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拘传的适用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经常问代理律师一个问题:我起诉了之后,开庭了被告不来怎么办?律师通常会回答当事人:不用担心,对方不来法院会直接做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要被告来的情况,法院还可以拘传被告到庭。民事诉讼中涉及的强制措施比较少,拘传就是法院可以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一款的规定,必须到庭的被告一共有2种。1、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被告;2、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另外,离婚案件的被告也应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这就规定了拘传的适用范围包含了特定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

关于拘传如何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适用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签发据传票。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

缺席判决和拘传的2个制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原告在起诉后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有了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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