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体育是什么?

熊文:体育是什么?

——关于体育界定的若干视角

(原载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11))

罗素曾经说过,当我们问“科学是什么”时,我们就已经提出了关于科学的哲学问题。同理,当我们提出和回答体育是什么之类的问题时,我们就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进行关于体育的哲学探索。认识体育是什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实则是一个有关“体育”自我意识(认识)的问题,是体育社会科学中的元问题之一。更具体地说,这种认识和探索属于体育的元研究——即关于体育理论自身的研究(理论),是体育社会科学理论和学科体系的基本问题。概念是通过揭示对象的特性或本质来反映对象的一种思维形式。人们对体育的认识不仅以潜在、模糊意识的一般性社会认识的方式反映出来,而更主要是以明确化、理论性的体育概念来集中表述。因此,认识体育是什么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即是明确体育概念的过程。

长期以来,对体育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引发了各种争议。这使得我们不由思考,当前更为重要的也许不在于体育概念某种定论的形成,而在于超越这种争议去考察体育界定的视角和方法,即如何界定体育的问题。从概念的意义,对体育的认识可分为内部划界和内外部划界。体育的内部划界主要涉及到体育的划分和分类,其关涉体育概念的外延。体育的内外部划界,即区分体育和非体育的界线,其揭示体育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体育的定义问题,这是长期以来关于体育概念争议的焦点——本研究主要在这个意义上进行探讨。本研究所考察的“体育”,一为独立语词,二为复合词,如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等词语中的“体育”。

本研究在其他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对体育概念的界定问题作进一步较为深入、全面的考察。

1 对以往体育界定的考察

1.1 以往体育界定的若干方面

对以往体育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明确的定义中,如从形式逻辑出发,用所谓种差加属概念的定义方法,其中种差包括目的、功能、属性等方面;其次还体现为非定义论述中对体育的目的、本质、功能、外延等的认识方面。

(1)目的、功能(作用)方面

与目的关联可以是我国体育界定的一大特色,综观其中绝大部分,可以说与体育的目的有关——并实际上与功能(作用)相联系。

严格意义上,目的主要体现为价值维度,功能(作用)指具体特性、效用,几者不可相提并论。甚至功能和作用的指向都不相同——功能指向事物的固有、特性方面,而作用侧重指向事物于人的意义。

在实际界定中,体育的目的和功能(作用)往往没有严格区分,大部分界定均蕴含“价值”取向(在此,后者——功能和作用更是作为一种“功能”性价值)。如“谋求身心健康、增强(人的)体质、发展体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强化体能”等(具体到某一界定,可能取其中的部分),如果不考虑层次、方面的不同,其中大部分既可看作是目的,又可作为功能(作用)——在相当多的文献中,目的和功能(作用)呈现一体化(我们在以下多处表述为“目的-功能”)。有些文献中,其也被视为体育属性的构成部分。相比之下,对复合体育概念,如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等的目的界说则要具体化。

具体表述中,包括“以……为目的”、“以……为任务”、“旨在……”,以及其他较为间接的表达方式。

(2)属性方面

以往体育界定的“种差”除了上述的目的(及其相关的功能、作用)关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一些属性。这也被作为反映体育区别于他物的特性、特征或本质。对于“体育”的属性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主要包括形式等方面:其一,形式方面——其指向身体活动。关键词表现如“身体活动、身体练习、运动、肢体活动、大肌肉活动”等,具体拓展为“寓教育于运动之中、通过运动、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身体和智力活动为基本手段”等。其二,其他方面。如周爱光博士认为体育的本质属性是身体活动性和教育性,以及“体育的本质是教育”的表述(尽管他是把教育作为属概念的意义上提出的)[1]。再如对复合体育概念“竞技体育(运动)”(sports)某些特征的描述:规则性、竞争性等。

总体来说,“身体活动、身体练习、运动”等作为体育的基本内涵在理论界已基本取得共识。

(3)属概念定位方面

以往定义体育大部分采用种差加上属概念的方法,这些相关的属概念主要有:社会现象、教育、文化现象、文化活动、教育过程、社会活动、社会文化现象、社会文化活动、身体活动、肢体活动、过程等。

(4)其他方面

这既表现在定义方面,也表现在围绕定义对体育进行的相关认识。定义方面包括:特点和“过程”表述——“传授、运用……知识技能”(与增强体质关联)等;关系界定——“其发展受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制约,也为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服务”,以及“非生产性”等。

围绕定义,对体育进行的相关认识反映在:关于体育概念的外延,即关于体育的划分问题;关于体育概念的演变和发展问题;关于国外体育概念发展和现状、国外体育概念引进、中外体育概念对比和对应问题;关于体育总概念和分概念适用范围问题;关于体育概念和竞技概念的关系问题;关于体育概念的真义问题,等等。

以往关于体育概念的界定,包括争议的发生基本体现在以上几个方面。当然,上文提到的目的、功能、属性等在各界定中表现并不一定明确,或涵义各有不同。如关于属性和功能、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认识,以及二者之间或区分或混用。

1.2 以往体育界定的问题

(1)目的、功能(作用)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体育界定中加入超越体育的某些价值目标,实践中,这并非体育所必然能承载。

在以往和当前体育概念中,相当多的界定中包含了超越体育本身的一定社会发展取向、意识形态、人文理念及其他价值目标,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培养完善的社会公民”、“改善生活方式和提高生活质量”等。

从一定政治意识形态对体育的影响来看,随着体育发展的世界一体化进程,我国体育发展的意识形态正在逐渐消退。但人们对体育的社会文化功能并没有放弃——体育仍不乏精神、文化功能,教育、教化功能,以及社会、政治整合功能。事实上,体育也能较好地发挥这些功能。从人文理念对体育的切入来看,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从世界对奥林匹克运动寄予的理想精神,到国内对体育发展倾注的良好愿望,都可以看到人们对体育所附寄的人文理念。然而,从体育内在发展来看,这些政治、社会意识和人文理念毕竟是体育发展的非自在目标,而是主体的自觉。体育与这些方面并没有因果关系,甚至没有必然联系,故不应该把这些目标作为体育的固有内涵。如不同意识形态的社会、不同生活背景下,人们对体育的价值目的的理解可能并不必然相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们把体育作为体育的事实。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体育概念毕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体育的概念中是否应和如何介入一定的价值维度不失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任何活动都有属人性和目的性,这当然不排除体育界定中有超越体育的价值维度的准入。

二是主观心理取向无法体现在具体体育活动中。

以往体育概念的目的表述具有较大的主观意识色彩,如“为了……”“以……为目的”,以及其他主观倾向的遣词方面。实际上,这些主观倾向与人们从事和参与的体育活动并没有必然联系。那些体育项目,不因为人们的主观意识不与体育概念界定的目的-功能取向一致,而被否认其作为“体育”的存在——人们从事某一“体育”时或许掺杂着与体育概念界定风牛马不相及的其他目的。就拿“增强体质”这一较为得到公认的目的来说,不排除很多人在参与体育时不一定是为着这个目的——即使在客观效果上,对某些个体来说是否能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仍不是一件很容易得到确认的事情。并且,体育如果以“目的-功能”+“其他属性”(如身体活动)来确认,还容易引发歧义,使体育范围无限扩大。如:从某个体来说,野外勘探人员可以把工作中的跋涉、农民把田间耕作也视为增强体质(甚至娱乐);或者,某些其他个体(非勘探人员和农民)出于“体育”——增强体质等的目的来从事勘探、耕作活动。那么他们从事的这些具有“体育”目的-功能的“身体性”活动该如何来进行是否为体育的认定呢?

这些问题似乎不成为问题——通常被认为,体育的目的自然是被假定在公认的目的下,但是体育的实践渗透在每一具体的个体,这种“公认”和个体的主观意识孰轻孰重,个体的意识是否应轻易地被忽视和否定,体育界定如何在“公认”和个体性之间保持张力,显然是现有体育概念所没有明确的。

三是从体育目的性功能来看,体育的功能在发展——包括扩大和变化,现有体育概念无法涵盖或确定。

体育的概念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其可能分别侧重谋生、军事、教育、体质等不同的目的-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体育实践的开展,体育的功能还会进一步扩大。并且,由于体育事实上的多种划分,每类体育的目的-功能并不相同,现有概念对体育目的-功能的确定还不能涵盖这些体育的不同类型和领域,或对某些体育类型和领域来说这些既有界定是有偏差的。如竞技体育的目的-功能显然是与“增强体质”或“教育”相违背或相偏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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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目的表述与体育实践不符或目的无法达成。

如:有的界定中,“强化体能”在实践中对众多体育项目的排除,以及“全面发展、完善社会公民、创造优异成绩”等目的无法或不一定能达成。

(2)“身体活动”等属性的偏差

主要表现为“身体性活动、运动”等外在表述的非明确化。

其一,如果“身体性活动、运动”等泛指所有人体的活动,则体育的范围纳入过广。什么是“身体性活动、运动”,在一般的体育界定中并没有明确交待。如果其是指一般性身体活动,则人体生命活动几乎不与“身体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从睡眠状态到人类的剧烈体力劳动(当然也包括竞技运动),均可视为有身体活动的发生。即使加上“增强体质、娱乐”等体育目的-功能内涵的限定,也很难区分体育和非体育的界线。如很难说散步、放风筝、杂技、遛鸟、舞蹈(艺术类)没有健身、娱乐的目的-功能。甚至睡眠和其他休息活动,也有发展体能等的功能,诚如训练学有句俗语所说:“没有恢复就没有训练”。这里的恢复即包括睡眠和其他形式的休息。当然,这类活动还可罗列出为“体育”所具有的其他一些目的和功能。

其二,如果“身体活动”等专指大肌肉(群)活动,则在界定中又把一些“体育”项目排除在外。如把一些在实践中被认为是体育的项目,甚至典型的体育项目,包括奥运会的射箭、射击等“小肌肉活动”项目排除在外。

另外,“身体活动”等的限定缺乏对体育项目进行纳入的依据。如:从这个意义,无论根据“身体活动”还是“大肌肉(群)活动”,似乎找不到决定是否把马术、赛车的其一,或把二者都纳入体育的依据。从这两个项目在身体活动的表现乃至其他方面的特征来看,它们均有很大的类似之处。而它们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传统意义上被视为体育的项目,而另一个是新兴的项目。人们同样可以这个逻辑来考察其他类似项目的“体育”性。如,仍和马术相比,在其他条件如规则、竞赛等类似的情况下进行的骑(驯)象,或骑(驯)其他兽类表演是体育吗?,而以“身体活动、大肌肉(群)活动”等特征(并加以一定的体育目的-功能)来考察其是否可纳入“体育”显然是没有结果的!

此外,体育界定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学者提出以“非生产性”来对体育进行界定。无疑,这个界定在对体育和其他生产性劳动(活动)进行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贡献,但用“非生产性”这个属性来界定体育也不十分确切:其一,从“生产性”的词源“生产性劳动”来看,其在当今是个具有争议的术语,有扩大到泛指物质生产领域或非物质生产领域以物质产品、服务和精神产品为形式的可纳入国民经济统计意义的社会有效劳动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职业体育纳入社会、经济运行,其作为一种服务,产出精神产品并获取经济效益,故可以视为生产性活动。其二,从“非生产性”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意义,其又无法区分艺术、文化中的相关身体活动,如舞蹈、杂技等。

(3)属概念定位不恰当

一是太宽泛或模糊。如“社会现象、文化现象、社会活动、过程”等。

二是太狭小或有偏差。教育、教育过程、身体活动、肢体活动等。如上文所述,“身体活动”作为体育属性不够恰当,其作为属概念同样如此;再如“教育”的限定实际上是把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等其他体育形式排除在外。

此外,相关探讨中还涉及到体育的真义——认为应把体育辖定在教育或身体活动等的范畴,以及认为体育就是“身体教育”(Physicaleducation),不应把竞技(Sport或Sports)等纳入进来,必须把体育从中区分出去。这实际上也存在上文所述造成体育范围和纳入缩小化问题。此外,对于体育界定,还有其他一些认识和观点,虽然视角和表述方式不同,但与上文提到的其他问题有某些类似之处,此不赘述。

以上体育界定中的相关问题,也直接导致了体育实践中的其他一些混乱。如项目的纳入问题,体育的上下位概念缺乏层次性,单独概念的“体育”和复合概念的“体育”具有不兼容性——造成此体育非彼体育的现象。这给体育的开展、管理和研究造成一定的混乱。

2 体育界定的若干维度

对体育概念的界定应包括内在逻辑和外在逻辑两个方面,内在逻辑指概念的内在推理、结构、语词、辖定,特性或本质,与其他对象的关系、发生的原因等,其主要隶属于形式逻辑的范畴。作为好的概念,其首要条件应是内在逻辑严谨而缜密。而体育界定的外在逻辑则主要从体育的外在关联,从社会、实践、历史、文化等维度进行切入,着重考察概念于这些外在方面的说明、解释乃至指导功能。当然,体育的内在逻辑最终应服从于外在逻辑。如果不考察体育界定的外在逻辑,而唯从内在逻辑和学理的角度,则只能是“规定”式的,是自己为自己立说,其最终只能追寻到文字、语词的辨析。从现有体育界定的情况来看,对外在逻辑的考察还较为薄弱,这是下文我们考察体育概念的重点。

2.1 理论-实践的维度

当前,体育界定的一个重要现状就是体育界定与社会实践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脱节现象,这主要表现为体育的理论认识和社会认识之间并不一致。很大程度上,人们还限于在学术和理论的圈子内探讨体育概念。按照体育的理论界定,很多社会实践中被认可的“体育”并没有被纳入进来。那么,理论和实践环节是否为两个井水不犯河水、各不相干的系统呢,理论界定是否应对现实中广大公众称其为体育的东西避而不谈,或不给予其名分呢?这无疑对体育的理论界定提出了挑战。我们认为,体育一词本身具有强烈的实践性,体育界定是一个向社会实践开放的体系,体育的理论界定和人们的实践认定不应该摆出两副不同的面孔,其理论认识和实践应保持某种张力。这是理论说明和解释,乃至指导体育实践的重要前提,否则将给体育的社会实践造成一定的混乱。

体育,作为一个广泛渗透的公众性用语,不似在某个地理区域、专门领域被少数人使用的冷僻用语或专门术语。作为社会认识上的“体育”,其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面和群众开展基础,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体育”具有感性而质朴的认识。可以说,建立在与诸多“体育”项目联系在一起的对体育的认识已经作为一种传统的观念乃至社会文化心理积淀和沿袭下来——如《体育史》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对一些“体育”形式予以收录的。抛开对“体育”这个词本身内在逻辑合理性的考察,它更近似以一项社会习俗的形式而存在,因此它的使用不能简单地用规范与否来判定。并且,从这个用语来看,它本身不存在价值取向的优劣问题。尽管诚如诸多文献所提出的对体育进行新的、科学合理的界定可能在学理上是严谨的,但要想真正改变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社会认识,却未必凑效。

某种意义上,现在的问题不是先确定体育概念,再来认定哪些是体育,而是体育的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体育概念的变迁。实际上,对我国来说,体育一词本身已经具有了浓厚的本土化的特色——如,“体育”最初从域外传入时,其就不指包含武术在内的传统体育,但到现在为止,真正否认武术作为体育项目的人可能为数不多了。所以说,社会实践本身就在扩大和完善体育的内涵,尽管这一扩展本身也是有限定的。

如果说,不否定体育界定的社会实践性,具体来说,体育的界定具有一个不可回避的前设,那就是体育(运动)项目是体育开展的基础,自然也是承载“体育”概念的基础,任何体育界定都应该面对这一实践。体育作为最终要被社会接受的用语,要显示其鲜活的生命,就不能和体育项目开展的实践相脱离。当我们考察那些在社会中被广泛认可的体育的项目时,我们就会发现,从古老的民族传统体育到新兴的群众体育和社会体育项目,再到贯穿速度和力量的竞技运动,我们竟然在主要特征上找不到它们共性的东西;而那些从外形到目的、功能被我们认为与典型的体育项目有着诸多相似的之处的若干“活动”(如杂技、所谓艺术类舞蹈)却不是“体育”。再有,如前文所述,具体到某个特定的个体,也可以把一些体力性生产劳动视为具有“体育”的那些目的、功能,但这种活动是体育(非个体意义)吗?这类问题促使我们反思,在寻找关于对体育的认定时似乎应跳出这种内在的逻辑而从外在的方面去寻求其他的依据——尽管我们的前提是也不否定甚至尊重那些内在的逻辑。那就是,社会实践本身也应该构成考察体育的重要维度,这种社会实践的主要体现可归结为:一是社会心理认识的方面。即,广泛的社会和公众认可,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约定俗成!这种社会的约定俗成类似“路径依赖”原则,它一旦形成,少数理论家甚至是政治等外在干预都不可能轻易使之改变!二是组织和管理的方面。主要指被一定体育管理和组织部门(含政府或民间、社会性)所认可,乃至纳入社会建制化的运作。这两方面又是相互作用和强化的,这两种作用和力量可以说构成了对“体育”社会认可的强大后盾和背景。

当然,如上文所述,在社会实践的层面上认识体育是超越那些具体的属性和特征的区别,而在更高的层次来进行把握的。换言之,社会认识认可的“体育”主要是作为一个总括性的词汇,具有广泛的实践包容性——这可视为我国体育文化具有个性化的特色。这是与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实践相联系的,是我们在定义体育时必须考虑的方面,而不能单纯地借鉴国外的体育界定,乃至追求字义、词源的意义。而对于在体育概念内更细的区别和划分,对其子概念——复合的体育概念作严格限定,则是我们对体育下位层次理解的应有之义。

2.2 运动性-社会性的维度

对体育概念界定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基本属性方面,现有概念集中在体育的“运动性”方面,而体育的“社会性”则基本没有纳入到对其概念的认识中来(现有体育概念“社会性”的表述主要体现为目的和功能方面)。所谓运动性,是指“体育”界定中以“身体活动”、“运动”、“增强体质”等为关键词所揭示体育作为“运动”的特性。而社会性则主要指体育作为职业、行业、社会建制、社会系统等方面。

体育的“运动性”主要指体育作为项目存在及其开展的形式、运动的机理等方面,反映这方面的特征主要是基于体育的物理(外形、外力等)、生物、心理等方面特性。具体如:项目的活动形式、规则,项目的发展,技术形成的规律,训练和恢复的机理,运动的生物学机制,运动的干预和控制——如计划的制订、运动的监控、运动的心理调控等,运动对人的生理、心理的影响等方面。从学科的领域,这主要反映为狭义运动训练学和人体生物科学方面。后者如人体力学、人体生物化学、人体细胞(分子)生物学、人体生理学、人体遗传学、心理学等。体育的“社会性”则是以其“运动性”为基础和手段向社会各种关联的扩展,其最高形式表现为作为社会事项和社会建制的存在。当然,这二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介于它们之间的还有其他一些体育社会活动和组织形式,包括体育竞赛等体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以及作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存在。

从体制化和体系化的意义,现代体育发展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开展表现了越来越强的组织性和社会化。从大型运动会的模式化运作,到各国体育的实际运行无不体现了这一点。关于体育作为社会事项最为直观和典型的体现是我国对体育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明确指出我国体育由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三大部分构成。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体育三要素(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都有自已特殊的结构和功能,有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也有自己的发展规律,它们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各自能独立形成的社会事项”[2]

其中,在我国最具制度化和组织化特征的是竞技体育的开展和运行。从建国到现在,我国竞技体育已经形成一整套涵盖内在机制和外在体制、管理的庞大结构和体系。这包括软件方面的目标系统(政治任务和实际目标的确立)、管理和竞赛制度(含激励制度)、保障制度、人才输送和流动制度等;硬件方面的组织、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经费的保障,乃至场地建设、器材置备。具体到各个环节还表现为训练实施、竞赛组织、信息流通、医学监护、科研服务、教练培训、裁判队伍建设、运动员管理、后勤保障、国际交往、对外宣传等。新时期下,竞技体育的社会、政治定位虽然可能会发生某种变化,但其作为社会建制和设置的性质却不会改变。

在我国,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虽然没有竞技体育这种严密的体系化特征,但它们和竞技体育一样也是作为执行特定社会任务和功能的社会设置及社会事项——如这些任务和功能体现在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文件中。并且,国家通过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和具体决策、行政干预等手段保证这些任务和功能的执行、实施,以及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当然,这种社会性并非一定凸显为以国家、政府管理的形式,社会性组织、社会化管理和运作也是其构成的重要形式。

从体育社会实践的广泛内容来看,其体现于体育管理、体育伦理、体育产业、体育赛事运行等领域,故其多维的社会性,也不是其他体育界说中以“教育、文化”等属概念所能兼容的。这些广泛的领域为现代体育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所涉足。

尽管包括学者在内,人们已认识到体育的这种社会性,甚至以此渗透到对某些体育复合概念的界定。如王则珊这样来定义竞技体育——“竞技体育是为了争取优异成绩而进行的各种专项运动及其组织领导体系和全部实施的总和。”[3]在一定意义上,这包涵了对竞技体育“社会性”颇为准确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并没有推衍和扩展到作为整个体育概念系统的认识,并对运动性和社会性进行专门的区分。

可见,从更广的层面来看,体育不单单是(身体)活动、是运动,而是集“运动性”和“社会性”于一体的复合体。前者是后者的内核,后者包容着前者;前者是小体育,后者是大体育。

厘清体育构成的层次性对我们界定和认识体育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体育“三分法”的实践——作为我国法定意义和广泛认可的“体育”存在形式,也必然成为挑战“体育”概念的充分理由,其应是构成界定体育内涵的应有要素。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对体育分类的这一社会认定必然也要拓宽其上位概念——体育的界定。

厘清体育的多层次构成,也使我们可以更清晰地分析体育的相关命题。如认识到体育可能同时蕴含着运动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属性,就知道笼统地说“学校体育包含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也要开展竞技体育”这类命题本身就存在问题和值得商榷,而由此引发的争议,其实都是没有前提、没有基础和无谓的。以及体育在“运动性”的界说中无法涵盖体育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这显然也造成理论和现实的困境。

2.3 时(间)—空(间)的维度

(1)时——时间和历史的维度

时——体育概念界定的时间维度是指历史性或时代性。其表现在:一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体育所扮演的社会角色,及其社会功用并不一致,人们对体育目的、功能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从中外体育的演变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历史时期,体育的社会职能取向并不相同,如分别表现为军事、狩猎、节庆、祭祀等不同的功用价值。人们对体育功能的把握也经历了从生物、物理属性到教育属性,再到社会以及其他多维性的认识和实践的过程。

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育所包涵的具体内容不同——这主要指项目的发展和演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期,不仅社会体育中的非正式体育项目或活动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而且从古代奥运会到现代奥运会项目及其规则的演变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而体育的概念是与人们的体育项目实践紧密相联系的。

再从体育作为名称和术语的变化来看,其也表现出历史的特点。——国外Sport概念从发展演变来说已扩大化而指向各种不同类型体育,是对大众体育、学校体育等的概指;那些现代意义上我们称之为体育的活动,在我国历史上分别有不同的词来指代:如舞、导引、养生、武术等。再有,“体育”相关内容在最早传入我国时是与“体操”联系在一起的。

体育界定的时间-历史维度揭示了“体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

(2)空——空间或地理维度

体育概念界定的空间维度具体体现为不同的民族和国家之间。

中西方体育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不仅发轫于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在审美、价值评价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并且直接反映到体育外在形式的不同。所以,在西方体育引进之前,我们不知道“体育”为何物。随着西方体育的引入,“体育”一词也对我们相应的一些活动形式进行整合和包容,其内容随之扩充,形成了我们新的“体育”观,而使体育变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一定程度上,外来的体育已经被我们的文化体系进行过滤和改造,已经“为我所用”,演变为具有我国文化风格的一个名词。

对我们所称为体育的东西,西方并没有一个较为严格意义的词语与之对应,即使对于Sport这个泛指体育的语词,其也没有我国文化背景下“体育”的广泛包容性和模糊性。我们在翻译一些关于“体育”的外来词时,其中很多与我们的“体育”对应的层次并不相同,这不仅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偏差,并且在此前提下进行的中外“体育”比较也没有实质意义。

3 体育界定的操作原则

以上对体育概念的认识主要是基于其社会关联,即外在制约和影响因素来分析的,从具体操作的方面,界定体育的原则主要有:

(1)广义性和狭义性

如上文所述,从社会认识的层面,“体育”包容相当广泛,是个总括性的概念,故在尊重这种社会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把这个意义上的“体育”作为广义的概念。而从各个不同的视角出发,体育还有不同的指向,如身体教育、“体育教育”(也是一约定俗成和习惯性称谓)、运动项目、身体活动、竞技体育等,我们可把这些不同层面和方面的“体育”视为狭义的。狭义的体育主要是兼顾“体育”的不同类型、领域,具有较大的适用性。

(2)正式性与非正式性

体育项目的正式性与否也是决定体育概念界定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主要是基于“运动性”方面的考察,是和正式的竞技体育项目比较而言的。构成体育的三个方面为:一是规范的竞技体育项目形式(具有正式的规则、竞争性,以及较强的“身体活动”特征),二是社会认识层面所认可的社会、民间体育活动(有较为正式的形式和规则),三是随意性的体育活动形式(如散步、随意性身体活动)。

(3)多维性

从不同的方面考察事物和对象,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不相同的。事物是多种属性和特征的统一,正如水可以从物理特性来定义,也可以从化学属性来定义。体育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如反映为学科的背景——随着人们对体育认识和实践范围的扩大,生物、物理,心理、社会等学科和因素都有可能介入而构成对体育界定的应有要素。

对体育认识的多维性提示体育界定是否可能或必要统一的问题。从一个角度,这也提示体育界定的开放性。

(4)语境性

体育界定的以上考察角度揭示出体育在不同的上下文和背景下,其内涵并不相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舍弃其界定的统一性乃至“规范”性,而根据不同的语境来进行界定就十分必要了。如在探讨某一体育现象或问题时,指出其特定的操作定义。

以上论述主要是从体育概念定义的方面入手的,而定义的方法不可能把体育的多种内在关系、属性、特征等都揭示出来,所以,不能光用定义的办法来取代对体育多方面内在规定性的具体认识和分析。

参考文献

[1]周爱光.体育本质的逻辑学思考[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9(2):19-21.

[2]韩丹.论中国体育:一分为三[J].体育与科学,1999,20(2):43.

[3]莫君晶.体育与竞技运动之我见[J].体育函授通讯,2000(3):13.

原文发表于: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11):1458-146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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