到门生头上?看来杜慎卿看来到好像有点惋惜朱棣下手太轻,不够狠。读书人心思之凌乱可见一斑。由此看来,中国的封建集权社会焉得不稳定。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甚至株连十族。这是中国封建特色的管理模式。所以,古代经常会发生灭族的惨剧,一个家族可能因为一个人而被消灭了。著名的京剧《赵氏孤儿》就是灭九族和舍身保护遗孤的故事,说明了中国人的义气。从中我们更是可以看到中国终究是有希望的。

灭九族是中国的特色,还应该看到还有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另一面。一个人升官了,七姑奶奶八大姨,同宗同族同姓,只要能沾上亲戚的,都有升官的机会,所谓朝里有人好做官,走到哪儿去,有熟人有老乡有亲戚都好办事。

现在的中国,自然没有株连九族这样的制度了,现在是谁犯法谁承担。儿子犯法,肯定不会牵连老爸,丈夫犯法了,当然也不会株连妻子。这是难得的进步。但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确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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