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索赔及索赔程序 工程索赔的程序

浅谈工程索赔及索赔程序 工程索赔的程序

摘要:本文通过简述介绍索赔的定义、分类、意义和索赔的程序及索赔管理,对增强工程施工企业树立强烈的索赔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索赔的定义及性质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建设单位)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友好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妥协时,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国际、国内建筑市场工程施工中索赔的现状

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索赔不可避免。它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在欧美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一项大型工程不涉及到索赔,索赔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成为衡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获得的收入达到工程造价的10%-20%,甚至有些工程的索赔额超过了合同额本身。

在“僧多粥少”的中国建筑市场,索赔对于大多数承包商来说依然是一个不敢触及的“烫手山芋”。去年我们受一个承包商的委托,去向甲方商讨索赔问题,但是委托人一再叮嘱我们,千万不能说自己是律师。并且,书面上的文字也严禁出现索赔”两字,只能用“商议”之类的词语。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存在严重的“人情纽带”,惟恐“索赔”伤了业主的感情,对业主的态度总是小心翼翼。这甚至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态度。据说,葛洲坝集团一个25岁的单身小伙子,有人给他介绍了一个三峡集团的姑娘,他胆怯地问:“人家能看得起我吗?那是业主方啊”。承包商处于上述的心态和局面下,谈“索赔”门儿都没有。这也使得索赔在中国被看成是一个上不了台面的话题。

综观大多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索赔现状,索赔存在以下误区:

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下一步合作,而不敢提出。

2.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对索赔工作意识不到位,对可提可不提的索赔往往不提出。

3.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文件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往来文件理解不深刻,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理由。

4.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作最终索赔报告。

有一些管理比较好优秀企业,靠严格控制成本占领市场。压低造价同时又保证不亏损,最好的办法就是降低成本。优秀的施工企业由于严格控制成本,使得自己在低价中标的同级建筑市场上常常占领优势,这样,接不到工程就不会成为他们发愁的问题。正是不愁接不到工程,使得他们敢于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而索赔所得常常变成他们的直接利润。

三.索赔的意义

 1.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拉的联系,合同是索赔依据。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从项目开工后,合同人员就必须将每日的实施合同的情况与原合同分析,若出现索赔事件,就应当研究是否提出索赔。索赔的依据在于日常合同管理的证据,要想索赔就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2.索赔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做为施工单位要实现合同目标,取得索赔,争取自已应得利益,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

  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施工单位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尽可能的损失得到补偿,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当工程施工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作为施工单位,要取得索赔,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自己不违约,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要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

  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施工单位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施工单位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施工单位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

  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索赔的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

五.索赔的法律依据

索赔的法律依据就是据以索赔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建设部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1999年第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20.1款对索赔事项和程序也均做了具体的规定。

六.索赔处理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21款规定: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应在合同有所约定,当该种情况发生时,据此要求索赔。也就是所谓的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

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发生施工索赔,“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要求。

  (2)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而这些条件与障碍又是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施工单位可提出索赔。

  (3)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图纸上并未说明,确属是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施工单位即可提出索赔。

  (4)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5)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7)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8)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9)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

上述“非自己责任而有对方承担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情况必须在合同里约定。如果未在合同约定,双方将发生争议,很难获得补偿。因此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6.1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工程索赔不仅以合同为依据,同时要有索赔的理由。索赔理由也就是存在索赔的事实,该事实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收集、积累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或证据,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工程索赔证据或资料包括:a)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各种变更、签证、技术规范等。b)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c)施工计划、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工作日志、备忘录,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d)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停送电、停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等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e)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f)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任何在中期付款期间,将问题搁置下来,留待以后处理的想法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如果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有时可能会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工期不得不放缓速度,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此外,在索赔的初期和中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往来,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会使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往往还牵涉到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以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索赔文件及其根据说明材料连篇累牍,大大增加了处理索赔的困难。因此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这样做不仅对承包方有益,同时也体现了处理问题的水平,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照顾了承包方的实际情况。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诉承包商,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这样也可以减轻承包商的压力,减少其想方设法通过索赔途径弥补工程成本上升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另外,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六.索赔费用的组成及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和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索赔,施工单位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施工单位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

  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结果更趋合下,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子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七.索赔程序

当索赔事件发生以后,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要搞好索赔,不仅要发现和把握机会,更重要的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处理索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6.2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按照上述程序,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必须分阶段的准备好如下索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或承包方)提出:

(一)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

发现索赔或意识到存在的索赔机会后,承包商必须快速反应,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给工程师(或业主)。意向通知标志着一项索赔的开始,事先向工程师(或业主)通知索赔意向,这不仅是承包商要取得补偿的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承包商在整个合同实施期间保持良好的索赔意识的最好办法。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超过时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即使是合理的索赔要求,也是无效的。

索赔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工程师(或业主)的注意。

(二)证据资料连同索赔报告一起,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

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重记录和积累保存各方面的资料。这些证据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及时、与干扰事件关联,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三)索赔报告,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报告,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编写索赔报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须说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要求。一种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资格因合同变更或追加额外工作而取得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另一种是业主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补偿。第二,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的计算。第三,要证明客观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要以合同为依据,说明业主违约或合同变更与引起索赔的必然性联系。

2)索赔报告必须准确:其中包括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辞要婉转和恰当。

3)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阅读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也是很有必要的。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及时提交给工程师正式提索赔。

(四)在业主审查期间,与其保持联络。及时补充和修改资料。支持、帮助业主处理索赔事件。接收索赔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在28天内进行审查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给予答复。

工程师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因业主(或工程师)通过对报告的仔细阅读审查,会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疑问,这时承包商应根据所提出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经过双方的配合和协助,双方积极的处理了索赔事件。承包人应积极接收索赔回复,作为工程款结算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五)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6.2第(4)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已经认可了承包商的索赔事项。据此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索赔都可作为以后工程款的结算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八.索赔管理几点建议

及时、合理地处理好索赔工作,是施工企业提供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合同管理水平高低的体现。进行索赔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签订一套较完备的合同文件。

索赔以合同文件作为理由和依据,索赔的成败、索赔的金额的大小及解决结果常常取决于合同的完备程度和表达方式。合同有利,则承包商在工程索赔中就处于有利地位,无论进行索赔或是反索赔都能得心应手,有理有据。

2.成立索赔部门

索赔工作是贯穿工程项目全部过程,施工单位成立项目部时,必须成立负责索赔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全员索赔奖励制度,提高全员索赔意思。

2.寻找索赔线索、注重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也就是索赔线索,对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进行成功的。因此,在日常的管理中,应注重寻找索赔线索,注重证据收集和管理。

3.建立索赔档案

要真实、准确反映索赔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台帐或档案。

索赔台帐应反映索赔发生的原因、发生的时间、索赔意向的提交时间,索赔结束时间,索赔申请工期和金额。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审查结果。

对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均应及时记录。工程完工时形成一册完整的台帐,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结束语:在当前建筑市场的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过程中,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方式已经成为国际建筑行业的惯例。国际上大的企业集团一般都有庞大的实施签证索赔管理的专业人员,索赔管理越来越受到施工企业的重视。勤于签证、精于索赔成为施工企业在低价中标后的一般措施和对策。作为建筑市场相对弱势地位的我国施工企业,索赔还存在较大的问题,从索赔的理念、索赔的程序、索赔的内容、索赔的依据方面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索赔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施工企业要在剧烈的建筑市场上站住脚跟,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管理中就应认真研究和解决索赔管理的问题,形成自己企业完整的索赔管理体系。使之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机械工业出版社。

《新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手册》,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管理》,论文下载中心。

《浅仪工程索赔》,作者张国友,论文下载中心。

《 FIDIC合同的索赔程序-某项目油料关税的索赔案例分析》,作者:王贤光,项目联盟者网站。

《工程索赔与控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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