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律师解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都能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

一、案情背景

大概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印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详细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就知道这种想法也有点片面。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有明确规定,即“第14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现在本律师就详细讲解一下这种特殊的交通事故问题。

二、工伤维权途径

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寻求赔偿,一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从社保基金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赔偿;同时,也可根据交通事故法律规定,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从肇事方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或道路交通法律获得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重复赔偿,比单纯的交通事故赔偿多。从这个角度讲,目前的修改意见是一种立法的规范,是一种进步。

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道路交通法律不够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劳动者受到此类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出于此考虑才将上述情形认定为工伤。而现在,道路交通法律已经比较健全,有交强险,还有道路救助金,劳动者完全可以从这些途径获得赔偿。

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另外,这一修改也符合民意。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综上,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一般人都认为只有自己骑车上班途中被别人撞了才能算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就能算工伤,简单理解就是上下班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一方是机动车,受伤的一方就能申请工伤,即使受伤的一方是开车人,但也是根据条款规定,如果某人上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了,比如两辆电动车事故,即使受害方受伤很严重也无法申报工伤。

三、律师提醒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申报工伤的关键就是如何证明受害者是在上下班的路上受伤的,其中包括上下班的时间以及上下班的路线,一般路线很好确定,很多人上下班都有固定线路,很少有绕远的情况,如果确实是绕路了,只要证明是合理路线也可以。时间上一般事故认定书中也有记载,但有时事故发生很严重,事发后受害者就被送往医院了,等交警到医院了解情况或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时,有时记载的事发时间是有出入的,因此建议广大朋友,在发生这种情况是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医院门诊病历一般会记录入院时间,或者在交警询问时强调一下事发时间等,这样对今后申报工伤有很大帮助。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符合工伤保险基本原理的。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转移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到的伤害,即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伤害,由该项活动的受益人,也就是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受到伤害”既包括在工作中的直接伤害,也包括为了工作而受到的伤害。由此不难理解国外立法规定:劳动者去银行领取工资、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到机动车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2、社会立法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其重要特征在于劳动者权利不断扩展。这一规律也为我国近年来的社会立法进程所遵循。在我国,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享受工伤保险的制度几乎与共和国同龄。1996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附加了“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条件;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对这些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条件作了全文删除,进而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包括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劳动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现在的删改不仅否定了2004年以来法律制度的演进,而且背离了我国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

3、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着一条“潜规则”,即“能上不能下,就高不就低”。因此,各国在处理涉及降低社会保险待遇、收窄社会保险范围等问题时都会慎之又慎。除非有充足与必要的理由,否则不会动这块奶酪的。

最后,本次删改所陈述的理由也难站住脚。比如删改的理由之一是职工可从交强险得到补偿,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事实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及其他补偿方式交叉是普遍现象,不仅社会保险项目几乎都能在商业保险中找到对应,即便在社会保障制度内也常常互有关联,如生育与医疗、失业与低保。商业保险及其他方式既不影响现代社会强化社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不能取代社会保险的独特价值和功能。

综上,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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