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条、借款条的诉讼时效(转 个人欠款诉讼时效

欠款条、借款条的诉讼时效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律的极大随意性、加之实践中法官无限放大的“自由裁量”权,让众多相同、相似境况的案件有不同的结果累累发生。在跟外国客户解释这个现象的时候,往往是要费九牛二虎之力。

说到日常的欠款纠纷这方面,更是如此。下面做简单的叙述。

一、概念区别、混淆

借款条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了款项后,借款人以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凭据。

欠款条则是指当事人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会务人索要债务,或者经过清算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在债务人当时没有给付能力或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欠据。

确实,从日常用词习惯、大众心理来说,上述的两个概念是有预设的区分:借款是在原来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贷方因为提供了借款而拥有对借方的追索权;而欠款指的是贷方提供了非金钱方面的服务,而取得了对借方索要债务的权利。

但是实际的应用上,欠款条同样适用于双方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贷借双方签订的字据。在这个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这次借款的字条属于借款条还是欠款条?

二、目前的法律适用情况

(一)目前有些文章称,借款条适用《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欠款条则适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理由是欠据则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欠”,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双方才达成的合意和妥协,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同意和接受债务人出具欠据,可以说是债权人的下下之策和无奈之举。此时,债权人应该意识到其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为欠据毕竟不是现金,即便是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据,也说不准届时一定就能兑现。欠款本来是债务人应该给付债权人的款项,只是债务人不给付或不能及时给付债权人后,债务人才向债权人出具欠据,对此,无论从逻辑上或情理上讲,均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已经遭致了侵害。

而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借出了款项,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由借款人收到款项并出具借据,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对于未约定(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可以凭借据随时主张权利,但要给义务人一定的还款准备时间;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其诉讼时效则从拒绝之日开始起算。

(二)借款条与欠款条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无区别,借条与欠条都是债形成的一种方式,二者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也无区别。正如文章所给欠款条下的定义,欠款条是在双方有经济往来情况之后形成的,由此,欠款条则是在双方原有的经济往来之后,仅就有关款项给付问题所达成的新的协议、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就应当依据新形成的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因此规定,其诉讼时效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二十年长时效的规定。而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就应依据约定的期限进行履行,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无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应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即有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即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对于借条,它是借款合同的一个载体,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可就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而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也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于是,借条与欠条又回到了一个殊途同归的结果。另外,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也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则借条与欠条二者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也是一致的。

三、涉及的法律:

1.《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4)3号”《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没有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案例:

2002年4月间,胡保付五次鹤壁饭店就餐,共欠饭费3200元,2002年5月6日胡保付为鹤壁饭店出具了欠条。2004年6月10日鹤壁饭店诉至法院,要求胡保付支付欠款3200元。胡保付认为,鹤壁饭店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欠款条、借款条的诉讼时效(转) 个人欠款诉讼时效
一种意见认为,从债务人出具欠条到债权人起诉已超过两年,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案已超诉讼时效期间,应判决驳回鹤壁饭店的诉讼请求。
一种意见认为,胡保付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属于履行期限不明,依据《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虽然本案债务人出具欠条至债权人起诉之日已超过两年,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案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计算诉讼时效,起诉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因此,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鹤壁饭店的债权应受到法院的保护。

五、应对方法:

目前我国对于上述情况没有专门的法律、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判决不统一,更有甚者同一法院类似案件适用法律不一,日常发生的欠款、借款纠纷又特别多的情况下,当事人做好预防规避才是最佳的选择。下面方法以供参考:

一、签订时候写明还款日期。

二、建立欠还款监测日记。

三、适当时候以挂号信等有第三方认定的催告信适时催告。

四、不做无谓的口头磋商,及时起诉。

五、妥善保存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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