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吴英案判决书吴英案水军编造的十大谎言故事全记录 编造被绑架谎言



(转载)吴英案判决书吴英案水军编造的十大谎言故事全记录 编造被绑架谎言

人人都在谈吴英案,可是很多人未必真正看了判决书,也未必了解案件全记录,也未必会看到反驳方的意见,点子正转载整理发在博客上,供大家参考.

吴英案判决书来自@吴英的父亲.

截图如下:



<<吴英案水军编造的十大谎言故事>>来源于网络:http://www.tieku.org/446508/1.html作者:李群红


谎言1:吴英集资的对象都是贪官污吏,贪官污吏贪污了数千万人民的血汗,放高利贷给吴英,损失了,所以要判吴英死刑。

吴英集资对象都有名有姓,判决书都公布了,谁是贪官?请指出来,不要编造了,编造只能骗人一时,骗不了长久。
  吴英集资对象名单: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杨卫凌、杨志昂、杨卫江、蒋辛幸、周忠红、叶义生、龚益峰、任义勇、毛夏娣、龚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77339.5万元。被告人吴英还用非法集资所得资金购买的房产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抵押借款共计6619万元。

  谎言2:十数名当地官员联名上书法院,要求判处吴英死刑。

  谎言的源头来自吴英父亲的听说,从谁那里听说的,根据在那里?吴父却说不出来。另外,任何公民都有权利给法院联名上书。为什么就没有当地百姓联名上书为吴英求情?反而有大量的民众联名上书要求判处吴英死刑?吴英父亲和律师不是做了大量的工作,鼓动当地居民为吴英求情,为什么无人理睬?

  谎言三:吴英举报贪官,得罪了贪官,所以要杀吴英。处死吴英,贪官就平安了。

  吴英判了死刑在先,举报贪官在后,判了死刑才举报贪官,怎么能说因为举报了贪官才被判死刑了。而且她一直顽抗,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拒不交代都贿赂了谁。明显是寄希望贪官救她,但中纪委严控此案,贪官擦不上手,无法救她,死刑了,才举报。举报贪官明显与死刑无关。

  谎言四:吴英还掌握着数百名大贪官的罪证,害怕吴英举报出来,所以杀吴英。

  为什么到现在还不举报出来?都死刑了,就要枪决了,还不举报,更待何时?
  网络水军们,你们也不是吴英肚子里的蛔虫,怎么知道他还有数百名更大的贪官没有举报呢?不杀她,他能举报吗?

  谎言五:吴英2亿元资产被低价拍卖,要不然吴英能还上集资债务。

  所谓吴英2亿多元资产,是吴英父亲说的,吴英父亲给吴英本色酒店的估价是5000万,其他两个酒店合计估价2000万,汽车2300万,别墅200万,珠宝7000万,手表50万,102间门面房估价4000万。吴英的父亲是高级估价师吗?有证据吗?水军们把吴英的父亲的话,就当成证据了。
  即使不查处,即使是资产增值了,翻一倍也才4亿,但人家的借款是有利息的,四年四倍的利息,如果不查处,现在利息也就有28亿了,加上本金,35亿。四亿怎么能还上35亿?
  实际上吴英全部企业都在亏损,投资期货亏损更大,不懂房地产,2000万押金被没收,足浴/家纺/酒店是微利,本色一条街还需要更大的投资。就是按最好的利润计算,盈利一个亿,也只有5个亿的资产,怎么能还清35亿的债务?

  谎言六:法律没有规定集资诈骗判死刑,判吴英死刑等于中国法律死。

  糊涂的律师,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全国人大早就发了关于严惩集资诈骗的有关规定的命令,等同法律,其中就规定了死刑,从2003年至今,全国已有十几名集资诈骗犯都已经人头落地,被枪决,集资诈骗资金都比吴英小得多,而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都比吴英小,已经被枪决了。吴英不死,中国法律死。新刑法把全国人大这个命令写入了正式的法律。无知的律师。

  谎言七:吴英是借了高利贷,不是集资诈骗,高利贷与集资诈骗怎么分得清?是杨白劳,杨白劳判死刑,黄世仁得势了。

  民间借贷和集资诈骗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手法上是如实告知企业的情况,还是欺骗。二是用途上,是为了企业经营,还是为了分红付息。三是来源上,是特定的放贷人,还是不特定的普通公民。四是程序上,是按借贷程序,有合同,有抵押/有担保,还是集资分红拿高息。
  借高利贷和非法集资是有区别的,借高利贷是搞生产的,还不起可以跟债主协商,变卖资产,或者拖延偿还期限。非法集资是拆东墙补西墙游戏,还不起再借,借更多的钱,偿还前面的债务和利息,债务越滚越大。吴英如果不被查处,估计现在非法集资或将达到100亿以上,更无法偿还。
  吴英用的是诈骗手段,与民间融资/高利贷是有本质区别的,借高利贷往往是企业暂时亏损,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诚实的向债权人说明,并以资产做抵押,还不起就变卖资产,甚至自家房产,或者用担保人的资产偿还。吴英是宣传自己是经营奇才,暴利,可以给出几倍的红利,骗来的集资。属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无任何关系。
  如果她不虚假宣传自己炒期货赚了1个亿,她不虚假宣传自己干的都是暴利行业,如果她遵守公司法让前面集资的人分不上红利,如果她把自己真实的处境告诉集资对象,谁会把钱交给她?
  借贷与集资是有严格区别的,借贷是要有借贷合同的,还需要真实的抵押和担保,无论大型银行和私人借贷,放贷人需要了解借贷人的还贷能力,借贷人必须真实告诉放贷人自己的真实情况。明明合同上写的集资享受红利和高息,又没有抵押和担保,怎么就是借贷了?吴英凡是有担保和抵押的借款,都没有算作集资诈骗,有6000多万高利贷按抵押贷款处理了。

  谎言八:吴英没有挥霍公众资金,吴英3.8亿资金无法偿还,都被贪官瓜分了?

  开着370万法拉利小车,戴着50万伯爵手表,200万翡翠,住着高档宾馆豪华间,还有数千万高档小车,克莱斯勒/宝马/等,分给集资有功的下属使用,为父母姐妹购置豪华别墅,配置高档小车,出入高档豪华娱乐场所,一郑万金,还有捐款,怎么又说没有挥霍?
  资产全部投到了地产和商铺有多少?
  实际不到她集资的十分之一,集资款主要用来偿还前期集资和利息,实际得利者,主要是前期集资的姐妹。也是这些人,都在给吴英打抱不平。

  谎言九:吴英是经营天才,得罪了某个大老板,大老板和官府要她死

  纵观吴英的发家史,起步应该是好的,开了家美容院,足浴店,当时是暴利行业,但经营规模要适当,地理位置/档次要与地域环境相适应,不能无限追求高档与豪华,也可能就是她二次装修,扩大规模的时候,决策失误,不自量力,盲目高息拉投资,在美容业/足浴业由于竞争激烈转而暴利消失的情况下,本应减少分红,降低利息,停止再筹资,稳定局面。如果继续亏损,可以破产拍卖,偿还债务。但她自己却走上了犯罪道路。在经营业绩不断下滑的情况下,不但不减少分红,降低利息,反而增加分红,给出更高的利息,虚假宣传自己的暴利,以诈骗手法继续集资,高档消费,挥霍资金,摆尽阔气,以债还债,铤而走险,玩起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游戏,越补窟窿越大,最终走上了不归路。想玩失踪,人间蒸发,但玩的不妙,被债主多方追踪,抓住了,死刑活该。
  正是吴英与贪官污吏勾结一起,得到了当地贪官污吏的庇护,集资诈骗几个亿,也没有被察觉,而且他交代的贪官污吏,也证实了这一点。贪官污吏到处为他鼓动宣传,出谋划策。积极把她拉入胡润百富榜,实际上那是个杀猪榜。

  谎言十:吴英判死刑也太匆匆了,贪官急着杀人,是为了杀人灭口。

  此案审了四年,一拖再拖,反复查证,时间够长了。

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

时代周报

2009年12月29日 15:17

http://www.p5w.net/news/gncj/200912/t2750840.htm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2002年6月,吴英和周红波登记结婚。2003年8月,吴英盘掉原来的美容店,在周红波家所在的西街,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生意越加火爆。当地人士透露,东阳市某些政府机关的女公务员,都成为吴英的长期客户。在美容店,吴英积累了众多人脉基础,亦掘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为了从广州等地进货,吴英开始到处出差,甚至连丈夫周红波都不清楚她具体去过哪些地方。在经历“贵族美容”的初创期后,周红波转而在市区好乐多超市租下摊位,做起水果生意,美容店此后由吴英一人打理。

  2005年3月,吴英从别人手中接过喜来登俱乐部,成为俱乐部的新老板。在重新装修后,喜来登成为当时东阳条件最好的KTV之一。一个月后,吴英又在东阳开出千足堂理发休闲屋。此后,她还在义乌开出千足堂分店。吴英被刑拘后,作为唯一没有查封的实业,义乌千足堂直至今年还在吴英父亲的坚持下维持经营。

  2006年2月,吴英在母亲老家湖北荆门,开设了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次月,吴英又在浙江诸暨,注册成立另一家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

  本色神话

  25岁即拥有数百万身家,吴英在同龄者中无疑已是一个佼佼者。不过事后看来,她之前所做的一切,似乎只是为组建本色集团做热身。

  2006年4月开始,本色集团突然在东阳横空出世: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本色系公司一家接一家注册,仅当年8月14日,吴英就一口气注册了3家公司。吴英的本色版图,直至当年10月10日本色控股集团成立(注册资金1亿元)方才组建完毕。

  本色引起当地人注意的,最先是免费洗车(但必须在车牌处贴上本色的logo)和免费洗衣服务(洗衣每天限100件,每人限2件),其次是连续3次掮款:东阳西宅小学80万元,磐安贫困学生50万元,东阳光彩事业500万元。

  吴英最大的手笔,则是房产投资。仅几个月的时间,她即投入近1.6亿元,其中包括:东阳博大房产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吴英所购房产,大部分为沿街商铺,三年过去,这些房产都已大量增值,不过对身陷囹圄的吴英来说,这些增值已经于事无补。

  本色集团成立后,吴英对酒店的经营情有独钟。本色概念酒店、本色精品酒店、本色假日酒店一气组建后(有些尚在装修即被查封),吴英还准备在全国复制这一概念,并在义乌开出了第一家连锁店。

  2006年10月底,因为杭州、上海几家媒体的连续报道,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本色集团高层甚至对外宣称,本色在购买物业和装修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亿元,但没有一分钱是银行贷款,全部是自有资金。

  2006年11月1日,吴英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畅谈一个多小时。吴英将数亿元“自有资金”来源,归结为期货、炒房、美容业3个渠道。

  事实上,此时吴英的资金链已经趋紧。12月底,本报记者再次采访吴英时,她刚脱离义乌几个债权人的软禁,回到东阳。本色集团资金紧张的情况此后可见一斑:先是东阳、义乌等很多民间借贷人频频向吴英催债,然后是本色集团4900万元假汇票被没收、光彩事业500万元掮款被本色收回。2007年1月24日,吴英被迫在杭州举行了一个小型记者见面会。尽管她的一些说法已不能自圆其说,但吴英依旧保持乐观,且欣然与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记者一一合影。

  此时的吴英未必料到自己即将面临牢狱之灾。两周后的2007年2月7日晚10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北京筹措资金的吴英被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下午,本色集团亦被查封。

  从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本色集团的神话只存在了短短10个月。

  庞杂的民间借贷网

  在吴英被刑拘前,包括媒体在内,几乎无人知道,本色集团投在东阳的数亿资金究竟来自何方。

  直到相关案情公布,吴英的资金往来脉络方才清晰:几乎所有的资金都来自民间高利贷。已知的银行贷款,只有工商银行东阳支行一笔1550万元的短期贷款。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吴英案的《判决书》认定,早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公司前,吴英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息,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处集资1400余万元。这些人大多系吴英在宁波慈溪认识的朋友,或此后经人介1979年出生的义乌人杨军,然后通过杨军认识了杨卫江,并借到了首批资金600万元。

  杨军与骆华梅认识,而原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正是骆华梅的表哥,吴英就此认识林卫平。

  2006年3月30日,吴英以到广州投资白马服装城商铺缺少资金为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首批500万元,此后经常每隔几天就有数百乃至上千万元的借款入账。至2007年1月5日最后一笔200万元入账时,短短9个月时间,吴英从林卫平处借到了4.7亿元。

  经杨卫江介绍,吴英又认识了杨卫陵,并与其合作投资铜期货。在期货投资出现4740万元亏损的情况下,吴英仍然“信守诺言”,归还杨卫陵等人3300万元投资,并“支付利润”1400万元。

  此后,吴英又经杨卫陵等人介绍,认识了律师杨志昂,并从杨志昂处借到3000多万元。

  法院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亿元。

  而吴英之所以能持续借到巨额资金,缘于其支付的利息高昂且早期能按时支付利息。

  2008年4月16日庭审时,吴英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时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事实上,到2006年10月底,即吴英开始为媒体关注时,本色集团的资金链已经接近断裂。12月底,一起“绑架案”的发生,更令其雪上加霜。

  据吴英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12月21日至28日,因债务纠纷,她被义乌市的杨志昂、杨卫陵的杨氏家族成员软禁。吴英及其家属称之为“绑架”。

  “绑架期间,先后到过杭州、温洲、安徽马鞍山、江苏镇江,对我进行搜身、猥亵,扬言要将我杀死抛入江中,并强迫我签署空白文件三十余份,将我携带的现金数万元、现金支票330万、银行卡数张(强迫告诉密码)洗劫一空。12月27日他们派人到东阳将我上亿元的珠宝拿走,又在同日将我公司的14处房产的全部证件、29辆汽车的全套文件及有关财务凭证全部拿走……”吴英说。

  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一直没有立案,两天后,本色集团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

  量刑争议

  按照吴英家属的说法,吴英想过被债权人绑架,但从未想过被公安拘留。2月9日,即吴英被刑拘2天后,吴英家人在北京和东阳同时向警方报案。

  时代周报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2007年2月9日,在吴英不知下落的情况下,吴英父亲吴永正、丈夫周红波、本色集团常务副总蒋辛幸等人,同债权人林卫平、骆华梅、徐玉兰等人一起在本色概念酒店开会,商讨对策。最后各方达成共识:在吴英出现之前,本色集团授权由林卫平管理。林卫平等人还提出以借贷资金入股,但入股一事因股份比例未谈拢告吹。

  林卫平是义乌有名的资金掮客,一人就向吴英放贷4.7亿元,超过吴英借贷资金的一半,案发时吴英尚欠林卫平借款3.2亿元。而法院认定吴英最终“集资诈骗”的金额,不过3.8亿元。

  让与会各方没有想到的是,林卫平、骆华梅两人开完会刚走出本色酒店,即被东阳警方刑事拘留。次日,本色集团被查封,来自义乌的掮客杨卫陵、杨志昂被拘留。此后,徐玉兰、杨军、杨卫江3人亦先后被刑事拘留。3月16日,吴英、林卫平等8人同时被批准逮捕。吴英案就此尘埃初定。

  今年1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涉及吴英案的林卫平等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7人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处罚,刑期从18个月至6年不等。其中林卫平向71人和1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515万元,除吴英外在义乌还有其他上线,借贷总额甚至超过吴英,然而只获刑6年。

  与林卫平等人的宣判较为平静不同,吴英案的审理,颇费波折。

  在今年4月16日吴英案开庭前,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8年2月和10月各起草了一份起诉书。

  在第一份起诉书中,吴英的罪名是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项,且两个罪名的主体都是本色集团,吴英作为本色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而在第二份起诉书中,罪名和主体都发生了变化,起诉罪名为集资诈骗,吴英作为个人被列为被告。

  在东阳市检察院起诉阶段,吴英与林卫平等8人一起被起诉,但由于量刑规格发生变化,吴英被独立出来,其一审地点由东阳市人民法院更换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也由东阳市检察院变更为金华市检察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在刑法上区别很大,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在今年4月一审开庭时,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给吴英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吴英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吴英的罪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3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杨照东说。

  但在一审宣判时,辩护律师有关上述3个方面的辩护,未被法院采纳。

  吴英成名、被绑架和被刑拘后,吴英及其家人曾先后聘请过3任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所在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在业内颇有名气,杨照东目前还是黄光裕的代理律师。此次宣判,杨照东因另有安排没有到庭。

  但对吴英最为不利的,是此前浙江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案的宣判。同样以“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杜益敏经最高法院复核,最终被执行死刑。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吴英案的开庭宣判是2009年12月18日,但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9日。这意味着,早在宣判前40天,吴英的死刑判决已经认定。

  民间借贷困局

  吴英一审被判死刑后,民间对吴英是否罪该至死议论纷纷,即使在金华市中院内部,亦有不同声音。尤其在网络上,同情吴英、认为其罪不当死的观点,占据一边倒的位置。

  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认为,围绕吴英是否应被处极刑的激烈争议,事实上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长期争议。

  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浙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加上民间资本天然的逐利性,民间借贷一直盛行,尤其在温州、金华等地。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罪与非罪,泾渭并不分明。

  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认为,杜益敏、吴英等诸多人物的出现,是在现有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的背景下发生之制度性悲剧。一个很可能的情况是,再过若干年,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杜益敏和吴英们的行为应是符合商业规律和合法的。

  在12月22日发表的《非法的吴英与“合法”的贪腐》一文中,吴晓波得出一个结论,当代中国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是自下而上推进的,因此具备了非法的天然特征;而众多高级别的贪腐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因此在表象上看往往是合法的。

  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显然不仅仅是吴英一个人的事。

PS: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

新华社杭州2月5日电(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章苒、裘立华、余靖静)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判死刑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新华社中国网事新媒体创意策划中心独家专访了八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一)“亿万富姐”被处极刑引发社会争论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企业,崛起的速度不可谓不快。

此时的吴英,已经成为媒体关注对象,地方一家媒体对这位“亿万富姐”神乎其神的报道让其一夜成名,义乌、东阳等地民间资金争先恐后流入本色集团,甚至远在温州的银行也抢着为其贷款。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极少有媒体注意到,本色集团成立之前,吴英已负债1400多万元,此后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吴英先后注册了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吴英所成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数是处于亏损的状况。在明知自己没有投资和经营能力,盲目投标江北地块,造成定金1400万元被没收,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购买法拉利、宝马等豪车40多辆近2000万元,用集资款买的价值一个多亿的珠宝,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付给他人130万元。

《判决书》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仅有林卫平等十一人,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吴英是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误导社会公众通过林卫平等十一人把钱投给她自己。吴英明知林卫平等人是做融资生意的,他们的资金也是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

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吴英父亲、妹妹每日接到众多表达同情、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均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

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判决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社会学者冯钢说,普通老百姓在网上的发言,都是从民间常识的角度来看司法判决。中国老百姓一直以来认同的是“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现在是没杀人也要偿命,但是欠的债没法还,两头不搭,不符合民间逻辑,所以老百姓不能理解,法、理、情三者出现了严重的冲突。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对案件本身如何定性和量刑,具体的裁判是否定性准确、量刑公允,作为围观者,从证据和程序等方面、并不适合发表意见,因为没有办案。没有办案就意味着没有全面审查过它整个事件真实的、全部的情况,也没审查过这些证据。“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从司法政策导向来看,对于吴英的犯罪行为,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去调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公平和秩序?”

(二)吴英案与司法导向

“吴英案之所以成为一个法治事件,与我们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密切相关。”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把尊重生命权置于无上地位的时代,一个不再希望依靠极刑解决问题的时代。”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上收,从程序上限制了死刑;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废除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五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自此,慎用死刑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这也正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法制背景。

“《刑法修正案八》是一个分水岭,如果说在此之前,社会上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存在争议,在此之后,少杀、慎杀已经成了全社会的共识。”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

牛太升认为,对民间融资行为,要从社会发展大局来确立司法政策指导,办案并不是像电脑运算一样,法律只要制定了,自然就可以求得一个科学的结果,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需要有政策性的、趋向性指导,而限制乃至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理念肯定是司法政策指导的重要内容。

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仅2008年,浙江省就有五起集资诈骗罪犯被判死刑,而且五人都是女性。但是这些案件当时在社会各界都没有引起太大反响。

但是到2009年吴英案一审之时,历史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坐标点上。死刑改革的大门已经洞开一隙。正因为如此,许多浙江法学界人士都对吴英案二审的结果表示意外,不少人原本猜测,这个案子审了这么多年,尤其是到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后,改判死缓是水到渠成之事,甚至还有人一度大胆地臆想吴英案的死缓判决会成为中国死刑改革过程中一个司法实践的里程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认为,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在目前还没废除的情况下,刑法当中对犯罪适用重刑,除了政治否定性和法律否定性之后,一定要考虑到伦理或者道德性的否定评价,如果一个行为,社会公众都对他持一个同情的态度,刑法在对他适用重刑的时候,应当三思而后行,因为毕竟刑法最后要考虑伦理道德的基础。

“回想一下,三十年前,把东西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去卖,死刑,叫投机倒把罪;性骚扰也可能死刑,叫流氓罪;现在我们回过头看,这些都是笑话,笑柄。”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今天把吴英判死刑,如果三十年之后来看,会不会有遗憾?我们可能需要用未来的眼光、历史的眼光来看问题。”
(三)吴英案与金融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说,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但金融业总体上来说还是个相对垄断性、高度管制的行业,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可以说没有民间金融就没有民营企业今天的贡献。

“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

浙江省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

在“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接受何种条件”选项中,16%表示需要购买保险等理财产品,25%表示有较大幅度利率上浮,12%表示需要支付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26%表示所抵押的资产需要接受指定单位的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等费用,仅有不到14%的企业表示不需要接受附加条件。这些额外支付的费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

融资难、融资贵,促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在急需用钱的时候求助于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当然不能把民营企业近年来的困境完全归咎于金融业的垄断,但是有一组数字令人百感交集:尽管去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民营企业甚至处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困难的时期,但是银行业却是历史上最赚钱的一年。

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去年前三个季度,中国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利润8173亿元,同比增长35.4%,人均利润近40万元。相比之下,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去年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3.68万亿元,人均利润不到4万元。

专家们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吴英案”也不会受到如此众多的关注。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

李有星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放贷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1998年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只讲“非法”和“取缔”,没有“合法”与引导。

牛太升说,目前的监管原则基本上是引导为次、打击为主,靠打击来引导。

“理想的法制理念要求,应该是设置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负责对私人主体的责任给予补偿,行政责任负责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度惩戒,刑事责任则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李有星说,“而现实中,最后一道防线承担了大多数压力。”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为企业提供保障,还是把企业雨中收伞?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据了解,在正常年份,民间借贷一般维持在15-25%的年利率,银根缩紧的情况下,则高达60%甚至更多,而这也是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案件爆发的前兆。

根据《浙江省非金融机构借贷报告》,2008年-2011 年3 月,金华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51件,集资诈骗罪案件数为14 件;共中2009年情况最为严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万规模案件4 件5 人。

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206 起,2011年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再度紧张,诉至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进入一个新高潮。

学者们认为,“吴英案”正是我国对民间金融市场调节中刑事手段过强、民商事法手段过弱、相关行政手段相对缺失造成的悲剧。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吴英案”,应该认识到,制度的完善必定晚于需要实践的探索,而民间借贷的实践探索,又常常因为先走一步,缺少制度的引导而走上吴英式的歧途。

  (四)假如吴英死了

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死刑判决,在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声中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

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吴英的人头落地,似乎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对非法集资的死刑判决很难达到防范和震慑金融犯罪,压制过度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目的。

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认为,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与经济形势和央行货币政策有关,1986年浙江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正规金融机构,已经活跃了三十年,年利率一般在15-25%左右,银根缩紧时利率高达60%,这时才是民间借贷演变为集资诈骗的高发时期,与是否对个别案例处以极刑没有关系。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2008年以来,包括吴英案件在内,浙江省已判处5例集资诈骗死刑案件,被告人均为浙江本地女性。尽管刑法制裁如此严厉,但是2010年浙江全省发案非法集资案件仍有217起,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并不如预期。

金融学家和法学专家们认为,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非法集资高发是由货币供求关系严重不均衡造成的,死刑解决不了制度问题。

“民间集资借贷的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会因为吴英不死而有人去集资,反过来讲也不会因为吴英被判死刑就没人去集资了,该发生的还是要发生的。”李有星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胡铭认为,死刑的作用无外乎两种,预防和报应。从吴英案看,对类似的违法违规的集资行为采用判处死刑的方法,其作用是非常有限。因为实际上这是国家金融体制的某些问题:市场有这样的一种资金需求,而供给量非常有限。仅靠个案处以极刑,不可能达到市场增加供给、加强管理的作用。

但是死刑判决能否实现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期?牛太升认为,吴英的死刑给社会特别是关注此案的企业家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企业亏损的时候,千万不要在民间借钱。因为从现行法律的角度,企业亏损以后借高利贷,就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而在国内,由于《公司法》规定企业间不能拆借,民间借贷往往不以公司的名义而以企业家个人的名义进行,企业家无法受到破产法的保护。

不少企业家认为,没有一个企业能保证自己永远赢利,吴英的死刑让很多企业家都感觉到“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十分关键。钱水土说:“企业亏损的时候,银行肯定借不到钱,想要扭亏为盈或者东山再起,肯定要从民间借贷,但是如果继续亏损,势必要靠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这样一不小心就变成法律上的集资诈骗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还不如趁自己手中还有现金流,赶紧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来得安全。”

牛太升认为,对经营失败而陷入高利贷从而变成集资诈骗的企业家施以极刑,容易加剧企业家的不安全感,进一步推动现在渐成规模的移民潮。浙江最大的海外移民中介--浙江新通出入境公司的统计,浙江省每年有1500人移民成功,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针对2835家民营企业所作的调查当中,3%表示已办理外国绿卡,5%表示正在办理,14%表示有条件也会移民海外。钱水土认为,企业家选择移民不仅导致精英外流和财富外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随时可以逃之夭夭。
(五)集资者和出资者的是是非非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回顾历史,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盛行“抬会”,抬的是普通老百姓的钱,这些老百姓对金融的东西知之甚少,有一个高额利息的吸引,大家就把钱交出去了。如果这钱拿不回来,是会波及到全家,甚至养命的钱都没有了,直接危害社会稳定。所以当时对非法集资打击非常严厉,也是这个罪名要定死刑的重要背景。

姜丛华说:“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现在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到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的利益。”

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

“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认为,当不得不用刑法对集资诈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时,必须要贯彻精细司法的原则。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起草《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时曾经研究过许多非法集资案,“在很多案件中,被告非法集资来的钱的用途会比较复杂,有些钱可能用于经营投资,有些钱可能用于个人挥霍,如果用于个人目的的消费,那么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如果用于投资经营,最多只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所有款项必须一笔笔精细化认定,最后再根据罪罚相当的原则公正审判。”

  (六)“吴英案”议论背后是对制度改革的期盼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死刑改革,限制乃至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从刑法中死刑的运用上,从新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总的倾向是对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尽量得少适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都取消了死刑。

——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胡铭说:“比如说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是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

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

——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判决书》中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象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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