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有此理!!! 岂有此理居尼尔斯

香港是人權自由之地,自英治時期都是華洋集居,和平共處,自由競爭,多勞多得。雖然如此但也非是天堂,始終樹大有枯枝。新聞自由在本質上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各舒己見,暢所欲言。可惜有些人居心不良地利用媒體,偽造文章,散佈虛假訊息,希望能達到個人利益,此刻媒體的被利用,使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變得不再是神聖,不再是令人敬仰,而是唾之棄之。

我與羅啟仁離婚事件中,被他誣蔑與宗天意通奸,他希望能先發制人,令我在離婚上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所以不斷利用傳媒散播誣蔑消息,讓傳媒爭相報導,羅愈演愈烈,還把團員也拉來作護駕証人,實行拼命編作。但無奈的是我不擅辭令,不知如何申訴,也沒有雄厚家財,在娛樂圈多年更沒有幾個知己良朋,要洗脫冤屈也只能單靠法律。後來經朋友的介紹,找到一家內地合適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搜集較適合起訴資料,找到了香港三週刊報導舞蹈團的團員李星對我的誹謗,結果便引用三週刊這篇報導為起訴的依據。

9月5日北京通州法院上,被告李星卻不承認三週刊的報導是他所說的(見附件1:法院庭審筆錄摘要)。

李星否認曾經誹謗,沒說過三週刊所報導的內容。我方律師在李星的否認後便終止庭審,便把眼光轉投到三週刊,我方律師發了信給三週刊(見附件:2),希望三週刊作出回應,是否那篇報導是週刊的胡亂編造?但直至最近該週刊才拒絕向我方律師回應。

以下是我托我的律師做一個公開聲明(見附件:3)

(附件1)。2007年9月5日北京通州法院庭审笔录摘要

被告李星答辩:原告起诉的事实属于媒体主观评论。被告接受采访时没有对别人名誉进行诋毁,被告没有对媒体讲述宗天意与原告幽会的话。媒体找到我,想了解一下宗天意的情况,我说过我与宗天意同宿舍,看到过原告与宗天意发的短信,我说过宗天意去过原告处聊工作在凌晨。我没有说过宗天意与原告发肉麻短信,被告没有对原告说过有损名誉权的话,报道属于媒体主观评论,请驳回原告诉求。

宣被告证人到庭,核实证人身份:张硕,男,1985年7月8日,汉族,罗氏国际演艺公司舞蹈演员,住公司宿舍。

法官问:与李星的关系?

张:同事关系。

法官问:愿意作为李星证人作证吗?

张:愿意。

法官宣布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及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张:听清了。

法官问:证明的问题?

张:证明采访的内容与李星说的不符。记者来采访,采访时说的话登出来的报道与李星说的有很大差别。采访中问李星“宗天意对女人很有一套?”李星说不知道,登出来就不一样了。采访时说宗天意常去原告住处,登出的报道就变成晚晚都去原告住处。

法官:原告有无发问?

原告:采访时,有谁在场?

张:在基地大院,记者来找到我们。

原告:是否还有其他人员?

张:团里的人,国辉也在。

原告:你对有关事实对记者说过的?

张:我们三个人都说了,(三周刊的)报道看过。

原告:你所述去原告住处,宗天意交女朋友的问题有出入是吗?

张:李星说看过宗天意与李赛凤发的短信,我们没有见过肉麻短信。宗天意经常借工作名义去找原告,不是晚晚都去。“宗天意与原告幽会”我们三个人都没说过,李星没讲过。

法官:被告有发问的?

被告:采访时你在场是吗?

张:对

被告:记者去找你们的?

张:对

被告:记者介绍其身份的?

张:介绍了。

被告:记者采访时是对大家一起提问还是单独的?

张:同时采访三个人。

被告:陈述一下记者采访内容及你们回答的。采访时一共4个人(在场,指记者、李星、张硕、国辉)?

张:对

法官问证人:证言是你写的吗?

张:对

法官:(证言上写怕有)负面影响?有什么怕的?

张:宗天意是公司演员,原告也是公司老板娘。

法官:不再扩大负面影响是什么意思?(当时报道还没有刊登你们怎么知道会有负面影响?)

张:我们不清楚记者来的目的,但记者问的问题我(们)认为没必要扩大宣传。

(見附件:2),
豈有此理!!! 岂有此理居尼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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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21) 62496040邮编200040

Fax

(86 21) 62489146

律师函

致:香港3周刊编辑委员会

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刊2007年7月4日刊登李赛凤新闻的核实

敬启者:

贵刊于2007年7月4日刊登了题为“终极爆淫史李赛凤同契仔仔女面前肉战”报道,报道中有一段采访罗氏国际演艺公司职员李星的话,李赛凤对此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诉讼,要求李星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李赛凤精神损失费人民币肆拾万元。

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李星答辩道:贵刊中刊登的有关其接受采访所述内容完全是媒体主观评论,他从未向媒体说过杂志中所刊登的内容,并请证人张硕出庭,证明其没有说过此类言论。庭审笔录摘要附后。

因此,本所律师受李赛凤女士委托,希望贵刊能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所律师告知刊登该报道前所进行采访的详细过程、采访的起因,提供受采访人的姓名、采访录音或采访笔录,以便公众认清谁在愚弄媒体,吵作事件,损害李赛凤的名誉。

此 致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王建轶律师、陈婷律师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見附件:3)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王建軼律師、陳婷律師受李賽鳳委託,就羅氏國際演藝公司職員李星在2007年7月4日《三週刊》中所登關於李賽鳳報導中發表了侵犯李賽鳳名譽權事宜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於2007年9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原告要求李星在全國性報紙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肆拾萬元。李星答辯:原告(李賽鳳)起訴的事實屬於媒體主觀評論,被告(李星)接受採訪時沒有對別人名譽進行詆毀,沒有對媒體講述宗天意與原告幽會的話;沒有說過宗天意與原告發肉麻短信,報導屬於媒體主觀評論。並且,李星請證人張碩(同為北京羅氏國際演藝公司員工)證明採訪的內容與李星說的不符。證人張碩說:我們沒有見過肉麻短信,“宗天意與原告幽會”我們三個人都沒說過,李星沒講過。

鑒於被告李星和證人張碩均否認了《三週刊》發佈的相關誹謗言論,尚有問題需要向相關媒體進行核實,而作出進一步的法律行動,故律師向法庭要求中止審理。

鑒於上述事實,本律師受李賽鳳委託發表鄭重聲明:有關羅啟仁在媒介上散播對李賽鳳的誣衊言論,自稱有人證、物證的指控。於《三週刊》刊登極毀譽的報導是由團員李星提供,結果李賽鳳提出起訴,但李星卻於庭上一一否認曾作上述之言論,而本律師也書函《三週刊》進行核實其報導的來源,但其拒絕對刊登誣衊及詆毀李賽鳳之文章作任何回應,基於報導內容來源被李星否認以及週刊不作出回應之情況下,也證明了那些不實的報導全是由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在做虛假散播及傳媒的炒作。因李賽鳳與羅啟仁的離婚案還在訴訟中,故此李賽鳳仍保留對誹謗者的追究權利。今後如有任何人發表對李賽鳳名譽損害的言論,一經查實,將立即追究其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上海市金茂律師事務所

王建軼律師、陳婷律師

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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