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东教授:聂树斌案学术沙龙

魏东教授:聂树斌案学术沙龙

“Tobeornottobe”聂树斌案学术沙龙

会议综述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2015年6月2日)

http://weidong1111.fyfz.cn/b/854548


2015年5月16日,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联合设立的四川刑事辩护论坛(第一期)在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本期论坛题目是“Tobeornottobe”,以学术沙龙的形式对国内外持续关注的聂树斌案件进行了学术研讨。论坛邀请到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四川大学法学院985首席科学家龙宗智教授进行主题发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研究院院长、四川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斌教授、四川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夏良田研究员、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韩旭研究员、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晓宇博士等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陈自强律师(法学博士)、郑子军律师(法学硕士)、李红律师(法学硕士)、何为律师(法学硕士)、陈霞律师(硕士)、贾皓中律师、张乃博律师,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军博士、高级合伙人袁志博士、刘敏律师、周建中律师等一线执业律师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此次学术沙龙。沙龙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龙宗智教授从证据方法分析角度分析聂树斌案件,第二部分是来自学术界和律师界的七位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聂树斌案件,第三部分是在场的学者和律师针对各自的问题进行了热烈地探讨。

一、龙宗智教授的主题发言:聂树斌案与证据方法分析

龙宗智教授主题发言分成三个部分。一是探讨了聂案有利于维持原判和不利于维持原判的证据情况;二是介绍了证据分析的两种方法,锁链法与构造法;三是从证据标准和品格证据的角度分析了聂树斌案及相关案件证据的审查问题。

(一)聂案现有的证据情况。

1.有利于维持判决的情况:

(1)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律师询问阶段供述稳定;(2)聂树斌供述的案情细致,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信度高。

2.不利于维持判决的情况:

(1)隐蔽性证据的发现;(2)王书金的供述自然,在一般的查问供述,同时自己供述自己作案对自己并无重大意义;(3)聂树斌在突审期间无记录,反映出未认罪,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增大;(4)强奸问题的证据欠缺;(5)其他证据的旁证:被害人胸部伤问题以及狱友旁证等。

(二)“证据锁链”分析方法与“证据构造”分析方法

1.“证据锁链”分析方法是从事情的发展进行平面的证据构造。《证据分析》一书中的时序法接近“证据锁链”分析方法。

2.“证据构造”分析方法是建立立体的证据构造。《证据分析》一书中的图示法接近“证据构造”分析方法。该分析方法具有立体可视,可溯源的特点。在证据群的构建中注意逻辑关系的把握,注意在构造证据时使用比较的分析方法。

3.聂树斌案主要以口供直接说明案件事实,整个案件的证据结构是“以口供为中心的两面印证式”结构。新证据即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树斌案的证据形成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证据构造。聂树斌案的证据以口供为中心,着重看口供的真实性;新证据的出现形成比较证据构造。通过证据构造比较谁的作案可能性更大。

(三)证据标准与证据方法的运用

证据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构成合理怀疑是对案件能够启动再审更有分析力的分析方式。

“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方法的关系:

证据确实充分

排除合理怀疑

认识方向

着眼于构建

积极肯定的标准

着眼于解构

消极否定的标准

认识角度

外部的证明体系

认识过程,主观心证

(四)品格证据与惯习证据的运用

经验法则是基本的判断。尤其在证据高度印证的情况下,经验法则是辩护的突破口。品格证据是对一个人品格的判断,惯习证据是行为定势。可以从经验对谁更符合杀人强奸行为做出大致的判断。

但是经验法则的判断带有或然性,其判断并不绝对。

二、专题发言:

(一)韩旭【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教授、研究员】

韩旭所长从 聂树斌案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现行司法考评机制以及聂树斌案复查过程中应考量的因素三个方面对聂树斌案的证据情况、复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过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1.是否应当启动再审:针对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应当通过公开的举证、质证活动予以澄清。

(1)王书金这一重要证人的出现:王书金不仅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还供述出了钥匙这一隐蔽性证据,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新的证据”。

(2)认定聂树斌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聂树斌案中关于强奸罪的定罪依据只有聂树斌的供述,是刑诉法规定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不足”。

(3)尸检不充分,无法证实或者推翻王书金的证言。

(4)如何看待聂树斌被刑拘后前五天询问笔录的缺失问题:“笔录缺失”这一事实本身构成了对聂有罪供述是在非自然状态下做出的“合理怀疑”,可以作为申请“排非”的线索或者“情况证据”提出。

2.现行司法考评机制导致了聂树斌案再审之路的艰难:应健全和完善司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明确错案的标准、追责的范围和程序,注意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工作失误。

3.聂树斌案复查过程中应考量的因素:应当依照二审程序书面审判。但是针对被告人已经死亡的特殊情况,应该从查明案件事实,查明原审判决是否错误,建立再审的缺席审判角度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

(二)唐稷尧【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唐稷尧院长认为暴力型犯罪案件应考察犯罪的动机,在对聂树斌案等暴力犯罪案件中辩护策略中应重视针对犯罪动机的辩护。同时指出聂树斌案复查过程中应恰当的区分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以利于案件复查的顺利进行。

1.关于犯罪动机的考察:在暴力型犯罪中,有无犯罪动机成为判断有无犯罪故意的重要路径。根据现有材料和生活经验,聂案中被告人缺乏实施强奸罪的犯罪动机。

2.关于二审中对死刑量刑的辩护策略:聂案原判中二审将辩护策略改为有罪辩护强化了二审法官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心;二是没有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予以分析和辩护。

3.关于聂案的复查、再审的未来处理路径:本案的处理应当区分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侦、诉、审人员存在犯罪事实,不宜再追究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而只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如果不区分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可能在客观上阻碍聂案再审的顺利进行。

(三)夏良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研究员】

夏良田院长指出了聂树斌案对我国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并结合聂树斌案的复查过程,对司法问责机制的科学设置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1.司法公信力:在目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聂树斌案这样的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司法机关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查明案件事实,给公众一个交代,有利于增加司法公信力。

2.问责机制科学设置: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和问责机制和考核机制不规范有关。

(四)张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斌教授以案件现有证据,对王书金和聂树斌作案的可能性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以聂树斌案为例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应重视权益保障,建立以权益保障为中心的诉讼程序,以此来实现司法公正。

1.从作案可能性来看,王书金作案和比聂树斌作案更有可能。主要原因有四。(1)证据判断是经验判断,从现场勘验的情况以及聂、王二者个人的情况,可以明确王书金的作案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聂树斌要强奸杀人作案,存在较多疑点。这方面分析较为深入,是网上一篇以无厘头方式写成的材料,“一个吹牛逼吹死的骚年和一个无法证明自我的连环杀手”。(2)更为重要的,是王书金供出了隐蔽性证据,这种隐蔽性证据是知密性证据,只有案件的亲历者才会知道这些作案的细节。细节的充分性能够表达王供述的可信性。(3)聂被挡获的经过存在比较的疑点。(4)前四天笔录的缺失,引发对承办单位办案合法性的质疑,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性。

2.聂案本身是否冤错案件,这个需要研究案卷、经过法庭审判才能确定。不过通过案件,我们需要反思刑事案件办理体制和办理机制。从办理体制看,过于强调三机关配合协作,忽视了其中可能存在的制约与把关作用;从办案机制来看,办案过于强调其功利价值,强调案件的质量而忽视嫌疑人权益保障,这是目前刑事实务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的目标不应单纯定为为打击,需要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实务中防止冤假错案的基本办法。

(五)魏东【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管委会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魏东教授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对聂树斌案件中律师申诉策略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判;并以聂树斌案为例,对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律师辩护思路和策略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1.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刑事辩护技术

(1)从案情中抽离出法律规定的要点,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

(2)充分利用重要学者的已有学术成果,在法理上、心理上争取绝对优势和充分的说服力。

(3)有针对性地利用重要学者的学术资源,反驳不利言论,形成规范的《律师意见书》、《情况反映》并向山东省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反映。

(4)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奸杀人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形成的辩护意见。

2.聂树斌案整体的刑事辩护策略

(1)无罪辩护的策略有利于充分揭露具体个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部疑问。

(2)辩护律师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标准,针对控方证据事实进行否定性辩护。

(3)辩护律师要特别谨慎使用(且通常不宜使用)另立靶子、提出新的指控或者编织新的故事情节的辩护策略。

(4)注意审查具体个案特殊性、证据链条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奸杀人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形成的辩护意见。

(六)袁志【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

袁志律师以“勘验、检查笔录对口供可信性证明的机理及有效性”为题,对聂树斌案原一审、二审以及申诉复查中的证据构造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在现行侦查模式下,以“口供为中心的印证证据构造模式”存在巨大的风险。

勘验、检查笔录与口供互相比较,看其否相互一致,从而判断口供是否真实可信并据此定案是一种以“口供为中心印证证据构造模式”。聂树斌案原一审、二审就是使用这种证据构造定罪处罚,在证明方法上是采用围绕口供编制证据链条,口供外其他证据的重要证明目的就是为了证明口供真实可信。

但这种证据构成模式的可靠性必须依赖以下条件保障:(1)勘验、检查过程客观全面,勘验、检查笔录如实记载了勘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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