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倪玉兰的不幸遭遇同情 一同学家遭遇不幸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为倪玉兰的辩护人,一审判决认定事情不清证据不足,而且二审法庭拒绝开庭审理,致使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因此,本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本案事情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认定倪玉兰无罪,立即释放。

一、肖巍的诊断证明内容不具备客观基础,不具有证明力

本辩护人曾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法庭调取肖巍的门诊病历首页,为了证明肖巍的门诊病历是否具有客观性,却没有得到法庭的许可,原因是曾经的辩护人已经在前面的阶段申请过,可是案卷中根本没有和此相关的申请,因此驳回本辩护人申请的理由不充分、合法。

既然公诉方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诊断证明的客观性,本辩护人认为,肖巍的诊断证明是凭空而出的,医生没有依据病人的主述和检体情况进行判断的。而且本辩护人曾经去过积水潭医院档案室调查过,得知肖巍的门诊病历首页没有主述和检体情况的记录。因此,此诊断证明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内容。

二、肖巍的有关其被踢打受伤证言不相符客观规律,为假证言

肖巍说倪玉兰踢了他的档部二下,致其疼痛难忍,以至倒在了地上。照此情景,肖巍所受的伤是严重,至少是轻伤,但本辩护人从积水潭医院档案室得知,肖巍根本没有就此伤进行治疗,不符合常理。

为倪玉兰的不幸遭遇同情 一同学家遭遇不幸

倪玉兰身体状况是左腿萎缩,右腿亦受波及,腰部常年疼痛,不能独立直立站立起来,而且当时头部严重受伤(有施工人员讯问笔录证明)腰部长年疼痛的瘦弱的女人。肖巍说倪玉兰坐到沙发后,立即踢其档部,却没有说明是用的哪条腿踢,实际上倪玉兰的腿部残疾,加上腰痛,两条腿靠个人的力量,根本抬不起来,更何谈连续踢肖巍档部两下这高难度的动作。

肖巍是一个身高五尺、身强体壮的男人,在本案中他却把自己形容成一个不敌一个连腿都不能抬得起来的女人,把倪玉兰形容成一个腿脚利落反应敏捷的女人,这完全违背了常理。

三、施工人员所做的证言全部为谎言

因倪玉兰的头部受伤非常的严重,施工人员一至说是倪玉兰自己用砖头将其本人的头部打伤;另外,有关施工人员李富志的手爱情的情况,除了李富志本人说其本人的手是被划伤外,其余的施工人员都违背事实,说是倪玉兰将李富志的手砸伤。而施工现场的全程录像中,根本没有倪玉兰自残镜关,也没有倪玉兰用砖头打施工人员的镜头。

因施工人员与倪玉兰无冤无仇,很明显这些施工人员是被某些人利用对倪玉兰的一次陷害,但其谎言编得很低级,无法变成法律上的事实。

四、两位派出所保安证言同样是谎言

谎言向来是不攻自破的。派出所保安钱跃和陈风海的口述是一至的,几乎不差几个字,但他们没有学会做假证的本领,他们不懂得力学,更不了解倪玉兰的身体状况。二位保安一致说:“倪玉兰躺在沙发上,肖巍转身后,立即做起来,踢了肖巍的档部二下”倪玉兰一个腿部残疾、头部严重受伤、坐在沙发上的的女人,如何有如此好的脚法,能够倒钩肖巍的档部。

即使是一个正常的人,坐在沙发上,面对一个站立人的背部,根本无法从正面踢到站立人的档部。

五、倪玉兰受的伤不是在施工现场,是在入看守所前造成的,应当追究新街口派出所的故意伤害责任。

在倪玉兰入看完所前,其头部受伤非常的严重,连续几天神志不清。所有的施工人员都一致指出倪玉兰头部受伤,但为了帮助派出所推脱责任,却一致撒谎说是倪玉兰自残,但全程录像光盘却揭露了他们的谎言。倪玉兰没有用砖头拍打自己的脑袋,其头部的受害是在新街口派出所造成的,在此倪玉兰保留对新街口派出所相关人员刑事及行政责任的追究。

综上,肖巍的诊断证明是虚假的,肖巍的证言是编造的,两位保案所编造的谎言更是与常理相违背。几名施工人员的谎言却被自己揭穿。因此,本案是对倪玉兰的一次陷害,一次对一个曾经的女律师,一个残疾女人,一个被拆迁户,一个为了追求真理多次上访的公民的迫害。对倪玉兰的迫害应该立即停止,对女人的迫害就是迫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

另外,你院剥夺了本辩护人对本案重要证据光盘的观看和复制,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在此再次声明。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刘巍

北京市舜和律师事务所

2009年 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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