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的经典案例 应当以sysdba身份

[小曹]刚开始时出于好奇,看了这个案例。看完后觉得,非常有必要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介绍。客户身份识别,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一项反洗钱义务,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保护自身权益重要手段。否则的话,在客户身份审核手续上出现瑕疵,在碰上“聪明的”客户(本案中的客户也是银行工作人员,尴尬啊),往往百口莫辩,甚至摊上难缠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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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都是签名惹的祸(2009.12.4)

今天的故事得从一张银行对账单说起。这是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一份对账单,记录的是一位客户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这上面显示2004年9月27日12点45分,这位名叫陈波的客户的账户里存入了21万元。但是,没过多久就出现了异常情况。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当天2004年9月27号12点47分,也就是(过了)两分钟左右,这个账户款项发生了变动,就被他人支取了10982元。在当天的下午,也就是2004年9月27号,下午2点59分30秒,这个银行存折被支取了39000元。再两分钟以后,被一次性支取了16万元。所以说截止到2004年9月27号15点01分,这个账户上的余额应该只有19块钱。

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陈波的账户余额就由21万变成了19块钱,而这一切陈波说他是毫不知情。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在广发银行没有出示这样的证据之前,他(陈波)其实也是一无所知的。

那究竟是谁在这么短时间,分三次,取走了陈波账户里的这21万呢?因为账户显示这些钱全部是在柜台取走的,所以陈波要求广东发展银行提供当初的取款单据。然而,取款手续上的内容却让陈波感到十分意外。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聂朝晖:只要有张三签字,李四签字,那么我觉得至少对于陈先生来说,他知道这笔钱是谁拿的,那么现在广东发展银行拿出来的记录是所有的签名都是陈先生(陈波)。

银行提供的三年前的取款手续上竟然签的都是陈波的名字。从银行提供的这些单据上看,取钱时是陈波签的字,是他自己在2004年9月27日分三次从账户里取走了那21万元,手续齐备,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取款流程,那面对这些白纸黑字的单据,陈波为什么会说自己是一无所知呢,更有意思的是,在看到银行的对账单之前,陈波已经把广发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告上了法庭,说自己的钱被人冒领了,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看到银行出示的签名之后,陈波该怎么办呢?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聂朝晖:陈波向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原始凭据上面的字迹是否为陈先生所亲笔书写和字迹的形成时间。

陈波说这些取款手续上陈波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的笔迹,而且,有的签字甚至看起来像是后来补上去的。事情真的有这么复杂吗?没过多久,鉴定结果出来了。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聂朝晖:结果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所有的原始取款凭条上面,陈先生(陈波)的签名都不是陈先生(陈波)所亲笔书写的。

这份出人意料的鉴定结论让事情一下子变得蹊跷起来。如果这些名字不是陈波所签,那天是谁取走了陈波21万元的存款呢?

手握权威机构出具的这样一份鉴定结论,陈波 当然是理直气壮。陈波认为广东发展银行当初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的身份,导致自己的21万元存款被别人冒领,现在甚至连这些钱究竟是谁取走的都搞不清楚,陈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这21万元的损失。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杨传圣:陈波认为这个字不是他签的,他没有取款,那么银行就有过错,是不能成立的。取款人肯定是带着存折和密码来支取的,如果说他没有密码,根本无法支取,银行系统也不能完成交易。

确实,拿着存折,知道密码才是成功取款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不是陈波取的钱,那陈波的存折怎么会落在了别人手里?他的密码又是怎么被人知道的呢?

记者:那这个存折现在在谁的手里?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聂朝晖:存折到现在为止,应该这样说,陈先生客观上没有见到过存折。在广发银行没有出示这样的证据之前,陈先生其实对这个账户里面的款项总共有多少他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然后分几次支取如何支取,他其实也是一无所知的。

陈波自己的账户,可是陈波竟然说根本没有见过存折,而且对这个账户的情况更是一无所知。这话听起来可有点匪夷所思啊,那陈波的这个账户究竟是怎么开立的?存折又去了哪里?那21万的存款又是从何而来呢?

记 者:账户是谁开的呢?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律师聂朝晖:从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原始证据上看,是陈先生委托了一个人开的,这个人是一个姓刘的,叫刘宁这么一个人开的。委托开户有这个事情。

刘宁是什么人?三年前,陈波为什么要委托他开立这样一个银行账户?后来又为什么对这个账户的情况一无所知了呢?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聂朝晖:这件事情是发生在2004年9月份,陈先生是应一个朋友的要求,提了借款的一个要求,在广东发展银行江宁支行确实也签了一个这个借款合同。

聂律师告诉记者,陈波2004年9月曾经向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申请过一笔贷款,数额是21万元,当时他委托朋友刘宁帮他开立了这个银行账户,准备接收这笔贷款。

记者:当时贷款是他(陈波)本人来办的?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 杨传圣:对,本人自己来办的。

几天之后,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广东发展银行就将陈波申请的21万贷款打入了他的这个账户。紧接着就发生了节目开始时所说的那一幕,当天,这21万贷款被分三笔迅速取走,而且,取款手续上签的都是陈波的名字。既然当初这个账户是朋友刘宁帮陈波开立的,刘宁肯定掌握过存折,也知道密码,那取走这21万会不会跟他有关系呢?

记者:当时刘宁帮他开了户以后办了这些手续之后没有把这些东西交给陈先生?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他没有讲交给陈先生,是交给另外一个人,交给了另外一个人。
记 者:有没有再沿着这条线索查下去,到底这个存折和密码有没有最后的还给陈先生?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聂朝晖:客观上另外一个人我们也不熟悉啊,就是刘宁把这个存折交给了谁,这个人我们并不熟悉也并不了解,当然我们仅仅凭刘宁的讲我交给谁了,我们就跑去和他求证,再加上和这个人本来就不熟悉,所以说我觉得也很困难。

这本存折后来的去向竟然成了一个谜。可是,既然2004年,陈波就对这本存折和密码失去了控制,那为什么他几年来,对自己账户的这个重大隐患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呢?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杨传圣:04年9月份借款签借款合同,然后银行将钱打入到账号,他到08年下半年的时候起诉广发银行的时候,时间间隔了将近4年,他既没有报案,也没有挂失,这个明显不符合情理。

带着种种疑问,记者找到陈波本人,试图进一步了解情况,没想到陈波对这件事情是讳莫如深。

陈波:我不解释。
记者:我就问一句,您知道那笔贷款吗?
陈波:我不解释,不解释。

故事说到这儿,估计您也是越听越糊涂,一个人办贷款,委托别人开户也就罢了,怎么会任由委托人把存折交给别人而且几年都不闻不问呢?这其中必有蹊跷。但是,不管21万元贷款是被谁取走的,贷款人毕竟还是陈波本人,于是,在2007年9月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陈波立即归还这笔钱,但遭到陈波拒绝。

2008年1月,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将陈波起诉到法院。三个月之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要求陈波归还银行21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陈波认为自己账户中的21万元是由于银行的疏忽导致被人冒领,于是在贷款官司败诉之后,他另案起诉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要求银行赔偿自己21万元。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律师杨传圣:他起诉认为自己没有取得21万元的借款,这21万元的借款他通过我们的证据,说这个21万元给其他的人取走了,那么以此来起诉。他如果胜诉了,他就不用还这21万的本息了。

但是银行认为,取款手续没有问题,取款人当时拿着存折和密码,银行也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杨传圣:在这个案件当中有五万元以下的取款,有五万元以上的存款,那么银行都履行了相关手续。

当天,陈波的21万元被分三次取走,第一次10982元,第二次39000元,总共也不到5万元,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银行并不要求审核取款人的身份,凭存折和密码就可以支取。而当天,陈波账户最后一笔被取走的存款多达16万元,根据《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第25条中规定:对个人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存款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商业银行柜面经办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那当时,银行是否按规定审核了取款人的身份呢?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杨传圣:那么五万元以上的取款,银行也留存了取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实了这个取款人的身份证,并且留存了他身份证复印件和陈波身份证的复印件。

那这个取款人究竟是谁呢?通过调取当时留存的取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现,取款人的名字叫王强。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律师杨传圣:如果说陈波认为别人是冒领他的名义取款,他完全可以向王强进行追偿,但是和我们银行没有关系,我们银行就是已经履行了自己注意义务,也符合这个操作规程。

这个王强又是什么人呢?他为什么会有陈波的存折和密码,甚至取款时还拿着陈波的身份证呢?

记者:王强您认识吗?
陈 波:我不解释。你有事问聂朝晖律师。
记 者:有些事情他不清楚,因为您是当事人。
陈 波:我不解释。

但是,陈波的代理人聂律师并不认同王强取款的说法,因为在银行提供的取款手续中并没有王强的任何签名。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律师 聂朝晖:王强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拿这笔钱,从我们目前现有的证据上看,我们是看不出来是王强拿了这个钱的。

王强究竟是什么人呢?陈波对王强的情况也是采取闭口不谈的态度。那现在也许只有找到这个王强,事情才能真相大白。记者通过其他途径,辗转找到了王强的一个联系电话,与王强取得了联系。

记者:你好,是王强吗?
王 强:你好,哪位?
记 者:您认识陈波吗?
王 强:我认识呀。
记 者:陈波从广发银行贷过21万的款,是您去取的吗?
王 强:是我去办的。
记 者:您去取的。然后当时那笔钱怎么回事?为什么陈波说他不知道这个情况?
王 强:我来问问他(陈波)什么情况。

王强告诉记者稍后再给他打,可是当记者半个小时之后,再次拨通王强的手机时,王强的说法却彻底变了个样。

记者:陈波那个账户里面的21万贷款是您给取的吗?
王 强:我不知道,没有印象。银行(取款)应该都有凭证吧?
记 者:当时办手续的时候,留了您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且上边还写着您的身份证号。
王 强:有我的复印件?
记 者:对,有您的复印件。
王 强: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啊?
记 者:对。
王 强:怎么有我身份证复印件呢?是哪个银行提供的?
记 者:广东发展银行江宁区支行提供的。
王 强:(至于)身份证复印件,我早以前办过一笔贷款的。我在广发银行办过贷款的。
记 者:您本人也在广发银行办过贷款?
王 强:对。后来我还掉了。这我是办过的。身份证复印件那个东西怎么说呢?
记者:2004年您也没有受陈波委托去银行取过这么多钱是吗?因为毕竟不是个小数目,一共加起来21万呢。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的经典案例 应当以sysdba身份
王 强:我没印象。

王强的说法前后矛盾,让记者十分疑惑。但是陈波始终坚持,自己的21万是被他人冒领,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疏于审核,取款手续存在严重瑕疵。银行必须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而银行方面则认定,陈波的钱是陈波委托王强取走的,银行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没有任何责任。那最终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2009年5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波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郑宝海:这个存折,以及你的身份证件和这个存折的密码,都是你借款人实际所控制,那么如果说,你不出现,你不给他人,你不委托他人办的话,别人很难得到这个东西,除非就是一种盗窃或者遗失,那么有可能会被他人取得,那么从这个现在这个情况来看,陈波既没有挂失,也没有向公安部门报案说这个东西失窃,也就可以证明你陈波实际持有这些东西的,别人拿你这个东西去办理取款业务,应该是受你陈波的委托。

而对于取款手续中,陈波的名字并非本人所签,法官也给出了解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郑宝海:这都是银行办理业务当中一种疏忽。就是广发银行在办理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这种瑕疵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持有存折,第二你要有这个存折的密码,第三你要有身份证件,取款的人也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件,有四项条件成就的话,银行审查的时候,完全可以相信,这个人是受委托的。

一审败诉之后,陈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依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官司虽然结束了,可笼罩在这个案件上的种种谜团依然没有解开。假如陈波确实是通过他人把存折密码身份证给了王强,那他为什么让王强去取走自己的贷款?他和王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他为什么一定要坚称贷款是被冒领这种说法呢?一审法院的郑法官给记者讲了知情人之间流传的这样一种说法。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郑宝海:陈波没有用这笔钱,这是有很大可能的,因为他这个款项的目的其实就是给东渡(公司)叫王强的这个人用,因为他们以前也是同事。

王强和陈波原来既是同事,又是朋友,后来王强自己做起了生意。在庭审中,陈波承认当初是王强向他借钱,他碍于情面向广东发展银行贷了款,资助王强。但是后来王强突然生意失败,欠下大笔外债,官司缠身。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宝海:我们实事求是地说,其实王强现在的债务很大,他(陈波)也知道王强可能已经还不起这个债了。

眼见王强还钱无望,陈波便想另辟蹊径,挽回自己的损失。而陈波又恰好熟知银行的各项业务。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法官郑宝海:本身陈波就是(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是我们(农业银行)金钥匙房贷中心的负责人。他在银行办理哪些业务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是很清楚的,他就是发现当中确实有些瑕疵,那么他就以这个为由,想让银行赔偿他的损失。

款是陈波贷的,钱是他用了还是他给别人用了,本来是与银行无关的事,在庭审中,陈波也承认他贷款是为了资助王强。法院的判决阻止了陈波想利用银行的疏忽来挽回自己损失的企图。法律专家认为,面对陈波这样的诉讼,司法界要高度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是国家宪法赋予的。但这种权利要正当行使,他如果不正当行使就是滥用诉权,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陈波)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我们国家目前在民事诉讼当中,滥用诉权这种行为是比较多的,性质比较严重的是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也就是当事人运用国家合法的诉讼程序,利用一些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想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以侵犯他人国家或者第三者的利益。

由于滥用诉权可能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所以法院若处理不当,不仅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声誉。即便法院处理妥当,滥用诉权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作为滥用诉权这种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承担诉讼费用这个负担,别的制裁措施没有,我们国家诉讼费用目前还降低了,就这种情况来讲不足以制裁这种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行为的产生。如果说在立法上加强对虚假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用经济制裁的话,严重的话,包括一个刑事制裁的话,这种情况就好转了。目前我们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正在修改,正在讨论,将来我个人认为会对此做出一些立法规定。

陈波利用银行办理程序上的疏忽将广东发展银行拖入到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官司之中。银行因为一个小疏漏让自己陷入百口莫辩的尴尬境地。官司结束后,我想更尴尬的应该是陈波吧,作为一个银行的从业人员,精明固然是必须的,可是别忘了,人们对这个行业的人的道德上的要求往往会更高。

资料来源:http://space.tv.cctv.com/act/article.jsp?articleId=ARTI1260952262415322&nowpag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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