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方法2014年无需更新版-柏浪涛 柏浪涛2016刑法视频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博主按语:

经对比,此版本和14年版本毫无差别(比14年版本的还细),就用以前整理的这个呗。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

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解题: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接下来就开始解题:

(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重审: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写答案: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行为主体?行为?罪名?

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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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

(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

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

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因为……。

三、真题演练

(2004年·卷四.6题)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

(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也即行为人、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在本题巾,甲乙是共谋抢劫,在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后,两人的共同犯罪也就结束了。甲此后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因此,就抢劫罪而言,甲是抢劫罪中止,乙是抢劫罪未遂。因为乙并没有放弃抢劫意图,而实行犯甲的放弃中止,对帮助犯乙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乙构成抢劫罪未遂。

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与乙无关。

甲又实施了盗窃罪既遂。注意,该罪也与乙无关。因此,甲的盗窃既遂的结果不能算到乙的头上,认为乙构成抢劫既遂。因为乙在前面一旦构成抢劫未遂,这就是一种终局性形态,不可能再就抢劫罪构成既遂。更不能认为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因为乙虽然客观上在帮助甲盗窃,但是乙主观上没有帮助甲盗窃的认识。

最后,甲欺骗乙说“这是抢来的手表”,让乙拿去出卖。对此甲的销赃行为不需要再单独定罪处罚。乙的行为也是销赃行为,也不需要单独定罪处罚。注意,其一,虽然乙实施了销赃行为,但并不代表乙前面构成抢劫既遂或盗窃既遂。其二,乙对赃物的来源有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是自己抢来的财物,而客观上实际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在产生这种认识错误的时候,应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如果乙主观知道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并代他人销售,那么乙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乙主观上以为是在销售自己和他人一起抢来的财物,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能因为乙客观上销售的是他人偷来的财物,就给乙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最后再分析有没有法定量刑情节。

①甲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形态,犯罪巾止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乙构成抢劫罪未遂,犯罪未遂也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点即使没有答出来,也是不会扣分的。)

②甲是抢劫罪实行犯,是主犯。乙是抢劫罪帮助犯,是从犯。从犯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3.重审:查漏补缺。

迅速再次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可能的新发现:人户抢劫。人户抢劫是抢劫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或称法定刑升格条件)。由于甲、乙是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这个情节对甲、乙都适用。

4.写答案:表述清晰。

由于本题是“一句话”式提问,所以需要谋篇布局,组织答案。

【参考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注意当年仍为销售赃物罪)。对于销售自己的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不成立该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不成立该罪。

四、常考知识储备

案例分析题所考查的知识点,不像选择题那么分散,是有重点可循的。(星号代表重要级别,星号越多,说明越重要。)

1.总则

(1)主观要件

①罪过形式的区分(★)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②罪过形式的联系(★★)

犯意转化,另起犯意。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假想防卫),防卫是否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是否过当(手段相当性)。

(3)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判断和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总之,犯罪未遂是核心。

(4)共同犯罪(★★★★)

可以说,几乎每年的案例分析题必考共同犯罪。原因很简单,第四卷的案例都是大案例,比较复杂,这样势必要考到共同犯罪,才能够将案例设计得够大够复杂。因此,共同犯罪的知识是总则最重要的知识(注意,不是“之一”)。

①部分犯罪共同说。常考罪名:人身犯罪中: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与强奸罪。财产犯罪中:盗窃罪与抢劫罪,诈骗罪与抢劫罪,抢夺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与抢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②共犯从属性。主要是教唆犯从属性和帮助犯从属性。

③间接正犯。

④主犯、从犯。

⑤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特别是有共犯人出现中止的情形。

⑥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特别是共犯的过剩问题(旧理论称为实行过限)。

⑦共同犯罪与身份。

(5)一罪与数罪(★★★)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6)刑罚论中的考点

自首和立功(★★★),累犯(★★★)

2.分则

(1)财产犯罪的六大罪名(★★★★)

抢劫与抢夺,盗窃与侵占,诈骗与敲诈勒索。这六大罪名是分则最重要的考点(注意,不是“之一”)。具体角度:《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抢劫,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抢夺与盗窃的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联系。

(2)人身犯罪的十大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注意:考查人身犯罪的角度主要是罪名之间的联系。

罪名联系一:杀人、伤害、强奸与抢劫、盗窃。

罪名联系二:非法拘禁、绑架与抢劫。

罪名联系二三:绑架与杀人、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

(3)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

(4)金融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5)散落的重点罪名(★★)

散落的重点罪名的考查具有随机性,每年重点不同。常见的有:

职务侵占罪,放火罪,走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第二部分模拟训练

(一)

案情:某日,王某(1994年10月1日生)和李某(1992年11月11日生)商量弄点钱花。二人打听到本校同学吴某(女,1996年12月1日生)是有钱人的孩子,便打算绑架吴某。2009年12月12日,王某和李某在放学路上将吴某绑架到一间黑屋子,然后给吴某的父亲老吴打电话勒索1万元。老吴迟迟不答应。王某和李某便轮奸了吴某,然后杀害了吴某,逃往外地。老吴报警,警察通缉王某和李某。李某的父亲老李打听到李某的下落,便劝李某自首,李某不答应,老李便拽着李某要去公安局,李某不情愿地被拉到了公安局,随后便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王某隐藏的地方,协助警方抓获了王某。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王某和李某的刑事责任

(1)王某和李某共同绑架。王某由于未满16周岁,所以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李某已满16周岁,因此对绑架罪应负刑事责任。

(2)王某和李某共同强奸。王某和李某由于都已满14周岁,所以构成强奸罪。而且两人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同时,由于被害人吴某未满14周岁,是幼女,王某和李某属于奸淫幼女,奸淫幼女是强奸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3)王某和李某共同杀人。王某由于已满14周岁,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李某杀人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李某前面构成绑架罪,这时的杀人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4)由于王某和李某都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适用死刑。

2.自首和立功

(1)虽然李某不情愿,但被父亲拉到公安局,并如实交代罪行,构成自首。

(2)李某揭发王某的下落,帮助司法人员抓获王某,构成立功,而且是重大立功,因为王某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

案情:宋某、高某、龙某三人多次以“碰瓷”的手段在街头敲诈他人财物。某日,三人共谋去敲诈他人钱财。由于龙某与宋某关于具体实施方案有争议,龙某主动退出。宋某和高某便来到街头,手捧一个瓷瓶故意撞到王某身上,瓷瓶摔坏。宋某、高某谎称该瓷瓶价值三万(实际价值只有一百元),要求王某赔偿,否则不让离去。王某拒绝赔偿,宋某、高某见纠缠过久恐有不利,便对王某实施殴打,逼迫其交钱。王某反抗,宋某便将王某打倒在地,高某趁机夺取王某的提包。王某趴在地上拽住高某的腿不放。高某为了摆脱王某,将提包扔在路边,用手殴打王某。与此同时,龙某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吃东两,目赌了宋某、高某作案的全过程。当其看到高某将提包扔在路旁时,趁高某与王某扭打之机将提包捡起来。当看见高某被王某抱住,就上前踢了王某一脚,然后转身跑了。到了偏僻处,龙某将提包中5千元中的4千元藏起来。当宋某、高某追上龙某索要提包时,龙某将内装l千元的提包交给了他们。事后被害人王某因受重击死亡,但无法查明是高某的殴打造成的还是高某殴打之后龙某的殴打造成的。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分析上述案件。

【参考答案】

1.龙某构成抢劫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三人实施抢劫罪的谋议阶段属于预备阶段。在没有达成具体实施方案时,龙某主动退出,就脱离了共犯关系,构成犯罪中止。

2.宋某、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3.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二人在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情况下,犯意转化,直接升级为抢劫罪。此时,只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被抢劫罪吸收。

4.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由于龙某参与进来时,宋某和高某是知情的,而且此时抢劫罪尚未结束,所以龙某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5.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龙某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因为,假如是宋某、高某致死的,则龙某对此不负责;假如是龙某致死的,宋某、高某也要负责,所以,只需由宋某、高某对死亡结果负责。也即,宋某、高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而龙某只构成抢劫罪。

(三)

案情:田某和吴某是夫妻,为了谋财,两人商议:由田某将妻子吴某卖给他人,收到钱后,田某再帮助吴某逃回来。按照计划,田某将吴某以一万元卖给齐某。齐某买到吴某后,要娶吴某为妻,吴某不从。齐某便将吴某关押起来,并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田某的帮助下,吴某逃了出来。当田某打算再通过这种手段挣钱时,吴某不答应了。两人便商量通过弄走别人的小孩来挣钱。某日,二人在某小学门外,看到小学生李某(女,8周岁)独自一人回家,便欺骗李某:“我们是你爸爸的同事,你爸爸让我们来接你去逛商场。”李某不知情便跟随二人。二人将李某带到火车站附近的某金店。吴某负责去买火车票,田某将李某带进金店,挑选了价值一万元的项链戴在脖子上,假装掏钱,发现钱包钱不够,就对店员说:“我家就在这附近,钱不够,我回家去拿,为了让你们放心,我将孩子留在这。”店员答应。田某便戴着项链离开,并迅速和吴某坐火车逃离。

问题: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田某和吴某的共同犯罪

(1)田某按照计划将吴某卖给齐某,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而构成诈骗罪。这是因为,田某没有出卖吴某的意图,而是和吴某共同诈骗齐某钱财,俗称“放鸽子”。

(2)田某和吴某将李某拐到金店,然后“押”在金店,戴项链逃离,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因为田某和吴某没有出卖儿童的意图,但是实施了使儿童脱离家庭监管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3)田某和吴某将李某“押”在金店,戴项链逃离,构成诈骗罪。因为二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店员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李某是其孩子,便自愿交付了项链。

2.齐某的犯罪

(1)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2)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3)对齐某的上述三罪应数罪并罚,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不能吸收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四)

案情:郭某、王某、李某、陈某合谋抢劫。陈某说,自己认识一老乡赵某住在清华园宾馆,身边可能有钱,可对其抢劫。其他人赞成,并商定由陈某将赵某骗至西苑宾馆。赵某被骗至西苑宾馆某房间后,四人持刀制服赵某,将其捆绑,搜出赵某身上50元钱和一块清华园宾馆行李寄存卡。陈某和李某持该卡去清华园宾馆取行李。郭某和王某看守赵某。赵某欲挣脱,被郭某、王某发觉,在搏斗中,郭某和王某向赵某各刺一刀,致赵某死亡。事后证实,赵某被一刀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刺的这一刀。陈某和李某去取行李时,因没有身份证被清华同宾馆拒绝。二人返回西苑宾馆发现赵某已死,便从其身上搜出身份证再次去取行李。二人冒充是赵某的朋友,谎称受赵某委托来取,清华园宾馆T作人员信以为真便将赵某的行李给了二人。二人打开发现里面除了两件衣物和一个记事本,别无他物。二人不甘心,看到记事本上记载“过命兄弟吴某,手机号×××”,便向吴某打电话:“你的过命兄弟赵某被我们绑架了,不给打钱,就杀了他!”吴某回答:“他哪算我的过命兄弟,分明是要命兄弟,欠了我一百万不还,你们随便吧!”见此情景,二人只好作罢。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学知识,分析陈某、李某、郭某、王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四人构成抢劫罪。

2.郭某和王某共同杀害赵某,虽然无法查明是谁杀死的,但是因为二人是故意杀人的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无需查明是谁杀死的。二人都要对赵某的死亡结果负责。由于二人负责看守赵某,表明对赵某的抢劫行为尚未彻底结束。此时杀死赵某,不属于抢劫完成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所以不另定故意杀人罪,而是将杀人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属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3.陈某和李某应对郭某、王某杀死赵某的结果负责。一方面,虽然二人对郭某、王某杀人没有预见到,但是有预见可能性,因为二人知道郭某、王某手中有刀,而且负责看押,可能会出现反抗情形,郭某、王某会采取制服措施。另一方面,二人与郭某、王某属于抢劫罪的共同实行犯,共同持刀制服赵某,所以二人此前行为对赵某的死亡也提供了部分原因力。所以,陈某和李某属于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

4.陈某和李某对清华园宾馆工作人员构成诈骗罪。在此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该诈骗属于三角诈骗。因为受骗的是清华园宾馆人员,受害的是赵某,同时受骗人具有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

第二,该诈骗罪属于未遂。虽然二人骗到了行李,但是因为没有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构成诈骗罪未遂。

第三,该诈骗罪应单独定罪,而不能视为此前的抢劫罪的一部分而被其吸收。因为该诈骗行为属于新的独立行为,侵犯了新的对象和法益。

第四,郭某和王某虽然没有实施诈骗罪,但是对诈骗罪也应负责。因为持卡去骗取行李是四人的共同犯意,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5.陈某和李某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但因为是以严重暴力为恶害,所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但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由于二人实施敲诈勒索罪超出了四人的共同犯意,所以郭某和王某对陈某、李某的敲诈勒索罪不负责任。

(五)

案情:民警王某与甲、乙共谋,绑架了李某及其女友田某,向李某亲属提出赎金30万元。在此过程中,王某提出得到赎金后杀死李某(因为李某认识王某),并举刀就砍,但遭到甲、乙强烈反对并制止了王某。为此王某与甲、乙产生矛盾。后甲与乙谈论此事,乙对甲说:“李某跟我说过,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给我们60万。”(因为李某知道王某要杀自己)。于是,甲、乙共谋利用机会杀掉王某,因为只有杀了王某,才可以放掉李某,因而可以得到60万元,否则王某身上有枪,可能会杀害甲、乙及李某。甲、乙、李某及田某经策划后,由田某大声喊叫引来王某,甲、乙趁机制服了王某。甲将刀递给李某,让李某刺死了王某。事后,李某给了甲、乙60万元,同时一直窝藏着王某的手枪。此外,乙在看管田某时还强奸了田某。

问题:

1.王某、甲、乙构成什么犯罪?对于杀害李某的事实该如何认定?

2.甲、乙、李某、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

3.李某个人构成什么犯罪?

4.对乙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构成绑架罪。王某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但因为未遂,所以同时适用未遂犯从宽处罚的规定。

2.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罪,因为是事后防卫。而且四人的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紧迫性和唯一性要件。四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而非仅仅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实行犯。

3.李某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4.乙构成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六)

案情:安某心怀绑架勒索钱财意图,鲍某心怀抢劫意图,各自隐瞒真实意图,共同非法拘禁李某。安某向鲍某谎称:“我出去给咱们买饭”,出来后向李某的妻子田某勒索20万元,田某不答应。同时,鲍某直接抢走李某身上的钱包,然后逃离。李某见屋里没人,便挣脱绳索翻窗逃跑,不巧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死。安某回来后发现鲍某不在屋里,而李某死了,便又给田某打电话:“你再不给钱,我就杀掉你丈夫!”田某这次心里害怕便答应了,同时也报警了。警察设好埋伏,让田某按照安某的要求前往交接地点。田某来到交接地点,将20万元交给安某,此时警察冲出来要抓捕安某,安某顺势将田某用刀劫持,要求警察后退。警察中狙击手齐某奉命向安某开枪,不幸打死了田某。同时,其他警察迅速制服了安某。鲍某抢到李某的钱包后发现里面有三张信用卡,便将其中一张在机器上使用,取出8000元,将另一张在商场刷卡消费,共消费2万元,第三张在银行柜台使用时被捕。

问题:根据刑法理论,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安某和鲍某的共同犯罪

二者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安某构成绑架罪,鲍某构成抢劫罪。

2.安某的犯罪

(1)安某一开始构成绑架罪。但李某的死亡,安某不需承担责任。也即安某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因为李某的死亡与安某的绑架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2)在李某死后,安某向田某勒索财物,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因为田某主要的心理是恐惧心理,所以对安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安某劫持田某,属于抗拒警察抓捕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察不慎打死田某,是由安某的行为导致的,因此安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鲍某的犯罪

(1)鲍某构成抢劫罪,但对李某的死亡不负责任。因为李某的死亡与鲍某的抢劫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鲍某在机器上使用信用卡取出8000元,构成盗窃罪并既遂。

(3)鲍某在商场刷卡消费2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既遂。

(4)鲍某在银行柜台使用信用卡时被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

(七)

案情:海王公司虚假出资500万成立了分公司海龙公司,由张某出任公司总经理。海龙公司为张某配备了一辆宝马轿车(价值70万),并为该车投了盗抢险,但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海王公司。后张某对司机王某说:“这车如果被盗了则会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如我将车10万元卖给你。到时我报案说车被盗。”王某同意,给付了10万元。张某便将车交付给了王某。次日晚,张某又用自己偷配好的车钥匙从王某家悄悄将车开走,立即予以变卖。次日,张某对海王公司谎称车被盗了,一方面报案,另一方面让海王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公安机关没有侦破案件。海王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海王公司赔付了保险金10万元。

问题:1.海王公司构成何罪?2.张某对王某构成何罪?3.张某对海龙公司构成何罪?4.张某对海王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5.张某对保险公司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参考答案】

1.虚假出资罪。

2.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因为张某在王某给付钱财后,将车交给王某,所以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但是张某从王某家盗窃回车,构成盗窃罪。

3.职务侵占罪。张某将海龙公司的财物(汽车)私自处理变卖,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方式是侵吞方式,也即将自己已经占有的公司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同时张某也利用了职务便利。

4.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欺骗海王公司的财产。

5.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要求具有保险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等资格,而张某没有,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张某对保险公司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海王公司的不知情而骗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虽然保险金归海王公司所有,而没有归张某所有,但是诈骗罪只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并不要求处分给行为人自己,也可以处分给第三人。此时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就构成诈骗罪。

(八)

案情:甲、乙深夜侵入王某家中行窃,进屋后,被王某发现。王某大喊抓贼,甲、乙迅速从厨房拿出菜刀逼迫王某不要喊,并要求交出钱财,否则杀死王某。王某被迫将家中仅有的五千元交出来。甲、乙嫌钱少,便自己搜寻,找到一张借记卡,逼迫王某说出密码,否则杀死王某。王某被迫说出了密码。甲此时为了不留后患,改变了不杀王某的承诺,一刀将王某割喉杀死。对此,乙始料不及。看到乙发愣,甲喊乙赶紧撤离。出了王某住宅,乙因甲杀人一事,心中忐忑不安,便借故先行离去。甲则自行来到自动取款机前,取出一万元现金。

问题:请根据你所学刑法学知识,分析甲、乙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侵入王某家中行窃,属于入户盗窃,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2.甲、乙用菜刀逼迫王某,属于由盗窃直接升级的抢劫,构成抢劫罪。但不属于刑法第269条的事后转化型抢劫,因为甲、乙使用暴力相威胁,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或抗拒抓捕,而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同时,由于甲、乙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所以构成“入户抢劫”这一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3.甲、乙构成抢劫罪既遂,抢劫数额是五千元。

4.在甲、乙实施完抢劫罪后,甲为了灭口而杀死王某,另构成故意杀人罪,需与抢劫罪并罚。

5.乙对甲杀死王某,不需承担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但要对死亡结果负责,也即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因为,第一,虽然乙对甲杀死王某没有认识到,但是乙与甲共同抢劫时共同采取了暴力威胁,对甲杀死王某有认识或预见的可能性。第二,甲杀死王某与甲乙实施抢劫也具有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对乙而言,甲杀死王某属于二者共同抢劫中的量的过剩。

6.甲、乙共同抢劫了王某的借记卡,并得到密码,表明甲、乙具有共同使用王某借记卡取财的犯罪意图,二者属于共谋共同正犯。虽然乙借故自行离开,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中止此后的取财犯罪,所以没有脱离共犯关系,不构成盗窃罪中止。甲自行使用借记卡在机器上使用,构成盗窃罪既遂,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最终处理结论:甲、乙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既遂数额五千元,属于入户抢劫。甲另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对甲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对乙以抢劫罪(致人死亡)、盗窃罪,数罪并罚。

(九)

案情:石某和钟某经常合伙杀人越货。某日,两人将某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围堵在一条胡同里。石某劫持住会计,要求出纳交钱,否则杀了会计。钟某在胡同一头望风,对石某喊:“动作快点!”石某便一刀杀了会计,然后又一刀杀了出纳,然后从地上捡起出纳的保险箱。两人迅速逃离,打开保险箱,发现里面只有两张信用卡和出纳的身份证。在分赃时,其中一张信用卡没有设密码,分给石某;另一张信用卡设有密码,分给钟某。分手后的第10天,石某欺骗王某说:“这是我骗来的信用卡,你帮我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我分给你钱。”王某答应照办,取出1万元。后来,钟某来到银行,出示出纳的身份证,请求挂失一张信用卡,然后骗领补办一张新的信用卡,同时请求银行职员将原卡中的资金3万元打人新的卡中,银行职员不知情而照办。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理论,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石某和钟某的犯罪

(1)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并且都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对会计和出纳的死亡都要负责。虽然钟某没有杀人,但不能认为石某杀人属于实行过剩,钟某对石某杀人有预见,所以对石某杀人应负责任。

(2)石某不构成绑架罪。虽然石某劫持了会计,向出纳勒索财物,但是由于会计和出纳在现场具有紧密联系性,可以作为整体对待,因此,石某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

2.石某和王某的犯罪

石某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3.钟某的犯罪钟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择一重罪论处。

(十)

案情:何某和魏某共谋绑架勒索,来到某公司老板李某的家里,家里只有保姆。二人谎称:“我们是李某的司机,李某让我们接孩子玄看演出”,保姆不知情便将孩子小李(女,12周岁)交给何某和魏某。二人将小李关进一座废弃仓库,然后向李某打电话勒索50万元。李某不答应。魏某很气愤,便强奸了小李。何某看到小李不停啼哭,很可怜,就主张将孩子放掉。魏某不答应,何某便独自离去。魏某看勒索不到钱财,便想将小李卖掉,出门寻找买主。等到仓库只有小李一人,小李便挣脱绳索,跑出仓库门,不料刚出门就被来往车辆撞死。后何某回到家里,心有不安,便主动向警方报警,指出魏某仍在关押小李。警方很快来到现场,守候在仓库,等到魏某带买主陈某来到仓库,便抓捕了魏某和陈某。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何某和魏某

(1)何某和魏某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注意,二人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是三角诈骗。当二人将小李控制到手后,就构成绑架罪既遂。此后,何某离去,不构成绑架罪中止。因为犯罪既遂之后就不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同时,虽然二人没有勒索到财物,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

(2)魏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并属于奸淫幼女,应从重处罚。魏某强奸小李的行为,与何某无关,何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小李逃跑出门被车撞死的结果,何某和魏某对此不用负责。也即,二人只构成绑架罪,但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因为“绑架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本身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魏某联系买主,欲出卖小李,构成拐卖儿童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出卖,所以构成犯罪未遂。

(5)何某主动向警方报告,构成自首。其指出魏某的犯罪场所,不构成立功。因为这是何某构成自首所需供述的内容。共同犯罪要成立自首,必须供述同案犯。

2.陈某

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所以成立犯罪未遂。

(十一)

案情:薛某欲人室盗窃,在翻院墙时被保安发现便欲逃跑,保安抓捕薛某,薛某不得已将保安打晕在地。看到保安已晕倒在地便重新翻墙进入屋内,发现一个皮箱,便带上走出房门,此时主人史某刚好回家,发现后便追薛某。薛某拼命逃跑。此时薛某的好友贾某路过,见此情景,便明白薛某因犯罪被追,于是打倒史某,致其重伤,帮助薛某逃离。但薛某对此并不知情。薛某回到家中打开皮箱,发现有一张可以理赔的保险单和若干假币及一把手枪。后薛某冒充投保人史某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人员不知情便赔付保险金6万元。薛某又将假币5万元当作真币赠送给朋友;手枪则一直留在家里。后贾某涉嫌诈骗罪被捕,主动交代自己帮助薛某盗窃逃跑的事实,并提供了自己在犯罪后最近才掌握的薛某现在的住址,警方依此抓捕了薛某。薛某被捕后,交代了自己入室盗窃,也交代了自己骗取保险金,但隐瞒了枪支的事情。

问题:请根据刑法理论,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薛某的犯罪

(1)薛某打伤保安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罪,因为此时盗窃处于预备阶段。

(2)薛某构成盗窃罪既遂,但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罪,因为薛某并没有为了抗拒抓捕,对主人史某未使用暴力,而贾某对史某使用暴力,薛某对此并不知情。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3)薛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薛某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身份。

(4)薛某将假币赠送给朋友,构成使用假币罪。

(5)薛某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为当时没有认识到有枪支,但是将枪支一直放在家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6)薛某被捕后,交代自己入室盗窃,是坦白;交代自己骗取保险金,构成特别自首。虽然没有交代枪支犯罪,但不影响就骗取保险金成立自首。

2.贾某的刑事责任

(1)贾某打伤史某,触犯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贾某与薛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贾某也不是薛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薛某盗窃罪已经既遂。同时薛某与贾某也不构成事后转化的抢劫罪的共犯,因为薛某对贾某的行为不知情,薛某并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

(2)贾某交代自己帮助薛某构成特别自首,协助抓捕薛某构成立功。注意,如果贾某提供的薛某的地址是贾某在帮助薛某犯罪前就掌握的藏匿地址,则不构成立功。

(十二)

案情:王某和李某(现役军人)的妻子吴某先是通奸,然后长期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状态。后王某的妻子田某发现了王某和吴某的事情。某日,田某叫上娘家的弟弟小田等人,来到某宾馆,踹开某房间,看到王某和吴某正躺在床上聊天,便冲上去抽打吴某,并要求小田等人帮忙将吴某的衣服扒光,押着吴某,在宾馆走廊游行,同时让小田将这些情形进行录像,作为以后打离婚官司的证据。十分钟后,为了更解恨,田某等人将吴某关押到一间屋子,装进麻袋,扎紧袋口,推到墙角,但发现吴某在麻袋里不停挣扎。田某等人便从麻袋外面将吴某的脚脖子用绳子勒住,以防其逃跑。第二天早晨,田某等人来看吴某时,发现吴某早已窒息死亡,原来当时勒住的不是吴某的脚脖子,而是吴某的脖子。见此情景,田某等人赶紧逃离现场。后小田为了牟利,将其所录制的吴某裸体的视频资料传播到网上。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上述案例。

【参考答案】

1.王某和吴某

王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吴某构成重婚罪。注意,吴某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2.田某和小田等人

(1)这些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该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带有性刺激的目的。侮辱罪侵犯的是人的名誉。如果侵犯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就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2)这些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应加重处罚,这是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超过拘禁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应定故意杀人罪,这是法律拟制。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想使用拘禁本身的暴力,客观上使用了超出拘禁的暴力,这种认识错误应根据主观来定,也即定非法拘禁罪致九死亡,而不能定故意杀人罪。

3.小田

小田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十三)

案情:李某偶然机会获得一件古董,却不知其价值连城。王某在李某家做客时看到该古董,暗自惊叹,便佯装不懂,询问李某该古董的价值。李某答复价值2万元。王某便说:“我父亲喜欢这类东西,我给你3万元,能否卖给我?”李某见是朋友,便答应。事后,李某得知该古董价值50万元,便要求王某补偿。王某不予理睬,还冷嘲热讽。李某便唆使吴某深夜潜入王某家中偷回该古董。李某心想王某一定会怀疑自己,便急忙唆使吴某当夜以制造煤气中毒的方式将王某全家杀死。事后鉴定,吴某放置在王某家中的煤气罐没有丝毫存量,根本不足以致人死亡。王某全家幸免于难。李某不甘心,便唆使吴某埋伏在王某家附近准备开枪打死王某。当王某的弟弟从王某家走出,吴某以为是王某便开枪打死了王某弟弟。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学知识,分析王某、李某和吴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王某构成诈骗罪。虽然李某事先对古董的价值有认识错误,但是王某积极主动的利用李某的认识错误,导致李某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物。如果王某不积极主动行为的话,李某是不会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

2.李某教唆吴某盗窃,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并且犯罪既遂。虽然王某构成诈骗罪,但是其对古董已经平稳占有,而且王某也支付了一定的价金。二人的盗窃也属于入户盗窃。

3.李某教唆吴某杀王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犯罪未遂。虽然事后鉴定,吴某的杀人手段对人的生命没有任何危险,但是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类型化的判断,该行为对人的生命有危险,只是因偶然原因而未得逞,所以不是手段不能犯无罪,而应是犯罪未遂。

4.李某教唆吴某开枪杀王某,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且犯罪既遂。虽然吴某产生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但是根据法定符合说,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进而,教唆犯李某也构成犯罪既遂。

(十四)

案情:叶某怀疑其妻与陈某通奸。某晚,叶某跟踪二人,看到二人进入出租屋,便打电话叫来朋友王某,一同闯入出租屋,殴打陈某,威逼陈某问,“公了还是私了”。陈某答应私了,叶某便要求赔偿10万元,陈某只答应2万元。叶某便举起板凳威胁砸断陈某的手脚,要求陈某签写赔偿10万元自愿书。陈某被迫照办。叶某打算放陈某走,此时王某提醒叶某:“他一走,就不认账了,还是趁机拿到钱最好。”叶某心想有道理,便要求陈某向其父亲老陈打电话,要求其拿10万元到五道口宾馆赎人。老陈答应在五道口宾馆见面。叶某便让王某看押陈某,自己去会见老陈。在五道L]宾馆,老陈要求见到儿子才给钱,叶某不同意,只答应可以通电话。在通电话时,老陈知道儿子受到虐待,便很生气,举拳要打叶某。叶某反击,将老陈打倒在地,并致其昏迷。看到老陈昏迷,叶某蹲下来发现老陈的提包,便拽过来,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便拿走,同时打电话让王某放人,王某便释放了陈某。后叶某、王某被抓获。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分析叶某和王某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对叶某和王某的行为分析如下:

1.二人使用暴力逼迫陈某签写赔偿10万元自愿书,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虽然二人当场使用暴力,但只是逼迫写赔偿书,而不是当场劫取财物。陈某日后是否赔偿便具有选择自由。叶某、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因无法反抗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叶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正当的行使权利,因为其采取的暴力恐吓手段,已经超出了正常行使权利的范围。

2.二人后拘禁陈某,向老陈勒索10万元,应以绑架罪论处,而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这里的债务虽然包括法律不保护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等,但是也要求有一定的事由根据和共识基础。如果是凭空捏造的债务、制造骗局设立的债务、通过恐吓设立的债务,不是这里的债务。虽然叶某索要赔偿是基于陈某与其妻通奸,陈某也答应赔偿,但只是答应2万元。叶某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单方面主张10万元债务,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通过敲诈勒索罪单方面设立的债务不是这里的债务。因此,对叶某、王某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应以绑架罪论处。

3.叶某将老陈打成昏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正当防卫,因为叶某的防卫手段与老陈的行为不相当。

4.叶某拿走老陈10万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一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虽然叶某与老陈见面时有取得10万元的意图,但这种意图不是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只是一种交易意图。这一行为也不能被绑架罪吸收。绑架罪只是吸收了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并没有吸收盗窃方式取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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