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按】2014年7月17日,一家北京公司的副总致电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公众微信china-cpa),询问公司拟将公司房屋建筑物和部分计算机设备实物出资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其中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公众微信china-cpa)结合现行税法,认为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下面的税收问题:

1、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外投资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设备对外投资根据税法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抵扣了17%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的则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没有抵扣进项,根据财税(2014)57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如果房屋建筑物和设备对外投资做价高于账面余额,产生的差价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公众微信china-cpa)认为该投资行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将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进行合法规避,如果当年购买未抵扣进项税金的计算机设备实物价值为5亿,则可以合法地省970万约1000万元的增值税。考考各位网友,是否认真地阅读过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公众微信china-cpa)发过的专业文章,如果认真看过,肯定知道答案。欢迎您猜一猜汪本良注册会计师(公众微信china-cpa)会提出什么样的税务筹划方案呢?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较为常见的业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此类问题成为纳税人持续咨询的热点。因此今天转发12366北京呼叫中心归集相关问题Q&A,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咨询热点

常见问题一: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固定资产时,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常见问题二:一般纳税人2009年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在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常见问题三:一般纳税人最近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但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四: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栏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5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

应纳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

常见问题五:一般纳税人销售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小汽车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现在销售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2013年8月1日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六:一般纳税人出售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小汽车,税率是多少?

答: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小汽车,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常见问题七: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税率申报?

答: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照3%减按2%征税率申报纳税。

常见问题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填写申报表?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

答: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减征的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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