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员权利与义务及相互关系 预备党员权利与义务

浅谈党员权利与义务及相互关系

——学习新《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体会

张俊斌

新《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那么党员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落实党员权利存在诸多障碍与阻力。而搞清此关系对于党员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证党员权利的落实及顺畅的行使至关重要。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党员行使权利的时候,也是在为党尽义务;党员在尽义务的同时,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没有一定的民主权利做保障是不行的。党员如果没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党员个人的权利,党员就无法揭露和批评任何有害于党的事业的言论和行为;党员如果没有向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党员的才干就不能发挥,党内的民主科学决策就成了一句空话;党员如果没有在党的组织对他做出处理时的辩护权、申诉权,党员就可能被错误处理,党组织的失误就不可能得到及时纠正。由此可见,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党员言论行为准则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增强党性,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保障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保证党组织的巩固和行动的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完成党的历史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浅谈党员权利与义务及相互关系 预备党员权利与义务
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和发挥党员作为党的事业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共产党由6800多万党员组成,党员是党的一切事业的承担者,是党的历史任务的实现者。强调和规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就是为了更好地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发挥党员的积极性,这是党的事业最终成功的希望所在,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与资产阶级政党的党员有根本的区别,即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有着强烈责任感的、具有独立意志和健全人格的战士,而不是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工具。规定党员义务和权利,就是确认党员在党内的主人地位,确认所有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离开这一点,党员先进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为了保证党员权利的落实,保证党员权利行使的顺畅,中共中央专门制定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其宗旨就是要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完善制度保障。《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党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我们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进一步明确了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丰富了党员权利的新内涵,完善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措施,拓展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途径,规范了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条例》强调,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条例》还强调,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条例》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只有保障了党员的权利,才能让党员更好地履行党员义务,这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条例》完善了党员权利行使的程序,明确了正确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使党员在严格履行义务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条例》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党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民主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除了新《党章》的第37条、38条、41条、42条、44条规定外,《条例》还专门单独设立了第四章“责任追究”,强调并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党员权利实现的具体措施,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坚持履行职责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明确规定保障党员权利是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强调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有重要责任。《条例》明确要求,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是各级党组织和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义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负责本级党组织的工作,保障党员权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党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好《条例》,确保党员权利得到保障,这是职责,也是义务。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要求各级纪委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要发挥特殊的专门作用。党章已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以“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职责,纪委要认真受理有关侵犯党员权利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要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同时,各级纪委在履行纪律检查职责过程中要带头维护好党员权利,在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作为普通党员,更期盼着《条例》的规定能够切实的落实到每一名正在行使党员权利的具体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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