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对非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扩建放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卫生许可。

  4.取消对非医疗机构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卫生许可。

  5.取消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6.取消计划生育调查统计调查许可。

  7.取消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审核。

  8.取消卫生除害药物、器械卫生许可。

  9.取消骨髓移植医院审批。

  10.取消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11.取消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供血浆人员供血浆证核发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检疫并签发出入疫区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6.小包装食盐加工卫生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8.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卫生设计审查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9.医疗用毒性药品科研教学使用批准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0.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批准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1.特别重要公共场所和省级医疗机构候诊室卫生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2.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3.市县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下放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5.下放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事项。

  (三)增加的职责。

  1.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2.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3.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4.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的评审工作。

  (四)调整、整合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执行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和实施全省防治艾滋病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 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组织拟订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负责拟订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编报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制定实施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制定实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保健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目标绩效管理、安全保密和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法制处。

  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统筹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工作。

  (四)体制改革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协调。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及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

  (八)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出生缺陷干预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的规章,依法规范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工作,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一)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三)艾滋病防治工作处。

  拟订全省防治艾滋病的规划和措施;承担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承办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拟订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处。

  拟订计划生育工作年度责任目标;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协调落实和督查督办“一票否决”制。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

  (二十)对外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承担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初审、报批等外事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中共贵州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干部医疗保健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来黔的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重要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委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中医药管理局。

  组织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规划;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人员、中医技术准入制度;指导高等中医药临床教学、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运用研究,指导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设中医综合处、中医医政处(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处)、中医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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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财务处。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纳入机关统一财务管理单位的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药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二十四)人事处(人才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2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医办主任),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 38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5名(正副处长级)。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9名,其中:管理人员6名,工勤人员10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摘自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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